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比较研究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特有的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域,发布和实施的跨境金融政策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及复制推广后的中国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考察、专家访谈及数据分析等方式,针对涵盖22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共计203项国家层面跨境金融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鉴跨境金融创新思路,也能够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战略提供参考建议。 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整体演进历程 自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首家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至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西北沿边地区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年间我国共设立了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2023年上半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占全国18.6%的进出口贸易和18.4%的外商投资。 按照时间先后,设立的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我国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新格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20日,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9月21日,扩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设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上海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后扩展了实施范围,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则经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批复更名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为了确保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整体演进历程清晰明确,后续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若与前序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一致或趋同,原则上不重复纳入跨境金融政策的比较研究之中。由此分析,在国家层面上共计先后发布和实施了203项跨境金融改革开放政策。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作为首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定位自始至终都是要建成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全国服务。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要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自2013年挂牌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以宏观审慎、风险可控为前提,在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开展了诸多先行先试改革开放工作。截至目前,以国务院大约每隔2年印发一份纲领性文件为依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进程可以分为五个主要阶段。上海自贸试验区不仅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完成了国务院针对五个主要阶段分别部署的22项、9项、9项、16项、14项,共计70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还创造性地主动建设了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为实现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电子围网”提供了支持。 第一个阶段起始于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总体方案要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力争建成具有国际货币兑换自由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2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2、鼓励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3、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4、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建立整合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5、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6、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7、试点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跨境支付系统。 8、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产业。 9、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10、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市场化定价。 11、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12、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13、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14、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15、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16、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17、允许金融市场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18、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19、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20、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1、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 22、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建设原则,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在上海市已通过系统接入验收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使用自由贸易账户,同时建立了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域内有关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4项试点政策推广到了全国。 第二个阶段起始于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深化方案提出要建立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同时鉴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扩展涵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更加强调了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重要性,要求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报批。具体而言,进一步深化方案明确提出了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2、试点建立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3、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 4、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5、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租赁资产交易。 7、探索适合保理业务发展的境外融资管理新模式。 8、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9、研究完善适用于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的税收制度。 第三个阶段起始于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全面深化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成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全面深化方案明确提出了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联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化科技金融模式创新。 2、积极有序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加快构建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人民币全球服务体系,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加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3、设立自由贸易港区,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4、增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深度合作、互联互通。 5、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 6、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优质境外企业利用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7、吸引沿线国家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8、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