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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区块链技术提升行政诉讼监督质效

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监督职能中,行政诉讼监督是对法院行政审判与执行活动的监督,既推动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就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作出部署,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等具体要求。

区块链作为信息化、智能化工具的一种,是众多节点共同组成的分布式网络,它融合数据存储、智能合约、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能够助力提升行政诉讼监督质效。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之于行政诉讼监督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而如何发挥这四方面作用或可作为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和探索领域。

第一,区块链存证技术可降低证据的保全成本。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是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全面审查,因此,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现实中,由于传统的涉案财物管理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证据面临毁损、遗失或者篡改的风险。尤其是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电子证据,时常面临形态易变更、操作痕迹难识别的困境。对此,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是参考物证保全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物理封存,或者将电子形态转化为纸质材料予以呈现。

根据《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人员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予以支持。但这种保全方式增加了不同机构持有、接触、处置证据的环节,证据处理具有鲜明的“中心化”特点,即证据推进到哪个机构,哪个机构就成为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关键点。电子证据的操作更多、备份更多,证明力却始终弱于非电子证据。

以区块链进行证据的实时保全,实质上是借助区块链不可篡改、不可抵赖等技术特性,达成数据收集、存储、巩固甚至确认证明力的目的。区块链是去中心化、节点分布的信息记录系统,其“块-链”存储结构可以固化证据的内容与形态,节点之间能够同步记录与之相关的操作流程。区块链可信时间戳能够标识上链数据在特定时间内的状态,对于信息的操作可留痕、可追溯,减少了证据流转、传递过程中的可操作空间。这种存证方式克服了传统的证据查封、扣押、冻结过程的弊端,在司法机构、公证机构或者具有技术能力的商业机构中有着较为普遍的应用。检察监督以区块链证据为基础,可以节省存证验证的工作成本,便于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二,区块链信息共享可提高检察监督的过程影响力。

行政诉讼监督通常涉及多个司法行政机关和大量企业、自然人主体,这一特点非常适合区块链多节点分布式技术。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的启动,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行政诉讼的案件信息,但传统的检察监督进程缺乏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常态化机制。一般而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不同部门各自运作自己的办案系统,使得同一案件信息被重复录入的情况反复出现,录入信息采用线下的人为投递数据并来回确认的方式,数据传递成本较高且效果并不理想。

区块链信息的读写权限不依托各个机构顺序操作的“流水线作业”,而是上链各个节点之间的共识验证。这种共识验证,是多个节点对每一条链上数据信息的状态和质量达成共识。一旦完成验证,数据访问和使用行为便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全网广播,信息的传递即可在节点之间完成。参与验证的各节点可以为其他节点提供服务,也可以享用其他节点的服务,不同节点的数据共享具有同步性,因此无须经过流转、鉴定、备份的流程。针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难、业务系统效率低的弊端,区块链技术支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跨部门数据上链共享,在裁判标准、文书传递、证据验证、裁判执行等方面,能够打通部门间信息隔绝的状态。以此为基础,检察监督便不局限于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终端监督,而是借助参与上链的进程贯穿整个行政诉讼全过程,尤其对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诉讼活动,依职权尽早启动监督程序,可将监督的影响力辐射到行政诉讼的各环节。

第三,区块链智能合约有利于类案监督的实现。

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推动行政诉讼监督的繁简分流,助力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实现。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案例表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存在多发的同类违法情形,是故有必要对同类案件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归类、研判,梳理出案件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依法提出针对性的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促进一类问题的集中解决。既有的利用大数据分析挖掘、筛查对比等方式,虽然显著提升了发现监督线索的效率,但这种海量的大数据筛查离不开人工意志的主导,并且这种筛查的对象主要是事后数据,案件类型化的结论具有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区块链借助智能合约能够实现自动比对、分析与执行的数据筛查。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前置条件的计算机协议,它用数据代码实现既定业务,部署完毕即可自动抓取网页源码、图片信息、文字信息。智能合约的设计,有利于将区块链存证与信息共享的数据基础,转化为检察监督开展的初步线索。在智能合约的自动化处理进程中设定关键要素,可以对情节相对简单、监督经验相对丰富的案件作出甄别,自动形成检察监督的初步建议;对于情节复杂的案件,可以进一步运行智能合约展开分析,协助类案监督要素的汇总梳理,锚定重要监督线索并自动推送给检察官,协助检察官进一步展开数据比对和调查核实,促进类似问题的集中解决。比如,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具备良好基础的市场经营类、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上链存储的数据已经较为全面地包括了案件基本信息、市场主体数据、裁判文书数据等等。借助智能合约设定时间、处罚等关键要素,能够在数据积累的进程中实时、自动地分析监督线索,既可减少时间和人力成本,又可推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解决传统监督方式中存在的个案内容重复、监督效率不高的问题。

第四,区块链身份机制能够明确监督职能并遏制监督腐败。

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一是对接既有的区块链存证技术系统,提高获得区块链数据的便利性,对此,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体现了法检两院之间系统对接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二是将检察机关内部已有的存证系统、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增强区块链证据查验的技术性能。目前,技术系统协作与对接的趋势所导致的新问题已经出现:如何在传统司法权力分工的框架内,完成高质量的数据共享协作?

有必要强调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但不会冲击传统司法主体的角色定位,反而可以帮助司法主体借助区块链身份认证机制作出相应平衡。就行政诉讼监督的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监督权,不能干预法院行使司法审判的权力。对此,《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通过对“受理”和“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况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职权性质。正是基于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去中心化”的经典区块链结构,也被改造成了以“身份权限”为基础的司法区块链联盟。根据国内现有的司法区块链基本架构,机构身份的差异体现为链上许可的不同权能。例如,尽管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证机关、鉴定机构等均可以利用区块链的证据存储、信息共享、自动化研判等技术优势,但具体操作的行为却要面临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的限制。这种身份限制,是通过技术算法的限定,重现审判、监督、执法、鉴定等不同职责的权力分工。数据共享与职能定位的平衡,不仅可以使检察监督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还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应对监督进程中“阳光不足”的问题,敦促检察机关尽到勤勉、谨慎的监督义务,遏制监督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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