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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度上海法院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以下简称白皮书)、2018-2022年度上海法院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以下简称涉供应链白皮书),并发布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小供注意到,涉供应链白皮书披露了近几年上海法院审理供应链金融相关案件的情况,代表性强,值得借鉴。 全文如下: 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 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 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 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近年来, 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速度较快, 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加速创新发展, 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变革下的 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交易模式及涉及的产业链条日趋丰富。 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围绕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基于交易过程向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供应链  金融实施法治化治理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以应收账款融资为核心内容的新型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的行业形态、交易模式仍处于变化发展之中,风险逐步暴露,与供应链金融有关的纠纷进入诉讼通道,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防范问题亟待深入分析和研究解决。现将2018-2022 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做如下通报。 01 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审判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涨幅趋于平缓。 供应链金融为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伴随着供应链金融的急速发展,部分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所谓“供应链金融”也逐步出现,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近几年来,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违约事件不断增多,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不断涌入法院。2018 至 2022 年上海法院一审审结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分别为 6,165 件、12,375 件、19,509 件、25,185 件、25,489 件,从 2020 年起上涨幅度逐渐趋缓 二是,案件标的金额总体上涨,平均标的金额相对平稳。 五年来,上海法院审结的涉供应链金融纠纷一审案件标的总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标的总金额从2018年的 95.30 亿元增至2022年307.84亿元,涨幅为223.02%(图二)。通过分析案件平均标的金额可以发现, 近几年此类案件的平 均标的金额总体上相对平稳, 2018 年至 2022年案件平均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154.64 万元、240.14万元、104.12万元、107.49 万元、120.79 万元(图三)。

国企供应链公司最大的风险,不是业务风险,是领导风险!

国企供应链公司风险有很多,包括业务上下游的主体风险、物流风险、价格风险,当然还包括宏观的政策风险等等。 每个公司,每位员工,也都是不余遗力的想尽各种办法和工具、整个各种资源,来防范业务中的风险。 但是这些方法和工具,在领导面前,很容易,完全失效。 国企供应链公司,如果出现大的风险,极大概率是这个公司的高层出现了道德风险。 中国铁物、天津物产、上海电气、、、、、 因为普通员工即使出现道德风险,也是小风险。 业务风险,如果方法和工具使用得当,只要你不傻(装傻除外),大概率不会出现大的风险。 国企供应链公司,最大的风险,我个人觉得, 是领导风险! 当然,这也不是国企供应链公司仅有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 这个领导包括供应链公司的上级领导及供应链公司本身的领导和决定公司领导政治生涯的领导。 如果他们自身出了问题,所有的风险方法、工具,一切都会失去了作用。 领导自己的一个业务,把风控人员叫过来,问风控能过嘛? 不能?换掉,叫一个能过的风控过来! 这还算能听风控意见的! 很多供应链公司没有风险管理部、没有项目评审委员会,几乎是就是领导说的算。 面对这么大的金钱诱惑,没有制约和监督机制,我相信大部分人是抵不住的。 我经常说: 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权大和钱多是灾难,而不是幸福。 所以,国企供应链公司真想防范风险,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是: 把领导风险控制住! 这个控制不住,其他都是0 这个风险如何控制,不仅仅需要知识,更需要的是智慧! 这方面,就不多说了,怕得罪人! 自己去觉悟吧!

供应链,物流公司必经的独木桥

“路虽弥,不行不至。” 物流公司在IPO的过程中会有一个比较被动的环节,就是要向市场讲出一个比较好听的故事,以展现其未来具备不错的发展前景。 但物流又是一个被动型的行业,所以其往往都要通过预判宏观经济向好的方式来证明其具备持续增长的必然性。当我们处在一个经济增速换挡、全球化进程放缓、电商增速不再性感的时期,物流能够讲的故事就更加有限了。 进而,物流还能够通过中外对比,以行业会出现结构性变化的叙事方式,来展现未来行业集中度提升带来的增长空间。 2022年的公开数据显示: 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占比社会物流总费用为46%,达到全球平均水平,而美国这一数字大概在60%上下; 中国最大第三方物流公司为中国远洋,2022年收入为5759亿元,占比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7.6%; 中国最大民营第三方物流公司为顺丰,2022年收入为2621亿元,占比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3.5%; 美国最大第三方物流公司为UPS,2022年收入1000亿美元,占比美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近10%的份额; 美国第二大第三方物流公司为联邦快递,2022年收入900亿美元,占比美国第三方物流市场9%左右。 直观上,我国第三方物流行业的集中度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但,考虑到中美产业结构的不同,并且一个定位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出口国,一个定位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国,所以,也有一种可能就是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市场结构其实也达不到美国的这种情况。 进而,这种叙事方式的逻辑性会比较弱,不具备事物发展的必然性。 那么,物流公司到底还能讲什么样的故事呢? 近期,市场对物流公司的关注度很高,“出海”“供应链”成为了物流公司向市场输出的两大重点内容。 出海的一大前提是,在全球范围内,我国的整体物流效率非常高。 尽管我国的社会总物流费用/GDP为14%左右,相比于发达国家普遍10%以下会显得很高(还是产业结构带来的结果),但我们的吨公里物流成本只有美国的一半、日本的1/4,这表明我们物流行业的比较优势已经很明显。 但,物流效率高的背后,还是基于国内的资源禀赋,例如发达的交通基础设施、丰富的劳动力市场、人员的管理成本较低等,如果以简单的物流形态出海,目的地市场资源禀赋的差异很可能会削弱我们出海物流公司的经营效率。 况且,如何承接当地的货运、如何在当地实现扩张、如何整合当地的承运资源、如何管理当地的员工都是很令人头疼的问题。 这就意味着,出海的另一大前提就是供应链,只有在国货规模化出海的大背景下,物流企业才能够依附于“商流”,实现较为顺畅的出海目标,而连接国货出海和物流公司出海的其实就是供应链物流。 所以,在出海之前,物流公司就需要与品牌商们建立稳固的供应链物流合作关系,并且帮助后者实现整体运营的降本增效。 这种结合看似是一种双向奔赴、合作共赢的必然结果,但现实情况或许并没有这么乐观。 由于种种原因,第三方物流公司往往难以成为一个商业活动的主导者(或者话语权比较弱),导致供应链物流最终的合作形态可能变为是披着供应链外衣的合同物流,从而大幅弱化了物流公司与供应链系统的稳固性。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可能跟第三方物流公司和供应链公司(或品牌商)各自发展的需要和路径差异有关,两者在逻辑上难以实现完全藕合。 这篇文章我们将围绕物流公司的一般发展路径以及供应链公司的客观发展需要,来聚焦国内供应链物流的发展态势,从而反映第三方物流公司在参与供应链物流业务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01 — 视角一:关于物流自身发展的简单探讨 物流,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物质文明、文化交流的自然产物,但它并不是一个能够独立发展的事物,它的存在是内生/依附性的,它的价值也只有嵌入到其他行业、产业、商业活动中才能够得以体现。 换言之,物流并不是一个能够在经济活动直接创造价值的行业,物流只有与其他业态融合才能够创造价值,并以此来增值流通商品/行业/产业的整体价值和产值。 所以,物流也并不是一门单独的学科(或者其内涵并不足以支撑一门学科),它是一个交叉学科,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工程学、信息科学等诸多学科领域。 进而,这种大融合的“杂学”又会导致一个问题的显现,那就是物流本身的发展逻辑相较其他学科体系而言,会缺乏理论深度、缺少研究框架和路径。 这意味着物流行业发展和进步的大前提,是需要在其他学科、行业、产业取得技术/模式创新的成果后,再由物流行业逐步引入、追赶、并与之相适配的发展过程。 可见,物流本身是一种应用研究类的学科,物流行业则是内嵌于各个行业、产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功能性行业。 进一步而言,物流表面上的职能,就是帮助各行各业完成货物的流通需要,这包括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常规操作环节;而其内在的潜能,还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各类企业解决/优化其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资源配置、流通效率、经营逻辑、供应链流程等方面的关于经济、管理、工程设计、信息系统领域的综合最优问题。 这,其实就是供应链物流的范畴。 前者(职能)的技术门槛很低,导致行业表面上是同质化竞争激烈、行业格局极度分散的局面,推动这类物流公司持续增长的就是市占规模的扩张,背后的推动要素就是传统增长模型中的土地、劳动力、和投资。 这代表其增长模式是相对粗犷的,其规模增长带来的经济效用(或利润率)并不会很高,也就表明这类物流模式的下限会比较低(国内物流承运业务的毛利率一般在10%上下)。 后者(潜能/供应链物流)的壁垒显然会比较高,在较为完备的物流职能的基础上,这类物流公司通常会比较熟知某个垂类行业的上下游的关系、流程、线路、逻辑,也就容易掌握这个行业的“物流”和“信息流”。 那么其就具备为这一行业的品牌商们提供一站式供应链物流的解决方案,这包括物流资源的整合、优化、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品牌商们则只需要聚焦“商流”和“资金流”即可完成整个供应链的落地。 所以,供应链物流业务/公司的持续增长的推动要素,就是专业化分工水平和人力资本积累程度。这就意味着这类业务/公司需要深度介入到某个垂类领域,一方面通过自己沉淀的物流业务经验打通这个行业的逻辑链路,另一方面也需要积累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来完善具体的行业信息,从而实现其对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的know-how。 相比于普通的承运业务而言,非标属性的供应链业务的毛利率应该要更高,但其业务的规模化往往会经历很长的发展周期,并且业务的规模效应也会受限于某个垂类行业的规模体量。因此,其规模化扩张就需要经历“1+1+1+…”式的行业扩展,目前的供应链物流业务的普遍利润率要低于普通承运业务,这也就反映出这个业务在现阶段的上限也不会很高。 总体来看,物流这门生意的商业禀赋其实是相对有限的。 原因是其规模扩张的方式是比较粗犷的,且难以形成一般意义上的规模效应。这背后的核心原因在于,物流是内生(依附)于其他商业行为或行业的功能性环节,其价值体现是内嵌于外部事物的,所以物流行业的整体利润率是受限的。 不过,相比于穿梭在“进-存-销”各环节简单“跑腿”的物流生意而言,供应链物流还是能够给行业带来质的变化,这毕竟是物流行业内部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嬗变。 随着参与深度的增加和时间的沉淀,若是能够出现一个厘清了某个行业中各类货物流通节点、生产制造环节、供应链线路、库存周期、下游渠道网络、终端流通量等一体化商业逻辑的物流公司,那么,物流这门生意就又会变得不那么简单。 当一家物流公司成长为一个具备完善物流职能且达到一定规模体量之后,自然而然地,其潜能就会被激发,开始向供应链物流方向寻求突破和发展。 02 — 视角二:关于供应链公司发展的客观条件 当然,上述只是站在物流的视角来探讨其发展的一般路径,所以也就需要结合其服务对象的现实情况来做进一步讨论。 那么,核心讨论的问题就是,哪些公司才真正需要供应链? 供应链,其实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一种关于经营模式、管理理念、商业思维等诸多范式转变的智慧产物,也是公司需要经历“量变到质变”过程后的一种意识觉醒。 所以,尽管各类大小公司都能意识到供应链在其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也会慢慢养成供应链的思维意识,但实际能否将供应链模式真正应用于自身业务中,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司层面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供应链的实际落地有诸多前置条件。 举几个例子。 […]

两起大宗贸易融资案改判背后:企业以融资等为目的且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

过去三年中,因行业环境及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而已出台的扶持各类企业的信贷融资政策虽然缓解了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但是却无法做到“雨露均沾”;国内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借道”大宗商品贸易虽能降低融资成本,但在无实体交割的背景下又触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法律红线。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2021年涉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宗贸易案例的大宗贸易融资案例,这起由最初的普通借贷纠纷,因牵扯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演变为刑事官司。 根据案情内容显示,在两年前作为原被告的北方某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因项目资金问题,通过中国诚通以钢铁贸易方式为其自身融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前者主要负责人因虚开了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额,因而被税务机关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判刑,不过经二审之后对于双方之间主要是为借款融资而非主观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现金的认定,使得该案进行了改判。 上述案例并非孤案,与大宗贸易有关的融资风险案在华东地区不在少数,同样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的案例显示,上海高院对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涉及进项金额高达8亿元的大宗贸易融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了二审和改判,涉案当事人由最初一审判处无期重新轻判。 无实物背景下贸易融资风险大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但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要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后果。”7月25日,华东地区一家律师事务所资深经济法律师杨胜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而对于裁判文书网上所披露的几次案例初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后又改判为经济案件的结果,杨胜受访时指出,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特别是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或者即便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是做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并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对此,本报记者也梳理了中国诚通与这家建筑公司之间的贸易借贷案的细节。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经法院查明,最初为解决某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该北方建筑集团负责人赵某与中国诚通的李某、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东分公司融资。 具体方式为这家建筑建团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某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中国诚通,中国诚通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因给中国诚通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合慧伟业找到另外两家商贸公司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根据检察院指控,合慧伟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材名义取得天正博朗、恩百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600余万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此前项目工程所在地一审法院认为,合慧伟业及两家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贸易公司及三家公司实控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在案件上诉后,作为二审的北京二中院修改了上述认定,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两家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同时,由于未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因此,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因此二审法院判定上述主体为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5万—15万元、赵伟和刘会洋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与三年。 值得关注的是,除以融资为目的的大宗交易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外,在另外一些大宗交易行业如煤炭行业也风险事件频发,一些企业熟悉的以往的行业惯例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就在近期,华东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一起判决,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因现金煤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判重刑。根据本报记者7月25日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虚开发票罪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龙之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李某忠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新源热力、龙之源及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偷逃税款。李某忠核算出需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后,找人为上述三家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增成本的同时,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 “煤炭行业是涉税风险高发的行业,相较其他行业而言,煤企涉税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为煤企既有进项不足的问题,又有销项富余的问题。这是因为煤炭贸易产业链较长,对于源头端从小煤窑购煤的贸易企业,因小煤窑超额开采等问题无法开出发票,煤贸易企业就会出现进项不足。而对于终端向零散消费者售煤的贸易企业,因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煤贸易企业就会出现富余票的问题。”对此,一位上海从事煤炭贸易的煤商刘煜(化名)告诉记者,这实际上极易触碰到法律边界。 前述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与现金煤有关判决案例显示,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主体是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当地的两家热力公司,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内,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热力公司偷逃税款。 不过与前述中国诚通案不同的是,这些交易并非被完全虚构,据判决书显示的被告方所述,部分交易即由现金煤与正常交易构成。 “涉案的热力公司实际上是从上游公司购买煤炭后,将生产热力所需要的煤炭运回公司煤场,将超出生产热力需要部分直接在当地无票销售,属于销售煤炭不开票的行为,并非虚开行为。购销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实存在的,所有权也属于新源公司,只是新源公司没有将其运回煤场而已。”7月25日,该案的被告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 不过,这种有关现金煤的说法未被一审法院认可。根据一审判决,上述被告主体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背后动因及能否轻判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大宗商品贸易虚开增值税发票长期存在的风险已经显现。如煤炭贸易商通过各地返利政策进行托盘贸易等方式取得发票,下游企业获取这些进项发票后只能认定真伪,无法确保长期有效性,当有关企业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时,税务执法部门可以一查到底,原本已缴纳的税款又要全额纳税,企业难以承担。 “在合理避税与刻意偷逃税之间,国内的司法机关在涉及具体案例判决上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空前以及减免税政策纷纷发布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明显体会到,近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在民营涉(增值)税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意见上,做出了积极的司法实践尝试。司法机关突破传统上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通过对法律背后法理的深刻分析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的深入解读,权衡多方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尊重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现实,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月26日,上海一家大型律所合伙人高永峰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指出。 本报记者也查阅此前《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四:合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最高院邢二庭公报案例: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了解到,该案被告刘国良经他人介绍,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良旭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虚开了24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66454.62元。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已将其中的22份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计人民币61443.54元;于2000年8月至12月间,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为上海琪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82185.86元,上海琪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合计给他人虚开并抵扣的税额为143629.4元。 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刘国良虚构无锡市万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江川实业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为供货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2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刘国良曾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纳税人民币2.5万余元。案发后刘国良的家属退赔税款人民币2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国良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假发票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非法抵扣税款数额人民币2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国良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国良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3万余元,扣除刘国良已缴纳的2.5万余元增值税及案发后刘家属退赔的2万元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9.7万余元。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因刘国良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上没有实际损失,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因此,原判认定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准确,但认定刘国良虚开增值税的数额以及给国家实际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错误,由一审认定的226万,改为9.7万余元,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海高院予以改判。 对此,高永峰也表示,2020年7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特别指出,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上述文件中也提到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准予发票案件审慎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涉税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高永峰称。

上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印发国企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盘活用好国有资产 来源: 上海国资(2016年)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因业决策、因企决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要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发展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意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总体上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以下为全文: 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制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主要环节。 1.制订改制方案 企业做好改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制方案。 2.履行决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开展审计评估 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同时做好职工民主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合法合规审核、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4.实施产权交易 做好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实施进场交易,完成产权交割。 5.办理变更登记 做好国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改制决策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按照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因业决策、因企决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要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发展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一)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意义: 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⑵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 ⑶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⑷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⑸总体上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2.可行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 ⑶具备混合所有制改制条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 (二)出资监管企业改制 出资监管企业,指国资监管机构出资或监管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指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监管、委托监管职责的机构。 出资监管企业改制,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转让出资监管企业股权(即股权转让)和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组织形式改变等改制(即非股权转让)。 1.决策主体 ⑴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 ⑵非股权转让。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后报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出资监管企业改制,还须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市国资委出资的委托监管企业的改制,由委托监管机构联合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或通过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 2.申报材料 ⑴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向市政府申报。 ⑵非股权转让。由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改制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其中,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目的、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中介机构选聘、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 […]

世界银行《大宗商品市场:演变、挑战与政策》报告

一个世纪以来,全球大宗商品生产和消费大幅增加,商品生产、消费结构及价格持续变化。 在主要大宗商品中,金属需求增长了十倍,能源需求增长了六倍,食品需求增长了四倍,且商品组间及商品组内部各商品的相对重要性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推动需求增长的主要力量已从发达经济体转向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能源和金属中的消费份额分别从 1995 年的 50% 和 75% 左右下降至 34% 和不到 25%。 中国是近 20 年来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最大推动力。主要大宗商品供应更加多元,国际贸易大幅增长,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向竞争性定价演变。相对于制成品和服务价格,大宗商品实际价格(剔除通胀因素)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能源实际价格呈上升趋势, 农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金属价格相对平稳但不同金属价格走势分化。 Part.1 能源 在过去一百年中,能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总量上,全球 2020 年能源消费量约为1970 年的 3 倍,其中原油和天然气的探明储量和产量大幅增加。二战后, 能源消费增长加速,1970-2020 年,天然气、煤炭、原油消费量分别增长了约 3 倍、1.5 倍、1倍。结构上,原油成为最重要的大宗商品,基本取代了煤炭在运输中的作用。而煤炭在发电及取暖方面的作用正逐步被天然气替代。同时,清洁能源(包括核能与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逐步增加。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是当前最重要的能源,三者合计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3%,相较于 50 年前下降了 11%。石油具有用途广泛、易于获取、生产成本低、运输便利等特点, 当前占全球化石能源消费价值的三分之二和全球能源消费的 40%。1920-2019 年的一百年时间里, 全球原油产量从略高于 100 万桶 / 天增长到了超过 1 亿桶 / 天。目前,约三分之二的石油用于运输且几乎没有经济可行的替代品,其余主要用于石化产品生产。 过去一百年间,原油生产由美国转向中东及北海等地,目前主要集中在中东、北海、 墨西哥湾和阿拉斯加地区,美国、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是当前三个最大的石油生产国。而消费则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亚太地区、北美、欧洲为当前原油主要消费地,其消费量约占全球 80%,美国、中国、印度为原油消费量最大的三个国家。百年来原油实际价格上升且波动加剧,确定价格的主要力量经历了标准石油、石油七姐妹、欧佩克、竞争性定价等。 注:中东包括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北海包括英国、挪威 煤炭具有储量丰富、成本低等特点,其在全球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但消费总量仍然持续增长。当前煤炭占全球一次能源消费量的 30%,全球约 40% 的电力来源于煤炭。煤炭主要用于发电、金属冶炼等,其中,发电占其消费量的 60%。中国是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占世界消费量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印度(10%)、印度尼西亚(7%)、美国和澳大利亚(各约 6%) 。运输成本是煤炭贸易的主要制约因素,大规模煤炭国际贸易始于 19 世纪 70 年代。2000-2008 年, 煤炭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消费量增长了近50%,中国贡献了近三分之二的增量。 天然气具有低污染、低排放的特点,百年以来,天然气在全球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从不到 […]

京东科技给厦门国贸做供应链管理系统,难道京东科技比厦门国贸更懂供应链管理?

前些日子,京东科技和厦门国贸在厦门举办供应链金融科技大会,共同宣布,基于此前双方通力合作打造的供应链一体化业务协同平台——国贸云链和供应链金融科技平台——国贸云链·金贸通,京东供应链金融科技的采购融资产品正式上线,并在厦门福海纸业等纸浆的产业链下游客户中实现了首批落地。至此,京东科技与国贸股份完成了在供应链金融科技方面的三期合作落地。 大家都知道,不管是厦门国贸,还是京东,都是世界500强,在各自的领域里,都是头部。 最主要的是,两家都是供应链公司,只是领域有所差别,厦门国贸更多的集中在大宗商品领域,而京东更多的集中在消费品领域。 当然,两家也都在不断的向上游或者下游进行延伸,以打通整个产业链。 两家自身这么强的公司,又都是供应链公司,为什么要合作呢? 难道京东的供应链管理能力真的比厦门国贸强嘛? 01 中国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能力比较弱 目前,中国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能力是弱还是强?确切说的比较弱。为什么弱呢?难道缺人才、还是缺技术、、 其实都不缺! 这个跟行业关系很大! 这也是中国供应链管理的一个缩影。 中国供应链管理,也是冰火两重天,有的行业供应链管理能力就比较强,例如快消品、电子行业、汽车行业等。有的供应链管理行业就比较弱,例如建筑行业、大宗商品行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和结果呢? 核心的原因是生存模式决定行为模式。 也就是靠啥活着的的,啥能力就强。 大宗商品行业,明显是个资源性行业。你是否有矿、是否有厂、是否有资金、是否有客户资源,是核心! 供应链管理,根本不重要。 很多时候,上下游都是博弈的,表面上很多长协供应商或者客户,但是也非常不稳定。 这点跟,快消品、电子行业、汽车等行业差别很大,这些行业如何供应链管理不行,根本活不了。 02 供应链能力包括哪些 供应链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自然就延伸出来供应链能力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我个人理解,供应链能力主要是三个能力: 其一、供应链资源能力; 供应链资源能力,主要是具有供应链上的上游供应商、中游物流和金融、下游需求客户,包括能够掌控供应链的能力。 这个能力一般都是需要很长的时间积累才能做大。 其二、供应链管理能力; 供应链管理能力属于技术层面的,涉及到运筹学、博弈论、管理学、贸易、生产、金融、法律、财务等众多学科。 这东西,学一辈子都学不完。 因为供应链管理涉及到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全过程,涉及面多,所以很少有一个人能够把这些都懂的,即使都懂了,在很多企业里也用不到。 很多时候,都是侧重一到几个方面,例如侧重采购、侧重物流等等。 这么庞大的知识体系,一般是需要一个互相配合的团队。 其三、供应链数字化能力; 市场上看,码农一点都不缺,软件公司也是一大堆,但是真有供应链管理数字化能力的企业还真不多。 这个既要懂供应链管理,又要懂软件,供应链管理又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而且行业还不同,差别也挺大的。 其实除了懂这些,还需要懂供应链企业的需求、文化、各个利益的平衡,所以说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市场少之又少了。 03 京东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和数字化能力真比厦门国贸强 在大宗商品领域,京东无论在资源、能力上,肯定不如厦门国贸,这点大家应该有共识。 但是如果在供应链管理能力和供应链数字化能力方面,我个人觉得,京东一定比厦门国贸强。 为什么呢? 因为生存模式决定行为模式! 京东经营的是快消品,典型是靠成本和效率挣钱的,其供应链管理一定非常强,不强根本活不了。 记得刘强东曾经说过一句话: 京东是一家科技驱动的供应链公司! 我觉得这个定位,是非常准确的。 上面,我已经说过了,大宗商品是一个靠资源驱动,而不是靠管理挣钱的行业。 所以,表面上是区分京东与厦门国贸供应链管理能力强势,其实是两个行业的区别,用两个企业比,也没有什么意义。 04 几家头部大宗供应链企业需要往产业下游转型 几家头部大宗供应链企业,包括厦门建发、厦门国贸、厦门象屿、物产中大等,在国内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业务规模,都非常大了。 虽然,在国内集中度还没有那么高,但是中国跟日本、欧洲小国家没法比,集中度不可能那么高。 近几年,经济下行、大批地方国企进入这个行业,其实对这几家企业的冲击不小,未来也面临需要转型。 转型的方向,如果从产业上下游的角度来说,应该是从产业的下游做延伸,因为往上游延伸,资源已经不多,再跟国际巨头去竞争,难度很大。 […]

2022年,中央企业总资产109.4万亿元,地方国有企业总资产230.1万亿元!中央金融企业总资产261.6万亿元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2022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9.4万亿元、负债总额73.7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21.8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7.3%。 2022年,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30.1万亿元、负债总额145.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72.9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3.0%。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2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39.5万亿元、负债总额218.6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94.7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4.4%。 (二)金融国有资产 2022年,中央国有金融资本权益19.1万亿元,中央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61.6万亿元、负债总额234.7万亿元。 2022年,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权益8.5万亿元,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39.3万亿元、负债总额123.5万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2年,全国国有金融资本权益27.6万亿元,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00.9万亿元、负债总额358.2万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2022年,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6.5万亿元、负债总额2.0万亿元、净资产4.5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4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1万亿元。 2022年,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3.3万亿元、负债总额10.4万亿元、净资产42.9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20.2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3.1万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2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9.8万亿元、负债总额12.4万亿元、净资产47.4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21.6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8.2万亿元。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截至2022年末,全国国有土地总面积52360.5万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818.6万公顷、国有耕地1957.5万公顷、国有园地239.3万公顷、国有林地11261.0万公顷、国有草地19740.5万公顷、国有湿地2175.3万公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2022年,全国水资源总量27088.1亿立方米。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优化完善企业党建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应换尽换”。建立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规范性文件备案长效机制。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 二是系统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各项任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圆满收官。 加快健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全国各层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纳入改革范围的“两非”、“两资”清退任务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收官。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 三是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引领成效显著。 集中力量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新突破,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迈出新步伐。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完成第二批10家现代产业链领军企业遴选,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 四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进一步彰显。 同步开展提质增效和综合治理两个专项行动。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高标准落实中央企业与地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持续推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关工作。坚决有力服务保障民生,推动中央企业减免房租、电信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持续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五是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效能。 持续深化国资监管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权责边界,严格依据权责清单行权履职。扎实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建立中央企业首席合规官制度。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分类考核。深入实施国资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出资人监督体系。 (二)金融国有资产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实现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相结合。 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夯实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加强法制建设,推动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出台相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是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推动重点改革取得新成效。 强化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推动政策性银行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国有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授权经营体系。加强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 四是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设立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补充重大建设项目资本金缺口;通过保费补贴资金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粮食安全;通过融资担保基金引导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流动。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五是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用,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国有金融企业在防范化解风险中发挥积极作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常规化风险处置机制不断完善。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一是持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资产管理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 深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加强地方性法规和综合管理制度建设。《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由固定资产扩充到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一码贯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二是发挥资产保障作用,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大向薄弱环节倾斜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医疗卫生资源战略布局持续推进,卫生健康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持续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提质增效。做好文物资产保护利用,助推文博单位提升向公众开放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 印发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资产盘活专项工作,推动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增加国家科研仪器管理平台开放共享科研仪器数量,坚持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四是强化财政资源统筹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深度融合。 加快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建立健全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统筹推进。持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审工作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继续推动公路资产、水利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入账和规范管理。 五是严肃财经纪律,扎实开展资产领域财经秩序专项整治。 开展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地见效,提升地方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有力扎紧制度篱笆,进一步增强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一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筑牢国家安全的资源基础。 完成全国18.65亿亩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部带位置分解下达。全面实施“两平衡一冻结”制度。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和新一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强化河湖长制,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首次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

注资100亿!河南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等。河南投资集团为100%持股股东。据了解,河南投资集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隶属于河南省政府。 天然气,因其燃烧的过程中只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而没有污染物质和粉尘生成,被称为清洁能源。双碳大背景下,国内外对天然气的需求普遍高涨。 河南省发改委发布的《河南省中长期天然气管网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中预测到:到2025年、2030年、2035年,河南天然气用气人口将分别增至5000万人、6000万人、7000万人,天然气需求量将分别提升至200亿方、250亿方、300亿方。到2035年,河南省内天然气支线网络进一步完善,结构进一步优化,天然气管道进一步向产业集聚区、重点乡镇、农村新型社区延伸,逐步建成现代天然气管网体系。 而河南是我国的内陆省份,也是一个亿万级人口大省,省内除了煤炭资源较为丰富之外,缺油少气,大型水电也基本开发完毕,在能源资源方面,尤其是天然气资源方面,并不算是“优等生”。 据我国统计局数据,2022年河南省天然气产量也只有1.6亿立方米。而河南省在2022年天然气消费量却达到了128亿立方米,自产天然气还不到年消费量的2%。近年来,河南省在逐步推进油气体制双改的过程中也探索出自己的模式。一方面推动省内油气管网建设,一方面加快省内LNG应急储备中心建设。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已建成天然气管道52条,总里程超过5600公里。现在,河南省内LNG应急储备中心已经有7座。 天然气管网不断地增多,天然气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消费量大幅增长,安全管理及运营的问题逐渐突出。河南省曾经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八项重点工作来规范燃气经营,包括完善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特许经营授予、推动特许经营授予、推动经营企业整合等等。

做产业的做金融,从监管层面,感觉越来越严格!

中国产业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啥? 我个人觉得是: 产业和金融严重分离!互相博弈! 表面上,大家都在说以融促产,以产促融,产融结合,但很多时候,都是我惦记着你的利息,你惦记着我的本金,到期不还款,我不搞死你,你就搞死我。 为啥? 因为分业经营,产业的做产业,金融的做金融。分业经营,每个主体专心做自己的事,不是更专业才对嘛?怎么还会造成这个结果呢? 因为做金融的不懂产业,最重要的是金融的利润太微薄,干十笔业务,出现一笔坏账,不仅十笔业务利润没有了,本金还得搭进去。 所以,金融机构只能锦上添花,无法雪中送炭。 这是由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商业模式决定的,他们自己都无法改变的现状。 说到这,肯定会有人提到国外发达国家,这个完全没有可比性。 基于这种现状,因为没有政府的兜底,风险大,加上利润薄,很多民营企业融资非常困难,所以很多有产业基础的企业,纷纷开始探索产融结合,其实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在风险管理上、效率成本上,确实解决了产业链上很多中小民企企业融资的问题。 做产业的做金融,我一直是保持支持态度的! 但是,做产业的做金融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其一,一些产业方,利用自己的产业优势,变相压利用金融工具榨上下游民营企业的利润。 其二、一些产业方,利用产业优势及金融工具,变相为自己融资,扩大了风险。 其三、产业方做金融,会导致产业风险和金融风险无法隔离,互相传导。 其四,产业方做金融,主要围绕自己产业上下游做业务,主要还是服务自己,促进自己产业发展,如果产业方做金融大了,必然会挤压整个社会的金融资源,在金融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你多了,社会上必然就少了。 其五、在目前的监管条件下,做金融的不能做产业,做产业的可以做金融,无疑蚕食了做金融的业务市场,对做金融的不公平。 基于以上五点,现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其实是限制产业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即使是你已经成立了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组织,也会严格限制你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比例。 例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就对股东自己的上下游业务,限制了很高的比例。 我看这几天,召开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了未来的金融工作方向。国务院国资委也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召开了央企开展金融的会议,会议强调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目的是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事业更好发展。 会议还要求,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立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 不知道大家看出啥来没有,我的看法是,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限制产业方提供金融服务,国资监管部门要求产业方的金融,要围绕自己主业提供金融服务。 哈哈!两个是不是相反的? 其实,两方已经博弈很久了! 国家对金融的监管方向,当然还是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毕竟人家是主业,也是专业的,市场份额也是最大的。 未来,我觉得监管部门,限制产业做金融,是个趋势,只能会越来越严。 前几天,一个保理公司,在公众号上宣传业务几千个亿,我直接微信这个公司的领导,说,这个规模最好不要再宣传了,自己偷偷摸摸干就行了。 未来做产业的做金融,一定要控制自己的业务范围及业务量,业务大了,必然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而且这个监管,很可能是你无法承受的。 在中国做事不容易,需要智慧! 祝产业金融,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