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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服务

行业观察 | 绵阳市成立“首贷续贷服务中心”

11月30日,绵阳市“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在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运行。 据了解,绵阳市首贷续贷服务中心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联合绵阳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绵阳分行共同设立,旨在打通信贷政策落地、服务企业群众“最后一公里”,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更好获得首贷、续贷金融支持,切实提高资金供需衔接效率,增强金融服务质效,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 绵阳市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通过统一场所集中办公的方式,开设专门服务窗口,由市内17家银行机构指派专人轮值入驻,绵阳市商业银行日常协管,综合运用“线下窗口+线上平台”模式,现场提供首贷、续贷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产品推介、受理转办等服务。企业可通过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了解各家银行机构信贷产品,筛选适合的银行机构进行首贷续贷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全流程跟踪企业诉求办理进度,督促承办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多层次、高效率首贷、续贷融资服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局长李弘表示,将立足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入驻银行机构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企业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为更多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真正把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打造成为金融政策“集散地”、金融服务“示范点”和科技创新“试验田”,为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贡献金融力量。

“保本”理财收入莫误认为不征税收入 应按贷款服务交税

最近,深圳税务部门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部分企业对于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未能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企业财务费用为大额负数 A公司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注册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新兴产业项目。税务干部日前在走访该企业时发现,其2023年第三季度预计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8万元,财务费用为-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为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起税务干部的关注。 A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先生介绍,由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便购买了一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以期获得收益。该收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处理,预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政策分析:“保本”理财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当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之和,大于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时,那么财务费用的数据是负数;反之则为正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了大额理财产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远大于支出,造成了财务费用为负数。经查看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A公司该笔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最终,经税务干部详细辅导,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相应增值税,同时表示将依法依规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控提醒:注意甄别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据了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负数,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大大高于银行借款余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存款的利率远小于银行借款和公司债券的利率,但由于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仍会导致企业的财务费用为负数,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刚刚上市或配股的公司中;二是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尤其是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收取利息或手续费计入利息收入,高额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相抵后导致财务费用为负数;第三种常见原因是,企业持有大量外币,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获得巨额的汇兑收益,收益大于支出从而导致财务费用为负数。 A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后,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按照单一业务来缴纳的,而是所有业务汇总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缴纳税款。有的企业可能汇算清缴利润总额为正数,但是经过纳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不需要缴税。 就增值税而言,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应当注意区分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对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企业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由于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提前转让理财产品,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若按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如果到年末还是有负差,那么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可以供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不仅有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建议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厘清理财产品的不同类型,切实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切勿将不同理财产品混淆并盲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按贷款服务缴税!

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按贷款服务缴税 最近,深圳税务部门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部分企业对于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未能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企业财务费用为大额负数 A公司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注册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新兴产业项目。税务干部日前在走访该企业时发现,其2023年第三季度预计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8万元,财务费用为-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为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起税务干部的关注。 A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先生介绍,由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便购买了一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以期获得收益。该收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处理,预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政策分析:“保本”理财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当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之和,大于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时,那么财务费用的数据是负数;反之则为正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了大额理财产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远大于支出,造成了财务费用为负数。经查看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A公司该笔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最终,经税务干部详细辅导,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相应增值税,同时表示将依法依规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控提醒:注意甄别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据了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负数,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大大高于银行借款余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存款的利率远小于银行借款和公司债券的利率,但由于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仍会导致企业的财务费用为负数,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刚刚上市或配股的公司中;二是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尤其是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收取利息或手续费计入利息收入,高额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相抵后导致财务费用为负数;第三种常见原因是,企业持有大量外币,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获得巨额的汇兑收益,收益大于支出从而导致财务费用为负数。 A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后,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按照单一业务来缴纳的,而是所有业务汇总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缴纳税款。有的企业可能汇算清缴利润总额为正数,但是经过纳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不需要缴税。 就增值税而言,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应当注意区分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对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企业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由于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提前转让理财产品,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若按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如果到年末还是有负差,那么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可以供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不仅有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建议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厘清理财产品的不同类型,切实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切勿将不同理财产品混淆并盲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强化信贷服务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在新一轮“疫情”防控以来,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与全市银行机构讲政治、顾大局、不等不靠、主动作为,通过发放专项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和搭建“离柜银行”等各种应急手段,强化“抗疫”信贷服务,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满足防疫资金需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金融服务稳定畅通。 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做好信贷服务 面对严峻挑战,人民银行四平市中支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平市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服务工作的通知》,对防疫资金结算、信贷支持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银行机构为防疫保供领域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要全力满足重点医疗、疫苗、消杀品生产等疫情防控企业和商超、“菜篮子”产品供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主体的信贷需求,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审批、快速放款。加大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住宿餐饮等接触性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春耕备耕的金融支地力度,全力保障粮食和农产品生产,确保不误农时、不误农事。采取电话和线上督导方式,对全市11家银行机构信贷服务情况逐行调查,要求克服困难,加大信贷投放。 发挥应急保障作用,紧急信贷保生产 自四平市实施静态管理以来,全市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引领下,迅速行动,发挥资金在应急保障中的作用,共发放信贷6.2亿元,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 四平市农业银行支持抗疫扎实有力、金融服务优质高效。在一周时间内,该行累计发放贷款2.7亿元,占年初以来发放贷款总量的46%。某发电有限公司是装机容量超百万千瓦的特大型火力发电厂,是东北电网主力发电厂之一。农行四平分行了解到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生产用煤不足急需贷款情况后,立即与该公司沟通,并与上级行联系,为保证电力供应,经省、市、县三级行联动协作,第一时间贷款审查、审批通过。成功为该公司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 四平市工商银行启动应急预案,为疫情防控小微企业成功办理贷款270万元、办理续贷1笔1000万元、办理展期1笔150万元、申请办理续贷8笔共计1235.1万元。还有2笔、600万元普惠贷款将在近日发放。 四平市农业发展银行在四平市实行主城区静态办公后,立即组织摸排询问贷款企业是否有融资需求。当日协调省行为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放粮油购销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解决了企业收粮用款的燃眉之急,确保企业生产医用酒精原材料充足。 交通银行四平市分行为四平市某医院的到期贷款5200万元办理了延期还贷,缓解了企业的还款压力。  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  “让民生有速度”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切实履行国有大行的社会责任,在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督导下,工商银行四平分行开通绿色通道,持续保障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存量客户续贷工作,做到“疫情不见面,服务不断线”,全力保障春耕备耕,可线上申请“耕耘贷”贷款,不误农时农事。 吉林银行四平铁东支行接到市急救中心求助,由于目前疫情越发紧张,急需缴纳救护车车辆购置税,吉林银行立即开通绿色通道,成功为市急救中心缴纳车辆购置税,得到市急救中心的高度赞扬和认可,保证了疫情防控专用车辆的顺畅使用。 不误农时,支持备耕有强度。针对疫情入村困难实际情况,四平市农业银行第一时间制定极简版远程操作流程,推广手机远程视频建档等方式收集农户贷款资料,提高办贷效率,确保不误农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设置宽限期、办理展期,继续执行原贷款优惠利率。截至三月中旬,累计投放农户贷款2.4亿元,其中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已投放农户备春耕贷款3,600万元。 创新线上金融产品, 稳企业保就业 针对城市静态管理等情况,为满足企业信贷需求,人民银行四平市中支联合四平市金融办,汇集了全市11家银行机构的32种信贷产品,发布在“吉企银通”融资平台上,方便企业与银行机构对接,同时制作《四平市金融机构疫情期间信贷产品汇编》,通过微信传达到市场主体。 其中,四平市农业银行适时启动“复业胜疫贷”线上申贷平台,为某包装厂、某风机厂和环保、市政企业办理线上小企业贷款2,750万元,以“数字化金融产品+微信申贷通道+减免降补服优惠”组合拳,全力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针对个人客户,特别是贵宾客户,依托开展掌银、数字化工具,开展“线上亮身份”“线上送关怀”“线上善提醒”“线上巧推荐”等行动,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办理业务,在特殊时期,真正体验到便捷的数字化金融服务。自本轮疫情发生以来,该行数字化销量已达6,900万元。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以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大行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督导全市金融服务不停摆、不减速,无疑是给全市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也为疫情防控提供更为坚实的金融保障

深圳公积金贷款服务荣获“2022数字政府创新成果与实践案例”

深圳公积金贷款服务荣获 “2022数字政府创新成果与实践案例”   近日,由中国信息协会主办的“2022数字政府论坛”在北京召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积金贷款服务”凭借新技术赋能贷款业务的创新示范作用,在全国众多参选案例中脱颖而出,荣获“2022数字政府创新成果与实践案例”,成为公积金行业内首次入选案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服务,是深入推进数字政府“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的积极举措。此项服务以解决缴存职工切实关注问题为导向,依托区块链、大数据、数字签名等技术重塑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审批模式。在全新智能审批模式下,职工只需通过手机端填报7项基本信息用时5分钟即可实现贷款申报、审批的全流程网办及贷款进度查询。职工公积金贷款所需的房屋交易、婚姻、户籍等必要信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一键获取、实时校验、自动审批,进一步精简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其中材料精炼率达90%,业务办理压缩时限达95%以上。同时通过区块链技术运用,保障了政政、政银数据交互的全流程可视和使用防篡改,更好做到贷款风险管控。 这项业务创新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接房屋交易管理业务后的首个双业务融合项目。自承接新职能以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快推进房屋交易+公积金业务“双轮驱动”,从业务及数据层面深度融合,同时,与市政数局、人社、民政、人行、银行等多部门建立深度合作关系,从职工需求端出发,重新设计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聚焦全流程用户体验,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整合,激活数据价值,以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自2022年4月上线以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与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实现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事项合作,并顺利发放贷款。 从“纸间”向“指间”,技术赋能助力公积金服务增速提效。接下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以新技术为支撑打造泛在、智联的公积金服务,为深圳打造“住有宜居”民生幸福标杆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按贷款服务缴税

最近,深圳税务部门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部分企业对于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未能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企业财务费用为大额负数 A公司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注册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新兴产业项目。税务干部日前在走访该企业时发现,其2023年第三季度预计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8万元,财务费用为-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为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起税务干部的关注。 A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先生介绍,由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便购买了一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以期获得收益。该收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处理,预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政策分析:“保本”理财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当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之和,大于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时,那么财务费用的数据是负数;反之则为正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了大额理财产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远大于支出,造成了财务费用为负数。经查看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A公司该笔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最终,经税务干部详细辅导,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相应增值税,同时表示将依法依规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控提醒:注意甄别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据了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负数,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大大高于银行借款余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存款的利率远小于银行借款和公司债券的利率,但由于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仍会导致企业的财务费用为负数,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刚刚上市或配股的公司中;二是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尤其是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收取利息或手续费计入利息收入,高额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相抵后导致财务费用为负数;第三种常见原因是,企业持有大量外币,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获得巨额的汇兑收益,收益大于支出从而导致财务费用为负数。 A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后,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按照单一业务来缴纳的,而是所有业务汇总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缴纳税款。有的企业可能汇算清缴利润总额为正数,但是经过纳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不需要缴税。 就增值税而言,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应当注意区分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对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企业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由于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提前转让理财产品,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若按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如果到年末还是有负差,那么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可以供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不仅有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建议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厘清理财产品的不同类型,切实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切勿将不同理财产品混淆并盲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市公积金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四举措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事项好办易办

一是贷款受理全城办。公积金贷款窗口已入驻市级、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等5个政务中心,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办理地点及贷款银行。二是贷后业务网上办。公积金网上大厅已开通贷款信息查询、还款账户变更、提前还款、打印结清证明等多项服务,实现贷后业务“随时可办、异地可办”。今年以来,借款人网上办理还款账户变更15笔、提前结清贷款168笔、部分提前还款142笔。三是解除抵押帮忙办。抵押权人为银行的贷款,借款人结清后无需前往贷款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押手续,均由中心协调贷款银行办理后电话告知职工,解决借款人自行办理“解押难”问题。今年已为413户结清贷款家庭办理贷款抵押注销业务。四是异地贷款一地办。异地缴存人在攀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通过“跨省通办”“川渝通办”专窗打印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无需回到缴存地办理;在成都设立攀枝花市异地公积金贷款受理点,避免“两地跑”“折返跑”。今年以来,共向95户异地缴存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3672万元,贷款金额同比增长18.8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再修订,专家建议支持消金公司开展二手车贷款服务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等及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其中,《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引起业界普遍关注。 与银行错位竞争 互补发展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并在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迎来再次修订。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使制度办法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在促消费、扩内需中贡献力量。” 经记者梳理,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分为5章,共计39条。2013年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 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董希淼认为,“2009年启动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3年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推动了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认为,“相比十年前,当前消费金融行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金融行业告别了高速增长期,行业内部加速分化、竞争加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行业定位进行再审视,在保留原有促进消费升级的定位基础上,重新梳理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错位竞争、互补发展问题。” 专家建议 取消二手车场景限制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为恢复和扩大消费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上半年业绩情况来看。头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尾部中小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分化明显,尾部中小机构在行业竞争中仍面临一定发展难题。 对于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董希淼建议,第一,建议适当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和用途限制,支持错位服务、有序竞争,填补市场和客户金融需求的空白。第二,建议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客群。从金融供给看,消费金融公司因受到消费贷款与经营贷款边界模糊的限制,均难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导致多数个体工商户转向成本更高和催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第三,建议取消二手车场景限制,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贷款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客群特点,与二手车市场客群和新市民群体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如果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贷款服务,与汽车金融公司形成错位服务的格局,会实现多方共赢。 薛洪言建议,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基于新市民的金融创新或对创业群体的支持以及围绕住房保障、职业教育等领域的增量拓展等。

多措并举促中心贷款服务再升级

为及时解答企业在公积金政策方面的疑问,除开展传统的上门政策宣讲外,科室工作人员还建立了开发企业微信交流群,及时在群内发布公积金贷款需要注意事项的提示,并对开发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线上解答,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始终提供贴心服务。 中心始终着力于解决开发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市本级取消了期房保证金制度,对期房贷款不再向开发企业收取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并对满足条件的开发企业加大了保证金清退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对于期房准入,则采用多头并进,缺件受理的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让开发企业尽快通过准入审核,及时展开公积金贷款业务。仅今年上半年,就已完成29个楼盘准入项目。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优化服务环境。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一窗通办”“一表申请”“一套材料”等改革举措,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办事“零跑腿”。持续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企业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今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150万件,办结率99.9%,群众满意率99.7%。 二是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推行“标准地”“标准房”和“标准厂房”,为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服务。全市已建成标准厂房340万平方米,基本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实施“一企一档”服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为企业精准提供政策服务。今年以来,全市共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1200余次,办理融资贷款1517笔,共计56427.5万元,分别占全市发放贷款笔数的46.95%、占发放金额的49.09%。 三是优化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今年以来,全市共落实各类财政支持政策110余项,涉及资金130亿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今年以来,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同比增长10.2%。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企业至上”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这种无息借款行为,须按贷款服务缴纳税款!

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已经比较普遍。只要不违反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签订无息借贷合同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企业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未按期缴纳税款、处理相关涉税业务,存在系列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2001年设立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筑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税务人员在检查A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存在较大数额的长期挂账,存在资金往来拆借或少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通过与A公司财务人员多次谈话沟通,并对A公司有关往来款台账、工程项目台账等资料一一核查,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一方面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将所贷资金无偿借给了四家公司使用,A公司与这四家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也未按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经检查核实,A公司为非集团内部公司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没有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将相应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方面,A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服务,须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这意味着,对A公司来说,即使没有向四家公司收取利息,也要按照提供贷款服务,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A公司实际并未收取利息,其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来说,应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具体到贷款服务,通常来说,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为其他公司提供无息贷款,是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应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费风险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针对其无息借款作视同销售处理,少缴了增值税。这意味着,该公司同时少缴纳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附加税费,我国目前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可以在合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风险 现行税收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企业间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像A公司这样,取得银行借款后将资金转借给其他非关联企业时,A公司承担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八款明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案例中,A公司将银行借款免息借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而没有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其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无息借款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扣除,存在税务风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最终,经税务人员辅导,并对资金借贷情况进行详细梳理,A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增利息收入150.96万元,按规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合计35.82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提醒企业纳税人,企业在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时,应掌握相关涉税政策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同时,企业在对外提供无偿贷款时,应重视税费负担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