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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值评估之收益途径-折现现金流量法

收益途径的基本原理是:“以利求本”,即通过预测矿业权产生的未来收益,将其资本化或折现,得出产生该收益的资本,即矿业权价值。

收益途径涉及的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是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年限和折现率。

预期收益一般以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人、净利润等指标表示。

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

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将未来经济寿命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归属矿业权的部分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评估模型

式中:Р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CI为年现金流入量(+),包括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回收增值税抵扣额、回收流动资金;

CO为年现金流出量((-),包括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 CI-CO)为年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i为折现率;

t为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t=О仅指评估基准日);

n为评估计算期。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2)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3)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等技术经济文件资料或再开发。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指标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注意事项

(1)折现现金流量法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在明确其含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为固定资产残(余)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的净残值和剩余净值。

(3)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缴纳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4)折现系数[1/ (1+i)’]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例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1;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例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 3/12,2016年,t=1+3/12,依此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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