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和保证,在整个审计项目中发挥着“大厦根基”的作用,其质量直接决定审计项目的质量。缺乏完整、有效、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审计结论必然不正确、不客观、不公正,审计质量将大打折扣。因此,做好审计取证工作尤为重要。
一、审计取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审计时应取得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实施审计时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且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标准以及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审计证据应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并且真实、可信;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判断样本是否符合实际、方法是否适当合理、专业咨询和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使用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判断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是否可靠、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同时明确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对审计取证工作的责任,其中审计人员对未按照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问题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问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