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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0月开始施行,影响A股相关板块

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新规发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规定》明确,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非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等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明确无需申报安全评估的情形是本次《规定》的重大突破,大大降低了相关主体在数据出境时的合规成本,加快了我国数据出境的效率。

《规定》第六条强调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是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至于国家机关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些主体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以及涉及党政军和涉密单位敏感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出境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提出依照现行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关键主体进行数据出境以及这类敏感数据的出境,如若触发《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仍然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或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第七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本自贸区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而负面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主管部门规定需以既定路径出境的数据。对于负面清单外的数据,《规定》强调了可以自由出境,此举促进了自贸区内数据跨境流动的便捷性,强化了自贸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集聚力。

食品安全、二胎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八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医疗改革

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调整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如下:

一、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二、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三、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这一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K-12教育、在线教育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金融改革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每年可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与此同时,优化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新能源汽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环保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条例》结合上海实践工作,对上海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开展详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提升监测实践工作的规范性。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了缴费主体、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征收与使用等方面内容。其中规定,对城乡居民,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甘肃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其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

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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