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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

代缴社保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将员工社保挂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平台账号下,以其账户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而不是使用自己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通常称为“挂靠代缴”。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1、涉及异地用工的现实需求。有些企业存在异地用工,员工的工作地通常是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而企业在当地又无分支机构,无法在当地缴纳社保,为了方便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企业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的考虑。一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各地政策差别大,缴费费率、缴费基数以及各地社会平均工资等都不同,有些企业出于寻找社保洼地,降低缴费标准,采用异地社保代理。二是将员工社保缴纳工作委托其他人力资源公司,“外包”出去能让企业的人事从繁重的社保缴纳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人力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具体案例如下:
 
王某入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交由另外一家公司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王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判定: 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判决: 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王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用人单位,而王某的社会保险却由其他公司办理,虽然由其他公司的经营者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申请。
点评: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这种代缴社保行为显然不 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导致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 可能被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行为,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员工社保缴纳必须是“用人单位”就是和劳动者签订,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单位,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那么社保就应该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缴纳。因此,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又将员工社保缴纳委托第三方并以第三方名义办理,而第三方与该员工并无劳动关系,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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