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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社保代理”没落之后……

概念和定义

“大户社保代理”是很奇特(不合法,但被大量使用)的一项人力资源服务,基本内容是:客户企业将自有员工的社保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和享受。

与之对应的是“单立户代办”服务,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置机构(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开设社保账户,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帮助代为操作和管理的模式。

“大户社保代理”为什么存在?

这要结合我国社保系统建设情况来说。客观来看,我国的社保体系发展到今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开始阶段,各地政策、模式和征缴方式都不同,而且存在一些需要通过关系来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当地的一个专业机构来缴纳社保并保障职工享受,是一个省时省力的途径。对于社保机构来说,先把社保费收上来也是好事。因此,“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就悄悄地出现了。

现在看,这种服务主要的客户是全国性快速扩张的企业和本地的小企业

快速扩张的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也搞不清各地的政策和门道,担心影响业务发展,所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先解决人员的社保缴纳和享受再说。小企业没有专人处理这方面事情,也干脆找服务机构搞定。

上面的客户需求,其实采用“单立户代办”服务是完全可以满足的。但是,“单立户代办”服务要求企业所作的操作相对麻烦:要设置分支机构,开设社保账户,授权委托代管等。如果“大户社保代理”可以操作,企业当然不会优先选择“单立户代办”服务。

“大户社保代理”违法

从《社保法》来看,“大户社保代理”服务是违法的

《社保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从《社保法》角度来看,能够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机构应该是其用人单位,并通过用人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社保账户进行缴纳。

规制已来

国家从企业责任角度当然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其用人责任。但是,一段时期没有严查“大户社保代理”,个人认为是在等以下几个条件达成:

  • 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商、税务、社保的系统连通,为监管奠定了基础。
  • 社保税征。社保在人社部门征收时,仅凭社保部门的单一数据,很难判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社保税征后,社保、个税的交叉对比,再加上企业经营开票、交税等各种综合数据,让混淆用人单位和个人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在完成以上安排后,相关部门开始严格执法。

北京在2020年9月30日社保系统升级后,强制要求派遣人员上传劳动合同,并明确派遣接收单位。甚至一些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被依据“骗保”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明确提出“三统一”(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主体统一)的整改要求。

深圳向国内头部和当地头部人力资源公司就“为非企业人员缴纳社保”开出罚单。

国家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大户社保代理”已死

向哪里去?

人力资源公司在想各种方法。毕竟这个服务原来体量巨大,如果一刀切,业务影响太大。

可是,客户似乎不给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机会。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客户提出:我们采购“单立户代办”服务。但是,价格不再是每人每月多少钱了,而是请人力资源公司核算一下,需要派几个人来把我们这些事做了,把成本和利润报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谈。

假设一下:某个客户1万人,分布在20个城市。原来“大户社保代理”服务,即便每人每月收20元,也是20万的服务费,还有社保的现金流。现在,如果是10名全职人员能搞定,每人每月成本就是1万元,总成本10万,加上20%的利润,12万的收入,而且没了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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