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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等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25日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务院秘书长马志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事故,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岁末年初各类事故易发多发,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举一反三,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要紧盯重点行业,根据冬季事故特点,抓紧对能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彻底整治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地区,聚焦事故多、隐患多的地方强化督促指导,真正把压力压实到各层级、传导到最末梢。要彻查漏洞盲区,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排查整治,加快补齐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短板。

会议要求,要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源头防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会议指出,要坚持精准治污,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制度、最严厉的处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要坚持科学治污,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推动污染治理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污染治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让法律成为刚性约束。要坚持系统治理,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生态保护,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协同治理、流域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污染防治体系。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完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会议强调,要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要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会议指出,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要引导支付机构牢固树立“支付为民”理念,坚守小额、便民宗旨,专注主业、提升服务,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要以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露等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具有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牌照,但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支付业务种类日益丰富,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在促进经济发展、便利人民生活、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要看到,非银行支付行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业务发展不规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业务范围、准入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还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准入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的实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

一是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业务范围、准入条件。《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具有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牌照,但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条例》还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支付清算、资金转移、汇兑、代收代付、跨境支付等。《条例》还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等条件,并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强化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条例》还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支付风险。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支付业务报告等信息。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支付业务、限制业务规模、责令改正等措施。

三是保障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消费者权益。《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支付信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支付安全,不得泄露消费者的支付信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与其提供的支付服务相关的民事责任。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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