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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我国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利用AI获取图片是否“套娃侵权”?

法院:AI设计者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

今年2月24日,李先生利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平台上。3月2日,被告刘女士将去掉水印后的图片搬运,插入自己所作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中作为配图并发布。

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获得他的许可,且截去了其图片的署名水印,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李先生当庭向法官展示了如何利用软件输入提示词获得图片的全过程。

有网友提出疑问,原告李先生使用他人的AI软件获得作品并发布这一过程又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体现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上,即体现在“创作工具”的生产上,而不是涉案图片上。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同时,李先生也提供了GitHub社区“stable diffusion”的相关输出规定:除非在本许可证中另有规定,许可证人不对您使用模型生成的输出声称任何权利。

“但是利用AI获得的图片真的有著作权吗?”不少网友依然对此发出疑问。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大要素

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胤表示,该案最核心的是争议焦点也即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即涉案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也就是AI绘画图片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

此外,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法院认为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而是体现了原告的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也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大要素。”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李富民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AI绘画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同样需要从独创性及智力成果两个方面论述AI绘画图片是否属于作品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李富民还提到,原告通过AI绘画,虽然在绘画方式上与传统手绘有很大区别,但最终形成了具有独创性、审美价值的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原告的AI绘画图片属于作品,该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是否体现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赵胤表示,目前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上诉尚未可知,若存在上诉,该判决就不会生效,亦不知一审法官的说理是否会被会被二审法院认可或推翻,“仅个人猜测一下,本案作为我国AI作品侵权第一案,该案判决也已向社会公开,应该系北互法院经过仔细研究研讨后,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因此,本案对于其他的AI作品是否具有智力成果和独创性,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法院判决书中也写到,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赵胤也表示,在AI软件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情景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下,如何认定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人的智力成果,是否体现了创作人的独创性,本案给予了逻辑说理与判断,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技术快速发展导致的著作权法保护滞后的空缺。

李富民则认为,随着科技不断发展,AI绘画如火如荼,必然产生著作权归属以及侵权赔偿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从智力成果和独创性两方面对特定条件下的AI绘画的作品属性进行充分有力论述,为今后AI绘画作品保护做了有力铺垫,在一定程度上对类似侵权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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