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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法规行为116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违反廉洁纪律法规行为116项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身边工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5.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
7.在编不在岗、“吃空饷”。
8.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9.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0.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12.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13.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
14.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5.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8.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或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21.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22.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23.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2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5.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2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2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30.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3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3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35.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36.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3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3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4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4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43.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44.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4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4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47.领导人员决定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48.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49.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5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5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52.未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53.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5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55.摊派或转嫁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的出国(境)费用。
56.要求接待单位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57.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
58.私客公待。
59.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60.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61.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62.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
63.用公款参与高消费。
64.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6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66.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67.未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或参加人员规模。
68.扩大会议费用支出或以会议支出套取资金。
69.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资金。
70.违规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或活动。
71.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72.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活动收取费用。
73.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
74.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多处占用办公用房。
75.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或办公用品。
7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77.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7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79.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未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
80.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81.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2.违规干预或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3.违规干预或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或资金借贷等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4.违规干预或插手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5.违规干预或插手集体资金、资产或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6.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87.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88.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89.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90.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
9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9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9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94.征地拆迁中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9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96.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
97.损害涉农利益。
98.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
99.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100.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10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102.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103.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或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104.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造城”。
105.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或干扰环境执法。
106.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或非法排污。
10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或插手执纪执法活动。
108.违规干预或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109.搞权色或钱色交易。
11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111.新闻敲诈。
112.聘用大量编外人员。
113.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114.个人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115.挪用公款。
116.未依法公开或伪造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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