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专利服务

知识产权论点摘编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要件的解释进路 和育东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7期撰文指出,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要件的既有解释,要么过窄、要么过宽。运用教义学方法,从法条出发分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情节严重是对“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因果关系”等三个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进一步限定,其考虑因素是此三个要件的考虑因素之集合。其中,“侵害他人权益”的考虑因素仅指本案受害人私法益受侵害的因素,不包括公法益受侵害的因素。凡不属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因素,例如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在确定倍数时予以考虑。 美国对华知识产权压力焦点变迁与趋势预见 毛昊、赵晓凤、魏洽在《科学学研究》2023年第7期撰文指出,经过多年实践,美国灵活运用(早期的)TRIPS多边机制以及(近期的)有选择多边、小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形成以国内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美国频繁借助特别301条款及其年度报告,有计划地对外输出知识产权压力,监督贸易伙伴知识产权制度执行,迫使贸易伙伴建立美国主导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则。本文以1989—2022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33份《特别301报告》为基础材料,分析美国对华知识产权压力变迁,并对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预见。研究结论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调整伴随美国外部压力,呈现周期特征。美国对华知识产权压力持续分布在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制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假冒盗版与全球执法协作、泛国家安全与高技术产业竞争等方面,呈现出在继续关注传统议题发展的同时,重点向涉及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转移的演变趋势。未来,中美将进一步围绕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市场准入等关键知识产权议题展开激烈博弈。我国应主动研判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趋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试点机制与国家创新举措,针对可预见的压力重点分类施策,科学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对外政策,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 梅傲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从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到欧盟委员会新近对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作出充分性决定,欧美间的数据博弈既反映了欧盟“权利本位”与美国“市场本位”的价值取向之争,又体现了欧盟利用“布鲁塞尔效应”扩大其监管力度的基本策略。标准合同条款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也在新一轮数据博弈中对相关规则进行了更新。欧盟关于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调整在给中国企业的数据跨境传输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为中国数据保护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在规则变革的浪潮下,中国应当倡导融合性价值取向,对内完善自身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对外加强数据传输的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数据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申卫星在《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源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以算法规制算法 蔡星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算法规制的真正对象不应落脚于算法,而应揭开算法的面纱,穿透算法去规制算法背后的种种力量。这些力量聚合成一种综合资本权力系统,构成了算法的后台。规范难以直接击穿算法的外衣,会遭遇诸多难题。克服这些难题的最好方法是以算法规制算法,通过规范的计算化、规制的技术化、技术的反馈化三个界面的勾连,使规范穿透算法的外衣,直达算法的后台。要使算法成为人类的帮手,我们就需要揭开算法的技术面纱,深入这些结构性力量的深处,摸清各种力量涌动的脉搏,区分良莠,分别发力。 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数据权利配置 张新宝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模式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发展,通过对权利客体作“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类型化区分,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符合数据要素性质、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规律的结构性权利体系。数据产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在权利配置实现上,于公共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公共数据的收集、产生、处理各个环节相关主体在行政法上的管理权限和民事财产权利,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探索实施多元利用目的下的授权机制;于企业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财产法上的权利,建立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于个人信息数据领域,应当按照“人财两分”理论,将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财产权益配置给作出劳动投入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正确处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与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数据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 周辉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7期撰文指出,技术对网络平台实质功能的影响,将改变各主体之间的责任结构。在网络平台的治理中,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当遵循这一基本理念:网络平台责任的分配应当与其对交易结构与要素分配介入的程度和能力相匹配。网盘平台并未介入到网盘服务中文件存储、下载以及分享的控制权,其所使用的“相同数据合并储存”等技术逻辑,并未改变网盘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性质。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已经实现了网络服务产业、权利人以及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通知—删除”规则作为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规则,其内容则由“通知有效性规则”“反通知规则”与“错误通知赔偿规则”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对于网盘云储存方式的侵权质疑,以及权利人试图以“MD5值”作为通知要件来对网盘服务中的作品复制和传播进行控制,反映了权利扩张思潮。在技术架构未对交易结构构成颠覆改变的情况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 CPTPP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及我国的应对 张燕龙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CPTPP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条款带有明显的规制数字环境盗版犯罪的特征,其对直接侵犯著作权犯罪、共同犯罪及刑罚体系等的规定,代表了国际条约对著作权的最高刑事保护水平。现代国际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以《伯尔尼公约》、WCT和WPPT为基础,围绕TRIPS刑事责任条款构建,属于基本保护水平。但西方各国追求更高水平的刑事保护,不断推动《反假贸易协定》和TPP等一些超基本保护水平协议的产生。比较研究这些国际条约,总结出一套在后TRIPS时代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规制体系,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短期看已经达到了CPTPP已生效条款的水平,但今后还是要以国际著作权刑事规制体系和我国《著作权法》为参照,做好中期的法律解释和长期的立法应对工作。 专利禁止反悔原则适用范围的再思考 刘紫微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当申请人或权利人为避开现有技术而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限缩性修改、陈述,在侵权诉讼中被推定为“权利人概括放弃被引入限制性特征之等同方案”,会减损等同原则的价值目标,增加修正专利抄袭行为的社会成本。前述推定对于减少投机性的过宽权利要求而言边际收益较小,却可能引发寒蝉效应。以“被告证明争议特征被放弃”作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例外,能兼顾专利权保护与竞争者信赖利益保护。认定被放弃,从而不得再被主张为等同特征的客体时,应结合发明目的,考察被引入的限制性特征使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依据。不论限缩性修改、陈述对于克服新颖性、创造性缺陷是否发挥实质作用,均应产生“放弃部分技术特征”的法律后果。 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要素 郑伦幸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突破FRAND承诺的价格限制,具有实施搭售许可行为的内驱力。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违法性判断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一般分析框架及结构性合理原则。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宜采用“综合分析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标准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牵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竞争损害分析应考量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与被搭售商品是否存在相关市场的区分,搭售许可是否存在事实意义上的强制性以及是否造成实质性竞争损害等因素。竞争效益分析则应考察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是否存在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质量与安全、保护专利权等竞争促进方面的作用,能否构成反垄断责任的豁免。 专精特新小巨人遴选培育政策的专利效应研究 张米尔、任腾飞、黄思婷在《中国软科学》2023年第5期撰文指出,专精特新企业在产业链中占据重要位置,竞争优势建立在长期深耕和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发明专利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2019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遴选培育政策启动,标志着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被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发明专利长期是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短板,政策实施对发明专利的影响是评价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方面,亟待开展深入的实证研究。为此,收集相关企业专利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方法分析政策效果;研究结果表明,政策实施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产生促进作用,而且对离散型、专利密集型产业促进更为显著;但囿于规模实力和创新资源,“小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偏低。因此,有必要推进“小巨人”的遴选培育,强化入选企业的后续考核,持续支持“小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商业化中隐性知识共享动态演化博弈研究 杨湘浩、叶旭、刘云等在《科研管理》2023年第6期撰文指出,加强专利商业化中隐性知识共享,对挖掘我国专利价值潜力,加快我国从专利大国转向专利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主体有限理性的”基础上,选取发明人积极性、企业接受能力、信誉效应和两阶段付款合同等关键影响变量,构建了发明人、企业、专利中介的多方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并应用复制动态方程和MATLAB软件仿真,探讨上述因素对专利商业化中隐性知识共享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发明人积极性与企业知识接受能力相匹配时,有助于专利商业化中隐性知识共享,尤其是高积极性和高知识接受能力匹配;完善的市场信誉评价体系能够促进专利商业化中隐性知识共享;同时两阶段合同中不同的阶段付款比例也对专利商业化中隐性知识共享产生重要影响。 论商标保护民刑之间的衔接 刘铁光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撰文指出,商标保护民刑之间的脱节表现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犯罪、民刑之间的责任“倒挂”以及刑法不规制的商标侵权被变相地纳入刑法规制,使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成为一种“口袋罪”。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商标犯罪的认定中,或是忽略了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或是认为任意类型的商标侵权均可成为商标犯罪的成立前提,或是忽略了所侵犯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商标保护民刑之间衔接的基本准则应当是,商标犯罪的成立应以“双相同”商标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商标犯罪的认定应贯彻商标法对囤积商标的治理精神。为此,应以商标侵权抗辩与商标使用为过滤规则,判定是否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成立前提的“双相同”商标侵权;排除未用于“双相同”商标侵权的行为成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囤积商标侵权的场合,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知识产权丨知识产权案件十个经典案例及典型意义

一、“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是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对话,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的专利。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本专利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进行互动的游戏功能,符合专利法对充分公开的要求,故维持本专利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授权历史档案,智臻公司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限定的游戏功能,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决定。智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中的游戏服务器特征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就可以实现相关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国计算机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专利。“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判断作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不仅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也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人能否对有关技术方案享有独占权。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充分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同时,助力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 二、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1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系列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四、“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赛芯公司认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不清晰,不应得到保护;不能以芯片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且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公开布图设计的内容为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时,应当对其独创性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是否具备独创性。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判决厘清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具体指引,有力地维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使命担当。 五、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刑民交叉案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宋祖兴与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大西洋公司认为,宋祖兴向案外人武汉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谷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并披露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祖兴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经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员工)涉嫌损害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恒瑞谷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不涉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宋祖兴无关,故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宋祖兴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对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的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预决事实,也不应直接据此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本案,并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通过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标准,促进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意义。 六、OPPO“禁诉令”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OPPO公司)应夏普株式会社要求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谈判过程中,夏普株式会社在域外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OPPO公司认为,夏普株式会社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同时,鉴于夏普株式会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胁迫其进行谈判,OPPO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 万元。在一审法院发出“禁诉令”后7小时,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OPPO公司下达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一审法院围绕“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进行了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夏普株式会社无条件撤回了本案中的复议申请和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反禁诉令”,同时表示将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颁发全球“禁诉令”、成功化解“反禁诉令”,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七、“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张威将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同时,张威还创作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后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公司)签订了分成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游戏的著作权人是吉乾公司。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游戏属于大型游戏,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进行判断,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游戏所使用文字的比重时,可以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吉乾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手机游戏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认定问题。首次通过对游戏软件资源库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的方式,确定侵权游戏利用他人作品独创性内容的比重,提高了审判效率、拓宽了审理思路,是维护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涉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新问题的鲜活司法实践。 八、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开发运营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个人微信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主要为个人微信用户的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腾讯公司向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微信平台的数据权益,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方对于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享有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腾讯公司基于数据资源整体获得的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两被告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判断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相关方的利益,合理划分了各类数据权益的权属及边界,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也为防止数据垄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纠纷案 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壹佰公司)曾三次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送《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求书》,要求就音集协管理的相关曲目,直接与其签订使用合同。音集协复函均未同意,并要求其与案外人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沟通相关事宜。欢唱壹佰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音集协通过与天合公司合作的方式对其集体管理的音像制品或作品曲库系统进行授权签约,因天合公司提出不合理的签约条件导致双方协商无果,而音集协三次拒绝与欢唱壹佰公司直接签约。前述行为系将音集协这一非盈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天合公司商业性集体管理的捆绑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音集协目前是该相关市场中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其获得授权管理的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具有明显的数量和规模优势,从而在KTV经营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故应当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根据现有证据,音集协与天合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天合公司并非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音集协所指定的第三方经营者,尚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欢唱壹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机制、收费方式等诸多热点问题。判决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厘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回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践需求。本案判决积极倡导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有效保护权利人及各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十、“乐高”侵犯著作权罪案 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介绍】“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销售。李海鹏指使杜志豪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前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海鹏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3875件。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品牌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本案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海鹏伙同闫龙军、张涛、王沛圳、吕沛丰、王瑞河、余克彬、李恒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杜志豪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主犯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对八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

关于公开征集第一批安徽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文件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对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促进作用,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拟开展第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政府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征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技术方面专家。重点征集长期关注研究并致力为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贡献力量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发展方向、具有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 二、专家职责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承担或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研究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纠纷调解等工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出技术或者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知识产权调查研究,为重大经贸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与指导,为我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工作建议、解决方案;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专家指导意见; (四)为国内外知识产权检索分析、项目开展、分析预警等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专家支持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专家应当根据专家库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提供服务,如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提供智力服务或服务质量难以达到工作要求,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解除聘任。专家也可以自愿退出专家库。确需退出的专家,不再列入专家库。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责任心; 2.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4.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遵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要求; 5.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知识产权法律类、知识产权实务类、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类等四种专家类型。入库专家需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精通所属技术领域或行业知识,了解熟悉技术最新发展动态,还需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知识产权法律类 (1)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或相关实务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律师资格或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双证的申请人员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限制; (2)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或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3年以上; (3)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工作5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有作为负责人承办较大型知识产权法律案件经历的优先。 2.知识产权实务类 (1)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学术研究、技术研发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2)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经所在单位推荐业务能力特别突出者; (3)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技术、政策,拥有丰富理论和经验,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价值评估、质押融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或科技创投基金、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等金融产品设计,拥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熟悉科技、知识产权项目实施流程,具有5年以上项目评审经验。 3. 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类 (1)高校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 (2)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工作5年以上; (3)企业技术专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 (4)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国家、地方专利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类 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 从事海外知识产权代理、诉讼、仲裁、布局、贸易调查、风险预警、纠纷应对等方面工作累计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应对知识产权相关调查、诉讼、展会纠纷、海关执法实践经验。 四、申报事宜 本次征集主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个人自荐的,应承诺申请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公示。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 (二)申报材料 1.《安徽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扫描件; 3.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扫描件; 4.专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如专业技术职称、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事务处理相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明等)扫描件; 5.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所获奖励、荣誉证明、论文、研究成果说明或相关资质佐证材料扫描件; 6.已受聘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的,只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受聘证书,即可直接入选。 7.其他有关材料。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书记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分重要论述,一起学习。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 ——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19年4月26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2017年7月17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中国将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2019年11月5日,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强制技术转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019年4月26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018年5月28日,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 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017年7月17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 要实施好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2021年11月19日,出席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时的讲话 中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致力于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协作,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加强国际科技交流,积极参与全球创新网络,共同推进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塑造科技向善理念,完善全球科技治理,更好增进人类福祉。 ——2021年9月24日,向2021中关村论坛视频致贺 中国将加大科技投入,狠抓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 ——2021年1月25日,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各国应该加强创新合作,推动科技同经济深度融合,加强创新成果共享,努力打破制约知识、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流动的壁垒,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让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为了更好运用知识的创造以造福人类,我们应该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搞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 ——2019年11月5日,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不是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我们应该共同探讨建立面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政策制度体系,营造国际合作环境,让科技创新成果为更多国家和人民所及、所享、所用。 ——2018年11月17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 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活力 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021年10月30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 我们将不断提高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让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涌流。 ——2020年11月19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对话会上的主旨演讲 要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 ——2020年10月14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要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得益于改革开放,将坚定不移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鼓励公平竞争,主动扩大进口。 ——2018年11月30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三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 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金融、财税、国际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环境,优化市场环境,更好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要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018年4月20日,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合作 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

事关知识产权,发布会权威消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8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介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此次细则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次的修改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维护专利制度的一致性、稳定性。三是与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积极落实国际条约义务、进一步融入国际规则。 具体而言,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三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加强与海牙协定的衔接。 围绕知识产权赋能民营制造业发展,采取了哪些措施?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知识产权赋能民营制造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扩大民营制造业领域投资,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加强技术赋能,帮助民营企业找到好的投资项目。 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民营企业精准对接,加强专利技术供给,帮助企业开发新的产品,增强在制造业领域投资的信心。去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22个省份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已达成许可近万项。目前还在进一步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盘活存量专利,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按照制造业产业细分领域向民营企业匹配推送专利技术,促成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移转化。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民营企业敢于投资。 面向民营企业建立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制造,再到市场经营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让民营企业敢于投资、安心经营。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和维权援助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全国布局建设了103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涵盖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多个制造业领域,备案企业超过12万家。 三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与国有大型银行密切合作,协调推出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民营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4950.3亿元,同比增长52.9%。其中,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性质押项目占71.6%,惠及中小企业1.8万家,同比增长41.7%。 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强化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一是持续加强立法修法,强化法治保障。及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填补知识产权立法空白,细化各项制度规定。特别是加快建立面向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开辟产业发展新赛道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二是提升审查质量效率,加强源头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授权的及时性和权利的稳定性,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基础。 三是促进工作衔接配合,加强协同保护。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执行一致,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既发挥好行政保护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又发挥好司法保护权威性、终局性作用。 四是压实各方保护责任,强化社会共治。引导行业和企业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责任,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五是适应侵权新的特点,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一体推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推动国内国外同等保护。 目前,围绕加强全链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强化整体设计,完善大保护工作格局,进一步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助力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哪些工作? 一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顺利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审查政策标准持续完善。 二是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到480.5万件、4512.2万件;2022年著作权年登记量达635.3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排名达到第12位,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三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持续加强。制定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专利开放许可等制度加快落地。专利密集型产业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44%、7.41%,有力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建立高标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布局建设了103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启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五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专利、商标电子申请率均超99%,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实现网上办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实现“应开放尽开放”。 六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设立中国办事处和上海仲裁与调解中心,合作建设10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持续深化“一带一路”、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中国-中亚、中非等多双边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履约。 如何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多元化、服务智能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对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系统的整合、优化、升级,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多元化、服务智能化。 一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系列智慧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基本建成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为枢纽,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欧盟商标查询系统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等为主要载体的“1+N”模式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截至目前,公共服务网访问量累计已达1110万次。 二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便利化水平。在国务院客户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知识产权”主题服务,实现专利公布公告、商标公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等信息“掌上查”,累计提供服务170万次。 三是顺利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立项工作。 四是统筹指导地方集约化建设知识产权数字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哪些地方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地方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以及深圳8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已累计向经营主体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超过2000份。各试点地方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已超过11亿元。上海、广东等地方知识产权局还与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实现协同保护。

合肥市知识产权专题工作会召开

合肥市知识产权专题工作会召开 为盘点2023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前谋划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11月20日下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一级调研员潘守银主持召开市知识产权专题工作会议。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斌丰,市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综合规划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知识产权大队参加会议。 会上,部分单位汇报了2023年工作推进情况,对当前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2024年工作思路。 许斌丰针对商业秘密鉴定机构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省政府督查激励、知识产权大厦效能升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潘守银对2023年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就下一阶段及2024年度工作认真统筹全面谋划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学思想、强党性”强化担当。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学以致用,学以增智,包容创新,服务发展,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二批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二是“补短板、强弱项”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上下一盘棋,协同配合、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各项考核任务,确保年度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三是“一体系,一中心”提质增效。要认真做好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终期绩效验收准备工作,高质量搭建好合肥知识产权的“四梁八柱”,紧紧围绕创新法务区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的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产业的要求,统筹好产业增设、人员招引、培训等工作,加快将合肥保护中心建成全力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在一体系一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不断推进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质升级。四是“建设好、运用好”两个示范。利用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契机,对照两个示范建设的任务要求,着力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加大知识产权金融供给规模和水平,加快推进商业秘密鉴定机构设立与区块链存证平台引进,加快出台《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赋予合肥市知识产权工作更多内涵,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2023年合肥市知识产权工作成绩 今年以来,合肥市先后获批全国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和全国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创新创造量质齐升。2023年1-9月合肥市专利授权44607件;发明专利授权11595件,同比增长19.08%,预计全年发明专利授权将突破1.5万件。截至2023年9月,全市拥有有效发明64497件,同比增长25.10%,占全省有效发明总数38.88%。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68.1,同比增长25.0%。近两年合肥市连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3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项,获金奖总数达到7项。在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中,获中国专利银奖3项、优秀奖13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3项,单届总获奖项目数为参评中国专利奖以来最多。今年以来,推广应用专利导航成果45项。 运用效益着力提高。调整政策支持,将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纳入市财政重点支持项目。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兑现工作,今年累计审核超过1500个主体2000个项目,预计全年拨付奖补资金将达7000万元。先后发行四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助力创新主体融资5.315亿元。落地全省首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先后助力5家企业融资3450万元。 全链条保护持续加强。持续开展“铁拳”“蓝天”等执法行动,今年前三季度清理非正常专利申请9000余件。建成合肥市食药环知联合执法中心,侦破相关刑事案件146起,采取强制措施470人,涉案价值2亿元。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积极引入刑事、行政法官参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今年前三季度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06件。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以来,已完成主体备案1639家、代理机构注册625家;已为全市967家创新主体的6511件专利申请提供了预审服务,共计3950件专利快速获得授权,平均授权周期三个月以内。2023年1-9月份,共计有2536件专利申请通过预审后获得授权,其中发明专利获得授权2392件,占全市1-9月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11595件的20.6%,助力全市发明专利授权总量提升近30%。 管理能力日臻完善。国家优势示范企业达94家、44家,今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209家。组织70余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合肥波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产生基于 ISO 56005 的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报告。 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启用运营1万㎡知识产权大厦,遴选入驻近30家全国、全省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商标受理、专利代办、业务咨询、知识产权维权等职能窗口,打造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建成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16家,商标品牌指导站近百家,(志愿)服务工作站4家;实现“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5家)+国家知识产权高校信息服务中心(1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1家)”布局,打造多层次、全覆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

知识产权如何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起关注这场论坛|记者在现场

如何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双向融合,大力发展“新制造”,聚力打造智能制造生态圈?9月21日,以“知识产权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23世界制造业大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论坛在合肥举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廖涛、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单向前出席并致辞,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主持论坛开幕式。 此届论坛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办,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办,论坛通过成果发布、主题演讲、嘉宾讲坛等形式,邀请政府主管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海内外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共同探讨知识产权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支持制造业全面创新发展的方法路径。 在成果发布环节,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程胤发布了第十届安徽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第十届安徽省专利奖共评出专利金奖20项、银奖30项、优秀奖235项,外观设计金奖3项、银奖5项、优秀奖7项。多项获奖专利通过展板在论坛活动现场得到展示。 论坛活动现场展示的第十届安徽省专利奖获奖企业风采 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吴建中发布了《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专利现状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在智能成套装备领域,安徽拖拉机、色选机、制茶设备专利申请量居全国首位,在现代工程机械领域,安徽工业车辆(叉车)专利申请量2151件,占世界总量的一半。报告根据安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专利现状,研究提出了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等对策建议,为安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依据。 吴建中在发布《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专利现状分析报告》 业内专家学者在论坛上就知识产权和制造业发展发表真知灼见。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正重塑世界科技竞争的格局,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科技创新,比任何时候都需要重视知识产权,我们要以知识产权贯穿创新链,立足研发、转化和价值创造全链条,聚焦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做强专利池,强大标准库,在关键领域打造具有各方面能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总院院长彭寿道出了知识产权对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性。 关于构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成员白剑锋表示,数据产权的基本权能是阻止他人以未经许可且以非行业惯例的方式获取受保护的数据,建议将数据产权归入知识产权框架内,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类型的一种。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的定位是为国家技术研究和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对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宋伟表示,希望未来能够实现从知识产权数据到智能的跨越,探索筹建知识产权数据智能联合实验室,让知识产权数据和服务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在主题演讲环节,9位主题演讲嘉宾,围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优化创新环境”3个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而在嘉宾讲坛环节,6位嘉宾围绕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满足创新主体需要、规范行业秩序等主题建言献策。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释义及类别 Definitions and Categories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商业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简单来说,是指创作者基于智力成果在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其英文名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即日常所称的“IP”。 常见的三大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但知识产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划分的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四大特征 Four Characteristics 1、无形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的作品、商誉或创造发明等客体,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无形性也可称为非物质性。 一般获得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另外,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举例来说,我们所购得某位作家的出版书籍,该作家的出版书籍可以拆分为两类客体: ①出版书籍的有形物质载体——物权的客体; ②出版书籍中的文字内容——著作权的客体 我们购买出版书籍后获得的是所有权,但并未取得出版书籍中的著作权,所以不可私自对其进行复制、发行等。 2、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其依法取得的地域内受法律保护,除非有明确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定权利,还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中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与本国各项法律规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简单理解,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仅在中国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在日本注册商标权,那么该商标权仅在日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将自行终止,相关的智力成果将被纳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利用的公共资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都为10年,其中商标权可以申请延续。 著作权(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著作权(法人作品、视听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无时间限制。 4、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独有,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知识产权专有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作用 Function 知识产权与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知识产权的利用主要包括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 在我国鼓励创新的大市场背景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企业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还能规范企业管理、培养专业高效队伍、防范经营风险等。 如何查询企业的知识产权? 若想确认某企业的商标、专利等信息,可在企通查pc端【知识产权】板块中选择筛选条件查询;也可直接在检索栏中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名称”或“作品名称”等关键词。 此外,还可在企通查pc端核验【网站备案】信息与所查询的知识产权主体是否一致,确定主体真实性。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进行网站备案不能使用国内服务器作为网站空间。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站备案是为了防止网站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

年底进项票不够用怎么办?这四类普票都能抵扣!最高1%抵9%!你一定要知道!

进项票不够用?普票能抵扣吗?最高能抵扣到9%?一起来看看! 01 为什么会缺进项票? 会有哪些危害? 很多企业都有年底盘账的习惯。比较尴尬的是,多数情况下,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普遍会遇到缺进项、缺成本票等情况,从而引起账面上利润虚高、税务成本增加等问题。 为什么会缺进项票 为什么企业会出现进项票不够呢?一般有四种原因: ⭐1.不主动索取发票 很多老板在企业经营运营的过程中,没有发票管理意识,不主动索取发票。 ⭐2.未开对应足额的发票 有些上游供应商在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收了相应的款项后,不给企业开对应足额的发票 ⭐3.忽视供应商的性质 很多老板急于成交,却忽视了供应商的性质,比如废旧物资行业、建筑行业、砂石行业等行业,由于其上游供应商多为散户,导致进项发票难以取得。 ⭐4.业务流程不健全 如果公司业务流程管理不健全,由于进项票来源比较广泛,再加上企业的业务流程不规范或是有欠缺,那就很难找到是哪个环节导致的缺进项票。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没有进项票,开出去的销项票就要全额交税了,按税法规定,进项需要认证,认证时间是不能往前改的,以后进来的进项票只是抵以后的税了。 02 四类能抵扣进项 的普通发票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缺少进项票,就会多缴纳不少税。 该怎么提前预防呢?可以从这五点来: ⭐1.严格企业管理措施 树立正确的发票管理意识,支出相应的费用和资金,要主动去索要发票。 不能因为金额小就懒得索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正所谓积少成多,一年下来也是不少的一笔。 ⭐2.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不要因为价格便宜和一些不能开具增值税进项票或者不愿开具进项票的供应商合作,这样不仅多交增值税,而且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也不能为了不缴增值税,在销售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3.改变业务模式 不同的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从事仓库租赁服务业务的公司,如果仅仅提供仓库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业务,税率是9%,可如果提供仓库租赁的同时提供管理人员,则业务就变成了仓库服务,税率就是6%。 ⭐4.合理外包 可以将一些非主营业务进行合理的业务外包。如果公司某一部分业务难以为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就会导致公司税务成本过高,如果是公司的非核心业务,可以分包出去,通过承包方给企业开具发票,来缓解企业自身缺票问题。 ⭐5.改变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符合相关条件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计税方法。 另外,还有四种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能抵扣进项的普票 01 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日常工作中能常见到的通行费发票就两种,一种是纸质的通行费发票,一种是通行费电子发票。 02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是指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自己给自己开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也管控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03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发票左上角没有“收购”二字。 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一定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04 旅客运输费发票 旅客运输费发票,主要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三类: 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16市!首批安徽省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注册申请时间流程和条件说明

​安徽省16市注意,首批安徽省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注册申请时间流程和条件说明整理如下,此次包括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等地申请情况整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一、首批备案申请时间 2023年9月18日一2023年10月7日 二、申请主体备案 (一)申请主体的备案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安徽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产业领域一致,并具有研发经费投入和自主研发能力;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三年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主体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主体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2);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  《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附件3); 4、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备案流程 安徽保护中心对申请主体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布。 三、代理机构注册 (一)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2、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06号)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未被相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纳入违法失信名单。 (二)代理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附件3);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4、《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附件4); 5、  《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附件5); 6、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注册流程 安徽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注册成功。 四、申请方式 在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提交 五、注意事项 (一)首批备案及注册结束后,安徽保护中心将根据建设要求长期开展备案及注册申请审核上报工作,并按规定公布名单。 (二)安徽保护中心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以及导航运用均为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