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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为帮助商标申请人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规则及程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正确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本指引所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旨在解决商标申请权不确定的问题,同时,为使申请人对可注册性有合理预期,在此阶段对商标申请进行预先审查。 为充分平衡“以注册为主、使用为补充原则”“申请主体意思自治”及“效率兼顾”等因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采取阶梯式审查模式。 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第一阶段:补送使用证据阶段 第一阶段为补送使用证据阶段。该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判断在先使用情况,能够证明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各方申请人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程序。 对同日申请商标,商标审查部门会同步审查和签出,同一天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仅一方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真实有效使用证据的,实际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未使用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各方申请人均在期限内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且使用日期不同的,使用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使用在后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在补送使用证据阶段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其中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其他各方申请人的申请已无冲突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不再通知申请人另行协商。 (二)第二阶段:协商阶段 第二阶段为协商阶段。各方申请人均未在先使用或者无法确定在先使用情况,但通过自行协商能够确定商标申请人的,协商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 各方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商标申请权的归属,并报送书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各方申请人在期限内协商一致并报送书面协议的,协议内容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或者准予撤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三)第三阶段:抽签阶段 第三阶段为抽签阶段。对于各方申请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进入抽签阶段,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商标申请权。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明确的抽签方式、时间、地点参加线上或者线下抽签。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仅有一方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该方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依据抽签结果,中签者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均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前,因同日申请商标转让至同一主体名下、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删减商品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流程终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未参加抽签,即使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仍视为放弃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商标抽签后应按抽签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例外情形 (一)具体例外情形 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中,原则上应先确定商标申请权的归属,待商标申请权归属确定后再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存在稳定的在先注册商标同日申请一方及同日申请各方以外的他人在冲突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相同商标,且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时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未处于注销、撤销、无效宣告程序中。这种情形下将直接引证在先注册商标对同日申请商标予以部分或者全部驳回。 2.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驳回。 3.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同日注册申请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 4.其他确需直接驳回的 (二)具体例外情形举例 1.“雷神山”商标抢注案 多家企业和个人抢注“雷神山”“雷神山医院”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雷神山医院以外的申请人将“雷神山”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该系列同日申请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2.“冰墩墩”商标抢注案 深圳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因抢注“冰墩墩”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第3类全部商品类别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冰墩墩”商标。该组同日注册申请有稳定的在先权利,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3.恶意制造“摩飞”相关同日商标案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避免人为地制造同日申请商标,对于此类故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除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外,若存在扰乱商标注册或者管理秩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信用惩戒。 山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了“摩飞”“MORPHYRICHARDS”和“摩飞电器”等86件同日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一方申请人为另一方申请人股东,申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上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大部分被同日申请的一方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双方在对在先的“摩飞”“MORPHY”等商标提出撤销等申请后,又提出大量与之相同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其申请均构成恶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4.代理机构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案 商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中不得与其主要从业人员或者控制的其他实体人为制造同日申请商标。如发现存在故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可能的,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驳回风险,引导申请人通过提交暂缓审查申请或者其他合规方式申请注册。 张某作为长沙某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日又以自然人身份累计申请了多件商标,与多个不同的申请人构成了45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在全部45组同日申请中,有33组同日申请的另一方申请人委托了张某所在的代理机构代理。上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被该长沙商标代理机构的控股公司或者由该长沙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申请的情形。 张某与其所在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人共同提出大量同日申请,构成恶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四、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包括:应当在答复过程中按照通知书所载要求进行规范回文、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供的协商文件应符合协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伪造或者经篡改的文件材料。 (二)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 1.商标使用的概念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主要指将相关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应当符合真实、公开、合法等要件,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 2.对使用证据的总体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提交虚假证据,证据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3.对使用证据形成时间、使用类别和标样的要求 申请人所提交使用证据的形成时间,应限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能够证明,其在先使用的类别应与同日申请商标指定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能证明是对同日申请商标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同日申请商标需要具备同一性。 4.对使用证据中使用人的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人为商标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证据。 5.对使用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证据补送。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使用证据的提交。报送使用证据时应将使用证据材料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原件一并交回。 (三)关于协商 1.对协商协议的总体要求 […]

小知识 |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二)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二) 1.“申请人名称”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3.“申请人国籍/地区”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该如何填写? 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国内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6.“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7.“国内接收人地址”是通讯地址吗?我们公司能填写吗? “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接收人的地址,并非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可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目。 8.“商标申请声明”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申请时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10.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该如何填写?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11.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需要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号。 12.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一类申请(同一天就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提交多份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多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如何填写?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可以基于其在同一国家、同一申请日、同一商标的多份第一次申请一并要求优先权,在“申请号”栏逐一填写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号,并应附送全部申请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为什么不能保证100%通过?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很多企业为了商标能顺利注册下来,一般会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注册。但不管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会遇到商标被驳回的烦恼,很多客户在听到不一定能注册下来,就选择放弃,并希望能有保证通过的服务。 要知道,注册商标过程中涉及多种因素,即便是商标局也不能保证100%通过,反而那些承诺可以包过的涉嫌违法! 一、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通过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01 商标检索存在空窗期 商标空窗期是指一件商标从提交申请到商标局录入电脑的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商标是无法检索到的。所以,就算在申请前做了商标查询工作,排除了商标近似的可能,但是仍然可能会撞上空窗期这段时间的商标。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和你申请了相似或相同的商标,但是比你早提交了几天,那么你是无法查询到他的商标的,却可能会收到驳回通知。商标空窗期基本是在1个月左右,商标空窗期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不可能100%保证成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做好保密工作,避免被他人抢先一步提交申请,也是关键。 02 商标审查有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最关键的实质审查是由商标局的审查员来操作的,虽然审查的依据都是相同的法律的法律法规,但是最终审查员做出的商标的近似判断或显著性的判断多少会带有个人色彩,毕竟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所以对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的近似度,判断的差异性更大,以致于即使是同一个商标能否注册,每个审查员的决定也不一样,这也直接增加了商标注册成功的风险。 另外,商标局还要对审查员不定期调整变动,最终某一个商标被分给哪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事先是根本无法确定的。那些说在商标局有关系,能包过的,要谨慎考虑。 例如曾经有个“叫个鸭子”的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商标局、商评委认为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给驳回了,一审法院认可此意见,而二审北京高院又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决定,最终成功注册。 而另一个商标“叫了个鸡”却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其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给驳回,同时使用这个名字的餐饮公司也被上海市工商局处以50万的罚款。 03 公告期内可能被提异议 我们知道,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并不代表一定能下证,后面会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才会下发证书,商标才算正式注册通过! 商标异议是公众对于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异议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具有不良影响等等。 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所以商标异议也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之一。如果你的商标被提异议,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的情况。当然,面临商标异议时,商标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也是可以守护住自己的商标的。 二、承诺包过涉嫌违法 在2018年的时候,工商总局曾发布一则通告,列举了八类涉嫌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 二、伪造虚假荣誉。代理机构宣称其被商标局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伪造商标局授牌、颁牌等。 三、虚假承诺。代理机构承诺申请人通过其代理商标申请通过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过合同等。 四、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 五、伪造相关文件、信息。代理机构伪造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信息,误导商标申请人。伪造商标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标注册、分割、转让等。 六、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诋毁其他代理机构,夸大其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欺骗申请人变更代理进行复审或诉讼。谎称申请人的商标在其他类别被抢注,诱骗商标申请人增加其他类别的商标申请。宣称其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处理在先权利申请障碍。宣称其能提前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申请审查结果。欺骗申请人商标被驳回,被撤销、被无效宣告。 七、虚构收费项目。假借商标局名义,收取商标申请费用之外的“注册费”“商标申请保险费”“商标预保护费”“领取注册证费”“商标域名保护费”“商标版权保护费”“商标网上运营费”“已注册商标登记费”“已注册商标管理费”“网上商标展示费”“3·15标识费”“商标年度维护费”等,欺骗申请人。 八、团伙诈骗。欺骗申请人受让有关商标,另安排他人对上述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恶意申请,诱骗申请人支付高额费用后撤回相关申请。 三、北京一代理机构承诺包过,被罚8万! 北京一家教育公司想要一个心仪的名称作为商标,商标名称和商号名称一致,利于宣传,找了一家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经过商谈,代理机构提供包过服务,费用15万,经过一番波折,随后被市场监督部门罚款8万! 总之,商标注册并不能100%通过,代理机构不能也无法承诺包过。因此,想提高商标注册的通过率,我们仍然可以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全方位的检索,提出修改建议,排除风险,从而提高注册成功率。

每日一问|商标注册“一标多类”你了解清楚了吗?

很多情况下,我们申请商标是按照“一标一类”来申请的,即一个类别提交一件商标申请,但其实,实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修改意味着我国的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多类别注册商标的定义 多类别注册商标简单粗暴的讲就是注册的时候多选几个类别保护自己的商标,以免别人注册时抢占自己的市场,是一种事前的防御行为;虽然商标是种无形的资产,但能转为有形的资产,为企业带来无穷的经济效益。 一标多类注册的优势 1.注册申请文件少,降低申请时信息被填写的错误率 一标多类在申请时仅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使商标申请操作更加方便,而无需按照一标一类商标注册申请一样每个类别单独提交相关注册申请文件。一标多类申请在文件准备方面占有更加简洁方便的优势,同时亦能更好地降低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相关申请信息被填写或者录入错误的可能性。 2.更好保证审理速度相同、标准一致 当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同时提交注册申请时,由于审查时的主客观原因,很难有相同的审理速度,而且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很大程度会被分配给不同审查员审理,而不同审查员的主观审查标准亦存在差异。因此,一标一类申请的审查结果,很难有一致的审查标准。 然而,上述不利情况,申请人却可以通过提交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来避免。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会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以此避免上述因审查员主观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不同审查结果的情形,提高审查质量,并且保证审查进度的一致。 3.便于商标后期管理 商标局针对一标多类商标只发放一份商标证书,商标只有一个申请/注册号,方便申请人对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的查询、保存及管理。而商标的注册日期相同,会使得商标所有人针对商标的续展日期管理会更为便捷,避免因为不同类别的商标注册日期不同而存在多个续展日期,从而错过个别类别商标续展日期的可能性。 此外,如果申请人对一标多类商标提交变更、续展、转让等申请时,一标多类商标仍然在申请文件准备方面占有更加简洁方便的优势。 举例: “伊利”这个牌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一看到“伊利”  想起的肯定是牛奶 然而当年“伊利”这两个字 差点印在了马桶上 2000年某厂商向商标局提出“伊利YiLi”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用在卫生器械、水龙头上。在公告期内,伊利集团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维持,伊利集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定,之后一中法院,支持了伊利公司诉讼,后来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上诉,北京高院审理认定后,表示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医疗器械商标,尽管这些商品的生产销售性与伊利公司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实际上也深深影响了伊利集团驰名商标的声誉。最后北京高院驳回商评委上诉请求。 伊利提出异议的理由也很简单,一旦商标用在马桶上医疗器械,会对伊利饮品产生隐性影响,就算是驰名商标,伊利在自身的品牌保护上也走的无比艰辛,所以多类别保护是多么重要,而且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备重视的事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 也就是相同的名字,用在不同的行业,是互不侵权的,举个例子: 假设某某公司有一个“小羊”商标,类别分别在34类(烟草),25类(服装)那么:只用在烟草行业和服装行业是受保护,其他行业不受保护;也就是别人将该公司的“小羊”商标,用在卖烟草或服装上,那就侵权!其他类别没有注册,同样的名称“小羊”用在食品或其他行业,那就不属于侵权该公司!所以建议需要注册多类,甚至45类全类保护! 同名多类或45类全类保护注册可以防止什么? 1、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企业在发展之中,产品的链条也在发展。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初,往往仅选择现有商品类别或者规划生产的商品类别进行注册。 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和预想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离,企业可能跨界发展到之前没有注册的商标领域。如果这时候发现相关商标已经被别人拥有了,企业将面临两难选择,一是自己多年来积攒在商标上的商誉不能传送到新商标,而且他人公司可能免费占有了自己原有商标的品牌价值贡献。所以,未雨绸缪非常重要。 2、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符号是有信息传导功能的,所以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大家都要选择让人看得舒服的符号。同样,不同商品使用同一符号也会存在传导功能。如果您在奶制品类别中注册商标,然后有人用同一个名称在农药类别中注册,那么还有人敢喝吗? 商标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商标,这确实是商标权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全类注册是最好的方法,可以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 3、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等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进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还可以质押贷款, 实际上,企业从创业开始就需要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商标多类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才应该做的事情,刚起步企业也应该尽早纳入自己企业发展战略之中,商标多类保护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商标注册对企业发展能有多重要?7大实质好处早点抓住

前言: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申请在先”,谁先注册商标,法律就保护谁。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指由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标记,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获取。 商标权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下面,小编就来统一回复几个在后台经常被询问的关于商标注册的高频问题。 问题一:商标在企业经营中能起到的作用是?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既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又可以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而且,也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问题二:为什么有了营业执照还要注册商标? ★商标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才能称为“商标”。商标注册是让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商标名称就是所谓的企业品牌。并且,在中国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登记,登记下来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无论是其他哪个省市和地区的企业和个人都无法在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上再登记和您近似于或相同的商标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准入证。是指在企业所属当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登记后的商号只能在您所在的工商首府范围内使用;而出了该地域,其他的省市地区需要重新登记商号。也就是说,营业执照是地域性的。 总结下来就是: ①商标可以是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或其他重要标志。 ②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但只能有一个营业执照。 所以有了营业执照,也不能忘了早点去把注册商标了~ 问题三:商标注册需不需要找代理机构? 据统计,我国商标的申请量逐年递增,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随着商标申请量的不断增加,出现同日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机率只会越来越大。 市场上商标代理机构既然存在,就代表有需求。对有需要的申请人来讲,商标这事儿宜早不宜迟,多等一天就会有多一份的注册风险。相比于独立的申请人,委托专业且富有经验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提高注册的成功率。 1、省时省力省心 和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之后,从查询、填报直到公告、注册、领证等都是代理公司的事了。申请人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其他的事情。 2、专业性强,成功率高 有经验的代理机构,了解商标注册每一个阶段的关键成功要素,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合理且专业的建议。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准备的书件和资料等,代理机构都会帮助事先审查和补正,注册成功的可能性会更高。 3、后续工作有保障 如果是代理公司负责商标申请,申请之后的材料都会邮寄到代理机构,再由代理机构的人邮递到申请人手上。这样就会避免因申请人的信息变动而影响文件的接收。

墨西哥商标注册流程详解

保护商标不仅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也是确保你的品牌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你决定将品牌或产品引入墨西哥市场时,商标注册是确保其在法律上受到充分保护的首要步骤之一。 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释墨西哥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以帮助你充分了解所需的步骤和要点,确保你的商标在墨西哥获得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一、商标概述 1、商标定义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某产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其他同类型或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加以区分的标志。 在墨西哥,传统标志(通常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或其组合)和不可见标志(如气味标志、声音标志以及某些动画标志)都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2、商标立法 主管机关 墨西哥工业产权局(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IMPI)是负责管理商标和专利事务的主要政府机构,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事务。 商标立法 墨西哥的商标立法主要基于2020年11月5日生效的《墨西哥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edera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FLPIP)。这一法律为商标注册、保护和执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框架。 3、商标申请主体 根据FLPIP第170条的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公司都享有在工业、商业或其提供的服务中使用商标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墨西哥,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都可以向墨西哥知识产权局(IMPI)申请商标注册。 然而,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通常需要委托墨西哥境内合格的代理人来代表他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4、商标申请途径 单一国家注册 在墨西哥境内直接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国际商标注册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系统指定墨西哥来申请商标注册。 本文我们主要探讨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提出申请的情形。 5、申请前准备 a) 商标检索 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你应该进行商标检索,以确认拟申请的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 商标检索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你的商标在目标市场上具有独特性,不会与已经存在的商标发生冲突。你可以通过访问IMPI的官方网站来进行商标查询: https://marcia.impi.gob.mx/marcas/search/quick b) 商品或服务类别查询 要注册商标,你需要明确计划将其用于销售哪些具体产品或服务。你需要根据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来确定它们所属的类别或业务领域。 为了确保正确分类,你可以使用IMPI提供的“ClasNiza”工具进行搜索,以确定你的产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和相应的描述。 https://clasniza.impi.gob.mx/alfabetica c) 申请资料准备 完整的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包括城市和国家; 清晰的商品或服务说明; 如果商标已在墨西哥用于商业用途,建议提供详细的使用日期; 如果商标已在墨西哥用于商业用途,还需要提供工厂地址、办公地址或商业机构的详细信息; 如果你计划申请公约优先权,请提供原产国、申请号、申请日期,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确切描述。 商标申请材料应以西班牙语提交,对于非西班牙语部分需翻译成西班牙语。 二、注册流程 1、提交申请 a) 提交方式 商标申请可以选择在线或邮寄方式进行提交。 […]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规则及程序

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注册 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 以 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 标。为帮助商标申请人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规则及程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正确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本指引所称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形。商标注册同日申 请审查程序旨在解决商标申请权不确定的问题, 同时,为使申 请人对可注册性有合理预期,在此阶段对商标申请进行预先审查。 为充分平衡 “ 以注册为主、使用为补充原则” “ 申请主体 意思自治”及 “效率兼顾”等因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采取阶梯式审查模式。 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 一)第一阶段:补送使用证据阶段 第一阶段为补送使用证据阶段。该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判断 在先使用情况,能够证明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各方申请人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程序。 对同日申请商标,商标审查部门会同步审查和签出, 同一 天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 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 该商标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仅一方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真实有效使用证据的,实际 使用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未使用的申请人在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各方申请人均在期限 内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且使用日期不同的,使用在先 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使用在后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各方在补送使用证据阶段主动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其中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其他各方申请人的申请已无冲突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不再通知申请人另行协商。 ( 二)第二阶段:协商阶段 第二阶段为协商阶段。各方申请人均未在先使用或者无法 确定在先使用情况,但通过自行协商能够确定商标申请人的, 协商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该同日申请商标进入下一阶段。 各方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在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协商商标申请权 的归属,并报送书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各方申请人在期限内协商一致并报送书面协议的,协议内 容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或者准予撤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三)第三阶段:抽签阶段 第三阶段为抽签阶段。对于各方申请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不成的,进入抽签阶段,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商标申请权。 申请 人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 明确的抽签方式、 时间、地点参加线上或者线下抽签。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仅有一方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该方申请人获 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参加抽签的,依据抽签 结果, 中签者获得商标申请权,驳回其他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 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各方申请人均未按照规定时间 参加抽签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申请。 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前, 因同日申请 商标转让至同一主体名下、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删减商品等原 因,导致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的,商标注册同 日申请审查流程终止。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发出后, 申请人未参加抽签, 即使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事由已不存在,仍视为放弃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商标抽签后应按抽签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例外情形 ( 一)具体例外情形 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中,原则上应先确定商标申请权 的归属,待商标申请权归属确定后再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存在稳定的在先注册商标 同日申请一方及同日申请各方以外的他人在冲突商品或者 服务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相同商标,且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时 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未处于注销、撤销、无效宣告程序中。这 种情形下将直接引证在先注册商标对同日申请商标予以部分或者全部驳回。 2.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驳回。 3.违反商标法第四条 同日注册申请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 4.其他确需直接驳回的 ( 二)具体例外情形举例 1. “雷神山”商标抢注案 多家企业和个人抢注 “雷神山” “雷神山医院”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 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雷神山医院以外的申请人将 “雷神山”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 商标注册和使用,该系列同日申请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2. “冰墩墩”商标抢注案 深圳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在第 3 类 “洗面奶”等商品上因抢注 “冰墩墩”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北京 2022 年冬奥 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第 3 类全部商品类别上在先申请注册了 “冰墩墩”商标。该组同日注册申请有稳定的在先权利,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3.恶意制造 “摩飞”相关同日商标案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避免人为地制造同日申请商 标,对于此类故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除商标申请会被 驳回外,若存在扰乱商标注册或者管理秩序、窃取他人商业秘 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信用惩戒。 山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了 “摩飞” “MORPHYRICHARDS”和 “摩飞电器”等 86 件同日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同 日申请的一方申请人为另一方申请人股东, 申请双方存在关联  关系。且上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大部分被同  日申请的一方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双方在对在先的 […]

专业注册商标申请需要准备什么?

一、专业注册商标申请需要准备什么? 注册商标都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申请人以企业名义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公章。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案,需要保护颜色的,还应提供颜色图案。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提供需要注册的货物或服务。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什么?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中华有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注册原则,国家统一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其中申请在先原则是同样的商标,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使用在先原则是优先使用者取得商标的专用权。

干货:美国商标注册一二三!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是具有地域性的,即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取的商标使用权利,仅在该国/地区有效,在其他国家/地区使用则不受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一些想要进军国际市场、塑造国际品牌的企业来说,注册国际商标势在必行。 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美国一直是国内企业选择开展业务的热门国家之一。美国市场的高收益和购买力都是吸引企业进行品牌投放的原因。然而品牌出口也会涉及到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而这个问题之一就是美国商标的注册。那么在进行商标海外布局时,美国商标该如何注册? PART ONE 美国商标注册概述 -Overview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Why——为什么要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企业进行海外布局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根据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或是企业根据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确立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目标与策略。以专利布局为例,处于不同经营阶段的企业,对专利的价值需求不同,专利布局的策略也不同。 企业不同经营阶段对于专利的价值需求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安全经营、成本控制、获得利润、战略整合和远见。在安全经营阶段,企业需要积累一定数量的专利作为保护手段和准入筹码;在成本控制阶段,在控制专利数量的前提下提高高价值专利的比例尤为重要;而到了远见阶段,企业主动预见未来,专利布局重在占领未来技术变革中的制高点,甚至可以跨领域,为实现企业战略转型提早做好准备。 企业拥有一个合理的架构来持有知识产权,将对于企业的跨国经营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若不做规划,简单的商标注册及无专业安排的知识产权的持有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在实际运营时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负担和损失。与传统而单一的商标事务所不同之处在于:英策集团特别擅长于合理利用境外架构的搭建,持有各种知识产权,为客户在跨境投资及运营中实施国际税务筹划,进而保护广大跨境客户的利益。 What——针对什么进行布局?有哪些知识产权需要在海外获得保护? 企业需要审视和梳理自身的无形资产,明确哪些需要在海外获得保护,筹划申请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例如:拥有自主研发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可考虑构建由“核心专利、外围专利、防御专利、竞争专利”组成的专利保护体系,以及建立技术秘密保护体系。 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方式主要包含单一国家注册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美国。单一国家注册指申请人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注册申请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本文主要就该注册方式进行介绍。 1 申请方式 直接向USPTO递交申请(根据现行美国商标法的规定,需通过美国本地的在USPTO注册的律师提交申请)。 房屋建设项目一 2 申请主体 依据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者、自然人。以法人名义申请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自然人身份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019年7月2日,USPTO宣布了一项新规定,要求所有非美国当地的申请人、注册人以及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由一名获得美国执业许可的代理律师处理其在美国的商标业务。 PART TWO 美国商标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American trademarks – 1、商品商标:是将申请者的商品与其他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的商品标识。 2、服务商标:是指将某人的服务,包括某种独特的服务,与其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 3、集体商标:是由公司、协会或其他团体和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4、证明商标:是证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性的商标。这些特性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或其他来源,商品所使用的材料,商品的制造方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精确度,或者该商品或服务是由某一协会或组织的成员所制造或提供等。可以申请和获得注册的有个人、国家、州和市等。 PART three 美国商标申请资料 – U.S. Trademark Application Materials- 美国商标申请资料 1、使用证据:印有商标的不同产品图片,产品图片要用产品名称命名,8-10张。 2、证明:个人申请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公司申请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电子件或者扫描件。 3、商品名称和类别。 PART fou 美国商标注册流程 -U.S. […]

知产干货 | 企业在商标注册时,有哪些费用千万不能省?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品牌形象,保护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显得十分必要。如果想要成功地注册商标,不能省略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商标初步查核费用 商标初步查核费用是商标注册前必须进行的事项。因为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并不是百分之百,而商标初步查核可以排除掉那些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符号,从而避免重复注册或者被拒绝。对于不了解商标初步查核操作的企业来说,最好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忙完成此项工作,以避免遗漏重要信息而导致错误处理。 2、商标注册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是商标注册途中必备的开销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大致分为申请费、颁证费和年检费。同时,如果商标出现异议、撤回或者限制注册等问题,还需要再次缴纳费用。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也是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必不可少的费用之一。 3、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在特定的区域、时间和条件下使用商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迅速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如果商标被借用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可能会导致商标侵权。因此,在商标注册时,也需要考虑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4、商标保护维权费用 商标保护维权费用也是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必须要注意的开销项目。通过商标注册,可以防止他人侵犯商标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出现了商标侵权或其他法律纠纷,一些额外的费用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企业需要向专业的法律代理机构寻求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商标利益。 总之,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的各种费用需全面考虑。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切勿因节省经费而省略重要环节,以免造成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如果您还有任何知识产权上的困扰,都可以联系北京海庆律所,为您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