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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经营所得个税,能否税前扣除?如何做账?

请问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经营所得个税,能否税前扣除?如何做账?

答复

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负担的税金。

账务:

代为缴纳的个税:

借:其他应收款-个税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收回代为缴纳的个税:

借:银行存款 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个税 1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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