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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偷税案件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精准线索分析,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偷税案件。 经查,合肥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00余份,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合肥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67.78万元。目前,检察机关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中。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合肥代账会计告诉您:公司不经营不开票,为什么要记账报税?

记账报税?不用吧?我们公司刚注册下来都没有流水… 我们都还没有盈利呢,交什么税啊? 那么,公司不经营不开票为什么要记账报税呢? 今天小编就来跟各位好好掰扯掰扯。   “税收征管法”有规定! 俗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小编先跟各位老板来说说这“理”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说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实在没有建账能力的呢,人家也明确给出了法子: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未展开经营”可不是个好借口! 老板们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公司还在筹备期呢…现在没业务…况且我也没想开发票呀… 这样就能不报税了? 其实,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一定要马上建立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如果你既不记账,又不报税,还说你根本没开始营业,如此一来超过6个月,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而税务局早就认定你为“非正常户”了。 还有不使用发票这一招,现在根本行不通,全国都在严查发票,你也得为你的客户着想,现在不要发票的客户已经少之又少了…   被罚款您也无所谓? 如果你硬是不记账不报税的话,那后果就严重了: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当然,除了支付罚款之外,这补账、补申报肯定都少不了!   注销之时,旧账、新账一起算! 退一万步讲,或许你之前都没记过账、报过税,信不信要注销的时候,人家税务局放大招,让你旧账、新账一起算! 注销公司之所以花费不菲,不仅有代办公司收取的服务费,还有各种补税、罚款等着你。 首先,想要注销公司,必须先分别把国、地税注销掉。在进行税务注销的时候,要清算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如果从来没有报过税,那就是每个税种2000以内的罚款;而地税方面,还会特别收取租赁合同印花税,账本印花税、实收资本印花税等等。 此外,人家还会要你提供公司近三年的帐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如果你从来没有记过账、没有报过税,那就得重头开始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尊敬的非居民企业: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国际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了帮助您了解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需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为避免逾期申报、少缴税款给您带来不利影响,请您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如果您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请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如果您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请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申报表使用 2020年度汇算清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请您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请您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如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三)补缴或退还税款 如您在办理完年度所得税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如您仍存疑问,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稽查案例| 合肥市税务局:装饰设计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1170万元未申报纳税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10幢308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期间,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11703153.32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510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76.62元,合计375671.2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 《情况说明》2份; 证据3 《当事人自述材料》1份; 证据4 《民事判决书》2份及附列资料; 证据5 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证据6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510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76.62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75671.22元(增值税3510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76.6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87835.6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未开票收入报税被罚!税务局明确: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都要按这个来!

问题:   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2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万营业额,但是从未申领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罚我5000元! 我公司经营过程中,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 请问,这处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这个案例,实务中很少见。目前看到的只是12366的答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书。所以,最终会不会让罚款落地,现在还不好说。   02 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 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对于未开票的税务处理,有两点提醒: 对如何进行未开票收入的管理工作,有三点建议: 03 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二、具体通过案例,我们给您来演示如何填报! 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1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1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 申报表应这样填! 04 未开票收入如何界定?一图给你说清楚 未开票收入怎么界定?就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对于这个问题,税政君总结了一张导图帮助大家记忆掌握。

企业报税时间大全

企业中哪些税种到地税申报?哪些税种到国税申报?程序是什么?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1、在国税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每月1-10日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所得税为1-15日;个人所得税为1-7日);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生产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和销售烟、酒、汽车、金银首饰等消费品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在购买车辆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直属企业和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个人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2、在地税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除去在国税缴纳的部分)、资源税、个人所得税(除去存款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都在地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月1-10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所得税为1-15日;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1-7日;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为每年的3、9月)。

合肥市税务局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5月31日前报送关联申报表并在6月30日前准备好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 备的友情提示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19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三、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风险提示 […]

我市全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首次纳税申报取得圆满成功

本报讯  6月1日至27日,我市全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迎来了首个纳税申报期。6月1日当天,全市共有185户全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完成申报,通过税库银成功扣缴税款916.98万元,标志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取得圆满成功。 据了解,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办理首次申报,在6月份申报期开始前,我市国税部门采取了多项有效举措,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准备。 在宣传辅导方面,市国税局在利用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的基础上,还编印并免费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营改增金融保险等四大行业申报指引二维码折页等9万余份、申报小贴士17种28万余份。 在培训方面,该局对全市所有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展申报培训,重点辅导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填写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申报业务操作等内容,确保全面覆盖。同时,对营改增重点税源企业和财务核算较复杂企业,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包保服务,由业务骨干点对点提供法规宣传、业务辅导和跟踪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企业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实现税制转换。 在纳税服务方面,市国税部门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设置营改增首次申报专窗。 为提高申报效率,各办税服务厅均设置申报预审岗位,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同时,充分发挥国税自助办税服务厅作用,由技术服务单位现场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的保障工作,引导纳税人正确开展申报、认证等工作,确保自助办税终端使用平稳有序。 在技术保障方面,市国税部门积极争取金融部门在税款入库、电信部门在网络扩容、电力部门在电力供应、通信管理部门在短信推送、邮政部门在发票配送等方面对国税局予以支持配合,为申报期办税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我市全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首次纳税申报取得圆满成功

本报讯  6月1日至27日,我市全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迎来了首个纳税申报期。6月1日当天,全市共有185户全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完成申报,通过税库银成功扣缴税款916.98万元,标志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取得圆满成功。 据了解,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办理首次申报,在6月份申报期开始前,我市国税部门采取了多项有效举措,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准备。 在宣传辅导方面,市国税局在利用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的基础上,还编印并免费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营改增金融保险等四大行业申报指引二维码折页等9万余份、申报小贴士17种28万余份。 在培训方面,该局对全市所有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展申报培训,重点辅导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填写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申报业务操作等内容,确保全面覆盖。同时,对营改增重点税源企业和财务核算较复杂企业,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包保服务,由业务骨干点对点提供法规宣传、业务辅导和跟踪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企业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实现税制转换。 在纳税服务方面,市国税部门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设置营改增首次申报专窗。 为提高申报效率,各办税服务厅均设置申报预审岗位,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同时,充分发挥国税自助办税服务厅作用,由技术服务单位现场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的保障工作,引导纳税人正确开展申报、认证等工作,确保自助办税终端使用平稳有序。 在技术保障方面,市国税部门积极争取金融部门在税款入库、电信部门在网络扩容、电力部门在电力供应、通信管理部门在短信推送、邮政部门在发票配送等方面对国税局予以支持配合,为申报期办税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享受2023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享受2023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要求,现组织我市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辖区内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要应报尽报。 二、企业申报、县区报送 1.企业申报: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按属地报经信部门。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县区报送: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10月13日前,将汇总的《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电子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以下简称《企业名单》,附件2)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WORD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市经信局财审处。 3.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企业名单》(电子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和企业申请材料(WORD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市经信局财审处。 三、加强监管、及时反馈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审核、当月反馈,于当月20日前,将《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电子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附件3),报市经信局财审处。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