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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三、优化税源管理职责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特点优化分级管理职责,提升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压实市、县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责任。已提升至省、市税务机关管理的复杂涉税事项,原则上不再推送下级税务机关处理。 四、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标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获取文件网站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3506/content.html 附件:1.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       2.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29日

农村产权资产评估

农村资产评估 在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工作中,对农村产权进行确权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必要条件。农村产权确权,从理论层面来解释,指的是对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物权依法进行确认和保障,要还权赋能,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进而为流转奠定基础。 我国之所以要对农村产权确权,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权责明确以及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更便利的条件,为城乡统一争取更优越的市场创造条件,进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   评估方法、类型、内容 1 评估方法   一是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评估农村产权资产的一种主要方式。在利用这一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被评估资产的适当折现率以及预期获利的能力,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进而计算出农村产权资产的实际现值,再进行价值的评定和重估。   二是重置成本分析法。重置成本分析法,即在新的情况下估算资产的重置成本,必须减去根据重置成本估计的已利用时间的累计折旧额,同时考察该资产因功能变动带来的贬值及其成新率等,然后重新进行评估分析。或者基于该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在充分考虑其价值变动的原因后再确定成新率,从而重估资产价值。 2 资产类型 一是流动资产评估。流动资产的评估主要是对农村经济生产中所涉及的一些原材料、半成品、易耗品或者库存产品等作出科学的价值评估。在评估这类资产时,需要与市场紧密结合,考虑现行市场的价值,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之后再进行价值的重估。二是投资性资产评估。投资性资产,主要考虑的是一些正在逐步成长和壮大的资产,在未来会成为重要的资源,比如成长中的果树、林木、新建的池塘和水利设施等,要结合实际投入和积累的情况估值。 3 具体内容 一是经营性资产评估。在农村领域中,经营性资产是指在农村进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即属于集体性质的单位,比如集体种子站、化肥站等。在处理和评估这类单位的固定资产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二是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农村中,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具体指的是对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依然在参与着各种经济活动,并且是以盈利作为目的。比如,农村集体会出租一些非经营性资产来增加集体资产。在评估非经营性资产时,其采取的主要方法为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以及现行市价法。   三是资源型资产评估。资源型资产评估,是对农村自然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全国范围内农村地区包含多种自然资源,比如土地、森林、水源等,在一些情况下,农村会出租部分资源以获取经济收益或者交换其他类型的资源。通常在评估资源型资产时,以资源出租为例。一方面需要对资源的出租价格作出评估;另一方面还要进行资源价格的补偿,比如在出租森林资源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考虑到森林本身的出租价值,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在这部分森林资源中还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资源,以及森林资源占用的土地资源等。

关于征求《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建议格式和相关技术参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分户报告         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 被征收房屋座落: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 房屋征收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 分户报告编号: 分户报告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告知 1、本分户报告是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制定的建议文本,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分户报告时,参照使用。 2、分户报告应当经房地产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和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签字后有效,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送达。分户报告不得涂改、不得手写(注册估价师签字除外)。 3、本分户报告一式三份,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评估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执一份。 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报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该分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分户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分户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5、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7、房地产估价机构联系方式 房屋分户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 房地产估价机构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估价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实际估价范围进行调整) 价值时点 价值类型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估价方法 (一种或多种,能选用两种以上的应选用两种以上。) 估价对象 区位状况 权益状况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坐  落 产权证号 用途 土地用途/住宅用途 土地使用权性质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修改) 实物状况 建筑结构 所在楼层/总楼层 建成年份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修改) 房屋图片 […]

土地基础知识汇总

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 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类别的对照关系:   建设用地分几类? 各是什么含义?   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 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 综合用地 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 住宅用地 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就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少年?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 ? 划拨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由于承担公共项目的职责,国有企业与政府平台公司的无形资产科目经常出现划拨土地。   […]

北评协风险提示[2021]第2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提示〔2021〕第2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法定的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是对涉案财产价值或者经济利益损害价值量的鉴定。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的重要价值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即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相关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存在瑕疵等事项,可能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的不利结果。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在业务受理、执业能力要求、评估程序和报告出具环节以及收费等方面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容易产生执业风险,进而影响评估行业形象和行业公信力,本风险管理委员会特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评估服务领域,涉及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经办资产评估师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仅仅是一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身份,更重要是已成为法律赋予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受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目前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等。根据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评估委托主体具有特定性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人为案件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是一项法律活动,其评估的目的体现司法公正,评估行为更具严肃性,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主要体现为监督职能。 (二)评估程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程序具有特殊性。 评估所依据的材料须经法院组织质证,并且资产评估机构没有直接搜集证据、核实证据的职责权限,需要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也应当向法院申请并经准许。由于涉诉案件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各自提交的证据都是对自己有利的,而那些不利证据一般情况下都会有所保留或隐瞒。因此,即便是经过法庭质证提供给评估机构的评估依据,也往往不完整或存在较大瑕疵。 即使经过法院准许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该过程也往往受到一定限制,甚至遭到当事人的阻扰。在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全部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质上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一种受限的评估业务。 (三)出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受到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一般要求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不能在期限内出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的原因以及申请延长的期限,经法院许可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出具的,可再次提出一次延期的申请,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涉及需要以企业经营活动数据作为价值鉴定依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整体资产价值评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价值评估等较为复杂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时,因需经质证、调查且评估对象种类繁杂,在法定评估期限内完成评估是非常困难的。这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评估时间也有较大不同。 (四)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在法院组织下需经涉诉当事人质证后,法院方可依证据规则进行采信 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经涉诉当事人进行质证。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评估程序的局限性,法院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材料在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某些瑕疵,亦会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产生影响。若评估报告存在瑕疵,评估机构可作出补正、说明,并出具补正后的评估结论;若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经有关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方可采信。 (五)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过程需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需要按《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要求,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且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10%。同时,《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文件对收费计算基数及收费过程也有相应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 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提示      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相比具有前述诸多特殊性。因此,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除存在一般资产评估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存在其特有风险。 (一)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而接受委托和随意拒绝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或撤销评估报告的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或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而接受委托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向资产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资产评估机构只有在存在法定情况下方可提出不承接委托的申请,否则不得随意拒绝委托,且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若资产评估机构或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而接受委托,可能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评估报告,进而影响诉讼进程,可能会导致退还评估费用,甚至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若在此情况下降低评估报告质量,甚至出具重大失误、虚假错误的评估报告,导致审判瑕疵,进而引发其他不确定性的风险,严重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能面临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犯罪风险。 2.资产评估机构随意拒绝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和撤销评估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评估机构接收人民法院评估委托书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一)其与当事人或者评估财产有利害关系;(二)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认为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的,视为接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是被动接受委托,只有存在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三种情形方可提出不承接委托的申请,否则不得随意拒绝委托,且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说明或者补正,资产评估机构会面临退还评估费用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资产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中容易受到涉诉当事人各种因素影响,进而存在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后自行撤销的行为。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权自行撤销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目前尚没有法律规定,但资产评估机构的自行撤销行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案件的诉讼进度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自行撤销行为应更为谨慎,如无正当理由,贸然提出会存在面临遭受司法处罚和退还鉴定费用的风险,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承办过程的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及时告知影响评估进展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需经人民法院的准许,才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资产评估机构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不得自行搜集评估资料。故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认为依据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影响诉讼进度的,资产评估机构亦可能因此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 2.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若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一方面会面临退费风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将会因小失大而丧失其它业务机会,还有可能会面临法院及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如仍存在评估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及结论等涉及到实质性争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法院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庭作证,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指派专人出庭。而出庭作证要求到庭的必须是具体负责经办此项目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非普通工作人员。若接到法院通知无故不出庭,可能会面临遭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退还评估费用的风险。 4.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附件列示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如人民法院未能提供材料清单所列全部资料或现场勘查程序受到限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分析判断相关情况对评估结论影响程度,当现有资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与主审法官充分沟通,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建议,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尽可能消除或减轻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如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补充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仍可能会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此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需谨慎分析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当能够判断影响程度且其影响并不重大的情况下,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缺失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当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出具评估报告或终止出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实、充分披露评估程序受限或资料缺乏等情况,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否则可能导致报告披露虚假的风险。 5.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或虚假,可能会面临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更为严肃,追求结果的准确性。若评估报告文字用语不准确、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导致评估报告存在内容瑕疵或错误,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采信该评估报告。若在该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尽诚实守信、勤勉谨慎义务出具评估报告,影响评估结果的,可能会面临法院司法处罚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重大失实或故意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涉诉当事人可能带来的风险 因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涉诉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能会由此面临涉诉当事人的投诉风险。若受某些客观条件所限制,评估报告确有瑕疵或失误,只要法院认可评估报告,而另一方当事人极易将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转移至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涉诉当事人进而会向主管单位投诉而引发行政处罚风险,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会存在被追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民事风险。 7.评估收费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 因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涉诉当事人可能采取许多不正当手段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派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而达到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执业过程中如存在额外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不正当行为,极易产生职业道德风险,甚至可能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三、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建议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承接,并应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具体承办,因此规避业务风险,应当从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两方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1.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加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学习理解,并适时开展执业风险教育培训。 2.资产评估机构应谨慎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结合自身专业人才数量和专长进而谨慎评估自身资质及评估服务质量,避免超越自身专业能力和资质范围申报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 3.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定严格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把控相关风险,降低因自身管理和审查缺失所导致的业务风险。 4.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收取评估费用,严禁在执业过程中额外收取或执业人员私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高评估执业能力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执业中勤勉尽责,做到合法依规,同时应不断提高自身评估业务技能,减少因评估技术方面存在瑕疵而出现的风险,养成良好执业习惯,做好自我执业防护。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更加重视法律程序公正,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尤其是当法院提供的经质证的现有资料仍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且法院要求依现有材料进行评估的情形下,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降低执业风险。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全面认真做好现场勘验工作。现场勘验是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项目非常重要的评估程序。在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组织协调下,人民法院经办人员、涉案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指派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均应到现场,按照司法评估委托书所列评估对象清单和评估对象的特征进行全面认真查验、清点,重要资产应当逐一拍照取证,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准确;并做好现场勘验、调查记录,相关人员签名认证。 4.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应经得起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充分、全面、客观的市场信息支持和验证是重要的支撑依据,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做好全面的市场调查,包括调阅案件卷宗、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或经销商询价、充分收集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或专家等,确保取价准确、依据充分。 […]

漏水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指引

1.定义 漏水损失是指,因漏水导致房屋内装饰装修、家具、电器及设备等物品的直接损失。 2.鉴证评估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因漏水导致房屋内装饰装修、家具、电器及设备等物品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3.规范委托书表述 为解决XXX纠纷(评估目的),对位于XXX(地址门牌号)房屋因漏水导致装饰装修、家具、电器及设备等物品,在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损害发生日或现场勘验日)的损失价格进行鉴证评估。 4.鉴证评估技术标准 4. 1墙面 4.1.1 墙面涂料修复工艺: (1)轻微污渍:进行砂纸打磨、喷刷涂料等; (2)开裂、鼓包、刮痕、脱落等:进行铲除、刮腻子、砂纸打磨、喷刷涂料等。 4.1.2 壁纸、壁布墙面修复工艺:应更换同品质壁纸、壁布。 4.1.3 瓷砖墙面修复工艺:擦拭不净的水渍或污渍、起鼓、脱落等情形的应拆除、更换。 4.1.4 其他材料墙面修复工艺:参照以上修复工艺执行。 4.1.5 测量规则: (1)墙面上有一个或多个污损点的,测量至墙面折拐处; (2)污损点在折拐处的,测量至污损点相邻两个面的折拐处; (3)污损点在顶角处的,测量至污损点相邻三个面的折拐处。 4.1.6 成新率: 分项工程全部更换的,应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的,不考虑成新率。 4.1.7经济使用年限: (1)涂料、壁纸、壁布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2)瓷砖墙面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 10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4.2地面 4.2.1修复工艺:擦拭不净的水渍、污渍、起鼓、脱落、变形等情形的应拆除、更换。 4.2.2测量规则: (1)更换地面材料时,测量至过门石、过门条、波打线; (2)更换地板、地砖时,踢脚线一同更换;踢脚线单独更换的,测 量至墙面折拐处。 4.2.3成新率: 分项工程全部更换的,应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的,不考虑成新率。 4.2.4 经济使用年限: (1)复合木地板、实木地板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2)瓷砖、石材地面的经济使用年限,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10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 30%计算剩余价值。 4.3天棚 4.3.1天棚涂料修复工艺:参照4.1.1; 4.3.2 PVC、铝扣板吊顶修复工艺:应整体更换; 4.3.3石膏板吊顶修复工艺: (1)轻微污渍的,砂纸打磨后喷刷涂料; (2)开裂、鼓包、刮痕、脱落的,应整体拆除更换。 4.3.4其他材质吊顶修复工艺:无特殊情况,均应整体拆除更换。 4.3.5成新率: 分项工程全部更换的,应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的,不考虑成新率。 4.3.6 经济使用年限: 住宅按10年计算,办公按8年计算,商业按5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4.4门、门套、垭口、窗套 4.4.1 修复工艺:更换门时,门与门套一同更换;门套、垭口、窗套 可按套独立更换。 4.4.2成新率: 分项工程全部更换的,应考虑成新率;局部更换的,不考虑成新率。 4.4.3 经济使用年限: 住宅按15年计算,商业、办公按10年计算,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按重置成本的30%计算剩余价值。 4.5家具 4.5.1 修复工艺: […]

2023年矿业权(采矿权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快看你的矿值多少钱?什么矿最值钱?

名词解释 1.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答: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和确定协议出让的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2.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答:是指按照出让收益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基准率确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渝规资规范〔2020〕14号)同时废止。 二、《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 附件: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0日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备注: 1.本表中的固体矿产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 2.矿石品位以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为准; 3.主城都市区:包含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包含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包含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4.本表中未分品位的矿种按表中数值确定单位基准价;分品位的矿种,按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利用插入法确定单位基准价,低于最低品级下限品位的矿石单位基准价按矿种最低品级单位基准价确定。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备注:本表中的资源量以经评审的勘查报告估算或出让技术报告、勘查方案等预计勘查后可获得资源数量为准。 表3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液体矿产) 备注:本表中单位基准价按照单宗不超过5平方公里、成井一口、探采合计年限15年测算。 表4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煤层气) 备注:煤层气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用“价”+“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价”即取得勘查资格的机会成本。“率”即探矿找到资源后按开采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缴纳出让收益。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使用说明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公式:(一)固体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应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允许开采量(立方米/日)×出让年限(日数);(三)固体矿产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应矿种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拟出让探矿权范围内资源量。 二、自流和已探获一定规模资源量的地热、矿泉水,按照规范进行储量核实后出让采矿权。 三、共伴生矿种,已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为准;未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以矿区范围内储量为准。 四、《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中未列矿种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参照与该矿种工业用途相似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我厅在2018年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铁矿等79个矿种2022年调整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2年调整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依据,同时注明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传真:0931—8766539 电子邮箱:599260845@qq.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邮政编码:730000 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以可采储量为基础。 可采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可采储量(矿泉水、地热)=拟出让年限×生产规模 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控制资源量以上资源储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3. 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一律征收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6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公式 (1)建筑用天然石英砂 […]

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运用与资产评估

国内各类的的大学、学院等高校拥有丰富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高校应该充分利用资产评估的手段加强这些知识产权资产的运用。 高等院校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4、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途径: 1、转让; 2、对外投资; 3、许可使用; 4、合资合作; 5、无偿使用。 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1、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2、加强院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3、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4、组织开展院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5、组织签订、审核院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6、协调解决院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7、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8、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资产评估在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的作用: 1、量化知识产权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了解知识产权价值,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3、激励创新,形成科技研发的良好氛围,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 4、增加合资合作中的谈判砝码,最大限度的争取利润分成; 5、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对侵权行为形成高效的价值赔偿威慑; 6、增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展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 7、展示高等院校资产管理部门及院校领导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激励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8、在各种科技博览会中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时,以附件1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确定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夹缝区域,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该类协议出让不再报地方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合法合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战略性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余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2)后即可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探矿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除外)。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或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扣减。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五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2.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出让公告上一月上海原油期货活跃月份合约月均结算价(元/桶)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陆域 海域 低于300(含) 0.4 0.2 300-400(含) 0.5 0.3 […]

成本法在装饰评估中的应用

在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业务中,较多的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价值。以下分析成本法测算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几项内容。首先需要清楚的是评估范围,了解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然后确定待估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量,对装饰装修材料细分定价得出客观合理的评估价值。 1、确定评估范围 在评估过程中,一般按照建筑装饰的部位分类来确定评估内容,根据建筑物的不同装饰部位,氛围室外装饰和室内装饰两类: 室外:外墙装饰材料:外墙、阳台等建筑物全部外露的外部装饰所用的材料。 室内: ①吊顶材料:铝扣板、石膏板、铝方通等; ②内墙材料:墙面挂网批荡、乳胶漆、壁纸等; ③地面材料:地砖、木板、地毯等装饰材料; ④隔断材料:不锈钢钢化玻璃隔断、轻钢龙骨石膏板隔断、移动隔断等; ⑤室内装饰用品及配套设备:装饰灯具、空调设备、卫生洁具等; ⑥电气设备材料: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灯具及相关管线等; ⑦给排水:给水系统、污水排水系统、卫生洁具及相关管线等; ⑧消防:消防栓系统、烟感喷淋系统及相关管线等。   2、选取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方式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的一项。工程计价的方法适用于房屋装修工程材料成本的统计与计算。工程造价计价分为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方法。 ①定额计价是指工程造价中材料为定额的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及利润的计价形式。定额计价是依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各种工程预算定额来计算工程造价。在实际评估业务中,随着装修水平的提高和材料的选择多样化,定额计价的方式往往不能真实反映材料的价格,并难以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调节。因此,若要准确反映装修材料成本,还需制定相关的工程量、成本标准,便可以得到不同建筑结构和装饰层次类别的重置成本公式。 ②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是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根据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即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将各种原材料分部分项的单个计算,能够直接反映原材料的成本。但一般会加大工作量。在接触到的装修评估业务中,若估价委托人未提供关于待评估房屋室内装饰材料的清单,则计算材料数量一般采用工料测量法,即通过估价师实地测量得到评估范围内的各装饰材料的数量或面积(如隔断墙的面积、铺设地砖的数量等)。若估价委托人有提供相关的装修材料清单,则我们可以在估价委托人的带领下,在现场依次核查清点材料的装修情况,并整理出材料清点表。确定单一材料成本时,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材料价格,同时需要估价师自身积累丰富的评估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装饰装修材料的合理成本。   3、综合考虑人工费、折旧等因素 ①人工费,即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用。一般按照当地市场建筑工程人工费用计算。 ②折旧因素,指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同房地产一样,存在时间及功能的折旧。一般是指根据各类装饰装修材料的磨损消耗而确定装饰装修项目的耐用年限,结合装饰装修材料性质和强度的变化,随着装修材料多样化的更新,原有材料在某些功能上的落后造成价值的损失。 结语 目前,房屋装饰装修评估并未有针对性的评估准则,而是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建筑工程造价等内容进行评估工作。因此在每项实际的评估业务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以求得到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成熟标准的规范体系,使得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过程中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评估结果有更准确的数据支撑。 声明: [1]   本人小评估师一枚,所撰文稿仅代表个人观点。 [2]   文章有些部分整理自相关文献,引用格式可能不标准或者整理疏漏,未全面列示作者及文章出处,如有著作权人或版权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本号删除。 [3]   对于需要复制、转载、链接和传播文章或内容的,请及时与本号联系。 [4]   联系ID:18401793799。 [5]   证券评估资质、探采矿权资质、工程造价甲级资质、房屋土地评估资质 [6]   资产评估咨询与服务专业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固定资产、国有资产 、土地评估 、长期投资、股权评估、单项资产、机械设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PPP项目 、重组并购、公允价值、商誉价值、商标、专利、软著 、拆迁、征收、关停、特许经营权、品牌价值、森林权、土地权、建筑物构筑物、苗木苗圃、 司法鉴定、历史文物、企业改制上市 、财务报告 、保险评估 、融资诉讼、房地产评估 、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古建筑物等资产评市场所需各类资产评估业务、欢迎各界朋友咨询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