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知识产权

合肥市首家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挂牌

合肥首家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挂牌 01 近日,长丰县编委会批复同意长丰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挂牌。这是全市首家获批挂牌的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将承接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合肥保护中心”)长丰县分中心的工作职责,标志着合肥市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支机构布局建设工作正式启动,也是合肥织牢织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网、打造国家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近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到合肥保护中心,共商分中心建设事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一级调研员潘守银参加座谈。 长丰县局表示 随着一批百亿项目相继落地长丰,全县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县编委会特批复同意在长丰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加挂长丰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牌子,县市场监管局已协调县科技孵化园中近500平方场地供办公使用,长丰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特申报建设合肥保护中心长丰县分中心,将比照合肥保护中心,实施标准化建设,完善人员配置,力求提供专业全面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实现“服务创新零距离”。 合肥保护中心主任王海棠介绍 分支机构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能,包括为区域内的科研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咨询、维权援助服务、海外纠纷指导、纠纷调解、运用转化、宣传培训等综合前端公益服务,打通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等协同保护环节,进一步提高所在区域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成效。合肥保护中心将对各分支机构的建设及运行提供全面指导和帮助。 潘守银对长丰县局的知识产权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 合肥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自运行以来,积极对接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问题,现为更好满足各县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强烈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布局建设分支机构,包括分中心和工作站,要逐步建设成市县区两级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相互衔接的网格化格局,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对各县区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长丰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全市首家分中心,建设工作要力求做稳做实、做出亮点,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渠道、维权援助渠道和资源共享渠道,提升长丰县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核心技术竞争力。 下一步,合肥保护中心将继续推进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织密织牢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网,推动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等服务精准延伸至“最后一公里”。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三)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家 对国家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本身蕴含着三个重要机制。首先,它是一种新型的产权安排机制,它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明确了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拥有合法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得收益的权利;其次,它是一种创新激励机制,它通过依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再次,它还是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是人们针对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制定的许可转让规则,使知识产权在市场环境下,可以顺利转移转化,产生效益,推动发展,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企业的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通过科技研发,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企业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保证企业研发投入的安全,企业在进行科研立项和自主研发时,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了解所属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无效”研发,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产品市场附加值,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甚至取得市场定价话语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升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增资扩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建立产业联盟等,提高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对个人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滴!这里有一份您的知识产权“专属报告”

“我想申报一项知识产权,但我不知道该项知识产权是不是首次申报”“我想了解我的专利值多少钱”……往往,企业在申报知识产权时大多会产生这些疑问。为此,合肥市积极搭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打造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智慧服务模式。 “屏幕上显示的专利评估得分是77.92分,价值149.16万,通过平台知识产权评估这项功能,企业申报的这项专利打分和价值评定情况一目了然。”北京知联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陈锐向记者展示了一家智能制造企业电动汽车相关专利的在线评估结果。通过技术、法律、经济、专利稳定性等多维度综合评估数据,可以全方位了解一项专利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 “过去我们帮助企业做专利检索、分析,需要去购买专利数据库。”陈锐说,自从有了这个平台,我们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后续的专利运营、服务等方面也更便捷。例如,平台会对同一产业的专利申报情况进行汇总,这有助于我们做横向对比,为企业专利申报提供决策支撑。 “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这种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都可以通过平台对要申报的知识产权进行快速检索、评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范维莎介绍,平台还开发了区域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系统、辅助决策系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系统等特色功能,极大提升了创新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据悉,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集知识产权在线业务管理、数据、社会化服务、维权为一体,按照分层管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的原则,进行开发和布置。该平台基于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的汇聚、智能化处理、可视化展现和图像检索等关键技术的应用将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整合和管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以前检索一条知识产权可能要登录多个网站,查询翻阅,至少需要十分多钟,现在通过这个平台,1分钟不到就可以出结果。”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技术支撑经理邢红霞介绍,目前,平台已汇集1.5亿条专利数据、8351万条商标数据、9885条地理标志数据114万条司法数据、5.5万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此外,平台还和合肥市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为深化数据共享汇聚提供助力。 知识产权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推动中国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省会城市,合肥市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和发展潜力,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据整合、分析应用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下一步,平台将不断优化设置、拓展数据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资讯集锦

  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最高检:推动“四大检察”充分履职融合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人人影视的“落幕” 找准监督坐标定位服务区域发展 多元化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用检察匠心绣出亚运精美画卷 “一案四查”有力促进数据产业司法保护 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对今后五年检察改革作出系统规划和部署。《改革规划》将通过完善“六大体系”36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9. 加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指导机制。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谋划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第12条: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第8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最高检:推动“四大检察”充分履职融合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7月11日至17日,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专题研修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北戴河检察技术保障中心举办。1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宫鸣出席研修班结业式并讲话。 宫鸣指出,进入新时代,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检察机关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在强化司法保护、提升监督质效、深化综合履职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依法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宫鸣强调,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充分履职、融合发展。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聚焦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行刑衔接和引导侦查力度,全方位加强权利人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力度,聚焦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精准监督,以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为切入点,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突出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重点,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违法行为、商标恶意注册等的法律监督。稳步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托法定领域,夯实履职基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人影视的“落幕” 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 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取证固证等问题的认定,既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公众的有关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 找准监督坐标定位服务区域发展 聚焦知产保护,助力释放创新活力。我院组建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编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白皮书,统一证据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为加强协作保护,我院会同海关、公安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介入、联合调查、线索双向流转等机制,并加强与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针对线上侵权行为频发问题,我院联合电商平台开通协查一体化通道,着力净化网络营商环境。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不畅问题,我院创新数字检察实践,依托“行刑共治”应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避免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类案监督入选浙江省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 多元化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浙江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重要发源地,与市场经济欣欣向荣相伴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趋突出复杂。近年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托集中统一管辖温州南片6个县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优势,狠抓案件办理,坚持协同保护,夯实基层基础,多元化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用检察匠心绣出亚运精美画卷 9月23日晚,第十九届亚洲运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隆重开幕。浓厚的亚运氛围之中,步步是景的城市风光以及优质周到的服务为运动员、赛事参与者、游客带来了全新“立体”体验。 作为护航亚运会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了从赛事筹备到运行的各个阶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赛事筹备阶段就设立驻亚运村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并实质化运行,会同市场监管局、版权局、网信办等部门健全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涉亚运联合保护工作。依托驻亚运村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依法快速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同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共筑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一案四查”有力促进数据产业司法保护 5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数据资源检察室正式揭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一批致力于数据产业司法保护的检察室。这个“高大上”的数据资源检察室的前身,正是该院2012年成立的梧田检察室。近年来,梧田检察室不断探索,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嵌入式”驻点中国(温州)数安港服务保障数据产业发展为契机,逐步实现从办理辖区轻微刑事案件的传统检察室向专攻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网络安全领域的专业化检察室蝶变升级。

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的类型

01 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人身权”并列为四大类民事权利。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02 我国知识产权主要类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我国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01/专利权类型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02/著作权类型 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03/商标权相关类型 商标、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04/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0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类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06/其他类型 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湾区知识产权知多少 | 深圳2022-2023年知识产权政策

1 2023年10月27日,深圳出台《深圳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及配套行动计划。方案提出,到2025年,深圳将高标准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积极构建全链条保护生态体系,建成综合治理典范区、全链条保护样板区、创新要素集聚区、跨境合作先行区“四区引领”的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结合深圳实际,配套行动计划提出了6项重点工程,即粤港澳大湾区协同保护、全链条保护区域精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口岸知识产权护航、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创新要素集聚、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着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样板,推进“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知识产权协同创新。 2 2023年10月17日,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一系列惠企政策,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最高7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政策贴息补助,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3 2023年7月17日,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开通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的通知》。 其中提到,为进一步高质量落实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提升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的便捷度和规范性,提高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质量,即日起,面向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备案主体开通专利申请批量预审服务。 4 2023年4月2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了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效能、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措施、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四个方面重要内容 5 2023年3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与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市版权协会、深圳市商标协会、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共同签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框架协议”,并启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室。 根据框架协议,福田法院将与四家单位从三个方面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联动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的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机制。 6 2023年1月16日,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适应多元化的专利预审需求,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 7 202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透露,未来三年将推进23项重点建设任务,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 《工作方案》指出,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明显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跻身国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全覆盖、知识产权人才供给显著改善等五大主要建设目标,努力为创新发展营造更优环境。 8 2022年11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与监督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八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4个增至29个。具体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第1-4条),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主要用途等。 (二)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5-34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运用能力提升、保护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服务能力提升等各领域资助或奖励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三)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管理”(第35-43条),明确了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预算的处理,不予资助情形,事中项目管理,申请人、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四)第四章“附则”(第44-48条),对相关术语和事项进行说明,明确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期限。 9 2022年10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更多保障。 《管理办法》提出,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紧急定向邀请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人员,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漫谈知识产权保护

0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02 知识产权的类型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01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02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03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三)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04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国家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本身蕴含着三个重要机制。首先,它是一种新型的产权安排机制,它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明确了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拥有合法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得收益的权利;其次,它是一种创新激励机制,它通过依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再次,它还是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是人们针对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制定的许可转让规则,使知识产权在市场环境下,可以顺利转移转化,产生效益,推动发展,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企业的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通过科技研发,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企业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保证企业研发投入的安全,企业在进行科研立项和自主研发时,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了解所属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无效”研发,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产品市场附加值,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甚至取得市场定价话语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升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增资扩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建立产业联盟等,提高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对个人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05 侵犯知识产权会触犯哪些《刑法》罪名呢?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

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01 【承担责任方式】根据《民法典》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2 【侵权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 03 【作出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01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01 根据《民法典》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2 侵权赔偿金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 03 【作出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责任 01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起诉到法院,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媒体聚焦:看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示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深圳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助力深圳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 在“高质量发展调研行”走进市中级法院活动中,多家媒体聚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进行了报道。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与桥梁。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示范,深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深圳陆续获评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等国家级称号,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保障无疑是深圳实施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全链条保护”如何为知识产权保护筑牢“铜墙铁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级法官应连向联合采访调研团队介绍,率先形成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率先界定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实施司法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准确查明认定技术事实,创新知识产权“速裁+快审+精审”三梯次审判工作模式等细则,均是近年来深圳法院围绕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实践出的创新经验。 2022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准确查明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获利,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展现了对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积极、审慎、严谨态度。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深圳某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等,小米科技公司遂提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0万元。 据承办法官张婷介绍,深圳某公司长期冒用著名电子产品生产商小米的名头,开设网店,认定构成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不难,但确定赔偿基数却很难。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相关事实往往只由侵权方掌握。 对此,市中级法院大胆突破,“双管齐下”:一方面,向天猫平台调取了被告店铺的交易数据;另一方面,法院以书面裁定书的形式向被告作出书证提交命令,责令其提交自己进货的交易凭证、付款凭证等。在深圳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利润率证据的情况下,市中级法院推定小米科技公司的主张成立,按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确定赔偿基数。 由于该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法院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3000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深圳法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难”问题,牵头出台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指导文件,创新性地提出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四项具体操作规则。指引出台以来,深圳法院共受理原告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35件,已作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判决32件,累计判赔金额达1.78亿元。 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掉“市场”?在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云台相机”专利侵权案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在侵权事实已查明但损害赔偿部分需要继续审理时,先行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发出临时禁令,及时按下侵权行为“停止键”。近三年来,市中级法院共发出诉讼禁令13份,涉案金额1.5亿元。 谈及创新,不得不提数字经济,因为数字经济是当今世界最具创新活力的市场领域。深圳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先行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和质量均居全国前列。 为服务保障深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市中级法院密切关注数字经济时代下新兴信息传播途径和商业竞争模式,率先构建具有示范价值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2022年4月22日,市中级法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首次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作了体系化梳理,有效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依法获取和平台治理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并连续两年发布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全力推动深圳打造全球数字先锋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第四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