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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4, 2023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财税政策!点击查看详情~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财税政策!整理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延续执行投资相关税收政策 延续执行相关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01 「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02 「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03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04 「 延续执行投资相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05 […]

合肥市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贯标)备案单位申报条件、流程

合肥市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贯标)备案单位申报指南(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一、备案申报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近两年专利电子申请达到95%以上; 4.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2022年及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5件以上(含5件包括商标及专利); 5.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备案申报材料 1.合肥市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产品备案证明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2.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材料后进行初审,并排序推荐,将申报材料、推荐函和《合肥市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申报汇总表》的纸质版(各一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申请奖补兑现要求 2023年度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奖补兑现时间预计为2024年3月,以具体通知为准,兑现相关要求如下: 1.2023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管理规范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2.企业有5人以上完成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的线上学习,取得学习证明。 3.贯标认证机构从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推荐名单中自行选择。 4.2023年度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的产品有一件及以上四、备案申报程序 5.申报单位于10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报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6.各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统一排序推荐,于10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及汇总表、纸质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和电子版汇总报送市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