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是审计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对投资审计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审计监督的职能定位,也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
新修订的审计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拓展了审计监督的范围,有利于促进公共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新修订的审计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新修订的审计法对投资审计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促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健康发展。
修订审计法是必然性和现实性的统一,是大势所趋,也是广大审计工作者的共同心愿。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资金来源社会化。以往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将投资审计对象和范围确定为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法律条款,明显不适应现实环境和投资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近几年,审计部门持续开展了对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研究,通过对国有企业投资、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为什么审”“审什么”“怎么审”等重大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了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性,并推动落实重大公共工程审计的政策、法律地位。因此,重大公共工程审计入法是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共同结果。
根据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审计机关已探索开展了对地铁等国有企业投资或以PPP模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目前,我国许多重大建设项目,如金沙江四大水电站、特高压工程项目、部分高速公路等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却是国家全局性、基础性的战略工程,根据审计全覆盖的要求,都必须进行审计,这就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新修订审计法彻底解决了法源不足的问题。
必须深刻认识新修订审计法的重大意义。一是法治意义。这次修订是贯彻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是审计监督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战略规划。将多年的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上升至法律层面,丰富和完善了审计的法律依据、职责范围、审计内容等。二是现实意义。新修订审计法指明了投资审计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审计监督权责边界,回应了社会质疑,统一了思想认识,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构建全面覆盖审计工作格局的要求。三是历史意义。新修订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对投资审计职责的法律赋权和授权,是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不仅守住了投资审计的传统领域,同时还开拓了新领域新职责,为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准确理解和把握新修订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内涵、外延和实质。“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在理论、法律层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凡列入国家战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重大建设工程,既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也包括国有企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重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都应属于“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的范围。对于“重大公共工程”这个概念和对象也要正确把握,投资审计应把关注点放在固定资产建设活动上,至于其他投资项目,如量子信息工程、登月工程、北斗工程等科技攻关项目和风险投资项目,属于重大科技工程,不属于固定资产建设,即使有工程之名,也不能作为投资审计对象。
深入研究思考“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应该审什么、怎么审。这是当前亟待研究和思考的重大现实问题,与传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所区别。如PPP项目审计关注的重点应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履行,核心是契约关系,包括预期政策目标是否实现,公共定价、运营成本是否真实合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证,债务风险、经营风险是否可防可控及投资绩效评价等。
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即继承原职责和履行新职责的关系。既不能“喜新厌旧”,放弃原有的审计职责和任务;也不能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对新职责不研究、不实践、不作为。具体来说,就是在做好传统政府投资、以政府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同时,研究探索开展国有企业投资、PPP模式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强化学法效果,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要全面学习新修订审计法,逐条学习,重在理解贯通,注重整体性、系统性。要对照新旧法律,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结合民法学,把新修订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学深悟透。
做好研讨。各省市要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围绕什么是公共工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展开广泛研讨,广纳真知灼见,重要研究成果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请示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集中全行业智慧,谋划推进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
抓好贯彻落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将重点加强对地方投资审计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相关条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作为,扎实做好普法、释法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列入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努力开创投资审计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