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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 2023

社保养老|没有工作单位的人,选择社保代缴方式给自己交社保!

离职空窗期不想断社保?没工作想要自己交社保?自由职业者想要交职工社保自己又无法参保?选择社保代缴解决社保断缴问题。 之前交了多年的社保不想断,这种情况,还挺普遍的:没有工作单位,个人要怎么交社保呢? 一、要不要交社保? 很多女性,结婚生娃后回归家庭做全职妈妈,之前交的社保就硬生生的断了;很多个体户最多就是交上了新农合; 除了对社保不了解、不上心外,也有一些乱七八糟的论调会把人带偏。譬如网上有不少人在那算账,说养老保险大锅饭,交它不划算,不如自己投资理财买养老金… 假如,你的资产不足以保障自己和家人都能体面的生老病死,老老实实交好自己的社保。社保,是我们生老病死最兜底的保障。以职工养老保险为例,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按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交得多领得多。更直观的,可以看看我们身边的亲朋长辈,他们中间有退休金和没有退休金的生活,差距大不是一点两点。 二、社保的两个体系 在单位上班,交社保有公司处理;没有工作单位,个人怎么交社保呢? 1. 职工社保 职工社保,就是我们口中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保(包含生育)、工伤和失业五大保障。其中,养老、医保和失业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各缴纳一部分,单位交大头;工伤和生育则主要由单位缴纳保险费,个人不用缴费。职工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且缴满15年,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医保,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规定的年限,退休后不用再缴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2. 居民社保 居民社保体系,主要是居民医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两部分,面向没有缴纳职工社保的居民群体。居民医保,居民每年按规定交费参保、享受医保待遇,交1年、保1年,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困难群体的保费由政府承担)。居民养老保险,可能很多人没怎么留意过,它从2011年7月开始试点、2012年全国施行。它也是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居民按不同档次选择缴费,到达规定年龄、且已缴满15年,可享受终身养老待遇。 不论是居民医保、还是居民养老保险,因为交费相对少,待遇远不如职工社保。一般优先交职工社保,交不了职工社保,才会选择居民社保。 3. 灵活就业社保 灵活就业社保和居民社保差不多情况,也是只可以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而且由于没有工作单位共同承担费用,灵活就业社保所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个人承担。 灵活就业社保有一个优点就是: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人可以享受4050政策。在女40,男50后可以领最高48个月补贴,等同于失业金。具体的领取要求和条件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没有工作单位,个人如何交社保? 没有工作单位,个人也可以缴纳职工社保。一般有两种方式: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挂靠单位代缴社保; 1. 灵活就业人员 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譬如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职工社保。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保两项(有些地方需要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有不同档的缴费基数供选择,一般情况下,按照最低档缴费就够了。与在单位缴纳社保的个人扣费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更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有些地方只有本地户籍才能参保。 2. 挂靠单位代缴职工社保 除了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外,有些人会选择挂靠单位代缴职工社保。大家通常会找亲戚或熟人的单位挂靠,或找具有人事代理资质的代理中介挂靠。挂靠代缴社保,和在单位缴纳一样,社保五险都要参保。又因为参保人并不在挂靠单位工作,原本由单位缴纳的费用也需要参保人自己承担,如果找代理中介挂靠,一般还会收一点代理费。所以找单位代缴社保的话,月交保费要比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略高,但是能享受到和职工社保一样的社保权益。 3. 缴纳居民医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如果不想按以上两种方式缴纳职工社保,也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以及居民养老保险。相比职工社保,居民医保和居民养老的保费交得少,待遇也差了不少。 没有工作单位,个人可以这样交社保:如果经济有压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如果经济条件足够、且当地政策允许,优先建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如果想参保当地城镇职工社保、但政策不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可以寻求挂靠单位代缴社保。

社保代缴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实务中,存在着不少社保“代缴”“挂靠”现象,需要参保的人员与一家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随后该家公司以自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该名需要参保的人员以自己的职工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当发生劳动纠纷,社保“代缴”“挂靠”可引发诸多纷争,如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与该名参保人员成立劳动关系的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代为缴纳社保的公司?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若劳动者产生工伤事故,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单位是否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受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望为各读者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社保代缴? (一)人事代理与社保代理 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即为劳动者社保费申报缴纳主体。而在人事、社会保险代理情形下,用工管理与社保费申报缴纳主体是分离的,由此产生用人单位主体确定的纷争,即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究竟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社保费申报缴纳主体。 人事代理通常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各单位及人员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费收缴等服务。人事代理是一种劳务服务,并没有改变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改变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部分管理与服务内容。 社会保险代理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规范意义上的代理,即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办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事务,申报、缴费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公司代办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而非人力资源公司。 另一种是非规范意义上的代理,即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以自己的职工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为人力资源公司。这种“代理”在实践中很普遍,不符合代理的法理与法律规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属于欺诈,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 (二)社保代缴的非法性 本文所述社保代理或社保代缴,仅指上述保险代理中的第二种。在这种社保代缴形式下,在实践当中,代理机构为了能够完成委托事项,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虚构”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并没有具体或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却存在着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非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因此,由此可以推出,非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办理参保手续是特殊的情形,由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执行。而当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则必须由实际用工单位作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其他机构不能代替实际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保代缴情形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主体的确定是劳动关系确定的基本内容,是工伤认定并最终确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合同以外,实质性判断标准主要是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3个要件:(1)双方具有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能仅以该社保关系推定劳动关系存在。社保关系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后果而非原因。 (2020)最高法民申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宋淑霞、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案件中,宋淑霞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天威公司向宋淑霞支付了工资,且护理工伤职工并非天威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宋淑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天威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宋淑霞关于确认其与天威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1)粤民申5036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阳春市振鑫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2、姚浩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案中,杨某作为阳春振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聘请姚某群驾驶重型卡车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并通过昵称为“阳春市振鑫物流”的微信号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给姚某群,且姚某群从事的工作属于阳春振鑫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确认阳春振鑫公司与姚某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认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代缴单位虽以自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以自己的职工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并未向代缴单位提供劳动,且代缴单位亦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并未实际成立劳动关系。而真正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应为实际用工单位,故应确认实际用工单位为用人单位。 三、发生工伤事故时, 实际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在社保代缴公司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应当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角度出发判断,而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此处的工作应当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亦有相关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发生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情形下,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因为实际用工单位而并非第三方机构,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社保代缴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 是否承担赔偿义务? 在实践中,多数司法观点认为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情形下,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赔偿义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且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且根据上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当发生工伤事故时,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工伤保险基金无需赔付。 (2018)渝0235行初77号向清与云阳县社会保险局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案一审中,法院主要从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以及工伤认定主体均应当为用人单位的角度进行论述:《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字[2017]333号)中认定的用人单位是云阳县体育服务中心,但云阳县体育服务中心在其职工沈学东发生工伤时,并未给沈学东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云阳县体育服务中心依据云人社伤险认字[2017]333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向被告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以该决定书认定的用人单位云阳县体育服务中心未为沈学东参保缴费为由拒付的理由成立。因此,法院认定云阳县社会保险局无需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赔偿。 (2018)鄂01民终3245号乔薇、武汉国丹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本案中,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向乔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法院认为乔薇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国丹公司承担。 五、社保代缴情形下, 实际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一)因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三十日内凭相关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实际用工单位违规进行社保代缴,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有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在发生劳动者工伤的情况下,不能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在上文中,我们认为,当发生工伤事故时,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工伤保险基金无需赔付,同时亦有法院不支持工伤保险赔付的相关案例。因此,在保险代缴的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有极大的可能将向劳动者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而在非保险代缴的正常情况下,前述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面临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实际用工单位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的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我国法律中尚未有统一的明文规定,且在我国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观点。 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中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合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部分司法实践案例中认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并未实际影响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    语 现今社会中,由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保险的情形较为普遍,我们认为,社保代缴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若认定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则无疑是对第三方代缴保险行为的一种纵容,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制度正常秩序的损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因此结果也会有所差异。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相关问题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相关问题   2022年2月9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48号令)就明确了6种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其中第一款明确细化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2023年5月1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49号令)正式实施,文件详细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为新增章节,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举报范围。其中,第七条第一款就是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这两种情况。 人社部45号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49号令完善了社保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社会公众举报的方式来促进合规。而45号文第6条、49号令第7条明确细化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属于举报范围,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从政策层面禁止的原因: 当前多地公共政策与社保缴纳挂钩,包括积分落户、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也因为此,缴纳社保对于很多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变成了刚需。比如一些城市在买房上要求个人在当地连续几年缴纳社保,如果社保挂靠代缴被允许,就可能出现一些人群不在某城市工作生活,但依旧通过社保挂靠代缴获得买房资格。 并且,现在多地也允许个人以灵活就业名义去缴纳职工社保。这种缴纳途径直接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因此不必通过第三方机构去提供。 同样,企业职工社保与劳动关系、薪酬个税等紧密联系,以哪家单位的名义参保是以与这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的。总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保参保单位和个税申报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劳动关系是所有劳动雇佣领域监管的核心。社保不但在参保环节,而且在工伤认定、待遇申领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复核劳动关系单位一致性;而且与社保挂钩的公共政策也加大了对劳动关系单位一致性的审核。社保参保和待遇享受之间有时滞性,如果不合规的代缴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调整,就会给后续一系列的监管规制、员工待遇享受等带来严重问题。 定义: 社保代缴通常由代理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每月由用人单位将相关员工的社保费用支付给代理机构,并由代理机构代为缴纳,这其中又分为代理机构以用人单位名义缴纳和以代理机构自身名义缴纳两种形式。 代理机构以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社保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代理机构主要进行社保费用核算、手续办理服务,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关系,不违反劳动法和社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理机构以自身名义为用人单位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挂靠”缴纳社保情况,由于该等情形改变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保缴纳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风险。 委托第三人代缴的原因: 一是随着人员流动的愈发频繁以及社保目前尚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统筹支取的现实情况,用人单位存在异地缴纳社保需求的员工日益增多,异地员工往往面临诸如异地落户、社保金无法在原户籍地使用等问题,导致其自身不愿意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在该员工户籍地没有设立分、子公司,便无法为员工在当地开户缴纳社保。 二是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管理成本考虑,选择将繁杂的人事工作“外包”给代理机构操作,从性比价上考虑选择代理机构目前确实具有一定优势。 三是部分人员由于原工作单位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历史原因,仍享有继续在原单位缴纳社保的权利,在缴纳基数、比例上具有一定优势。 四是的落户、享受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需求。 五是灵活就业人员。对于灵活就业人群而言,可以通过人社的公共服务途径直接参保缴纳。各个地方具体政策和实务略有差异,可以拨打当地12333官方电话咨询。确实现在为灵活就业人群提供社保缴纳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有的还有一些限制。譬如在部分一线城市,只允许拥有本地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群缴纳养老保险,这也导致一些在一线城市灵活就业的外地人口没办法在当地缴纳城镇职工养老社保。另外,也存在有的灵活就业人员对公共服务平台渠道还了解不够、缺少个人合规意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很可能找一个单位为其挂靠代缴社保,但个人和单位之间其实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就涉嫌虚构参保条件。 代理机构代缴社保的合法合规性: 《社会保险法》 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社保代缴主要存在两大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是社保费补缴及行政处罚风险。法院倾向于认为,无论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集团下属分公司等)为职工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也无论是否取得职工的同意,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都不能取代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额外承担在其所在地补缴社保的成本、滞纳金以及罚款等。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还可能额外承担滞纳金、罚款或将面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是社保机构拒绝支付社保金风险。由于各地社保局在行政执行上进行属地管理,从目前已出现的相关案例来看,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代缴当地的社保局可能以代缴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三、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一)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即使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且员工的社保利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员工的诉求。但个别地区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 对于劳动者来说: 同样未必,如长沙近期对此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个人社保必须由用工单位缴纳,不允许由第三方代缴。个人社保如委托第三方代缴,不符合落户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当地落户。”很多员工异地代缴社保的主要目的就是取得各地的户籍资格,如果代缴社保无法落户,对很多异地代缴社保的员工是严峻的问题。 Pre-IPO企业如何面对社保代缴问题: 尽管社保代缴在合法合规方面仍具争议,也存在很大风险,但Pre-IPO企业在上市审核中如面临该问题,仍需要根据中介机构的相关建议尽可能全面整改, 从历次保代培训以及证监会“50条”的相关解释来看,证监会对于社保问题的关注重点还是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人数、基数、比例。对于未缴纳社保的员工,需要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及应对方案,落脚点在于社保一旦补缴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一旦处罚是否导致重大违法行为影响发行条件。 一是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社保代缴人数。目的是尽可能将该问题带来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退一步讲,即使未来发行人因此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作出行政处罚,也不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对于真正在异地工作且有异地缴纳社保需求的员工,可以考虑通过代理机构代缴,但尽可能避免大面积或全体员工均通过代理方式缴纳社保。 二是取得发行人所在地及代缴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合规性确认。这也是证监会对于社保合规问题的常规要求,对于拟采取社保代缴模式的企业,建议在正式实施前咨询当地社保主管部门,了解主管部门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如果发行人届时无法取得社保主管部门的合规性意见,可能将对上市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取得代缴员工本人以及代缴机构的确认。目的在于明确发行人与员工、代缴机构之间对于代缴行为本身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控制风险。 四是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即发行人一旦因社保代缴问题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对承担发行人该等损失作出兜底承诺,这也是对于社保合规问题的常规要求。 五是通过协议约定转移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对于用人单位代缴社保面临的补缴和行政处罚风险,可以通过与代理机构的代理协议中约定相关损失赔偿由代理机构承担。但该方式要求发行人具有很强的合约谈判能力,因为目前代理机构很难同意该等条款,且未来发行人与代缴机构就该等赔偿约定发生争议的概率也较大,存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偿的风险。 https://mp.weixin.qq.com/s/Uq1QvlFlfJkoHJJk9UTgjg 降低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也是法律允许的用工形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因此,建议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行异地用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以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二)保证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一致 建议以用人单位名义缴费,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办理社保、公积金相关手续。此种代理关系属于民事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授权范围、代理期限等内容。若职工实际办公地点在异地的,为了保障职工的异地就医问题,也可为职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三)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降低风险 1、建议最好依据员工的申请来作出异地代缴社保的决定,并留存好相关过程性文件材料。虽达成合意不一定可以完全规避掉异地代缴社保的风险,但可证明员工对于异地缴纳社保是明知且不持异议的。如员工因异地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2、建议与代理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如发生工伤、生育等无法理赔相关损失时,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或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需注意,此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降低风险的做法,是基于A公司经过各种考虑,仍选择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相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还有待商榷。 (四)地方开设分支机构 可否同时异地缴纳两份社保: 如今,随着社保逐渐实现全国统筹,两地同时缴纳社保已几乎不可能。 […]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缴社保合法吗?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缴社保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只要符合开户和缴费单位都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并以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保的,那么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如果是个人自己找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法的。 个人社保中断的补缴方法: 1、由于工作单位的原因而造成个人社保断了的情况,个人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给予及时的补缴,单位向当地的社保局提交申请补缴材料,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工作单位就会为个人办理补缴手续。 2、新单位续缴 因为离职而导致社保断交,在入职新单位以后,新单位会将社保续缴上。 3、社保局补缴 本人地可以直接去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可以选择交城镇职工社保或城镇居民社保。 4、中介补缴 选择一个合适的中介机构代缴是比较方便的做法,不过这种做法不仅需要支付社保费用,还要支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 5、以后再补缴 养老保险的年限是累计的,医疗保险断交如果超过3个月那么之前的缴费年限就清零。因此养老保险可以以后再补缴,个人可以先补缴医疗保险。 个人社保中断补缴的相关规定 个人社保中断最多补缴3个月。 个人社保断了一般可以补缴最近3个月的社保费用,如果个人社保断了的时间超过3个月,一般都是不能补缴的,只能续交社保,即便是个人达到法定年龄,社保缴费年限没有交满15年也不能补缴,可以继续交社保至交满15年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不过,近两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地方允许社保补缴,但是,补缴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社保相关注意事项: 1、养老保险 如果多地交养老保险,但没有一个地方超过十年,要回户口地领。 这也意味着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各大城市分别按5000元的基数交了9年零11个月,最后养老保险是要回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只有2000的户口所在地去领。 养老保险累积缴存不满15年的,无法领终身养老保险,会退还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不退。 2、医疗保险 如果医疗保险在退休的时候年限没有缴满,到退休的时候不可以终生享受医疗保险。 当然,医保个人账户的钱你还是可以继续用的,但是,次月开始,医保就不能报销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有效吗?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通过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合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缴费。那么,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日前,青岛中院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简介 青岛某金属制品厂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等文件,约定该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该金属制品厂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该金属制品厂同意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以缴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缴纳,并由人力资源公司在发生工伤后开展工伤申报认定、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领取等工作。双方合同还对合作内容、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是,在此之后,该人力资源公司转而通过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在江西省缴纳了工伤保险。 事后,案涉金属制品厂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各方因工伤保险索赔相关事宜发生纠纷。随后金属制品厂诉至法院,主张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经向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委托后,有时自己、有时又转而委托他人在其他省份代缴工伤保险,肢解了政府对用工制度的管理,破坏了社会保险秩序,改变了社会基本保险的初衷。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经审查认定,金属制品厂支付给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伤保险费用为24万余元。其中,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为金属制品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万余元,因该费用已实际缴纳给社保机构,这一部分费用无须返还;对于剩余的20万余元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金属制品厂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务,也应该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青岛某金属制品厂系人员密集型企业,也是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其委托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其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社保公积金外包(代理)的优势

什么是社保公积金外包(代理) 社保公积金外包(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社保公积金代理的对象 各类合法企业都可以委托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公司代理购买社保、公积金。 社保公积金代理的优势 企业(公司)委托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公积金的好处有(可以节省的主要工作): (一)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目前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爬升,社保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另:外地企业可以选择购买社保的参保地、参保基数和险种。(譬如可以为上海、广东、北京等来武汉投资的商企单位职工买武汉的社保、间接降低了企业所缴基数,降低企业成本。) (二)提升效率: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三)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四)一旦出现员工工伤,贵公司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公司,再提交相关资料与证明等,协助我公司,就可以轻松搞定工伤的申报,及其他办理手续。 (五)一旦公司有女员工怀孕,贵司只需要提交员工相关资料与证明即可。由我公司到社保局申报就医确认手续,再选择生育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再领取生育津贴,转交到贵司。 社保公积金代理服务内容 (一)代买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每月增减员及劳动员工各项社保待遇的申请; (三)负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及生育津贴的领取; (四)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理赔手续办理; (五)为企业提供社保知识的咨询服务; (六)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及增减员异动; (七)办理与社会保险及劳动用工手续相关的其他事务。

国家鼓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社保代理

第一部分、社保由“费”改“税”,由税务统一征收 ?一、 社保入税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深圳等多个地方税务局发文通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据统计,至少有15个地方发布了相关通知,其中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标志着“社保入税”在全国(中国大陆地区)全面落地执行 ?二、社保入税对企业的影响 ⚠️以前采取的是由税务局代征形式,而现在是有税务局进行直征。社保和个税的数据进行连通,税务征管效率极大提升,企业社保走向合规。 ✅2019年1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4月1日各地陆续开始执行。 ✅以前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算违规,现在是违法了,社保不再是“费”而是“税”,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社会保险关系到民生头等大事,不容许有任何疏忽。 ?三、社保入税对企业的影响 ?你知道社保费用从社保局征收到税务局征收有什么意义吗? ✅规范企业社保缴费,保障员工权益 在社保改为税务局征收前,?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还有一部分企业,?并不按员工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而是以社保缴费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这些都是侵害了员工的正常权益。 但现在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那么企业的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等数据在税务局一览无余,很容易核查单位是否给员工缴纳社保,社保缴纳基数是否和工资一致。 ✅缓解国家养老金压力 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减免了企业社保负担,虽然对于缓解企业压力起了关键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社保基金的压力,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缺口也在加大?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征收力度更强,将确保社保基金的及时入库,有效保证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保全国联网 国家推行医保异地就医备案,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电子凭证全国通用? ?三、社保入税对普通员工有什么影响呢? ✅现实工作中,有不少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现在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将保障这部分员工的权益。 ✅等扩大了缴纳社保的范围之后,将进一步核实社保基数是否与员工工资一致,能有效保护所有参保人的权益,利好大众! 第二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定义、职能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社保代理”服务 ?三、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促进各类灵活用工人员参与购买社保 ?三、推动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含社保事务代理服务)”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  

慧翰微电:异地委托第三方代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合法吗?

小兵评析: 1.发行人存在异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比如有的企业在某些城市可能会有零星的员工驻守,这时候为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专门设个分公司主体也不一定便捷,于是就有了是不是可以找人代缴的需求。 2.从这个案例来看,发行人还是很明确地承认找第三方代缴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从后续规范的措施来看,也是逐步在当地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后续由发行人自主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至于报告期内的代缴行为,也是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 3.这样来看,从IPO审核的角度来看,异地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行为还是不合规的,甚至就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还是需要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要反思的是,劳务派遣都允许代付工资和社保,为什么法规不允许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行为呢?这对企业、员工和社会都没有危害啊,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行! 4.此外,本案例还存在39人签署承诺书不缴纳公积金的情况,而发行人也将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给了员工,至少从这个角度发行人不存在规避社会义务的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公司+个人)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在厦门、上海、深圳、南京均存在用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为85名、81名员工在用工地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仅获取了福州当地相关部门开具的无处罚或无欠缴证明。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被处罚的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分别存在85名、81名员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缴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满足工作地在上海、厦门等地(发行人在当地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员工的落户、享受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需求,委托前述第三方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代为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由于39名员工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计入工资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前述情况主要原因为该39名员工由于无购房需求、在福州定居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而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关于上述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发行人及相关39名员工的确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此外,根据相关39名员工签署的《声明》,相关39名员工确认因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并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其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其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 基于以上,发行人将该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虽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背,但非发行人主观恶意行为,原本用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也合并计入了员工的工资而非由发行人所占有,相关 39名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也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三)关于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是否一致,代缴相关社保、公积金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垫付情形,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办理社保、公积金代办相关手续。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委托代缴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系慧翰股份,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主体为上海富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富冈”)、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称“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外服”)、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外服”)(以下合称“第三方公司”),委托代缴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结合发行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富冈于2017年11月及2019年11月签署的《人事项目代理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实际工作地在上海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由上海富冈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政策要求按时缴纳,费用由发行人按照规定支付给上海富冈。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签署的《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代缴纳公积金费及开户”,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按照实际缴纳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发行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账户。缴纳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发行人支付。 根据报告期内的《单位社会保险明细(上海办)》、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的《收款通知书》等材料、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和委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委托代缴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基于以上,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委托代缴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不存在由该等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垫付的情形。 3、上海富冈、上海外服厦门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的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无法定资质要求。 基于以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合同主体与缴费主体存在不一致,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且不存在垫付情形;第三方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代办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并无法定资质要求。 (四)上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被用工所在地及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 1、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发行人未替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未完全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发行人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缴存公积金,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则存在被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发行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2、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未为该39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该39名员工中部分为当地居民,拥有住房,并无购房需求,部分为外地户籍,在福州长期定居并置业的意愿不强,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及条件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故缴纳积极性不高;同时该39名员工均为发行人一线员工,流动性较强,该部分员工不希望因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减少实发工资,因此均向发行人申请将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充分告知员工公司可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在员工明确放弃后,将应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合并计入工资,发放给员工,确保不因该事项实质损害员工利益; (2)该39名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已分别签署《声明》,确认:“公司已向本人告知了可以申请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由于本人出于个人意愿,为增加本人的直接收入,申请和确认自入职以来,公司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本人工资,而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本人放弃此项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及后果与公司无关,本人承诺不会因公司未为本人缴纳自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而对公司提起任何主张或诉讼。如本人后续确认需要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本人同意将本声明作为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关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相关异地办公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在上海、厦门设有研发中心,在深圳设有办事处,在南京派驻员工协助外协企业进行生产,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工作地为上海、厦门等地的员工按当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因具有合理性。且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前述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发行人已着手设立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慧翰股份厦门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慧翰股份上海分公司已于2020年5月完成设立登记信息申报,前述分公司设立后,将着手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开户事宜,后续将由前述分公司自行为上海及厦门两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国鹰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存在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慧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慧翰股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发行人及慧翰通信已取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及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慧翰通信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海富冈出具了《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上海富冈未受到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2020年5月6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上海富冈出具了《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5月6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江苏外服出具了《证明》,证明“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上海外服江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00047238)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经检索发行人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未因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方公司亦未因代发行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遭受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39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含个人和单位)合并计入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虽然存在被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追责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实际缴纳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法定缴费基数及比例为委托代缴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发行人前述行为亦未实质损害员工的利益,且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承担发行人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风险或损失的承诺,以及发行人截至目前并未因前述情形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发行人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质暂停使用情形 小兵评析: 1.发行人存在强制认证的证书被要求暂停使用的情形,这时候企业的生产经营应该是不会停止的,那么这时候的生产经营应该就是不合规的。 2.发行人解释暂停期间的销售收入占比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从而来解释这个不合规的行为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的IPO审核思路对于经营资质的问题也有了宽容的迹象。还是要从资质不合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不能一看到资质有瑕疵觉得企业经营不合规,从而不符合发行条件。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车联网智能终端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发行人共持有11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3C证书曾存在被认证中心暂停使用的情形,暂停原因为: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工厂检查有严重不合格项(如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并有效。 (一)暂停使用的具体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编号:2019-P-406614)(下称“《暂停通知》”)、《工厂检查报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暂停了发行人11项3C证书,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福州分中心对发行人进行3C常规监督检查,并抽查了认证3C证书编号为2019011606174842、2019011606193300、2019011606194864的认证产品。 经检查,存在以下情况: 1、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其中安全关键件电池的确认检验项目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3.2; 2、查《CC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FLC-QP-046):认证产品EMC确认检验标准和项目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细则):5; […]

“大户社保代理”没落之后……

概念和定义 “大户社保代理”是很奇特(不合法,但被大量使用)的一项人力资源服务,基本内容是:客户企业将自有员工的社保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和享受。 与之对应的是“单立户代办”服务,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置机构(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开设社保账户,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代为操作和管理的模式。 “大户社保代理”为什么存在? 这要结合我国社保系统建设情况来说。客观来看,我国的社保体系发展到今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开始阶段,各地政策、模式和征缴方式都不同,而且存在一些需要通过关系来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当地的一个专业机构来缴纳社保并保障职工享受,是一个省时省力的途径。对于社保机构来说,先把社保费收上来也是好事。因此,“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就悄悄地出现了。 现在看,这种服务主要的客户是全国性快速扩张的企业和本地的小企业。 快速扩张的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也搞不清各地的政策和门道,担心影响业务发展,所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先解决人员的社保缴纳和享受再说。小企业没有专人处理这方面事情,也干脆找服务机构搞定。 上面的客户需求,其实采用“单立户代办”服务是完全可以满足的。但是,“单立户代办”服务要求企业所作的操作相对麻烦:要设置分支机构,开设社保账户,授权委托代管等。如果“大户社保代理”可以操作,企业当然不会优先选择“单立户代办”服务。 “大户社保代理”违法 从《社保法》来看,“大户社保代理”服务是违法的。 《社保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从《社保法》角度来看,能够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机构应该是其用人单位,并通过用人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 规制已来 国家从企业责任角度当然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其用人责任。但是,一段时期没有严查“大户社保代理”,个人认为是在等以下几个条件达成: 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商、税务、社保的系统连通,为监管奠定了基础。 社保税征。社保在人社部门征收时,仅凭社保部门的单一数据,很难判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社保税征后,社保、个税的交叉对比,再加上企业经营开票、交税等各种综合数据,让混淆用人单位和个人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在完成以上安排后,相关部门开始严格执法。 北京在2020年9月30日社保系统升级后,强制要求派遣人员上传劳动合同,并明确派遣接收单位。甚至一些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被依据“骗保”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明确提出“三统一”(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主体统一)的整改要求。 深圳向国内头部和当地头部人力资源公司就“为非企业人员缴纳社保”开出罚单。 国家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大户社保代理”已死! 向哪里去? 人力资源公司在想各种方法。毕竟这个服务原来体量巨大,如果一刀切,业务影响太大。 可是,客户似乎不给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机会。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客户提出:我们采购“单立户代办”服务。但是,价格不再是每人每月多少钱了,而是请人力资源公司核算一下,需要派几个人来把我们这些事做了,把成本和利润报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谈。 假设一下:某个客户1万人,分布在20个城市。原来“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即便每人每月收20元,也是20万的服务费,还有社保的现金流。现在,如果是10名全职人员能搞定,每人每月成本就是1万元,总成本10万,加上20%的利润,12万的收入,而且没了现金流。

社保代理有哪些优势?为什么有的企业选择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企事业单位节省很多主要工作(好处): (一)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二)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三)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四)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五)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六)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七)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沈阳市社保网社保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八)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