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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证日,或许您需要知道这些。

“国际公证日”的来历

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人经国家授权履行公共职能。为在全球推广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弘扬公证制度的价值观,来自19个国家的公证人于1948年10月2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第1届国际公证人大会,成立了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后改名为国际公证联盟。为了纪念这个重要的日子,国际公证联盟将每年的10月2日定为“国际公证日”

每年10月2日,国际公证联盟都会邀请其全体成员国的公证人一起庆祝这个公证人自己的节日,通过举办公证开放日等各种活动来宣传公证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推广公证制度的各项机制和基本原则。

 

国际公证联盟

国际公证联盟是在全球代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其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协调和发展大陆法系公证人的职能和活动,服务于一个更公正、更人文、更和谐的社会。

经过74年的发展,国际公证联盟现有91个成员,包括G20集团19国中的15个国家,28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2国。中国公证协会于2003年10月加入国际公证联盟,是联盟的重要成员。

目前,全球近120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大陆法公证制度,占2/3以上的世界人口和60%以上的世界国内生产总值。

 

加入国际公证联盟的5个基本条件

国际公证联盟于2005年在哥斯达黎加会议上通过第72 号决议,修订了加入联盟的5项基本条件:

(1)公证人必须拥有大学法律文凭;

(2)公证是公共职能,但必须以独立、公正的方式行使;

(3)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建议是公证人的法定职责;

(4)公证文书属于公文书;

(5)申请国的公证人应当建立法定的行业协会组织。


关于公证公共职能

根据大陆法系各国公证立法以及国际公证联盟对公证职能的定义,公证人的主要职能是将民事法律行为作成公文书(法文:acte authentique,英文:authentic act)。

民事程序里的公文书,是指公权力(公共当局)或者公权力的受托人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作成的文书,除此之外的所有书证都属于私文书。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在其民法典中对公文书进行定义(如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317条(现为第1369条),魁北克《民法典》第2813条,澳门《民法典》第356条),并规定诸多法律行为必须以公文书的形式完成。

国际公证联盟指出:公文书由公权力或公权力的受托人作成,他们从国家持久性地获得了依法定程序制作公文书的特权。在此法定程序下,公权力或公权力的受托人必须:

—确保当事人在被阐明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达,并且对文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有充分的认识。

–完全独立、公正地履责。

对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以及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完整且易于理解的法律信息。

–为保障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文书具有非法或恶意企图时,应拒绝服务。

正因如此,公证人制作的公证公文书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由于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公文书的概念,这些国家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不具备大陆法系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因此两大法系公证人的职能作用有着天壤之别。
但是,大陆法系公证人的文书并非都属于公文书,还有一些文书属于认证文书,即认证私文书上当事人的签名,证明文书的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等等。

公证活动的核心是制作公文书,但是作为公务助理人员和司法助理人员,大陆法系公证人的公共职能还延伸至非讼领域的所有法律活动,如公共事务的登记职能(遗嘱登记、民事同居协议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协议离婚登记等),财产管理职能(财产清点、管理遗产),公共数据管理职能,监督职能,反洗钱职责,与其他公权机关的数据互通互享职能(户政信息、不动产信息、税务信息、反洗钱信息、刑事处罚记录)等。

国际公证联盟徽标

国际公证联盟徽标是全世界大陆法系公证人的共同标志。徽标的上端是公证人的古老格言“我们书写的是法律”(LEX EST QUODCUMQUE NOTAMUS);下端是联盟的最初名称“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中间是持鹅毛笔和公证书登记簿的拉丁鹰。

拉丁公证人格言“我们书写的是法律”出自现代公证人的先祖、罗马帝国晚期的职业代书人–达比伦。它有两层含义:其一,达比伦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替人书写契约,有使契约合乎法律的义务;其二,在罗马法里,契约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在现代公证制度里,这句格言又增加了新的内涵,即公证文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终审判决,其内容的合法性不容置疑。1848年向法国国民议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写道:“公证人是真正的家庭法官,他们有赋予其受理的文书以公文书效力的巨大权利,他们的文书达到了判决书甚至法律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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