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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找社保代理存在什么样的优势?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那么企业找社保代理机构存在什么样的优势呢?   01为什么选择社保代理机构 很多公司之所以更加愿意选择社保代理机构,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开支;虽然需要付出一部分的费用给代理机构,但是公司不需要再请专员处理社保问题,而且企业自行开户办理社保、公积金操作十分麻烦,聘请专业人员处理人力成本高。   02公司的业务需要 目前还有很多企业是分为很多个子公司,或者是由于公司业务的需要,很多员工都是长期在外地进行工作,而选择代理机构可以让这些员工更方便的享受企业社保、公积金待遇。   03公司在上升阶段 在企业发展的上升阶段,更加需要集中注意力投放到公司未来的事业发展当中,而关于社保这些比较繁琐的人事问题就需要依靠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04公司的人事变动 由于企业职工人数在上升当中,并且每月可能都会有人事上的变动,这就需要在社保上进行登记和删除,是件比较麻烦的事情。而选择社保代理有利于企业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对于社保和公积金,新进员工能第一时间参保,离职员工也能第一时间停保。   05社保的强制性 由于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要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有些个体工商户不能或暂时未在社保部门、公积金中心开立账户。 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合法用工,选择社保代理机构也是很好的选择。 06简化公司流程 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07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 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当地市社保网社保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08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 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对于没有社保的个人或所在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的个人来讲:通过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个人在养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且达到退休年龄就能够领取退休工资和享受国家基本的医疗报销,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为什么要选择靠谱的社保代理?

01 个人社保代理 服务的需求兴起和需求特点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社保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保也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流动人口基数大,很多人都是去了异地工作,若非当地户籍,就很难享受与当地人同等的待遇。 因为在异地,社保已经成为衡量个人是否能享受基础保障的标准,因为社保涉及的待遇比较多,比如买房买车,看病报销等等都是关乎到社保,如果没有社保的话就是很难享受这些待遇的。 ▌社保需求 在单位工作的,单位会缴纳社保,不过那些自己创业的人、个体户或者自由职业者……等等这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他们的社保权益该如保障?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个体工商户已突破5500万户;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个人社保代理这个行业尤其火,号称能够提供社保代缴的机构数量众多,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甚者以代缴为由,骗取金钱;让很多真正有代缴需求的人,无从下手更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02 个人社保代理 市场的需求分类与格局形成 不过需要代缴社保的人群都有着自己特定的需求,目前最常见的需求分类为以下几种:居住证办理、落户、买房、摇号、子女上学、终身医保、公积金贷款; 这些需求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各城市的政策将社保与这些业务事项捆绑在一起,如需办理这些业务,都要求有一定的社保缴费年限,这对于非当地户籍的人群是一个硬性要求。 ▌个人社保代理需求分类 个人代缴需求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长期需要社保代理的,一种是短期的; 长期 需要长期社保保障的主要有这些人群:独自创业、灵活就业、个体小户; 短期 需要短期社保保障的主要有这些人群:跳槽、离职、猎头猎聘、临时解雇。 03 如何认证社保代理机构是否靠谱? 可从以下六方面做分辨 ▌资质认证 首先从资质入手,只有经过政府的认证许可才能有相关的运营资格,三类必需证明:《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这三项证明是社保代缴机构必须持有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经营资质。 ▌成立时间 了解社保代缴公司的成立时间,最好选成立时间较久的。 ▌服务专业 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社保代缴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服务,服务商需要了解各城市的社保政策,与政府部门对接,核对台账等。 我们可以从代缴平台的页面、服务流程设计,和代缴机构的服务人员交流中感受他们的服务态度。一家优质的社保代缴机构,一定是能够明确需求,准确服务,给予专业高效的对接反馈,以最快速度响应解决用户的问题。 ▌服务价格 一般在代缴平台交社保,需要支付两项费用,一项是以国家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为标准计算的社保费用,一项是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 社保费是上交到社保局的,费用按照固定比例计算;但是服务费并不是统一的,每个代缴平台都有自己的一个标准,现在市面上的服务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部分费用是代缴机构的主要收益来源。 其实大多数社保代缴机构提供的服务都大同小异,对于用户个人来说服务费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但是也要提防有些平台先以低价为策略,等后续具体的社保服务,例如办社保卡,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再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所以我们在选择平台时各项费用必须要了解清楚。 ▌公司规模 公司的整体规模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方面之一,切记不要选择那种私人小公司人工操作代理的,很多小代理机构,通常都是私人操作,不准确而且不稳定,难保随时倒闭跑路。 社保代缴机构是直营社保代理服务还是外包第三方,这两者也应有所考量,直营模式是公司总部投资在各地设立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类公司一般比较大型且稳定,如果是外包第三方,沟通不便反馈慢,相对没有没有直营模式那么有保障。 04 国内主要的个人社保代理 服务商的点评分析 以下是目前市场上比较正规的个人社保代理服务商,一起来看看他们有什么异同之处。 ▌代缴平台提供哪些服务 主要服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代缴/补缴;社保,社保业务免费咨询等等。 通常社保代缴都是按月缴费,但若是需要长期代缴的,一次性缴纳多月社保,服务费会优惠,也不用每月都操作; 虽然费用可以一次性缴纳多月,但实际上还是按月交付给社保局的,如果信得过平台,可以多交几个月如果没有把握的建议还是按月缴纳保险些。 ▌代缴平台也能补缴 有经验的小伙伴都知道,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补缴社保的,只能通过单位来补缴,不过有些平台是可以补缴社保的。 我们平台目前支持广州,佛山,深圳三个地区的代缴,如果有需要的可以来我们平台了解以及代缴,点击一下图片就可以进入我们的在线自助缴纳社保公积金平台进行缴纳。

“大户社保代理”没落之后……

“大户社保代理”是很奇特(不合法,但被大量使用)的一项人力资源服务,基本内容是:客户企业将自有员工的社保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和享受。 与之对应的是“单立户代办”服务,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置机构(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开设社保账户,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代为操作和管理的模式。 这要结合我国社保系统建设情况来说。客观来看,我国的社保体系发展到今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开始阶段,各地政策、模式和征缴方式都不同,而且存在一些需要通过关系来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当地的一个专业机构来缴纳社保并保障职工享受,是一个省时省力的途径。对于社保机构来说,先把社保费收上来也是好事。因此,“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就悄悄地出现了。 现在看,这种服务主要的客户是全国性快速扩张的企业和本地的小企业。 快速扩张的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也搞不清各地的政策和门道,担心影响业务发展,所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先解决人员的社保缴纳和享受再说。小企业没有专人处理这方面事情,也干脆找服务机构搞定。 上面的客户需求,其实采用“单立户代办”服务是完全可以满足的。但是,“单立户代办”服务要求企业所作的操作相对麻烦:要设置分支机构,开设社保账户,授权委托代管等。如果“大户社保代理”可以操作,企业当然不会优先选择“单立户代办”服务。 从《社保法》来看,“大户社保代理”服务是违法的。 《社保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从《社保法》角度来看,能够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机构应该是其用人单位,并通过用人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 国家从企业责任角度当然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其用人责任。但是,一段时期没有严查“大户社保代理”,个人认为是在等以下几个条件达成: 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商、税务、社保的系统连通,为监管奠定了基础。 社保税征。社保在人社部门征收时,仅凭社保部门的单一数据,很难判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社保税征后,社保、个税的交叉对比,再加上企业经营开票、交税等各种综合数据,让混淆用人单位和个人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在完成以上安排后,相关部门开始严格执法。 北京在2020年9月30日社保系统升级后,强制要求派遣人员上传劳动合同,并明确派遣接收单位。甚至一些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被依据“骗保”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明确提出“三统一”(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主体统一)的整改要求。 深圳向国内头部和当地头部人力资源公司就“为非企业人员缴纳社保”开出罚单。 国家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大户社保代理”已死! 人力资源公司在想各种方法。毕竟这个服务原来体量巨大,如果一刀切,业务影响太大。 可是,客户似乎不给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机会。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客户提出:我们采购“单立户代办”服务。但是,价格不再是每人每月多少钱了,而是请人力资源公司核算一下,需要派几个人来把我们这些事做了,把成本和利润报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谈。 假设一下:某个客户1万人,分布在20个城市。原来“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即便每人每月收20元,也是20万的服务费,还有社保的现金流。现在,如果是10名全职人员能搞定,每人每月成本就是1万元,总成本10万,加上20%的利润,12万的收入,而且没了现金流。

社保代理的路,还能走多远?

3月18日人社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就要正式施行了。 《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行为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了2001年5月18日实施的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划定行政监督范围、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代理行为纳入监督范围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那么,为什么社保代理要纳入监管?用人单位及社保代理机构将会面临哪些风险?从事社保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今后又要如何调整业务迎接挑战?本期,笔者从社保代理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虚构劳动关系的社保代理存在的监管风险,提出社保代理业务转型的思路想法,与大家探讨社保代理的路,还能走多远? 一、社保代理的缘由及现实表现 社保代理服务是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演进与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起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需求。 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十六条规定,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其后,随着外企强制派遣制度的建立、社保缴费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企业异地用工的社保缴费需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扩大了社保代理的市场空间。 从法理上讲,社保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即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理委托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只是实践中,这种“代理”又有“代办”和“代替”之分,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言,就是社保代理中的两种常见模式——大库模式和小库模式。 简言之,大库模式是指委托方使用受托方(一般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保账户进行参保缴费。名义上委托方的员工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参保缴费的目的。也就是说,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方为劳动者参保,将来在劳动者享受相关待遇时,也要由受托方予以处理。相反,小库模式则是受托方仍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方开设的社保账户为委托方员工投保,受托方实际上是为委托方提供社保代办服务。 除此之外,现实中由于个人(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等)有享受社会保险和融入所在城市的需求,往往会通过虚拟双方劳动关系的方法,将本人的社保挂靠在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保账户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社会保险参保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真实存续基础上的。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有效劳动合同作为参保凭证。 然而,无论是社保“代替”缴费还是“挂靠”缴费,二者都存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违规参保的问题。有鉴于此,《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二、社保代理的风险 由于社保代理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以他人名义缴纳社保,所以形式上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就会存在不统一的错位问题,这就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1、劳动者可以要求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亦可要求社保缴费的代理机构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金额为其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并主张克扣拖欠工资的罚责。 3、劳动者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可能会出现社保缴费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保待遇差额。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4、自社保缴费纳入税务征收后,劳动者的个税征管和社保缴费管理应当属于同一个税务管理部门管辖。这就可能造成: (1)用人单位只预扣预缴了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同步缴纳社保,因此在计算人工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就存在税收征管风险; (2)劳动者个人由于社保缴费与工资薪金所得单位出现错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时,社会保险缴费是否能够顺利抵扣也存在问题。 5、《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则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可以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 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以上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之外,早在2020年6月,北京社保中心就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参保主体必须与劳动合同、纳税主体保持一致。2020年1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文件明确了八种情形按照骗保处理,其中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参保待遇属于重点查处对象。2021年下半年,杭州市人社局也陆续向多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下发了通知,要求对社保代理问题进行整改。 由此可见,以虚构劳动关系为特征的社保代理和社保挂靠行为不仅将面临巨大风险,相关当事人还可能受到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要求在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随着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参保人在不同地区同时参保的情况将无所遁形,也必将成为行政监督的重点。 那么,今后社保代理的路该怎么走呢? 三、社保代理的转型方向 基于以上分析,社保代理服务必然要回归到《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概念上来,即以小库模式从事以委托人名义参保的社保代办服务。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从“单纯交”到“集约管”。自从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以来,如何在“税费数据一体化”趋势下,正确核算“工资、个税、社保公积金”三个维度的勾稽关系和内外风险,自查自审合同凭证、结算流水、数据信息等账务操作风险盲区,就成为企业内控的重点工作。因此,社保参保也从每月简单缴费的重复劳动,演变为需要更多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的精细化、智能化、一体化服务。 2、从“协助办”到“统筹领”。虽然社保合规的法律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如果仅仅将社保代理限定于代办服务环节,显然并不能体现社保代理的真正价值。从事社保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满足用户需求,一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用工布局,统筹规划社保服务。为解决员工异地参保问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了协助企业在用工地开设社保账户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调整用工方式来实现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统一,以实现社保合规与用工体系的有效统筹。二是满足企业在申领、享受社保待遇方面的便捷需求。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在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稳岗补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惠企政策。广大企业恰恰在这些方面需要能够提供申报、办理、领取等“一条龙”服务的专业机构。 3、从“单环节”到“全保障”。社保代理服务主要集中在社保代办服务一个环节,但是在社保基数核定、工资薪酬体系设计、用工方式选择等前社保缴费环节上却少有作为,在工伤申报、护理鉴定、商保理赔等后社保延伸服务方面更是应者寥寥。 未来,社保代理服务必将在合规基础上,基于自身数据重复度高、精确度严、算法规则清晰等特点,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向数字化快速转型。那些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深化核心业务,实现自我进化的社保代理机构也必将迎来新的春天。

一篇文章读懂社保代理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社保代理的发展    社保代理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经济和市场发展规律。企业愿意额外支付服务费去购买“我”的服务,确实有其现实需求: 一是社保事务相对复杂, 各地区差异大,并且五项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又很强。 二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已成必然; 企业也越来越聚焦主业,把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本身也在变革, 从早期的人事管理发展到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阶段,人力资源部倾向于聚焦更具战略性的工作。  社保代理的资质   社保代理的专业名字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社保代理的技能    1.进行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代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 2.进行每年社保基数申报工作; 3.员工工伤保险申请、受理、认定等手续办理;员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申领及审核手续办理; 4.给员工提供社保相关材料,如: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 5.协助员工完成社会保险的新版或转移; 6.协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7.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购买当地公积金; 8.提供社保政策信息查询;社保各项待遇与申领的咨询与指导;提供社保等变更情况的信息查询及及时提醒; 9.突发人事案件咨询处理,劳动争义仲裁思路辅导等。  社保代理的优点    1.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2.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3.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4.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5.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6.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7.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托管、挂靠在专业的社保代理服务中心才能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8.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工资和享受国家基本的医疗报销,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劳是一家经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位于中原腹地河南省省会郑州市,地处京广、陇海等重要铁路干线的交汇处,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中原经济区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公司注册资金501万元,业务范围: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培训、社保代理、职称、档案管理,网络信息服务。下设洛阳新乡开封三个分公司。   十年的磨砺与发展,使中原人才茁壮成长为中原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一面旗帜,并于2015年5月5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上市,是公司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也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一个新起点。即日起,中原人将以更饱满的工作热忱、专业的工作素养积极投身于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之中,为实现中原梦而努力奋斗!

事关社保:社保代理被判无效,人力资源公司收取的款项该退还多少?

社保代理在用工管理实践中也比较普遍,用人单位社保代理的背后动因各不同: 1.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寻找社保洼地,但随着养老保险要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社保洼地也越来越难找了; 2.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但目前大部分地方都实行五险合一了,在标准劳动关系下,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地方也是凤毛麟角了。 3.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解决跨区域用工社保缴纳问题,即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之外需要用工,但在当地没有注册分支机构,员工又不愿意将社保缴纳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就在用工地寻找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倒不是为了少缴社保费,而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社保缴纳地需求。 但,不管用人单位处于何种目的,近年来,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了。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前程金属厂(乙方,系实际用人单位)与名硕公司(甲方,系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对合作内容及期限、交纳社保费单-工伤险的标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中的工伤险、办理工伤手续等事宜,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甲方根据现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乙方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伤险;乙方同意甲方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交纳工伤保险;乙方依据协议约定按照当月实际参保人数向甲方支付代缴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工伤保险费及服务费按每月每人110元的标准结算。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该合同。 后名硕公司通过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为前程金属厂员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交纳了工伤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前程金属厂每月按照参保人数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名硕公司,名硕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交给漯河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投保。 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名硕公司共收取前程金属厂保险费33128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费用中包含了商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前程金属厂称名硕公司以每月2842元为缴费基数,以0.48%为缴费系数为前程金属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3.64元/人/月,工伤保险缴纳人数共计2243人次,工伤保险费用共计30594元,名硕公司实际收取工伤保险费246730元。名硕公司对于前程金属厂主张的缴费基数予以认可,但称不清楚缴费系数,同时认为因缴费时间过长,相关财务人员已离职,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缴费人数无法落实清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052号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前程金属厂诉请:1.判令名硕公司赔偿前程金属厂经济损失147128元(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辅助器具费5000元、医疗费70500元,合计14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名硕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青岛名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工伤赔付款55472元;二、驳回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民事判决中认为涉案的保险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前程金属厂、名硕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系确认保险代理合同无效纠纷,我国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前程金属厂作为用人单位、名硕公司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双方明知由名硕公司代交工伤保险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涉案协议,故双方对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分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前程金属厂已将工伤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共计331280元交付给了名硕公司,名硕公司亦认可为前程金属厂代交了保险费用,故名硕公司对每年为前程金属交纳保险的基数、系数以及人数应是知悉的,名硕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名硕公司以相关人员已离职为由辩称对以上事项均不清楚,与常理不符,对此名硕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名硕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前程金属厂主张的前提下,对前程金属厂所主张的案涉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为0.48、缴费人数为2243人次,已给付工伤保险费用为246730元(2243人次×110元/人/次),予以采信,并认定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0594元。因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系缴纳给社保机构,前程金属厂对于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实际享有保险利益,故名硕公司无须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已代交的保险费用。对于剩余费用216136元(246730元-3059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付出的实际劳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由名硕公司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合同款差额100000元。 二审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前程金属厂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委托名硕公司在异地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其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一审法院认定前程金属厂承担接近一半责任是适当的。前程金属厂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仅占10%的责任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名硕公司认为其不应返还100000元款项的上述理由也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4716号 简评 近年来,随着各地推行社保的“三统一”,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另外,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代缴社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这使得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其实,不用这些新规定,仅依据《社会保险法》也可以判社保代理违法。

社保代理知多少?人事帮邦来分析!

不久前,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这一新政策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新法规对社保代缴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过去,社保代缴行为仅被视为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因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只是不建议大家采取这种方式。然而,现在社保代缴、社保代理已被明确定义为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而在社保代缴、社保代理的情况下,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初衷,破坏了社会保险的秩序和稳定性。 案例分析 2009年5月,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该商贸公司没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5年6月开始该公司以外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名义及指定的账户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2021年9月,李某以该商贸公司未为其办理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12月,安徽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商贸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该商贸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2015年6月至2021年10月,该商贸公司以外包单位某劳务公司名义为该商贸公司的员工参缴社会保险,为代理形式,李某与该劳务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商贸公司没有以其自身名义为李某参缴社会保险,转移了该商贸公司自身法定义务,损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该商贸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 以上案例为真实案件改编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通过社保代缴或社保代理来规避社保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强烈建议他们重新审视这种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合法合规是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必要条件。   那么,各个企业该如何解决员工的社保问题呢? 有两种可选方案: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什么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最后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已成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选择一家靠谱的人力资源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代理记账需要注意的八项事项

一、销项发票记账联 指本公司开具给客户发票的第一联,记录本月开具发票的对方名称及货物名称,是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需要在月底整理好,供代理记账会计上门收取。 二、进项发票记账联 一般纳税人公司每月20号左右,需要核实公司所开具销项发票是否都收到了进项发票。如已收到进项发票需要及时去税局办理认证业务;若未收到,务必尽快催促客户寄回发票; 若本月开具出去的货物,无法在本月收到进项发票。需要将该部分发票所对应的货物名称告知代账会计,做好相关登记,以备后期查询。发票认证业务要在开具发票当月的月底完成发票的认证工作。抵扣联自留备查。 三、月度统计表 指税控盘中用于统计本月开具发张数及金额的相关信息,为了核对本月开具发票信息与实际发张数及金额是否一致,每月初需要将上月月度统计打印出来,连同发票整理齐全交予代账会计。 四、银行回单 指公司基本账户单笔业务发生的详细信息,该回单是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需要每月初打印上月回单,交予代账会计做账使用。 温馨提示: 各个银行打印回单及对账单的方式各不相同,有以下几种: (1)需要去银行打印,每个月的1号-3号过去银行打印,一般都是农行,农村信用社,郑州银行如此。 (2)网银打印,每个月月底登录公司企业网银将回单及对账单下载,一般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可以用网银下载。 (3)回单卡打印,部分银行配备的有专门用于打印回单的回单卡,该回单卡只有打印回单功能不能用于取现,可以拿着该回单卡到开具基本户的银行自助机器打印回单即可,一般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有该回单卡。 (4)密码打印,不需要携带任何资料,只需要知道该开户银行账号打印回单的用户名及密码就可以在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自助机器上打印回单及对账单,一般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可以密码打印。 五、银行对账单 指公司基本账户每月所有业务的发生情况,其实就是银行流水。通过该单据能够清楚地看出本月收到金额,支出金额以及余额,用以跟本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核对,保证账目的清楚。需要每个月初打印上月对账单,交予代账会计做账使用。 六、增值税开票系统发票数据导出 将增值税开票信息导入到财务软件中,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本公司开票情况,所以需要每个月月初导出上个月的数据。 七、费用发票 指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收到的,主要用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所收到的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发票抬头必须是本公司名字全称。 八、清卡 每月报税期在1-15号之间,必须登录本公司开具发票的税控盘软件进行税控盘清卡操作,在网络比较好的情况下税控盘可以自行清卡,只需每个月检查即可;当锁死日期显示为当前日期的下个月日期就表明该清卡工作已经完成。 注意:不管本月是否开具发票都要进行清卡操作否则可能造成罚款哦!一般纳税人用户需要再完成纳税申报及扣款工作之后才可以扣款。

重磅政策《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发布!代账公司面临重大革新

这是财政部首次对代理记账的具体工作,出台的指导性文件。这意味着税务部门可以直接针对代账公司记账混乱、账目不明晰的情况对代账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只罚款账簿所属企业。也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开始对代理记账公司整治。对业务能力差、责任心差、机构不健全的代账公司处罚,将有法可依。 一、《规范》发布背景 代理记账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服务行业,涉及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处理和报告。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安全性,财政部发布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的发布是财政部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的一项举措。 二、目的和意义 《规范》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意义包括: –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降低财务风险。 – 加强财务信息安全保护: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信息管理和保护措施,包括数据的备份、存储、传输等,有助于保护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 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从业行为,明确服务内容和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 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通过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基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有助于推动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增强行业的信誉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规范》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以看出,总局对代账行业现状不是很满意,要不然也不会出台如此详细的规范) 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也提到了代账公司需要向数字化,财税兼容方面拓展。要以账务的质量作为竞争优势,而不是价格。从这不难看出,日后代账公司,必须规范记账,提升记账质量以满足现在税务系统信息化的要求。

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为什么比小规模的贵?

引言:注册公司后,财税方面的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需要做账报税。然而,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用一般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贵,原因是因为两者在记账要求、报税流程、票据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将介绍代理记账公司可以提供的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较高的原因。   目前深圳很多公司为了节省快速,基本上都是选择深圳财税公司记账报税。 有去了解过的老板都知道,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用比小规模纳税人要贵了很多,其中的原因是因为不同的纳税人,在记账要求和报税税种以及风险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代理记账公司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1. 整理公司原始记账凭据:包括所有记账必须的票据。 2. 财税顾问审核数据资料并提供指导意见。 3. 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并及时推送税务申报表。 4. 出具专业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 装订记账凭证和企业账簿。 6. 提供日常基本财务、税务咨询和财税风险预警。 7. 一些代理记账公司还提供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年检等服务。   此外,根据代理记账公司专业性、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同,有些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年检等服务,从而使得企业用户享受到的财税服务更加专业和全面。 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费用贵的原因: 1 报税流程负责  一般纳税人按月度申报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次数多了三倍。同时,一般纳税人每次申报需要填写的表格数量也较多,包括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至五等,约十多个表格。   2 票据多、难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营业额较高,涉及的票据也较多。代理记账公司每月需要整理客户的发票并将其转化为会计凭证,还需要对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票进行认证和抵扣,操作流程复杂。   3 做账要谨慎  一般纳税人在做账上的要求较高,需要及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工资明细和各种入账单据等。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掌握进项和销项的情况,以确认公司的涉税风险和纳税成本。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的区别 01 账务处理规范性要求不同 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和票据审核要求更为严格,以避免购买虚假发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程序较为复杂严谨。 02 做账单据存在差异 一般纳税人的单据数量和金额较大,涉及的操作流程更为复杂。代理记账公司需要处理更多的原始凭证。 03 记账报税标准、次数不一 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和记账报税次数较多,需要更为规范和频繁地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度申报纳税。 04 代理记账费用收取各异 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费用普遍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结尾:中小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服务时,需要详细了解不同纳税人类型的要求,并选择专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财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