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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3, 2023

发债企业融资路演车祸现场

企业融资是个严肃的问题,关系一家企业的生死。而企业融资难原因多种多样,有宏观经济环境的原因,有政策导向的原因,有资金风险偏好的原因,但是更多还是自己作的原因。 前几年,在经济走下坡路、资金大水漫灌引发资产荒的背景下,习惯了经济高增长的企业发现自己的主业好像不像过去那样能赚钱了。然而自己手上的子弹偏偏还挺多,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银行信贷都还在源源不断主动提供给自己资金。 于是企业开始不安分起来,自己的主业不怎么挣钱那么其他行业总能挣钱吧?看来看去,除了自己这块业务没啥油水,感觉其他行业都市场广阔、肥的流油。 于是搞实业的跑去搞地产,搞地产的跑去搞金融,搞家电的跑去搞手机,搞空调的跑去搞新能源汽车,搞化工的跑去买矿,国内细分行业的老X要把全球老大买下来……一时间并购此起彼伏,谁让钱这么多这么便宜呢?有种娃叫别人家的娃,有种赚钱的行业叫别人的主业,先薅过来再说。 然而,钱可以多但是钱并不傻。 当发现别人的娃也是熊孩子,费老鼻子劲薅回来的新业务也是一堆坑的时候,借来的钱也差不多到了要还的时候。 这时候钱可不会因为你一哭二闹三上吊就不撤走。 所以,不管融资环境怎么变化,融资难的问题关键还是自己作出来的。民企如此,融资平台亦然。 最近参加了一个区域企业发行人路演交流会,会上6、7家企业有民企也有城投,然而路演效果天上地下,效果差的堪称车祸现场。 某大型民企,国内细分领域龙头,债券市场对其前期业务多元化扩张和贸易占比较大颇有争议。这次集中路演,人家一看就是有备而来,派出了外表精明强干的集团副总裁,准备了漂亮的PPT。 副总裁对企业情况如数家珍,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对的、蒙错的历史都做了回顾,总体都是成功的,即使蒙错了也及时下了车。对未来,表示企业会聚焦主业和某战略新业务,主动退出几个不太行的业务,回笼资金、减少有息负债、降杠杆。最后还提了一下企业行使的社会责任,做了多少慈善和准备在未来做多少慈善。 一番演讲下来,在座各位分分被副总裁的深情打动,就连我这个之前心里不怎么待见这个企业毙掉的小买方都动心了愿意再多看一眼他的评级报告。 这就是一个正常的、比较成功的发行人路演。 另外一家城投公司的领导,在路演中也是从容自信,表示我们平台只有2个亿的老债,我们老惦记着早点还掉但是受债券规则约束还不掉。现在负债率很低,以后市里面的平台整合后自己作为主要平台会有业务发展需要,到时候再请各位投资者来碰投融资事宜。然后表示我们市的几个平台情况我都比较熟,你们有啥问题也可以问我。 多么令人感动路演,我在心里已经把这个存量还有2亿的老企业债挂上了bid。 然而,接下来的两家企业的路演就有点憔悴了。 先说另一家城投。 这位领导上来先介绍了自己平台的情况,套路大家都懂,一切平平无奇。待到问答环节,当问到平台的债务结构情况的时候,这位领导不经意间真情流露了。 关于有息负债,他自己承认自己平台的短期贷款占比大,主要是之前在融资环境比较松的时候领导觉得流贷比较灵活,不仅资金使用用途不怎么受限还易获得,而项目贷款审批时间长不说使用还严格受限。于是之前就借了很多流贷去投项目。 嗯,短贷长投。 First blood 还好他及时表示以后平台打算都老老实实借项目贷,踏踏实实做项目。 然后又说到政府支持,表示自己是重要平台,政府非常支持,除了财政补贴和项目支持外,政府还成立了一个X亿的应急基金,用来应对突发情况。到这个时候其实一切都还好,有爹的孩子人见了都不嫌。然而,他后面又真情流露带出来一句话:我们前面已经用了2个亿了。 啥?都用上应急基金了? Double kill 这个路演显然并不成功,不过幸好这个平台是个有爹的孩子,就算路演的时候真情流露说了点比较敏感的信息也基本不会影响其生死,顶多融资难点、贵点。 然而接下来的另一家民企路演就堪称车祸现场了。 这家民企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上市公司,之前一直本本分分做主业,前几年手伸向了金融和新能源汽车,和自己老的主业隔了八竿子。 路演的领导站起来接过主持人递来的话筒开始介绍自己公司,面容和语气均略显疲态,没有ppt。讲到自己公司在主营细分领域精耕细作,业务开展的还不错,是当地唯一的上市公司,所以当地政府一直很重视和关照,当地政府在今年还特别找公司开会沟通了解困难。然后话锋一转开始流露真情。 先是吐槽国家政策的多变,新能源汽车政策变来变去把自己公司变沟里去了。 然后吐槽金融机构(银行),说今年公司股票出现了好几个跌停板,在跌停期间金融机构非但不帮忙反而抽贷。吐槽说金融机构在抽贷时都没有考虑到会引发的负面影响。 大哥,短期贷款到了钱是要还的,要不要再贷给你要看对你有没有信心,你股票连续跌停谁能不慌不忙再放笔新贷款给你。 讲完后现场鸦雀无声,没人提问。 主持人很敬业,想着来打打圆场,于是就问了一个公开信息:你们三季度首次出现亏损,请问是什么原因,后面会有改善么? 回答:我们下半年开始降杠杆,所以主动的没有履行之前的部分订单,导致亏损。 也许这位大哥说的是实话,但是在当时的氛围下不免让人联想到他们是不是因为银行抽贷后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履行订单导致亏损? 吓得我赶快查了一下这家公司的存量债券,还好,只有一期非公开而且规模极小。不管了,先扔进禁投库再说。 人的想象力是可怕的东西,在当时的场合下完全可以说这是因为公司在融资环境恶化的大环境下出于审慎而主动挤出收入水分而导致出现亏损,一样的意思用不一样的话表达出来效果完全不一样。

律师: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一步走错毁半生

企业的融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债权进行融资,二是通过股权进行融资。资金进入企业不以股权的形式都是债权融资行为,债权融资按渠道不同主要分为三类: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是被严格控制的,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对于一般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而银行贷款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审批流程较为繁琐,且一般需要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作为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也没有多少可以拿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急需发展资金的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成功率很低,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下文系笔者对两种融资方式的法律分析。 ▌一、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的有关法律分析 通常而言,企业借款有三个渠道,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银行贷款;二是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如公司间的借款;三是向自然人借款,如公司向某个人借款。通过向第二种和第三种渠道借款的行为又通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司法实践对企业间的借款和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短期资金融借已趋于常态化,但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却未必有效,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若贷款企业以放贷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若贷款企业不是以放贷为业,只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合同有效。 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因之取得的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因此,无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借款企业都能达到借用资金的目的。 (二)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也对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同理,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无论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借款企业也都能达到借用资金的目的。 (三)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特别注意避免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资金融借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在以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股权融资的有关法律分析 融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同意资金以股权的形式进入企业即为股权融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应特别注意对股权比例的分配和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操作: (一)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运营进行掌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文件,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和“行动纲领”,公司董、监、高的经营管理行为都受其约束和制约。因此,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实现对公司运营的掌控。 (二)通过股权设计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股权比例对掌控公司至关重要,股东可通过股权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相对控制、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等,具体如下: 1、持股67%属绝对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重要的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以上才可通过)。股东持股67%即相当于拥有了公司100%的权力,可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2、持股51%,控制线,控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是“相对过半数”:即指相对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 3、持股34%,拥有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10%,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董事会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股东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股权设计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当前政府融资四大巨变盘点!

前 言 十三五接近尾声,自2015年的财政体系全面改革也已经过去了五年。这五年间,整个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有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许多政信业务已不能再用“经验”去看待。 随着全球继续的宽松,我国提出要实施更积极的财政政策,而如何“积极”则基本明确——加大地方债的发行力度,尤其是专项债的发行力度,2020年全年发行的地方债预计可达到6万亿,其中4万亿为新增债务,达到历史新高。 但是,地方债实际上只是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的冰山一角,那么当下的体系全貌,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一、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划分   要探究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系,首先要分清政府的权利界限。在融资平台兴盛时期,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界限长期模糊,造成了企业债务与政府债务几乎混为一谈,至今城投债的估值逻辑仍然与地方政府的经济指标、可用财力挂钩。 随着政府制度的改革,政府开始推行权利责任清单制度,开始对地方政府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划分;201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提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出融资平台要转变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逐步与地方信用分离;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因此,对于如今的地方基础设施项目,首先应当从项目责任上进行甄别,属于政府责任范围的项目,应当以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法人为主体,采用政府直接投资、专项债、PPP等模式实施;不属于政府责任范围内的,应当划分为市场化项目,即使以融资平台为实施主体,仍与财政无关,按市场化模式运营,由企业自负盈亏。 (一)政府责任范围内的项目 1、政府直接投资 对于非经营性、完全无现金流的政府责任内项目,只能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模式实施。依照当下的政策,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必须先有预算,再投项目;那么能投多少项目,就取决于当地政府有多少预算。当下的财政原则是“以收定支”,即依照当年度的政府预算收入规模来决定支出规模,不允许安排财政赤字,目前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当地税收与非税收入、中央转移支付、土地出让收入、地方债(一般债)收入。 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主要依赖的是当地税收与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但这两项受经济与地产周期影响很大;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则更为依赖中央转移支付,有时转移支付的规模达到当地收入的数倍,这使得地方政府更需要看上级政府脸色行事,受政策影响更大。 因此,地方债的发行不仅是对财政收入进行补充,更重要的是起到一个调节性的作用,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相对平滑,不会出现大起大落从而造成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程的停滞;在每年度地方债限额分配时会充分考虑各地财政的运行状况。 因此,在评估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时,我们应当更关注项目本身的合规性以及预算安排情况,如今政府预算体系已日渐成熟,对于预算内项目的保障程度是很高的;经过几年的发行,财政部使用地方债作为调节地方政府预算的工具也日益得心应手,地方预算大起大落的现象再难重现。 2、专项债 如果政府责任内的项目能够产生现金流、达到资金自平衡,那么可以通过发行地方专项债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因此,专项债是定向到地方基建项目的工具,中央根据宏观政策决定每年度发行专项债的规模,是基建投资的有效调节工具。不仅发行额度由中央控制,专项债的投向领域也随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棚改攻坚收尾的时候鼓励地方发行棚改专项债,而如今棚改任务基本结束、地产持续调控则暂停了各种土地类专项债的发行。 另一方面,专项债虽然有总额限制,每年的发行额度由全国人大批准,但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比如允许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提高专项债撬动社会资金的规模;或者在四季度提前下达明年的专项债额度,促进稳增长等目标的完成。 考虑到2020年专项债额度可能进一步增长,对于资金自平衡的政府责任内项目,采用专项债是最佳的选择。其实,专项债的主要项目,都是曾经的融资平台项目,专项债与社会融资的组合也同样与政策性贷款与商贷的组合非常类似,只是从表外债务变成了表内债务。 因此,在实施专项债项目时,不必纠结项目资金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自平衡,本质上专项债的兑付是以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担保,无论如何表内债务的保障性都比表外债务来得更高,如今城投债信仰仍然牢不可破,更何况地方债呢? 3、PPP模式 如果政府责任内的项目具有一定的现金流,但无法实现资金自平衡;但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那么最佳的选择是PPP模式,通过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政府支付缺口补贴的方式,以政府支出责任最小的方式实施项目。 在过去几年,PPP模式是颇有争议的,主要原因是许多政府将PPP模式视作融资模式,将许多无现金流、非经营性的项目以PPP模式实施。但如今随着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专项债大量发行,以及PPP模式的管理日趋严格,PPP模式也去融资化,回归本源。 因此,当下政府负有责任的准经营性、半市场化项目,如供排水、供热、垃圾处理等领域项目,最适宜的模式还是PPP;特别在几轮项目整改、清退或转为其他模式实施后,地方政府可用于PPP项目的预算额度仍然具有一定的空间;同时在政府存量资产盘活方面,PPP也仍然有用武之地。 (2)非政府责任范围内的项目 对于非政府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虽然财政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但实质上依然可以划分为两类:政府鼓励、具有政府补助的半市场化项目,以及不需要补助、能够自负盈亏的完全市场化项目。 1、半市场化项目 带有一定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属性的,或者属于国家调控范围内的;都属于半市场化项目。考虑到我国的现状,目前划定至政府责任内的,是“基本公共服务”;而超出“基本”范畴的,则属于半市场化项目;另一类则是能源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虽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但与政策性关联仍然很大,价格也依然由发改委管控,同样只能算半市场化项目。 在过去,这些半市场化项目都有一个共性,就是伴随补贴野蛮生长,又随着补贴的减少快速消亡。政府也逐渐意识到了补贴是不利于半市场化项目发展的,此后开始逐步减少直接补贴,并提出要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2017年,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能够放开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稳步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的,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和定价机制,推进科学定价;针对政府补贴,也提出了要建立动态、灵活的机制,不再像过去那样发放无条件的大额补贴。 因此,半市场化项目目前的共性是受政策的影响在逐步降低,而政府补贴也逐渐与项目产出进行挂钩,政策性套利的空间在逐渐减少。 虽说半市场化项目吸引了诸多企业共同参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国资力量的主要赛道。无论是普通国有企业,还是转型中的融资平台,这都是一条最为适合的道路。随着政府产业基金与企业债改革,对于政府支持的半市场化产业项目,最为合适的是以国有企业或国资与民营企业的联合体作为主体,发行产业债、利用政府产业基金进行投资,一方面国资参与半市场化项目有天然的优势,另一方面半市场化意味着项目风险是较低的、可控的,能够满足国资的风险偏好。 2、市场化项目 对于完全市场化的项目,政府只负责监管、调控,并不直接参与。因此,许多经营性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等项目已从PPP的合作范围中剔除,政府不能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 因此,在当下的体系中,政府不直接参与任何市场化项目,国有资本可以企业的身份可以参与,但除了融资成本较低外无任何优势;主业涉及市场化领域的国有企业踊跃参与无可厚非,但融资平台转型就需要谨慎考虑自己的能力,不应当盲目跟风。 二、钱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对于部分政府责任内的项目,长期存在另一个矛盾:到底该哪级政府来管?这个问题,如今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核心逻辑来思考,那就是改革所提出的:要建立钱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项目资金给到谁,项目就归谁管;同样,项目归谁管,产出就归谁。 在全面营改增、财权上收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新一轮的划分,提出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部分大型项目的权利随之上收中央,支出责任也由中央财政承担,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此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粤港澳湾区中的重大项目由中央财政负责支出,管理权利由中央直接行使。不仅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制度进行了重新划分,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的权利同样也随着财权进行了调整,此后我们就能够看到许多县域内的公共服务一体化项目开始落地,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权与事权的改革,也因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开始下沉。 随着财权与事权的再度划分,尤其是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管理权、运营权上收,以县域、市域为单位的一体化运营市场正在慢慢形成,从简单的环卫逐渐向供排水、垃圾清运处理、供热、水利、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延伸。与过去不同的是,如今强调的并非是企业投资基础设施,而是提出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三权分置”,即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分离,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基础上,以经营权形成新的市场,为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造就了新的机会。 三、监管投入产出的预算绩效管理 国常会提出,各地要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落实省级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基层财政困难地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这揭示了地方政府财政当下的真实状态——紧日子。财政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部分是因为隐性债务的沉重负担,那么在财政紧张时,政府自然会强调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此开始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其中明确,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 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是继续政府体制改革的举措,对未来的政府投资项目同样有非常大的影响。从绩效管理的角度来看,相比专项债、PPP等模式,政府直接投资的效率必然是比较低的,不利于预算绩效的提升,绩效管理有助于促进政府投资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产业基金投入产出机制的理顺,从财政制度改革促进政府制度改革。 因此,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推进,是促使各类项目使用更合适、更高效的方式运作,对未来政府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政府资产负债表制度 新的支出,通过预算绩效进行管理,那么已经形成的地方基础设施资产,又将怎样处理呢?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全国范围内的地方政府都正在编制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在政府端的资产负债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过去若干年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地方的各类资源情况,摸清政府家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科学的办法来透视地方政府的负债率。 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出台,还会暴露另一些问题,比如地方政府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运营效率低下的“负资产”。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虽然握有大量存量资产,但是由于存量资产里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导致没有人愿意去动这些“烫手山芋”,即使紧日子已经过了很久,但盘活存量资产仍未大量推行。 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制度已在2019年全面推行,预计2020年即将公开,届时亮家底的地方政府大概终于明白盘活资产的重要性——未来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不仅是家底,还将与政府工作、人事考核挂钩。因此,在政府资产负债表制度与化解隐性政府债务的双重压力下,明年即将迎来一个盘活政府存量资产的窗口期。 结语 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的全面转变,地方政府即将迎来新的挑战,但同时也是许多企业的机会;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合规的模式,参与地方项目的融资;另一方面既有市场的打开也为实体经济打开了新的通道。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深刻理解政策的趋势,跟随改革的进程落实项目的各类工作——乘风而行,才能走的更远。

37种融资模式解读

一、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

我国各行业企业融资结构:方式与成本

我国企业外源融资方式主要包含四大类,分别为银行贷款、非标融资、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2017年末存量占比分别达58%、23%、11%以及8%。从具体融资模式看,贷款是企业融资首要来源,长期增速保持平稳,但2017年下半年以来结构失衡。非标融资是我国企业第二大融资来源,规模随金融监管发展趋势变化明显,2018年进入显著规模压降阶段。债券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第三大方式,近年来增速下滑,“大开大合”的融资形势使得今年以来大量债券到期再融资受阻,信用违约事件频发。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来源第四位,包括股票及私募股权融资,近年来呈现增速下滑趋势。 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企业融资结构、成本及可得性显著优于民营企业。四万亿后,国有企业债务融资占比快速上升,挤出民营企业信贷资源,民营企业更多依靠留存收益及股权融资,目前国企及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非常接近。但从债务融资角度看,国企及民企融资规模两极分化明显,国有企业借款占比长期保持稳定,且以中长期借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较低,更加依靠短期借款、票据融资、非标融资以及债券融资。从增量上来看,上市民营企业2014年以来债券融资占比快速上升,是此轮加杠杆的主要方式,而去年以来债券融资新增量处于历史低位,叠加金融监管,非标融资收缩,民营企业融资难度自然显著加大。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上市民营企业平均债务融资增量环比下降55%及46%,融资压力持续上升。 从行业角度看,按照融资特点可将行业分为:1)制造业与重工业:融资总量大,对于银行贷款依赖度相对较低,占比约为60%,前者更加依赖股权融资,后者多为国有企业,具有政府隐性担保,债券融资比例更高;2)基建和房地产相关产业:主要包括交运、建筑、水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和房地产行业,对银行贷款依赖度处于中等水平,平均占比70%,同时是非标融资占比最高、总量最大的行业;3)服务于工业企业流通环节的批发与零售业:融资高度依赖银行贷款,占比达80%以上;4)新兴行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要依赖股权融资,占比超过60%,其中私募股权占比超90%。 回顾我国企业融资方式变化趋势,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融资方式逐步多元化,对间接融资体系依赖程度有所降低,然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银行仍然占企业融资主导地位,除银行贷款占比仍较高之外,非标融资实际资金来源仍大量出自银行,同时银行还是市场上最大的债券投资者,弱化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属性,而股票融资市场改革推进缓慢,IPO与再融资结构失衡,政策市、资金市问题明显,并未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改善企业融资结构;2)在当前经济体制下,企业融资具有显著的结构性特征:银行贷款是国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建行业以及消费行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债券融资市场偏好国企、重工业、基建行业;股票及股权融资市场偏好信息传输、计算机、制造业;而非标融资则是民营企业、房地产业以及基建行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去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在我国直接融资体系发展缓慢、融资方式难以接力的背景下,民营企业、部分依赖非标融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小房企面临融资断层,形成“债务违约-信贷融资难度加大”的负向循环,加大经济下行压力。近期政策不断释放积极信号,未来随着理财子公司设立,“科创板”推出,注册制推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望迎来新的突破;“国企竞争中性”、银行惯性思维及系统建设的改革,有望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资源平等的环境。按照服务实体经济和转型升级的要求,未来应加大金融体制改革。

重磅新规逐条解读:保理、融资租赁、地方AMC不得异地展业!

一、为何需要这样一部条例?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存在区域金融风险。 在人民银行与《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以及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第一条)中,都介绍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必要性。从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这是一部“强监管”的条例,那么说明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为代表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认为目前7+4类机构经营和监管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短板,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行业的发展,来“治理乱象”。 目前7类地方金融组织亟需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之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文件: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条款:“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7类地方金融业务的组织类型,4类地方金融组织参照适用。其中,7类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类是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注意经营性租赁公司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7+4的范畴从而不受未来新规规制。 1、政策制定背景 近三年多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无论对持牌金融机构还是对7+4类机构都采取了“从严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限制经营地域”。例如,城商行、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部分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全国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牌照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本次对七类机构经营地域的限制,是监管逻辑的延伸应用,并不是苛刻对待。同时,限制经营地域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对七类机构监管的责任。这也是落实2021年4月30日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具体措施。 2、监管模式设计 另外,跨区域(指跨省)的监管协作其实非常困难,因为地方金融活动基本是属地监管原则,如果没有专项立案,数据收集和协同非常困难。这也是金融委统筹协调的重要价值。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主要是针对突发事项会加入到金融委的会议议程,促进中央和地方协调。目前办公室设在央行。秘书局负责人也是央行金融稳定局原领导陶玲。人民银行为主会同银保监会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统计制度,并统一收集7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数据。并且如果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工作没做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也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草案首次明确地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这其实和去年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得跨区域经营是一个思路。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设子公司和异地兄弟公司来合法规避,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未必都审批,因为属地管理原则,应付30个省市的金融监管局的合规成本也急剧上升。 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经从2020年底开始在整顿,但是保理、融资租赁典型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注册地看业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和深圳三地,充分利用当地的政策优势和税收优势注册机构。但是金融业务和办公人员基本全国布局。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中,一些机构就是利用异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为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开展合作,增加了监管核查难度。 其实这个条款的到来,是前面7类机构监管职责划分后非常自然的选择——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本省批复的地方金融机构如果跨区域展业,容易导致权责不好区分,日常监管也容易找不到抓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数据报送都面临较大困难。 不妨这样思考:即便是银保监会批的城商行或农商行,也原则上都要求本地展业,更何况是那些省级机构审批的7类机构。与此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违规跨省展业处罚:未经批准跨省展业,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处50万到500万罚款。 4、不得跨省区经营对ABS/ABN的影响(来自微信公众号“ABS视界”,作者牛能) 企业ABS中,保理公司主要涉及供应链ABS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债权项目。 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1年原始权益人TOP20中包括了铁建保理、柏霖汇保理、前海一方保理、邦汇保理、一方恒融保理和电建保理共计6家保理公司和平安租赁、远东宏信、远东租赁3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铁建保理、邦汇保理和电建保理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目前作为供应链ABS原始权益人,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时,由于应收账款原始债权人区域分布较广,属于明显的跨区域经营。 同时,目前保理公司普遍存在资本实力弱,开展业务时间短,规模较小等问题,除了央企系保理不可避免会跨区经营外,其他保理公司省外展业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不过无论是保理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开立子公司的方式可以规避该条例的限制,《条例》正式实施后,作为持牌机构的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时是否会更加严格就不得而知了。 ABN业务中,发起机构TOP20中保理和融资租赁占了16席位,其中浙商保理和中电租赁对应的资产主要是网商系和微众系的表外小微贷款债权;其他保理和融资租赁对应的资产主要系供应链债权和有限合伙份额(并表ABN),同时,常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ABCP规模也占据了相当大部分。网商系和微众系的表外资产ABN项目以及供应链债权、并表ABN项目中,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为通道类角色,如上述对企业ABS的分析,可能不可避免会受到《条例》的相关限制。

重磅发声!易会满发表讲话,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发展直接融资是资本市场重要使命 易会满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他表示,发展直接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使命。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明显加速,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创业板、新三板等一批重大改革相继推出,对外开放持续深化,直接融资呈现加快发展的积极态势。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直接融资存量达到79.8万亿元,约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29%。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直接融资38.9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2%。 文章指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举措,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途径。“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确定发展直接融资六大重点任务 易会满指出,“十四五”时期,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他具体提出了六大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拓宽直接融资入口 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稳步在全市场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同时,全面带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基础制度改革,督促各方归位尽责,使市场定价机制更加有效,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二、健全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直接融资包容性 科学把握各层次资本市场定位,完善差异化的制度安排,畅通转板机制,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切实办好科创板,持续推进关键制度创新;突出创业板特色,更好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推进主板(中小板)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规范发展场外市场;积极稳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拓展市场深度、增强发展韧性。 三、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夯实直接融资发展基石 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机制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做优做强;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强化优胜劣汰;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更好发挥创新领跑者和产业排头兵的示范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深入推进债券市场创新发展,丰富直接融资工具 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深化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支持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扩大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范围,尽快形成示范效应;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覆盖面,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 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畅通募、投、管、退等各环节,鼓励私募股权基金投小、投早、投科技;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引导其不断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加快构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私募风险处置机制,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充沛直接融资源头活水 加快构建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力量,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加大政策倾斜和引导力度,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的重要理念;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一项系统工程 易会满指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金融全局的高度加强统筹谋划,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宏观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各方合力。 一是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资产定价有效性,增加直接融资吸引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配套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推进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完善统计制度,构建分层、分类、具有可扩展性的直接融资统计指标体系,更好反映社会融资的真实构成和发展趋势。 三是构建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良好市场生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落实“零容忍”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最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沪金融助企纾困政策出台

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以及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支持举措》共五方面17条,内容包括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困难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及信用贷支持等。 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1、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 3、对困难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具体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根据《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5、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发挥人民银行支持普惠小微市场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用好转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可按照季度环比余额增量的1%向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支持。 6、加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鼓励在沪银行优化信贷产品供给,通过绩效考核调整、尽职免责、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信用贷款支持,提高投放精准度,提升首贷和信用贷款占比。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涉农、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特别是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 7、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在沪银行推进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创新开发和推广,采用T+0、年审制中期流贷、随借随还等方式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无缝衔接,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扩大无还本续贷覆盖面。鼓励在沪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采取调整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调整结息频率、减免罚息等方式,支持困难行业企业渡过难关。 8、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降低信贷风险补偿门槛,将银行投向餐饮零售、外贸、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的贷款不良率补偿下限从由1.5%降低至1.2%。对在沪银行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给予考核奖励,推动在沪银行扩大普惠小微信贷规模。 9、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推动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增量扩面,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以及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公共数据和各类信用信息对企业“精准画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在沪银行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信贷审批发放流程,用好金融科技工具,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10、做好征信权益保障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督促在沪银行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定价传导机制,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用好疫情防控与稳增长、稳外贸等领域政策性专项贷款、应急贷款等政策工具,切实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纾困和发展。 12、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鼓励在沪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单笔10万元以下(含)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述渠道单笔10万元以内对公本行转账免收汇款手续费。收单机构根据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幅度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 13、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金额,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 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14、实施餐饮零售等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列入支持名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并在市场化原则下合理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15、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在全市范围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支持在沪保险机构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16、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落实国家规定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17、支持困难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纾困专项债、疫情防控债等,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业务。鼓励在沪券商加大与企业对接力度,研究债务融资支持抗疫方案,综合运用定增、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工具,加大对交通运输、商贸零售、文化旅游、餐饮等行业企业直接融资支持。鼓励在沪券商加快推进纾困基金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社会资本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

证监会决定调整优化5项措施,支持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 问: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不久前召开的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达了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态度,在支持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方面,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证监会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并自即日起施行。 一、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建筑等与房地产紧密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政策执行,支持“同行业、上下游”整合。 二、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要求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三、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与境内A股政策保持一致,恢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恢复主业非房地产业务的其他涉房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 四、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常态化发行,努力打造REITs市场的“保租房板块”。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或作为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的扩募资产。 五、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2021年钙钛矿光伏领域获得融资企业汇总

2021年,钙钛矿在学术界和工业界继续火爆,作为近年来最受关注的新型半导体明星材料,在光伏、探测、显示、照明等众多领域具备广泛的应用前景. 近年来,钙钛矿/晶硅叠层光伏技术,能够与晶硅技术深度结合,突破传统单结太阳能电池的产业化光电转换效率极限,进一步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也成为了碳中和领域一个极大的噱头领域。 以下为2021年钙钛矿光伏领域获得融资企业汇总 2021年1月,成立于2015年的杭州纤纳光电宣布完成C轮融资,共计3.88亿元,由三峡资本领投,京能集团、衢州金控、三峡招银等资方跟投。据了解,该轮融资将用于钙钛矿光伏百兆瓦级产线扩建、叠层产品升级、应用产品研发和生产等项目。早在2019年4月26日,长江三峡集团旗下的三峡资本,就曾经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注资纤纳光电,投资金额5000万人民币。 2021年2月,致晶科技完成数千万元人民币的A轮融资,由武岳峰和中关村启航联合投资。历史投资方包括腾飞资本、中海前沿、英诺天使、臻云创投、艺苑资本、AC加速器等机构。本轮融资的资金将主要用于钙钛矿量子点膜的量产、销售、迭代产品研发,以及布局钙钛矿量子点图案化等前沿的技术开发。致晶科技成立于2016年7月,承接了北理工原创的钙钛矿量子点原位制备技术,核心产品为钙钛矿量子点光学膜。 2021年3月,成立于2019年底的昆山协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宣布完成新一轮过亿元融资,将打造全球第一条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100MW量产线,该轮融资由凯辉能源基金领投。 2021年6月,成立于2016年8月的湖北万度光能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60亿元的可印刷介观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正式签约落户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10亩,拟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一条200MW级可印刷介观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大试线落地,成功后扩充至10GW产能,法定代表人韩宏伟。2021年,成立武汉万度光能研究院,建立万度光能(葛店)产业园,布局“产学研用”全链条推进;2022年,筹建万度光能(宜昌)产业园。 2021年8月,高瓴气候变化投资团队在碳中和领域投资的钙钛矿光伏企业曜能科技完成数千万A轮融资。北京曜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成立于2017年03月20日,企业法人孙于超(清华大学本科),2018年03月收获启迪之星创投的天使轮,金额未披露。 2021年9月,成立于2015年的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战略融资,金额为未披露,投资方为杭锅股份。 2021年10月,极电光能Pre-A轮融资发布会在江苏无锡举行。这是极电光能首次对外融资,由碧桂园创投、九智资本联合领投,建银国际、云林基金跟投,控股股东稳晟科技追加投资,共募集资金2.2亿人民币,主要用于新技术研发和试制线建设。无锡极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3日成立。现法定代表人郝建军。 2021年11月,泰州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钙钛矿铜铟镓硒叠层电池全产业链项目签约落户湖南省常德市,总投资20亿元。项目全部建成投产达产后,量产转换效率22%以上,年产值约25亿元,年税收约3亿元。 随着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效率不断提高,且大面积制备、稳定性等关键性问题被不断攻克,钙钛矿电池组件正在快速走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