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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指,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指,在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工作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基本程序】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应当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基本内容】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六条【评估业务风险】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查询工商和税务相关政务网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交接事宜;必要时可增加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业务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签约时间。

第九条【合同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业务合同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第十二条【考虑因素】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工作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计划内容】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业务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合理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确定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业务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作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事项。

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计划审批】 工作计划应附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审核事项】 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二)工作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第十六条【计划调整】 代理记账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更新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四章 资料交接

第十七条【基本内容】 资料交接指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日常开展工作、终止委托关系及会计年度终了后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根据约定进行的会计资料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时,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后进行资料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资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初次接受委托的特殊要求】 初次接受委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四)需要移交的相关系统、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对应的账号、口令等,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专业判断,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确保账实核对一致。

第二十二条【日常交接要求】 工作人员应按照约定,至少每月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日常交接手续】 日常交接时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 会计年度终了,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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