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用专章《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系统部署,凸显了法治建设事关根本的战略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科学命题和政治要求。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新征程上必须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筑法治之基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政治引领不偏航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讲政治和讲法治是内在统一的。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纪法、讲事实,重程序、重规矩。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在审计工作中,要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
审计的权威根本在于党中央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审计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关于审计工作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审计工作要坚持把政治导向放在首位。准确把握审计机关的政治属性、政治功能、政治立场,以法治理念落实党对审计工作全面领导的要求,推动审计工作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必须要政治再对标,更加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坚定不移。要完善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把党领导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巩固下来;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该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何时报告等重要问题,将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
扬法治之威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 监督履责不缺位
国家审计既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产物,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工具。厉行法治,在于“法之必行”。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要深刻领悟审计监督的法治属性,发挥专业优势,种好“责任田”、干好“分内事”,坚决把法定职责履行到位,切实发挥审计在提升法治威慑力、执行力、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权力制约,维护法治威慑力。审计监督要始终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以“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全覆盖监督的威力,保持高压态势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坚定维护党纪国法权威。审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整体要求,聚焦权力规范运行,紧盯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坚决查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行为,筑牢监督防线。
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法治执行力。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监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大对各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责问责;对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执行和维护制度不力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全面整改。
推进制度完善,提升法治公信力。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接触领域广等优势,应紧扣顶层设计,着力推动增强法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适应性。做深做实研究型审计,不断加大对具体领域审计对象的研究力度,对一个行业、一个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观点明确、数据可靠、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促进完善法规制度和加强宏观管理。应提出完善体制机制或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的具体措施,持续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力度,促进解决审计发现的堵点梗阻,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审计促进各项制度完善,推动制度“废改立”。
行法治之力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法行政不错位
律人者必先律己。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更要自身硬、作表率。审计机关要以法治精神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审计监督,严格规范自身权力运行,接受严格约束和监督,运用法治方式、原则和逻辑实施审计。
审计程序遵循法定规范。合法合规的审计程序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审计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审计署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实施审计,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规范审计计划、通知、实施、报告、整改等审计程序,严格落实进点、核查、询问、取证、定性等工作要求,重大审计事项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审计程序依法合规。
审计行为遵循法治准则。坚持依法审计,在法律、制度、规范的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做到审计监督不缺位、不越位。遵守审计法律法规与职业规范,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管好要求提供资料权、外部调查权、查询账户权、提请协助权等审计权力,严格审核把关,避免权力滥用。同时,要防患于未然,扎紧权力“笼子”,恪守职责边界。审计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
审计判断遵循法理逻辑。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审计查清的事实、数据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依据,以法理思维判断是非曲直,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力求审计结论客观公正、问题处理实事求是,使审计结果、审计结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同时,要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起来,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维护好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积法治之势
坚持以良法促善治 创新变革不迟步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审计是推动审计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要在“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总要求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工作、破解难题、优化管理,结合实际创新变革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推动审计法治精神再锤炼。2006年10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省审计厅调研时深刻指出,“审计精神”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要求审计干部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从内心深处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审计干部要常怀审计职责法定的崇高感、使命感,在实际工作中保持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决心和勇气,保持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保持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的工作精神。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坚持原则、铁面无私,做到敢审敢严、真审真严,以审计人员的法治能力、法治素养、法治精神维护审计权威。
推动法规制度体系再完善。完善顶层设计,用制度保障依法审计。立足放大浙江特色优势、破解重大难题、固化审计实践经验,构建浙江特色审计法规制度体系。根据新修订审计法的立法精神,抓紧修订《浙江省审计条例》及相关制度,突出立法的先行性、前瞻性、适用性。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组织、巡视巡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就线索来源共享、违纪问题线索移送、共同协助查处问题等方面,深化监督协同工作机制,更好促进执纪执法。
推动审计管理流程再优化。细化审计程序和操作流程,突出审计项目立项、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等关键环节,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审计质量管控,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今年浙江将对审计质量管控机制进行优化,突出保障审计业务顺利高效运转,最大限度防范审计风险,最大力度提升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