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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注意事项和财税风险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

前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一旦成功,企业所得税就可以直接降低40%,从25%的征收率改为15%的税率。另外还更容易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和融资贷款、优先用地等实实在在的福利。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提交一整套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的企业因为日常账务处理不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对财务数据的需求,经常是“煮大锅饭”,把收入、成本、费用等等都没有进行很好的分类,导致在申报时要聘请专门的团队进行调账,要求严一点的,甚至要重新理账、重新打印单据、装订凭证。

那日常账务处理需要注意什么呢?财会研析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入手,聊聊高企的账务处理。

申请条件之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账务要求:企业至少有一年的财务数据作为申报时的数据支撑。

申请条件之二: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账务处理:根据工资表上的员工总数,确定固定的研发人员,最好考虑到学历和相关专业,研发人员的工资应当处于平均工资的整体偏上,因此归集到研发费用的工资应当超过工资总额的10%。

申请条件之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成立了多年,那么申报时其实就要调整处理企业以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数据。研发费支出占比是按三年合计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与三年合计销售收入的占比来计算的。占比的比例是根据申报时最近一年的收入来定档的,因此并不是每年必须达到5%或者4%,只要3年的总额达到要求就行了。

申请条件之四: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账务处理:在收到货款时,财务人员要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细分类,哪些收入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哪些是常规产品收入,这个比例要在60%以上。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企业成长性(20’),总得分超过70分(不含70分)即算通过。

企业成长性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评分标准是什么?

企业成长性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指标进行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根据计算结果,分别将A和B对应的分数相加之和,即为企业成长性指标的总得分。

因此,为了保险起见,还应当考虑到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

账务处理中最复杂的当属研发费用的归集,申报时甚至要专门提供一套研发费用辅助账。哪些费用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呢?


主要有: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这里面涉及一整套的费用归集逻辑和各种数据表格,从员工的考勤表、辅助研发人员的名单、到研发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时长、加油费、以及研发领料的出库、研发人员的出差差旅费、会议费等等,都需要有单据的支撑并保证其合理性。

细节很难在一篇文章里讲清楚,我们主要是掌握好大的逻辑,然后在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再联系我们帮您解决。

二、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1: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配置和财务核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规定,高企专项审计的对象为居民企业,审计的范围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如被审计单位在异地设立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别在属地办理汇算清缴,应将总、分公司的数据汇总后作为专项审计的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在高企专项审计时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及分公司的人员配置和财务核算情况。
风险提示2:在判断被审计单位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同期总收入及被审计单位存在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下总收入的范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对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审计单位如果存在视同销售收入应纳入总收入的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纳入总收入的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但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是不纳入总收入范围的。
风险提示3:在对被审计单位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包含的科技人员股权激励部分进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一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二条,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因此,股权激励是为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将其纳入高企研发费用归集符合要求。
风险提示4:在对被审计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境外开展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按属于被审计单位境内研发费用处理。
被审计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境外开展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属于被审计单位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并非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属于被审计单位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是以研发活动发生的地点是境内或境外,而是以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开展(或实施)的研发活动来界定。
风险提示5:应对被审计单位部分研发工作由集团或上级单位进行集中研发的情况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被审计单位研发费用归集是否恰当。
集中研发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其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应当由相应的内部研发项目技术资料作为支撑。此类费用应作为委外研发费用进行列报,且取得相应的合同及发票,必要时需要取得集团的相应支出明细进行确认。
风险提示6: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将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年研发费用情况,并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被审计单位研发费用核算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和第十四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的规定,对符合固定资产特征的设备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恰当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符合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属于高企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和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评价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是否恰当;如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提出审计调整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扣除。
风险提示7:重点关注在新租赁准则下,被审计单位对租入研发用途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如存在对当期研发支出的核算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提出调整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十三条规定“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因此,对于按新租赁准则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归集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对于按新租赁准则计提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核算,不能归集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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