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公务出行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1.不予报销并追责。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1)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