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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证人的由来以及作用

什么是国际公证人

简单来说,“国际公证人”就是为跨国使用的文书办理公证的人员,英文名称“Notary Public”。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大多为资深的律师,所以“国际公证人”也叫“国际公证律师”;在我国,办理涉外文书公证的公证员称为“涉外公证员”。

国际间的公证,其实源于罗马时代,当时他们被称为“Scribes”、“tabellio”。一开始的职责是抄、写以及复写,在取得适当的技术及知识后,逐渐演变成国际公证人。

在欧洲,公证最早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国的公证委任制度是在13世纪由教宗委托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证人而成立,发展至19世纪,形成目前的体制。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不是公职人员,是需要经过考核,然后加入公证人协会受其管理的。公证人协会并不像国内公证处这样的机构,其公证事务均由公证人来完成。国际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国际公证人一般由经验丰富、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一定威望的律师来担任,执业至少达7年或以上。在香港,国际公证人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涉及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确认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后,提供公证服务。

在1997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现在,香港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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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没有公证处,来自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3种情况:

(1)拿到海牙成员国(地区)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办理公证,然后送到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成员(地区)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办理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非海牙成员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最后送到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国际公证人的主要工作

国际公证人的日常工作主要涉及拟备、签立及核证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而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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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经由香港国际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有部份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加签。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都是加入了1961年发布的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成员的国家或地区使用,也称为海牙认证。

海牙认证,就是当你的文书或资料,需要用到俄罗斯、美国、阿根廷或西班牙等海牙成员国时,国内外的有些文件,例如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公司注册资料、商标注册证、出生纸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等,则需要办理海牙认证。

而办理海牙认证的文件不问出处,需要了解用证目的地是否为海牙成员成员国(地区)。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的(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进行的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上加盖印章或标签,这个过程叫做加签。

虽然中国大陆尚未加入海牙公约,但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因此相关文件可以经由香港完成海牙认证。

加入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或地区):

阿尔巴尼亚、德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香港、澳门)、塞浦路斯、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韩国、克罗地亚、丹麦、厄瓜多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

美国、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 、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黑山、尼加拉瓜、挪威、新西兰、荷兰、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

英国、捷克共和国、多明尼加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南非、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委内瑞拉。

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地区):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巴西、文莱、佛得角、加拿大、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斐济、格拉纳达、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马拉维、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摩尔多瓦、蒙古、纳米比亚、纽埃、阿曼、波多黎各、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  、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尔、斯威士兰、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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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署或领事馆验证:

在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文件时,文件在国际公证人公证后,一般须经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驻香港特区的外交代表验证,确认国际公证人的身份及其签名和印鉴式样,才可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

香港领事馆认证的目的是,证明香港律师公证使用的文书上外国机构签字或印章真实性,防止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

例如,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理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那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同时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的认证。

而当西班牙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自身的真伪时,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再由西班牙驻华使(领)馆认证,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最后,西班牙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国际公证人的公证范围(但并不只限于):

◆ 公司注册证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及其他业务文件。

◆ 商业类CE证书、ISO证书、买卖合同。

◆ 公司良好声誉证明书。

◆ 用于移民、婚姻、收养、继承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 拟备海外使用的授权书及见证其签署。

◆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的签署。

◆ 出生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无犯罪记录、出生证书等。

◆ 核证公证人面见证人士的身份。

◆ 拟备海事报告。

◆ 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认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 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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