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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宇:已有90家虚拟资产相关企业有意落户香港

7月30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近日在陪同香港特首李家超出访东盟三国,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自去年10月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已有90家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内地及海外企业表示有意落户香港。他表示深信政府今年年中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订立完善的发牌制度,有助确保市场稳健有序发展,并保障投资者利益。另外,在针对加密资产属性的明确性以及监管风险把控的力度上尤为凸显,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港秉承以集百家之长,对“财产”的定义愈发宽泛,对加密资产的定义愈发明确。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政府对于加密资产的政策始终保持相对较为开放的态度。2023年5月23日,香港证监会宣布《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香港步入个人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时代。在香港力争成为全球加密货币中心城市的进程中,司法立场与之保持一致步调,2023年3月31日,在Re Gatecoin Limited (In Liquidation)[2023] HKCFI 914一案(以下简称”Gatecoin案”)的裁决中,香港原讼法庭首次认定加密货币在香港法下属于财产,并能以信托方式持有。

加密货币是否构成财产

在裁决中,法庭充分列举了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最新案例,在绝大多数判例中都认可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1)加密货币是可定义的

因为分配给加密货币钱包的公钥易于识别、足够独特,并且能够分配给唯一的个人账户持有人。

(2)加密货币是可被第三方识别的

因为只有私钥持有者才能访问加密货币并将其在不同钱包间转移。

(3)加密货币是可以被第三方取得的

加密货币是活跃交易市场的主体,在活跃交易市场中,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并且第三方会希望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4)加密货币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或稳定性

加密货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

加密货币是否由Gatecoin以信托方式为客户托管

对此,香港法院的裁决进行了论述。裁决书中提到,信托的设立需要满足三个“确定性”条件,分别是标的物的确定性、对象的确定性和意图的确定性。本案的事实满足标的物和对象的确定性条件,因为客户可以依据Gatecoin私人交易分类账的金额记录对加密货币的比例份额进行索赔(标的物的确定性)。同时,信托的受益人及其索赔的范围可以从私人交易分类账中确定(对象的确定性)。对于意图的确定性这一条件,未能满足。

法院随后认定,就“2018年条款”而言,这些货币并非作为信托财产给Gatecoin管理,因为Gatecoin:明确表示不承担信托责任;未将自身资产与客户的资产进行隔离;可以持有加密货币的增值,例如Gatecoin将有权获得任何空投或由分叉创建的加密货币;可以将客户资产用于自身经营或其他目的;没有被要求在账户上持有同等数量的客户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客户资产作为自身资产,而将客户存款作为负债。

法院还指出,对于这类客户,意图的确定性条件是满足的,因为“信托条款”包含明确的信托用语,并承认加密货币的增值属于客户。因此,它们清楚地表明了Gatecoin和相关客户的共同意图,即平台上的货币是由Gatecoin为这些客户管理的。有鉴于此,信托关系成立了。

法院思考的另一问题是,加密货币缺乏隔离,这一特征是否足以否认信托的存在?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 由于客户的货币金额被记录在Gatecoin的内部分类账中,并且客户根据其账户中的信用余额按比例共同拥有和分享每一种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因此标的物具有确定性。即确定性可以来自于对不可分割大宗物品的主张比例份额;

2. 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对象是确定的,他们的权利主张范围在Gatecoin的内部分类账中可以随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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