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保理融资的背景下,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债权多重让与优先顺位规则无法适用,固守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只会徒增债法体系上的龃龉。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保理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逻辑和价值上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保理商的法律地位醇化为担保权人,由此可正当化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保理融资的背景下,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债权多重让与优先顺位规则无法适用,固守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只会徒增债法体系上的龃龉。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保理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逻辑和价值上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保理商的法律地位醇化为担保权人,由此可正当化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