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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情形,将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3到12个月!

   近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五条提到,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服务3到12个月:

(一)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承诺书》、《申请须知》中两点及以上的,或同一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超过一次或情节严重的;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交内容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包括同日申请),或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情形;

(三)半年内提交超过3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

(四)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

暂停服务期满前,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书面整改情况说明。

关于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提升预审服务质效,我中心对现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有关意见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sbhzxys@foshan.gov.cn。
附件: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7月26日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提高预审服务效能,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保护中心”)负责佛山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经佛山保护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代理机构是指涉及佛山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并在佛山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第五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佛山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佛山保护中心工作,保证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积极参加佛山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七条 备案申请的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佛山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佛山保护中心开展的产业领域一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须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佛山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自主注册并管理维护平台账号,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更新。若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预审服务有关的代理委托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通知佛山保护中心。
第十条 佛山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专利运用、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不限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备案的主体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第十一条 佛山保护中心实施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根据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等因素,适时对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提交量进行调节。
第十二条 备案方式、要求和材料以佛山保护中心发布的备案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备案主体若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
第三章 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四)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代理非正常专利、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四)佛山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佛山保护中心负责对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预审代理分级评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方式、要求和材料以佛山保护中心发布的备案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登记专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知晓佛山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佛山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佛山保护中心负责规范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及代理行为,对不遵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或不配合预审管理相关工作的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作出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处理措施,相关及同批次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将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委托未在佛山保护中心登记或被佛山保护中心暂停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二)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修改后(原则上只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同一案件违反自检承诺表2处以上;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或研发领域不符,且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
(四)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克服原有缺陷并经预审员同意再次提交的不计入在内);
(五)多次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申请预审文件的;
(六)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修改超出预审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以预审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返回修改文件或提交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涉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其他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方案涉嫌编造、抄袭、拼凑、拆分或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技术方案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
3.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技术效果不明显或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明显不对应;
4.技术方案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复杂方案解决简单问题、常规手段简单替换、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
5.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和权利要求内容简单复制、说明书附图之间明显不对应等撰写问题;
6.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
(九)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十)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收到佛山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原则上不超5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有正当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二)在佛山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提交正式申请;
(三)正式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四)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五)正式申请后未在申请日当日或次日完成电子缴费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六)正式申请后未在申请日当日或次日向佛山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七)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在专利申请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机构等基本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书(系统原因除外);
(二)未在《承诺书》规定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提交非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材料;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主动修改(应审查员要求除外);
(五)在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或撤回专利申请;
(六)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长期(原则上不超20个工作日)不完成办理登记手续;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导致取消加快标记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服务3到12个月:
(一)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承诺书》、《申请须知》中两点及以上的,或同一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超过一次或情节严重的;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交内容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包括同日申请),或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情形;
(三)半年内提交超过3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
(四)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
暂停服务期满前,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书面整改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一)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承诺书》、《申请须知》中三点及以上的,或同一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超过二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伪造、编造或提交虚假材料或信息,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生产经营、研发或合作研发证明材料等;
(三)无法提供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人员名单、场所条件、实验记录等自主研发证明材料的;
(四)半年内提交超过3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70%(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
(五)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不含申诉成功)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备案主体;
(六)存在《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七)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八)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九)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低于2年的(含转让、受让);
(十)登记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十二)虚假宣传、歪曲事实,误导、扰乱预审秩序,干扰或不配合佛山保护中心相关预审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信息核查、不配合电话讨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远程或现场会晤、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作出处理前,应告知违规事实、依据、处理措施、期限,相关处理决定在佛山保护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佛山保护中心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在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佛山保护中心将停止有关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取消有关备案主体备案资格,并保留线索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佛山保护中心有义务配合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单位可依申请调阅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佛山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申请预审事务,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佛山保护中心定期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佛山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推动更多的创新主体享受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前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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