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管理办法》从大幅提高准入门槛基础、明确禁止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强化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 来看有这些关键点: 1、 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2、 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3、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监管规则,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 所有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均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集中研究、集中决策,并做好全流程记录留痕,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解释。 5、 强化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购买的服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对向普通投资者的荐股行为提出更高展业要求,全面提高经营和违规成本,推动形成只有少数优质、规范机构方可开展此类业务的局面。 6、 严格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质管理,要求从事各个业务环节的人员,包括接触客户的营销人员、客服人员均应当具备资格或符合规定条件,并执行相应的业务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历。 7、 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细化禁止性规定,明晰业务底线,强化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 8、 明确三种退出方式,对 3年有效期满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得继续展业;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缴回业务许可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制度安排。 9、 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完成整改。 10、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在 1 年内申请批准或者注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 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但不符合要求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看点一:大幅抬高准入门槛 剑指庄托、黑嘴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整体上看,投资咨询业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十分突出,合规内控体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及市场进出机制不畅等。 因此,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 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优化行业竞争格局;同时,补足制度供给,切实强化监管和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业务许可有效期续展等形式,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促进 行业新陈代谢、自我净化。 看点二:划定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重启机构准入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具体来看,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满足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等内容。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应当满足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 10 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 10 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等内容。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