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December 9, 2023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着力体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集成融合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凝聚文艺原创能力,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资助秉承正确的历史观,把握历史进程和时代大势,反映中华民族的千年巨变,揭示百年中国的人间正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的作品;资助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内涵和价值的作品。 二、资助类型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2年4月15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三、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小品、木偶小剧、皮影小戏、杂技、魔术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节目等。 四、申请额度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戏曲、话剧项目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400万元;儿童剧项目120万元;杂技剧项目300万元;木偶剧项目100万元;皮影戏项目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5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10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五、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10场演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2场的公益性演出;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网络直播演出可计入演出场次,但场次不超过2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演出,参加下基层、进校园等文化惠民活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六、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4月15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或社团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且主要演员不得从外省聘请,原则上使用本团演员; 4.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机构或单位,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该类型资助项目。 七、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港澳特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商业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书或社团注册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申报前征得作品主创人员同意,并提交授权申报协议书,且项目负责人应为作品主创人员。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六)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八)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九)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十)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专家推荐意见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完整乐谱;申报舞剧、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能够较好反映主题内容、故事结构和艺术呈现的部分舞蹈、节目编排视频。 (十一)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和演出计划;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小品、木偶小剧、皮影小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歌曲、合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二)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十、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演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一、监督验收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必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必须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管理中心在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标准的完整视频。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海军装备“十四五”预研项目指南 发布和项目申报要求

为大力推动海军装备创新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全社会优势力量为海军装备创新服务,现将海军装备“十四五”预研新上项目指南相关内容发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指南明确了装备预先研究发展需求和选题范围,是各单位申报项目的基本依据。请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充分理解指南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根据自身优势有重点的提交项目建议书,避免多方向重复申报、低水平徘徊;研究内容要体现创新性,申报经费应与研究内容、成果形式、技术成熟度等相匹配。 2.申报人应当是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1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研究的能力要求,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涉密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保密资质;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申报。 4.针对同一指南内容,同一单位只允许申报或参与申报1个项目。 5.不受理单位法人代表非中国国籍或外资控股等单位申报;不受理因学术道德、科研诚信、保密管理、廉洁自律等问题受到处理或进入相关黑名单,尚未解禁(或尚在影响期)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人。 二、申报流程 主要包括提交申报意向、提交项目建议书和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结果公布等。 (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和相关申报材料 4月20日-4月22日,现场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经费概算书》(格式见附件)和相关材料,地点在北京市兴海大厦(莲花池西里9号),时间为每天08:00-12:00,13:30-18:00。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的不予受理。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①《项目建议书》②《经费概算书》③申报单位保密等资质材料(复印件)纸质版各3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提交的纸质版材料(《项目建议书》、《经费概算书》和申报单位保密等资质材料)扫描版1份(PDF版),须与提交的纸质版材料相一致; 3.①《项目建议书》、②《经费概算书》完整版和盲评版(需隐去能体现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信息,如未隐去,将取消申报资格)电子版各1份(word版); 4.申报单位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在1张光盘上(光盘上标注申报单位),各项目以不同文件夹命名并归集申报材料。 文件夹命名方式为:所响应项目指南的编号-响应项目指南具体研究内容序号-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例如3020103-(2)-XX技术研究-XX所。 申报材料命名方式为:所响应项目指南的编号-响应项目指南具体研究内容序号-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材料名称(建议书完整版/建议书盲评版/概算书完整版/概算书盲评版/建议书扫描版/概算书扫描版/资质材料扫描版)-申报单位名称,例:3020103-(2)-XX技术研究-建议书盲评版-XX所。 (三)专家评审 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遴选项目,采用专家盲评(初评)和会议评审方式组织,会议评审时申报单位须到现场答辩。会议评审时间和方式后续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结果公布 完成专家评审,按有关规定要求报批后,向入选承研单位通知结果及后续安排。 三、有关要求 (一)保密要求 项目咨询、材料传递和提交、项目答辩等过程中,请严格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务必控制相关涉密内容知悉范围,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二)疫情防控要求 项目申报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无法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参加评审的,可出具委托函(书),由相关人员代为提交(答辩)。

临夏市科技局召开科技政策宣传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专利)奖励大会暨强科技行动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各项科技政策,帮助企业熟悉项目申报相关科技政策,提高科技项目申报质量,2月16日上午,临夏市科技局组织召开科技政策宣传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会,会议邀请了兰州新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人员进行科技政策和科技项目申报培训,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中心等部门和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型中小企业、合作社负责人共计30余人参加培训。     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胡昌升在甘肃省科学技术(专利)奖励大会暨强科技行动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甘肃省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临夏州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夏州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内容。     专业人员从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科技金融等技术创新层面梳理了中央、省、州市出台的各类惠企政策,重点对科技项目申报、各类科技型企业申报等相关政策做了详细讲解,并就规范申报项目和重点注意事项进行了全面的培训,每讲到要点即与涉及到的与会企业进行充分互动交流、探讨,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帮助和指导企业找准定位,明晰科技项目支持重点,并根据各类项目申报要求的不同,帮助企业有效的找准申报重点和发展方向。为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国家对创新创业群体的扶持政策,科技局为参会人员发放了《科学技术法律法规政策汇编》读本等资料。 此次培训有效提高了企事业单位对科技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省、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政策的精准把握,进一步提升全市县域科技创新氛围。下一步,临夏市科技局将牢固树立“抓科技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发挥市委马书记提出的十城优势,以狠抓科技政策扎实落地为主题,大力转化科技成果,争取科技项目,加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全力为企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面对面、点对点的做好科技服务,帮助指导临夏亿农农牧投资有限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更多企业熟悉政策并带头申报科技项目,为打造魅力花都、建设公园城市贡献科技力量。

课题申报 |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公告(含课题指南)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公告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现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3年度课题指南》,并就做好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坚持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更好繁荣中国学术,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3年度课题指南》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聚焦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重要基础和前沿问题,在相关学科中拟定了一批重要选题,申请人可结合自身学术专长和研究基础选择申报。 三、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着力推出代表正确方向、体现国家水准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前沿动态,着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具有较高的主体性、原创性和学术思想性;应用研究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四、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5月5日后出生)。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学历、学位证书标注日期均须在2023年5月5日之前)。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其中全脱产博士后须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五、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诺信誉保证。 六、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国家社科基金23个一级学科,申请人须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填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跨学科研究课题要以“靠近优先”原则,选择一个为主学科申报。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3个单列学科的申报,分别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另行组织。 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3年度课题指南》分为综合性选题和各学科选题两个大类。综合性选题为2023年首次设立,目的是鼓励申请人围绕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围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和前沿学术问题,开展跨学科综合性研究。综合性选题只明确研究主题、范围和方向,申请人须立足选题要求,从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视角自拟题目进行申报,不得将选题直接作为申报题目。综合性选题申报时,须明确一个主要学科作为申报学科。各学科选题不再区分方向性条目和具体条目,申请人可直接按照选题条目申报,也可选择不同视角、方法对选题条目进行调整。综合性选题和各学科选题均可申报重点项目。申请人也可根据《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结合自身研究兴趣和学术积累申报自选课题(包括重点项目)。课题名称表述要科学严谨、简明规范,避免引起歧义或争议。自选课题与按《课题指南》申报的选题在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方面同等对待。 八、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继续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指标另行下达。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申请单位要着力提高申报质量,从严控制申报数量,特别是要减少同类选题重复申报。 九、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35万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20万元。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详见我办网站)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成时限: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3—5年,应用对策研究一般为2—3年。 十一、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作如下限定: (一)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 (二)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标注日期在2023年5月5日之前)。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申请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五)不得通过变换责任单位回避前述(一)至(四)条款规定,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六)凡在内容上与本人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类国家级科研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 (七)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须在《申请书》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并承诺在原论文(出站报告)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预期成果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重复比例不得超过60%。 (八)不得使用与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九)立项后凡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其他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十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申报项目须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论证活页》(以下简称《活页》)要求,如实填写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没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5年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学科评审组专家或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凡行贿评审专家者,一经查实将予通报批评,如获立项即予撤项,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均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十三、申报课题全部实行同行专家通讯初评。初评采用《活页》匿名方式,《活页》论证字数不超过7000字,要按《活页》中规定的方式列出前期相关研究成果。 十四、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结项成果形式原则上须与预期成果一致;获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最终成果实行匿名通讯鉴定,鉴定等级予以公布。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如计划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外语撰写成果,须在《申请书》论证中予以说明。 十五、项目申报材料从我办网站下载。纸质版《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本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十六、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我办。 十七、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受理当地的课题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受理兵团的课题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受理本院的课题申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受理本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课题申报,教育部社科司受理中央各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院校的课题申报,全军社科规划办受理军队系统(含地方军队院校)的课题申报。全国社科工作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十八、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网络申报。申请人在线申报的同时仍需提交纸质版《申请书》一式3份,并确保线上线下《申请书》内容完全一致。《活页》不需提交纸质版。 申请人需登录国家社科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www.nopss.gov.cn),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网络填报版)并填写相关信息,检查内容无误后(申请书第一行出现“您现在可以上传申请书”的提示)通过项目申报系统上传申请书。项目申报系统于4月20日零时至5月5日17时开放,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国家社科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中的“项目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管理以该系统为准。有关申报系统及技术问题请咨询400-800-1636,电子信箱:support@e-plugger.com。 十九、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申报信息审核,于5月12日17时前完成线上审核,6月2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报送至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重磅!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现就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地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着力提升市县级公立医院诊疗能力。规范诊疗行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支持市县级公立医院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心脑血管、妇产科、儿科等临床专科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打造一批市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做到大病重病在本省就能解决,一般病在市县解决,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二是着力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支持建立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信息化规范,减少患者在不同公立医院检查化验次数,让群众少跑腿。三是着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公立医院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改革,加强全流程成本控制,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减轻群众看病贵负担。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各地要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省级政府负责本地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统一推进、组织申报,推荐遴选典型地市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具体项目实施地市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要与其他项目规划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推荐的项目应体现新发展理念,明确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思路、方向和路径,具有引领带动作用。项目实施方案应合理可行,实施区域及内容要落地。要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总资金,明确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规模。    (三)2023年3月15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选择1个地市进行申报,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在此基础上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2022年已确定为示范项目的地市不再重复申报,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2023年3月15日17时前)。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5亿元(其中10%的资金专门作为绩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四)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筛选医改任务重、工作基础扎实、改革积极性高、改革与发展好的地市,实施示范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执行监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促进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要求,落实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统筹协调和项目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根据职责分工,对审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  (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方案。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强化项目规划,在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项目体量,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落实投入责任,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要加强与中央财政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统筹管理,避免交叉使用、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持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项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理念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省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控绩效目标编报质量,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对于经竞争性评审遴选出的示范项目,各地应加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取得实质性成效。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 张文超、高杨 电话010-68791466、010-62030835,邮箱tgsglyyc@nhc.gov.cn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桂雄 电话010-68553876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申报城市概况 (一)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公立医院(含辖区内央属、省属公立医院)机构、人员、床位、医疗服务、收支结构、医药费用、运行效率等基本情况。 (二)前期工作情况。总结新一轮医改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进展、改革举措、探索创新、典型经验和已取得的成效。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人民对高品质医疗服务新需求、新期盼,梳理分析在资源布局、能力建设、价格机制、医保支付、人事编制、薪酬分配、医院管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短板,明确示范项目深化改革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阐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项目实施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的关系等,论证项目实施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以及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制定明确的示范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完成时限、责任部门、督导考核、风险因素控制等确保项目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 二、示范工作内容 (一)示范目标。制定示范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总体目标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大病重病在本省就能解决,一般的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在乡镇村里解决,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年度目标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按年度制定示范项目工作进度及预期目标。 (二)示范内容。围绕示范项目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一揽子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并狠抓落地见效。示范工作内容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围绕人民群众全方位全周期健康需要,重点明确各级各类机构功能定位和机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集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区域内国家和省级高水平医院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辖区医疗水平和医院管理上一个大台阶。充分发挥市级三甲医院医疗救治的主力军作用,向区域内居民提供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县域内的龙头作用,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五大中心”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网底”和“健康守门人”作用。引导人民群众发挥“健康第一责任人”作用,推进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引导形成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群众不得病、少得病。 2.因地制宜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建立强有力的深化医改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稳步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提高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或按病种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探索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创新管理的有效方式。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稳步提高县域就诊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 3.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文化。着力提升市县级公立医院诊疗能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支持市县级公立医院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心脑血管、妇产科、儿科等临床专科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打造一批市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做到大病重病在本省就能解决,一般病在市县解决,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着力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支持建立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信息化规范,减少患者在不同公立医院检查化验次数,让群众少跑腿。着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公立医院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改革,加强全流程成本控制,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减轻群众看病贵负担。 (三)示范项目实施范围及期限。实施范围:申报城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实施期限:示范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 三、资金筹措和实施计划 申报城市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合理测算项目总预算,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项目内容,整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资金、医院筹资等各项资金来源,提出分年度资金落实方案,填写《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计划表》(见附件1)。 四、绩效管理 申报城市加强示范项目绩效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和示范项目目标,围绕项目产出、社会效益、满意度等方面提出绩效目标,填写《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 五、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明确示范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从组织领导、部门联动、政策保障、资金筹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风险防控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 六、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省级政府和部门给予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等。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8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通知》要求、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说明如下。 一、当前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意义和作用 今年4月底,我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布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对此,各方面广泛关注,给予积极评价,普遍认为这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关于试点工作,再强调两方面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一方面,优质存量资产是沉淀的财富、隐藏的资源。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盘活存量资产、广泛募集各类资金,可用于新的补短板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的优质资产并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盘活,从而形成投资内部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投资作为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的良性循环是构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内容,将为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社会公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在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其中很多项目收益稳定、回报率相对较高。依托这些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形成标准化产品并强制90%以上收益用于分红,开辟了社保、理财、社会公众等各类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新渠道,大幅降低了投资门槛,有利于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二、准确把握基础设施REITs的试点范围 这次,两部门聚焦基础设施领域推动REITs试点工作,主要考虑是:从基本概念看,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实质是基于优良底层不动产、获得稳定投资回报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动产”的概念涵盖范围十分广泛,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项目”。因此,将REITs理解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更为准确。从国外实践看,REITs已广泛应用于交通、能源、市政、仓储物流、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领域,重点国家广义基础设施领域REITs市值约占全部REITs市值的近1/2。从国内资产看,当前我国在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市建设、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类型丰富的优质资产,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实现了良好投资回报且具有一定增长空间,为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创造了条件。基础设施REITs公开上市后,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倒逼企业改进运营管理方式、提升运营效率,提高项目收益和资产价值。 《通知》在40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基础设施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以及项目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从地区看,鼓励国家重大战略、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区域项目开展试点。从行业看,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新型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从项目自身看,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可转让,投资回报良好,进入稳定运营阶段。 三、项目合规性审查的核心要点 《通知》明确”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项目合规性审查的重点是: (一)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陆续批准实施了雄安新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相关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举措,试点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有关建设总体方案、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实现”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国家或某一地区未来一段时间发展的指引,是确保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才能不偏离发展方向。同时,项目还应符合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有关专项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为实现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采取的总量和结构性调控政策,对投资活动和项目建设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产业政策是引导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保障。试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 (四)依法依规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已大大简化。《通知》明确试点项目应取得的主要手续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同时,《通知》明确这些手续应以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其合法合规性。 《通知》印发后,有关方面对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操作比较关心,这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审核过程中具体把握。例如,关于项目公司及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其中,项目公司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近3年的财务报告需经过审计,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再如,关于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这是指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后可供分配的现金流与资产评估净值的比值,即REITs投资人可预期的年化分红回报率。 随着试点逐步推进,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相关要求和规定。 四、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要求 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目的之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从而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此,《通知》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符合鼓励方向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 募集资金的使用有3个依次递进、逐步深化的层次,层次越高就越符合鼓励支持方向。一是明确了具体用途。回收资金的使用应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是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便于推荐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项目的前提。二是符合鼓励支持方向。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这是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三是再投资项目条件成熟。鼓励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这是尽早发挥募集资金效益的前提。 五、对PPP项目的具体要求 近年来,PPP模式的推广应用为基础设施REITs试点提供了潜在资产来源,但PPP项目前期工作复杂,涉及政策多且政策变化大。为了简化、优化PPP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基于PPP项目核心特征、抓住合规性的关键环节,在充分考虑PPP模式发展历史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要求。 对2015年以来的PPP项目,《通知》提出了依法履行审核备手续、批复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规范签订PPP合同等4点具体要求。另外,对于特许经营项目,鉴于2015年以前国家出台过若干特许经营方面的政策,特别是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知》以该文件印发为节点,要求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该文件规定,此前的项目应符合当时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六、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的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关系国计民生;同时,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比较复杂,运营管理的专业性较高。发行REITs后,保持项目的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既是维护投资人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根基,也是调动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积极性、促进REITs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鉴此,《通知》着重强调,”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 关于如何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一是在当前公募基金相对缺乏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市场上满足条件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较少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原始权益人的专业运营能力。二是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之间应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奖惩标准,调动运营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共同促进运营效率的提高。三是在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应合理界定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的权责利关系,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前提。对于符合运营要求、未出现约定解聘情形的,不应随意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以保持项目运营的稳定性。 《通知》印发后,有关方面对运营经验和时间等要求也比较关心。例如,关于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经验和能力的判定。如发行REITs后项目仍由原运营公司实际实施管理,则主要判断该运营公司相关经验和能力;如针对REITs项目新设立一家运营公司,应查看新设立运管公司的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结合运营公司主要股东的运营管理经验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再如,关于项目运营年限判定。对于存在试运营期的项目,如果试运营后即开始收费或取得经营收入,试运营时间可以计入运营时间;对于试运行但没有开始收费或未取得经营收入的,试运行时间不计入运营时间。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2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为做好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研究回答新发展阶段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更好引领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二、申报内容 本次项目申报不设申报指南(专项任务项目除外),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学术特长,认真凝练、自行拟定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名称应表述规范、准确、简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要注重从原创性学理化学科化上深化研究阐释,特别是加强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指导性重大思想观点的研究阐释。基础研究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学术研究前沿和学科建设需要,体现具有原创性、开拓性的学术创新价值,深入阐发中国奇迹背后的道理学理哲理,着力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应用研究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求,围绕推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系全局、事关长远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聚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体现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参考价值。 1.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为3年,具体类别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8万元;(4)专项任务项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专项、高校辅导员研究专项,具体申报通知将另行发布。 为支持西部和边疆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本次项目继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及新疆、西藏项目,不单独组织申报,申报条件与评审具体事项与一般项目相同。   2.项目申报学科范围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三、申报条件 1.本次项目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申报。 2.申请人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人限报1项,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申请人除符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自筹经费项目申请人,须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后附上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电子版提交扫描件),同时填写《申请评审书》中的“其他来源经费”栏。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三年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者,五年内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 (4)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 (5)连续两年(指2020、2021年度)申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暂停2022年度申报资格。 四、申报办法   1.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社科司主页(http://www.moe.gov.cn/s78/A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自2022年2月16日开始受理项目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的填表要求填写,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评审书》电子文档,无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待立项公布后,已立项项目提交1份带有负责人及成员签名、责任单位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统一寄送至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4.项目经费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需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 5.已开通管理平台账号的申报单位,以原有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并及时核对更新单位信息,重点核实本单位计划内财务拨款账户等信息;未开通账号的申报单位,请登录申报系统,登记单位信息、设定登录密码,打印“开通账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010-58803011。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6.本次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0日,申报单位须在此之前对本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在线审核确认。    五、其他要求   1.申请人应认真阅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以往立项情况,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2.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中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所在学校等有关信息,否则按作废处理。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 4.各申报单位应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如违规申报,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下一年度本单位申报数量作出限制。

海南发布重点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2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整合并入省重点研发专项。按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省科技厅重新组织编制了《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2版)》,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入库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详见附件《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2版)》。 二、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常年开放接受在线申报。为保持“十四五”期间科技计划实施及科技资源配置的连续性,指南有效期原则上至“十四五”末。省科技厅将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适时另行发布集中申报通知。 (二)请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填报。原则上省科技厅将分别在每年3月份和8月份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连续两次参加立项评审未获得立项的项目,将被移出项目库。 (三)项目单位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新系统入口(http://202.100.247.126/egrantweb/)网上填报。申报流程为: 1.注册帐号。首次申报省级科技项目的单位,需登陆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点击“注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流程。每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单位管理员”帐号(“单位管理员”帐号不能直接申报项目),“单位管理员”帐号可以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帐号,本单位的“项目申报人”帐号由单位管理员统一管理。已在本系统注册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直接使用原账号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支持方向(高新技术、社会发展、现代农业)在线填写《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书》,并在附件栏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本单位管理员进行审核。 3.在线审核。申报单位管理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省科技厅,即为入库项目。 4.项目修改。入库后的项目申报人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完善,经申报单位管理员审核后,重新提交至省科技厅。 5.项目出库。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即为出库项目。项目出库后,申报单位可按要求随时组织继续申报。 三、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前,应仔细阅读有关填写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务必完整、准确、真实。 (二)申报人在管理系统中填写申报书并扫描上传加盖公章的申报书封面页和承诺书。承诺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配套资金和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具备开展项目实施的科研基础条件、科研人员实力和财务基础。 (三)申报人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形式审查时不予受理。 (四)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有违科研诚信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五)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将按照一定比例对拟立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六)获得立项的项目将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七)鉴于2022年1月1日后启用新版申报系统,目前已按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琼科〔2021〕171号)提交入库未立项的项目,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入库。 附件:   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2022版) 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主要聚焦支柱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面向制约我省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单位,企业需注册一年以上。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匹配条件。 (三)鼓励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4家(含牵头单位)。每年省重点研发立项的项目中,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企业牵头和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占比不低于40%。 (四)高新技术方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由企业牵头申报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否则省科技厅在行政审定时将不予推荐;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如果不与高新技术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联合申报,出库评审时不予受理。 (五)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上海、四川、广东、深圳、江苏、浙江、湖南等对口省市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六)项目研发、产业化示范或应用应在海南省内。 (七)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八)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立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科技项目不能超过1项。 (十)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入库项目。 (十一)事业单位申报(含合作单位),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1配套(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可由合作企业出资);企业单位申报(含合作单位),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2配套。 (十二)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项目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中列支。 (十四)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须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 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二、现场核查 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时,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组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材料。 (三)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内容以项目形式整体申报,并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资助额度及要求 资助额度分为三个档次:A档30-100(不含)万元,占立项项目数的60%左右。B档100(含)-300(不含)万元,占立项项目数的30%左右。C档300(含)-500万元,占立项项目数的10%左右。项目评审和立项时,经费不予跨档调剂。各申报单位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据实编制预算经费。项目立项时,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综合平衡安排支持经费,但不得压缩任务内容和考核指标。 五、实施年限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立项时间起算,项目单位要根据研究任务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年限。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3〕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申报推荐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培育 (一)充分认识前期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前期培育,包括梳理筛选资产、制定产品方案、完善合规手续、解决难点问题等工作。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培育,对于加强项目储备、保障项目合规、提升资产质量、促进稳健运营、提高推荐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REITs项目前期培育工作,帮助和指导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共同做好项目培育,推动项目尽快具备申报条件,并及时向我委反映共性问题和解决建议。 (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本通知及项目申报格式文本的要求,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全面、客观反映项目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避重就轻、违规包装。要如实提供项目历史收益数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项目收益的各项因素,客观预测项目未来收益水平。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未真实、全面、客观反映项目情况,故意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暂停受理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戒。 (三)组织做好部门协调。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地区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培育阶段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尽可能缩短项目培育周期。要按照国办发〔2022〕19号文件的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重点围绕投资管理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合规、资产转让条件确认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 二、合理把握项目发行条件 (四)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决策部署,研究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用地性质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利用回收资金加大便民商业、智慧商圈、数字化转型投资力度,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严禁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不得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变相融资。 (五)合理把握项目收益与规模。根据不同类型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项目收益水平。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低于5%;非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预计未来3年每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3.8%。可通过剥离低效资产、拓宽收入来源、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项目收益水平,达到项目发行要求。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8亿元。 (六)严把投资管理合规性。投资管理手续是否合规,应以项目投资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为主要判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时无需办理但按现行规定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应按当时规定把握,并说明有关情况;项目投资建设时应当办理但现行规定已经取消或与其他手续合并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应由相关负责部门说明情况或出具处理意见;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时和现行规定均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原则上应由相关负责部门依法补办,确实无法补办的应由相关负责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如项目曾进行改变功能用途的重大改扩建,应主要依据改扩建时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判断其投资管理合规性。 三、切实提高申报推荐效率 (七)规范项目申报受理流程。项目前期培育阶段结束、基本符合申报条件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文等要求,向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对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项目受理后,我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明确专人对接,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共同开展项目判断。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委。为提高工作效率,如涉及省级其他部门的有关事项已由该部门(包括其下级部门)出具无异议函或书面支持意见,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报送项目申报文件时不宜再重复会签。 (八)完善中央企业申报流程。中央企业可将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直接报送我委,也可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直接报送的,我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对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或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九)及时开展咨询评估。对省级发展改革委正式报送和我委直接受理的项目,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的规定,及时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由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项目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征得投资司书面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时限。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十)加快做好项目推荐。自项目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应完成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委托咨询评估、有关业务司局会签、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的相关工作。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根据要求补充、修改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 四、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作用 (十一)发挥专家前期辅导作用。项目前期培育阶段,我委将适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辅导,就投资管理手续合规性、项目收益稳定性等方面研提意见。项目申报材料准备过程中,我委将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专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针对个别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问题,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聘请权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专业力量,对有关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确保咨询评估客观公正。咨询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认真梳理项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评估时效和质量。咨询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我委同意,不得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私自联系,不得泄露咨询评估情况。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直属单位、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所有评估人员,不得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或直接商业竞争关系,不得参与被评估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三)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税务咨询顾问等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监管机构禁止或限制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或同类业务。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还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上述机构应切实发挥业务专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全面、准确。 五、用好回收资金促进有效投资 (十四)严格把握回收资金用途。基础设施REITs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含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其中,不超过30%的净回收资金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不超过10%的净回收资金可用于已上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小股东退出或补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流动资金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影响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回收资金。 (十五)督促回收资金尽快使用。加快基础设施REITs净回收资金的投资进度,尽快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含首次发行与新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5%,3年内应全部使用完毕。净回收资金使用进度明显不符预期的,应审慎考虑新购入项目安排。如回收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申报时拟投入项目不一致的,应按要求向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说明情况。 (十六)建立回收资金使用直报制度。为确保回收资金尽快用于项目投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投资司直接报送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同步抄送再投资项目涉及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如回收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我委将及时提醒有关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确有必要时,将提请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约谈项目单位,了解具体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六、切实加强运营管理 (十七)充分认识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管理,有利于向社会更好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共利益;有利于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收益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实现项目公共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统一,保障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十八)注重项目运营可持续性。运营管理机构应结合项目情况,依法合规创新运营模式,科学合理制定运营计划,做好底层资产更新维护,保障项目运营和收益的可持续性。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运营质量,降低运营成本,保障项目盈利能力。要努力创新商业模式,挖掘项目商业价值,拓宽项目收益来源,提升REITs产品的市场价值。 (十九)加强资产运营管理指导。基金管理人每年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年度运营情况时,应将有关情况抄送我委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如发生影响资产价值和项目收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后及时抄送。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遇有较大问题的项目加强帮助指导,提出意见建议。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应同已发行项目的实际运营表现挂钩,运营表现严重不符预期、引发较大负面舆情或出现重大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应暂停新购入项目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二)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推动形成良性投资循环,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聚焦重点,准确把握试点项目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三)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 1. 仓储物流项目。 2.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4.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5. 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 6. 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7.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五)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 2. 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 3. 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 (六)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三、确保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 (七)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八)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九)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十)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明确试点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要求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项目及运营情况;REITs发行总体方案;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市场机构参与等情况(详见附件1)。 2. 合规情况。包括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PPP项目合规情况、项目收益和收入来源情况;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运营保障条件等情况(详见附件2)。 3. 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产权文件(如有)复印件;PPP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备考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前出具即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承诺材料等(详见附件3)。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程序 (十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聚焦合规优质资产”的试点原则,严格把握试点项目质量。不满足试点项目基本条件或重要手续材料缺失的,不予受理。 (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REITs产品的: 1.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