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旧准则 ,我们确认收入,需要区分是销售、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还是建造合同,在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以下五步,称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注意:(1)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例如,某俱乐部为注册会员建立档案,该活动并未向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服务。
(2)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改造的承诺(隐含的承诺)。
例 :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广告宣传中称对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该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 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甲与乙签订合同,向乙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产品运送至乙指定的地点,甲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甲 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但是如果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则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2.履约义务的内容:即卖方为客户提供了什么,提供的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买方付款后能获得什么,都是单独的。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例:甲 公司与经销商乙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打印机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打印机销售给最终用户。
(1)如果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打印机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内的免费维修服务。甲委托乙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按约定的价格向乙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无需向乙付款。
则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打印机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 。
(2)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甲向乙交付打印机时,打印机控制权转移给乙,该合同完成。
由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打印机这一项履约义务。如果乙公司将打印机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 公司主动提出免费向乙公司购买该打印机的用户提供正常质量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4. 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即使这些商品可明确区分。
(1)实质相同:企业在判断所转让的一系列商品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当考虑合同中承诺的性质。
如果承诺的是提供确定数量的商品时,需要考虑这些商品本身是否实质相同。承诺的是在某一段期间内随时向客户提供某项服务时,需要考虑企业在该期间内的各个时间段(每天或每时)的承诺是否相同,并非具体的服务行为本身。
例:企业与客户签订2年的合同,每月向客户提供工资核算服务,共计24次。由于企业提供服务的次数是确定的,在判断每月的服务是否实质相同时,企业应当考虑每次提供的具体服务是否相同。
企业向客户提供2年的酒店管理服务,具体有保洁、维修、安保等,但没有具体的次数或时间要求。尽管企业每天提供的服务不一定相同,但是每天对客户的承诺是相同的。因此 ,企业每天提供的酒店管理服务符合实质相同的条件。
(2)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例:企业与客户签订为期1年的保洁服务合同,承诺每天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由于企业每天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的,并且每天的服务都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 企业应该将每天提供的保洁服务合并在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5.不可单独区分的转让商品的承诺的界定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甲公司为乙公司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但是,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乙公司。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属于组合产出,明显是不可单独区分的,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A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甲公司承诺为乙公司设计一种新产品并负责生产10个样品,甲公司在生产和测试样品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正,导致已生产的样品均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工。此时,甲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和生产样品的服务是不断交替反复进行的,二者高度关联,因此,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例:甲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出售一台生产的设备并为其提供安装服务。该设备可以不经任何定制或改装而直接使用,不需要复杂安装 ,除了甲公司,市场上还有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此项安装服务。
(1)客户既可以使用该设备或者转售,能够从该设备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此项安装服务一起使用中获准,也可从安装服务与客户已经得到的其他资源(如设备)一起使用中获益,表示 该设备和安装服务能够明确区分。
(2)该合同中,甲公司对客户的承诺只是交付设备之后 再提供安装服务,而非两者的组合产生,且该设备仅需简单安装就可使用,甲公司并未对设备和安装 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安装服务也未对该设备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安装服务与该设备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该项合同包含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两项履约义务。
(3)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合同规定甲公司只能向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合同限制并没有改变相关商品本身的特征,也没改变公司对客户的承诺。仍然符合可明确区分的条件,是两项履约义务。
(4)如果甲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很复杂,该安装服务可能对其销售的设备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即使市场上有其他的供应商也可以提供此项安装服务,甲 公司也不能将该安装服务作为单项履约服务,而是应当将设备和安装服务合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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