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北京市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有媒体将该规定称之为“社保机构出手封杀社保代缴”。我们将结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社保征缴及管理机构的观点,对“异地代缴社保法律风险问题咨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就异地代缴社保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而且社保缴纳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就缴费地点、缴费主体等事项征求员工本人的意见,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在员工的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明确规定,社保代缴并不合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争议发生在广州,员工提出此类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考虑到代缴社保确实不符合我国现行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保征缴力度不断加强的趋势、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体现的国家关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立法目的,不排除其他地区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会认为代缴社保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进而支持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社保征缴形势和税务合规要求,企业应当及时地对所属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梳理,尤其是对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和社保缴费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尽快予以纠正,以应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后的新的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异地缴纳社保一事,我们认为广大用人单位应该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在实现劳动关系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的用工状况和个人需求,对异地缴纳社保的方案进行理性选择。
* 实习生谢宏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刘涛律师曾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包括:劳动人事日常法律咨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审查;就业促进及保护;劳务派遣事务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离职设计;员工安置;劳资谈判;工伤等社会保险事项的处理;劳动法律培训;劳动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