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区块链的治理,单纯的技术方法或者传统的法律解决路径,都不足以胜任,唯有重塑二者之间的关联,使二者形成“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方能实现有效治理,此谓“法链耦合”。此处“法”指国家法律的解决路径,“链”指区块链自治的技术方法,“耦合”指二者之间有机结合形成的区块链治理结构。
区块链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可被持有和转移所有权的特定计算机编码。由于具备信用基础,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信任,数字资产本身具有价值,如所谓的“数字货币”;或者可作为价值物的指代物,映射着传统社会中的某项权利或物,如“链上艺术品NFT”。
毫无疑问,数字资产也属于资产,也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区块链系统的技术特殊性,司法机关往往难以获取到控制数字资产的私钥,导致无法顺利追回涉案数字资产,追赃挽损难以进行。
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属于“区块链治理”问题中的重要一项。“区块链治理”及其中的区块链数字资产追赃挽损难题均可视为是卢曼所称“风险社会”的一种现象。借助卢曼社会系统理论来分析当下“代码即法律”的社会,“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两个自创生的功能系统已然成形,在事实上已经是“结构耦合”的关联模式,然而在规范上却缺乏“共振”,以至于“一种系统的运作无法在另一种系统中造成预期的影响”,这便是“风险”的成因。
因此,本文从“区块链治理”这一“技术系统”中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首先通过总结现有区块链治理经验,论证区块链社区的“技术自治”模式的不可行,提出“区块链的国家法律治理”模式;其次通过拓展思路,找到可以规范“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二者之间共振的“耦合点”——价值;进而提出了一种涉案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方法,用以破解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并对相关法律和技术设想进行阐述和论证。这套解决方案可被称为“法链耦合”方法。
对区块链系统进行规范规制,被称为“区块链治理”。区块链治理分为“技术自治”和“国家法律治理”两种。虽然很多人认为,区块链的“技术自治”是“内生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共识驱动的公共平台”,会“更有效率”,将“使公民更少依赖政府,以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结构替代层级制的国家体制”,但是现实却并没有如其所愿。针对违法行为带来数字资产的损失,以太坊和EOS区块链系统均进行过相关尝试,这些尝试的性质即属于区块链社区的技术自治。通过对这些自治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会发现自治之路是很难走通的,因此,要想更好地实现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应当采取区块链的国家法律治理模式。
2016年6月,由于以太坊平台上智能合约代码的漏洞,当时世界最大众筹项目the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上的360万个以太币被黑客窃取,为了挽回投资者的损失,以太坊的开发者们通过“硬分叉”的方式,强行将被窃以太币“划拨”回项目,最终,投资者们将参与众筹的以太币顺利取回,并发还给投资人。
区块链网络是一个去中心化网络,它的运行不是由某一个中心化的“中枢”控制的,而是由多个乃至无数个平等的节点共同构成,节点加入区块链网络的方式就是运行区块链节点软件。区块链“分叉”是指,运行区块链节点的软件更新,会有技术规则和协议上的改变,倘若规则是兼容性的,即在用户未更新节点软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正常运行,则属于“软分叉”;倘若规则要求,用户不更新节点软件就不能正常运行原链,则属于“硬分叉”,这样的后果会导致新链的产生。在那之前,“软分叉”“硬分叉”都只是区块链节点软件升级更新的手段,主要目的是为了修复旧版软件的缺陷漏洞,新链生成后,没有人会继续运行旧版节点软件,旧链会被自然遗弃,这是基于“理性人”考量必然产生的社区成员共识。
然而,让人们始料未及的是,通过“硬分叉”强行“划拨”被黑客盗走的the DAO上的以太币,却导致了以太坊社区的分裂:部分用户认为“恶法亦法”,既然程序有漏洞,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不应当人为干涉区块链运行,进而影响其技术纯洁性,于是继续运行旧节点,维护旧链;多数的用户则是秉持朴素的“实质正义”观念,支持以太坊开发者们的强行“划拨”行为,运行新节点,维护新链。最终,以太坊区块链分裂成ETH和ETC两条链,各有拥簇,而链上数字资产(以太币)的价值也随之分裂。
由此可见,采用类似以太坊the DAO的追赃挽损模式,并不能完全挽回等价值的数字资产,能够挽回多少取决于社会群体的认同度;更关键的是,倘若每一起案件的追赃挽损都要来一次“硬分叉”,那么在社会群体观念必然达不成统一的情况下,分叉链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这将会导致市场的混乱,数字资产持有者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
2018年,当时号称“第三大公链”的EOS区块链项目,引入了ECAF(EOS核心仲裁庭,即EOS Core Arbitration Forum)机制。正如通过字面意思理解的那样,这是一个类似于现实中“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网络机构。“ECAF是专门处理EOS社区内部争端的仲裁机制,用以处理EOS社区成员有关智能合约的漏洞、‘李嘉图合同’遭到的黑客攻击或因任何欺诈行为提出索赔的申诉。”根据其章程,仲裁员由独立、公正、专业的人士组成,其任命也需要相互制衡的多方利益团体的批准才能胜任。他们针对黑客盗窃、交易欺诈等情况,可以向EOS超级节点成员发出通知,要求冻结嫌疑账户,进而在开展调查之后,能够采取强制划拨等措施帮助受害者挽回损失,超级节点成员应当执行(超级节点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可以看到,在理论上,ECAF机制设计得很精致。
然而实际上,该机制仅仅运行了不到一年时间,这期间发生了一些事,使人们对该机制逐渐失去了信心和信任:
1.只冻结,不裁决。事实上,ECAF机制从2018年6月开始发挥作用,冻结过多个嫌疑账户,引发社会热议,多数肯定其对区块链治理尝试的积极意义。但是,在2018年11月之前,该机制只冻结过账号,并没有真正针对纠纷作出过裁决,使得大量案件悬而未决。仲裁员们声称,原因是需要经过彻底调查才能作出裁决。
2.冻结保护行动太慢。一起盗窃案的受害人向ECAF申请仲裁,但通过该机制真正冻结嫌疑账户却是三个月之后,如此慢的反应速度根本不能及时保护合法资产。
3.无辜账号被冻结,且申诉无门。有位用户的账户被ECAF冻结,他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五个月过去了,账户依然没解冻,ECAF也无人理会他。此事暴露出,ECAF缺乏被告方的应诉机制。
4.对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不予理会。在社区成员已经公布确凿证据,证明某节点参与了贿选的情况后,号称代表正义的ECAF却无所作为。
5.裁决修改私钥,被质疑权力过大。2018年11月8日,ECAF做出了区块链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仲裁,裁决将相关账户的所有权给钓鱼盗窃的受害人,命令超级节点去修改账户的私钥。对此命令,社区哗然,很多人认为这破坏了区块链作为去中心化网络的性质,是致命的;超级节点也拒绝执行该命令。
2019年1月,EOS社区发起投票,绝大多数的票投给了“ECAF机制应该被废除”。最终,该机制被废除。
由于区块链强烈的技术属性,很多人对其抱有幻想,试图凭借纯粹技术的力量建立起一个自由的乌托邦世界。然而,现实却是,缺乏法律规制的区块链世界是一个充满了盗窃、欺诈、非法交易的“原始丛林”。
朴素的正义需求让人们逐渐意识到进行“区块链治理”的重要性,以太坊the DAO事件引发的“硬分叉”、EOS的ECAF机制均是前人的尝试和实验。但是,仅靠社区的技术自治,却很难达到治理的预期目的。
1.社区共识难以达成。“硬分叉”导致新旧两条链的分裂,ECAF机制作出裁决和不作出裁决都会有人反对,这些说明,仅靠自觉的理性选择,并不能弥合社区成员之间的分歧。根据区块链技术的设定,其所谓“共识”并不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等民主规则,而是“达不成共识就分裂”的自由主义规则。实践表明,由于区块链的分裂并不会直接导致利益的受损,于是绝对的自由带来的就是分崩离析的结果,共识将会越来越难得。
2.技术自治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在the DAO被黑之后,决定“硬分叉”之前,社区号召用户发送大量的垃圾交易阻塞以太坊网络,以减缓黑客利用程序漏洞盗取以太币的步伐;还曾有程序员发起“罗宾汉行动”,用黑客的方法将the DAO上的以太币转移到“安全账户”上,这些“以暴制暴”性质的行为,也曾引发广泛的争论和质疑。ECAF裁决要修改私钥以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时,社区里大多数人在情感上是无法接受的,他们质疑是谁给了仲裁员这么大的权力。这些都说明,技术自治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3.技术自治规范不完善、效率低下。在ECAF的实验中,冻结嫌疑账户从申请到实施需要三个月时间;冻结了诸多账户,却因为尚未开展调查而长期没有作出裁决;无辜账号申诉无门,缺乏被告方应诉规则;面对显而易见的违法也没有相关的启动程序,这些都是区块链社区技术自治规范不完善、效率低下的表现。
4.技术自治不能触碰利益问题。ECAF针对节点贿选问题无动于衷,是因为超级节点的背后是强大的资本,仲裁员没有必要去主动得罪资本。区块链架构的设计师、技术研发人员、仲裁员、节点维护者、社区成员,都并非理想中的中立正义的化身,他们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那些牵涉到自身利益的行动和决策,一旦让他们感觉自己的利益会受损失,则会立即遭到强烈反对。这些问题不能碰触,至于常常被挂在嘴边的区块链系统去中心化,不过是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罢了。
5.技术自治缺乏强制力。以太坊区块链一分为二,ECAF机制的调查难以开展,各超级节点接到裁决修改私钥的决定后不予执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决策都缺乏强制力。由于缺乏强制力,各色人等的执行就是随意的,符合自身利益就执行,不符合就不执行,甚至自身的言行都难以保持前后一致。缺乏强制力,让区块链社区的技术自治很难有所成就。
虽然区块链社区的技术自治试图通过对区块链系统“规则的诸多方面进行内化处理”,“利用民主投票的硬编码规则实施变更”以达到治理目的,但是,松散的共识,没有合法性基础,规范不完善,不能触碰利益问题,缺乏强制力,这些原因让技术自治看不到希望。而这些问题,倘若能够引入国家法律规制,均能迎刃而解,原因在于国家法律具有以下三项特性:
1.正当性。法治国家的法律以正义为原则,无论触碰到谁的利益,都能够坚守这一原则。
2.规范性。国家法律能够解决行为与决策的合法性问题,并且有一系列相对完善的规则保障各项机制运行。
3.强制性。可调动国家强制力,为共识各方增加凝聚力,而不是任由其一言不合就分裂。
正如卢曼所说,现代社会“不存在没有法律的领域,不存在无法进行法律规制的管理形式,不存在不受调整的恣意与暴力的领地”,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国家法律不能缺席区块链治理,并且,国家法律可以胜任区块链治理。区块链从技术自治走向国家法律治理,是“技术系统”不足以独立应对“风险社会”情况之下的必然选择,只有“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耦合”呈现出规范的“共振”时,才能消解风险,才能破解区块链数字资产追赃挽损难题。有学者认为,“有的问题必须依靠公权力的渗透,完全放任技术的自我发展,既不能实现技术的中立和网络乌托邦,也无法促进市场的优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区块链治理应当采取国家法律治理模式。该模式将以国家法律为治理依据,将链上行为纳入到日常执法和司法的范围之中。
将区块链纳入国家法律治理范围,是一件知易行难的事情,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就是一个典型。密码学加持的技术系统自成体系,法律规范并不能直接作用其中,只能在外围打转,没有私钥,司法机关对违法账户无能为力。为此,需要拓展一下思路,对原本习以为常的前提进行反思,以突破固有思维的束缚,从而将原本不可能的事物变为可能。
根据卢曼社会系统理论,每个系统内都存在着二元“符码”,法律系统的“符码”是“合法/非法”,技术系统的“符码”是“(程序的)运行/不运行”。倘若要实现两个“耦合”系统之间的规范“共振”,就需要找到能够同时“激扰(irritation)”到两个系统的共同“耦合点”。“结构耦合”具体表现为一个两面的形式,即“纳入/排斥”,在发生“激扰”之处,系统通过部分排斥,部分则吸收和强化,纳入本身的自创生系统运行,达到化约复杂性的效果,同时,也可以说,恰恰是化约复杂性成为了增加复杂性的条件。
按照传统办案思路,涉案财物只有被司法机关实际掌握,比如扣押实物、冻结和划拨款项,才能进行追赃挽损,但是,对于本来就是虚拟物品的数字资产来说,形式和载体并非必须和唯一,价值才是其本质。经济学上的价值,是一种积极意义和有用性的统称,是能够公正适当反映商品、服务或金钱等值的总额;从概念来看,价值是有用、有益、有功效以及好的、对的、满意的等意义的聚集;而在文化上,价值是文化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和支配性核心地位的事物,它决定、引领、规约和激励着追求目标与发展方向。“价值”在法律系统和技术系统中,都是可以产生“激扰”的要素:法律系统的“合法/非法”判断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价值,技术系统的“运行/不运行”设计的驱动因素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因此,“价值”就是两套系统之间的“耦合点”。
数字资产的价值来源于技术保障,而技术的正当性来自于其合法性。如果技术违背了法律,那么这种技术现象和技术操作就是可以被法律否定的。当存在技术限制,司法机关无法直接针对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操作的时候,没必要在看不到希望的路径上消耗更多的成本,没必要执著于对其形式和载体的控制,而应当着手于对其价值的掌握。技术层面的操作最终都是为了获得相关资产的价值,为此,中间步骤是可以另辟蹊径的,只要确保最终效果的殊途同归。
认识到数字资产的根本是价值而非技术载体之后,就可以运用技术将需要追赃挽损的数字资产的价值抽离出来,重新安置在一个新载体上,让其拥有一种新的形式,便能将数字资产在价值的意义上进行追赃挽损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唯一能够驱动这一系列操作的,就是具有正当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当某笔数字资产被司法机关宣布为犯罪赃款赃物,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对其原有价值进行否定,将其转移到新的载体上,这新的载体上的价值将同样由法律赋予并给予保障,可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从而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
因此,追赃挽损的新思路是:当司法机关没有对应私钥时,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将通过国家法律驱动的价值转移来实现。
2021年5月,G省T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团伙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欺骗受害人从数字货币交易市场购买以太币,将以太币转入所谓的理财APP,实则是转入了犯罪团伙掌握的以太坊账户。案发后,直接与受害人线下联系的“客户经理”被抓获,所谓的理财APP已不能登录,经追查犯罪集团掌握的以太坊账户,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3月期间,该账户共收到798.87余个以太币,是三十余名受害人分108次转入。由于该落网的“客户经理”坚称不知道涉案账户私钥,而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尚在逃,因此本案的追赃挽损成为了当地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
此类案件的追赃挽损问题,用传统的方法是一件难办的事情,因为法律上虽然可以宣布这些以太币是赃款,但在技术上无法获得这些以太币账户的操作权,无法在真正意义上达成法律的效力。运用新思路,使作为赃款的以太币的价值转移到国家法律效力可达的区块链平台,从而实现为被害人追赃挽损的目标。如果按照传统部门法领域来归类,这类法律程序当属于刑事诉讼的执行环节。
区块链数字资产追赃挽损新方法的本质是,当独立的技术系统中存在弊病,无法仅通过自我纠错即单纯的技术操作来达成公平正义的实体结果时,通过“法律+技术”构筑一个更大规模的纠错系统,来将此种弊病予以克服。这是一种国家“将法律按规范框架、行为框架和概念描述框架的类别予以代码化”,以便区块链系统运行遵循“法律本体论”的技术。
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可通过三个步骤来达成,每个步骤既是技术操作,也是法律程序,即每个步骤都有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含义。从技术操作层面来看,这三个步骤是针对数字资产的“标注”“创生”和“关联”;而它们在法律程序层面的意义,则是价值的“否定”“肯定”和“转移”。
(一)通过“标注”实现价值的“否定”
当一笔数字资产被宣布为赃款赃物之后,司法机关可以对该笔数字资产进行注明,宣布其为非法的数字资产,这就是“标注”操作。
技术层面,“标注”可由独立的普通信息系统(不必是区块链系统)进行记录,但是考虑到后续操作步骤的方便,使用一整套完整的区块链系统是更好的选择。“标注”并非内生的,而是外在于原生区块链系统的,它的权威和强制力均来自于国家法律,这种外部的“标注”之所以能与强大的技术力量抗衡,是因为有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支撑。“标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原生区块链平台名称(如BTC)、数额(如0.1个)、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即宣布该笔资产为赃款赃物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标注机构、标注时间和备注。
法律层面,“标注”意味着对原生区块链系统上这笔数字资产价值的“否定”。“标注”只能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一笔数字资产被“标注”为赃款赃物之后,意味着国家将不再承认其合法性,对其所有权将持“否定”态度,旧平台上该笔数字资产的占有、获得收益、发出和接收等权能相关的操作将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标注”实现“否定”的具体法律后果包括:
1.被“标注”的数字资产将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价值。宣布“标注”是一种公示公告,因此,可以预料,守法的商家、交易所和个人等各种市场主体将不再会接受这笔数字资产,这笔数字资产的唯一命运将会是永远不能再见“阳光”。
2.被“标注”的数字资产将被国家密切监视。由于区块链的公开可溯源特性,所以哪怕被标注的数字资产只动了一丝一毫,或者哪怕倒手千百次,来龙去脉都应当是清晰可查的,这其实也是通过“标注”方法否定涉案数字资产价值的技术前提。
3.被“标注”数字资产将不可被持有和使用,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倘若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要求接收了一笔赃款赃物,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违法带来的惩罚;事实上,更多的技术机制与法律设定,也会让守法市场主体不会接收到被标注过的赃款赃物。
(二)通过“创生”实现价值的“肯定”
在将原生区块链系统中的数字资产进行“标注”而导致其价值被“否定”之后,需要在一套由国家掌握的区块链系统中通过“创生”来实现对新的数字资产价值的“肯定”。
这套由国家掌握的区块链系统可命名为“涉案数字资产链”。“由国家掌控”有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含义:在法律层面上,它的权威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其上新“创生”的数字资产的价值之所以可以被“肯定”,是因为有法律的授权;在技术层面上,该区块链系统可以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司等)运行主要节点的联盟链。
同时,“涉案数字资产链”也必须是区块链系统,因为相对于传统信息系统,区块链系统具有难以篡改的特性,使得相关的数据不会被任意篡改,可以提升系统的公信力。在前一节已经叙述过,考虑到整体机制的连续性,“创生”的前置操作“标注”也需要基于“涉案数字资产链”进行。
司法机关的“创生”操作需要以“标注”为前提,即在“标注”之后才能执行“创生”操作,且“创生”产生的新数字资产的种类应当与原生区块链平台上被“标注”的种类相符,数额应当相等。如“标注”了BTC的数量为0.1个,在“涉案数字资产链”上“创生”的新数字资产就只能是BTC,且数量只能为0.1个。
“涉案数字资产链”可以是一个具备执行“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功能的区块链系统,以太坊、超级账本等区块链系统均具有“智能合约”功能。通过运行“智能合约”,能够很方便地“创生”与原生区块链系统中名称相符、数额相等的数字资产。“智能合约”将可设定为,根据“标注”信息自动触发“创生”操作。
“创生”操作带来的后果包括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
在技术层面,基于“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产生了新的数字资产,其种类与数额均严格与之前被“标注”的种类与数额一致。
在法律层面,由于“涉案数字资产链”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平台,所以新的数字资产“创生”是合法的,其价值也是得到法律“肯定”的。
(三)通过“关联”实现价值的“转移”
在对原生区块链系统中的数字资产进行“标注”,同时自动触发执行“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创生”操作之后,接下来的步骤则是通过“关联”操作实现价值的“转移”,即将原生区块链系统中数字资产的价值转移到“涉案数字资产链”新产生的数字资产载体之上,或者说,是将“涉案数字资产链”新产生的拥有价值的数字资产转移到原生区块链系统之中。
在技术层面上,“关联”操作可通过“跨链协议”来实现。所谓“跨链协议”,是指通过数据交换在多个不同的区块链系统之间转移数据和状态信息,即链与链之间通讯的特定方式。具体到本文的场景中,则是指能够实现原生区块链系统与“涉案数字资产链”之间的数字资产价值“转移”的协议。
“涉案数字资产链”会将如下四条信息传递给原生区块链系统,前两条是告知,后两条是要求:一是告知某笔数字资产被“标注”;二是告知同等数额的数字资产已“创生”;三是要求其对被“标注”的数字资产进行永久冻结;四是要求其接纳“创生”出的新数字资产成为原生区块链系统的一部分。
法律层面上,当原生区块链系统接收到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信息时,针对要求,均应当同意。第三条信息同意的后果,是将被“标注”的数字资产进行永久冻结,即这笔数字资产的原私钥失效,不再有任何人可以持有或使用它。第四条信息同意的后果,则是可以将“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数字资产转移到原生区块链系统中,且这些数字资产将与原生区块链系统上的其它数字资产拥有完全相同的性质。通过两条区块链之间的良好通信,实现了数字资产价值的“转移” 。
“关联”操作执行的结果,会生成通过“跨链协议”转移价值而来的数字资产在原生区块链系统中的新私钥,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操作流程,保存好新私钥,进而将追赃挽损得到的数字资产分配给案件受害人。
以上三个步骤,通过法律规范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实现了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因此该方法可被概括为“法链耦合”(逻辑示意图见图1)。
区块链和数字资产是一项较新的事物,当中有野蛮生长的风险,也有技术创新的潜力,如果放任不管,社会将走向混乱无序,而如果因为其难以被法律进行传统地管束,就“一刀切”宣布整个区块链是非法的,那么将会扼杀创新的活力和未来更多的可能性。因此,通过“法链耦合”,将其发展与创新限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值得探索的一条道路。
通过“法链耦合”达到数字资产追赃挽损的目标,在前述“三个步骤”主体结构的基础上,还需要诸多配套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设计,才能构建出完备可行的闭环生态。
在“法链耦合”的第三个步骤,即通过“关联”实现价值“转移”的过程中,需要原生区块链系统同意“涉案数字资产链”发出的要求,即两套区块链系统需要通过“跨链协议”形成一致结果。“跨链协议(Cross-chain Protocol)”是一个技术术语,它是指不同的区块链网络之间,相互传输数据、资产和功能的网络通信协议,在技术上遵循一定的规范,即可实现两个乃至多个异构区块链网络的同构。然而,原生区块链系统是否同意“涉案数字资产链”发出的要求,并非是常规意义上的,因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系统,其同意或不同意的背后,是无数个节点个体做出的决定,本质上取决于节点运行的客户端遵循的协议的差异:有的支持协议,有的不支持协议。
现有的原生区块链系统节点客户端的协议默认是不支持根据国家法律和“涉案数字资产链”的要求来进行操作的,所以需要进行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规范,同时还要有补救措施,来确保法定“跨链协议”被遵循:
1.技术上,国家司法机关应当组织设计法定“跨链协议”并公开开放,与原生区块链系统的基金会、核心开发者等进行商谈,要求在新发布的节点客户端中予以遵循。
2.法律上,将遵循法定“跨链协议”作为区块链系统合法合规的一项必要条件,如果不遵守,基金会和核心开发者将会遭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如商誉受损、从业限制等。
3.补救措施。假如由基金会和核心开发者提供的客户端不遵守法律规定和遵循法定“跨链协议”,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将可自行设计研发包含法定“跨链协议”的原生区块链系统的客户端,投放到网络中供具有合法合规需求的市场主体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是开源的,所以将法定“跨链协议”嵌入到客户端之中,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为行文方便,可称包含了法定“跨链协议”的客户端为“法定客户端”,未包含法定“跨链协议”的客户端可被称为“非法定客户端”。任何人均可设计、研发和投放“法定客户端”,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由原生区块链系统的基金会、核心开发者进行,甚至还可以是由第三方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只要遵循软件开源协议、代码透明可审查。
当运行节点的团体和个人面临着“法定客户端”与“非法定客户端”二选一的选择时,如果期望进行守法经营和合法创新,那么一定是会选择“法定客户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上赢得上下游合作方、投资者的信任。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国家法律保障的区块链系统,将能为其上的数字资产提供更好的保障。而对于原本就试图打着区块链名义进行投机、作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们来说,可能会选择“非法定客户端”,但是该选择会导致在市场中处处碰壁,因为它缺乏国家法律的底层保障,将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即使目标就是为了违法犯罪,交易成本也会陡增,以至于博弈的最终结果会是,将不会有人选择“非法定客户端”。这种情况在国内会出现,在国际上也会出现,因为互联网和区块链是全球性的,所以可在适当的时候推广“法链耦合”方法,以成熟的本国法律规范为蓝本,谋求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相互承认与合作,使之成为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数字资产追赃挽损解决方案。
在实行“法链耦合”方案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自身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定职能范围内操作,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因不能获取数字资产的私钥而启动了“法链耦合”追赃挽损方案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使司法机关又获取到了原生区块链系统上已被“标注”的数字资产的私钥,在此情况下,也不可以进行任何逆向操作。该笔数字资产不应当恢复价值的原因在于,已经有新的数字资产作为替代承载其价值在市场上流通了,权衡利弊,法律不应当破坏当下正常的市场流通。
针对司法机关事后才掌握到私钥的情况,如果私钥还能在某些领域正常使用,应当对法律意义上丧失价值的数字资产进行“销毁”,而“销毁”的方式可以是将它们发送到黑洞账户上。所谓“黑洞账户”就是只知道公钥和地址,而不可能反推出其私钥的账户。区块链系统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因此,该“黑洞账户”上的数字资产将受到公众的监督。
“涉案数字资产链”上“创生”的新数字资产应当与原来的种类和数额完全一致,不允许变更种类,也不可以增加或减少数额,且“创生”的数额不考虑孳息。在通过“法链耦合”进行追赃挽损的整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操作,将数字资产发还给被害人,不应当以任何理由留存。
数字资产虽然具有金融产品的属性,但在“法链耦合”追赃挽损方案中,它不能做超出司法机关职能范围的事情,因为在此程序中的数字资产只是一个法律范畴,而不是金融范畴。“法链耦合”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是为了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其它的目标。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操作,避免数字资产在追赃挽损过程中的金融化。
此处的“金融化”,指“涉案数字资产链”上的“创生”的新数字资产,不能被投入到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任何人交易此类数字资产都将是违法的,所有的此类交易将会是无效的。只有待新数字资产通过“跨链协议”进入“原生区块链系统”之后,其金融属性才可被恢复。设计“避免金融化”准则的原因很简单,由于“涉案数字资产链”和“法链耦合”是专为数字资产追赃挽损而设计的,任何与该目的不符或无直接关联的行为,都不被认可或者被暂时冻结,当然就包括此类数字资产的金融属性。
针对数字资产中的数字货币,可以通过“混币(Coin Shuffle)”来达到隐匿其轨迹和去向的目的。“混币”分两种:一种是利用第三方平台,通过将包含目标资金在内的多笔交易同时输入、分散输出,从而使追踪者无法建立起来源账户与去向账户之间的联系;另一种是区块链系统自带“混币”功能,通过一个私钥对应多个账户名的方式,可以抛弃用过的账户名,从而使资金的来源去向均无法被外部监测。倘若是后一种情况,暂时无法运用“法链耦合”方案进行追赃挽损;而前一种是适用的,庆幸的是,不自带“混币”功能的区块链系统是占主流的,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
针对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混币”性质操作的数字资产,将对所有参与的资产均适用“近墨者黑”准则。当作为“赃款赃物”的数字资产参与了“混币”性质的操作,则所有参与的数字资产都将被视为“赃款赃物”。“混币”行为过程中,作为“赃款赃物”的数字资产就如滴入水池中的一滴墨水,导致整个水池中的水都将变为黑色,使得那些被混同到一起、难以被分开的其它数字资产也具有了“赃款赃物”的嫌疑,故而谓之为“近墨者黑”原则。
司法机关在将原案数字资产追赃挽损分发给受害人之后,因“混币”而导致数字资产被“标注”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其所有权合法的证据,取回通过“法链耦合”机制“创生”的新数字资产。该做法无疑是提高了参与“混币”的数字资产的市场交易成本,但这样做可以提醒合法市场主体远离“混币”和可能潜在违法犯罪的第三方平台,对总体的市场秩序是有促进作用的。
人们普遍相信,“正如互联网本身一样,区块链也经历了从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冲破现有制度约束到被法律驯服和利用的过程。当然,这是一个正在进行、远未终结的过程。”在整个社会强烈的期盼区块链治理的大背景下,通过技术自治接连失败的经验基础上,认识到国家法律治理模式才是正确选择。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追赃挽损是区块链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通过拓展思路,发现技术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耦合点是“价值”,因此,不拘泥于数字资产的载体形式,而是关注其价值本质,设计出“法链耦合”新方法:通过司法机关掌控的“涉案数字资产链”,进行“标注”“创生”和“关联”三个步骤的操作,实现了涉案数字资产价值的“转移”,从而达成了追赃挽损的目标。为了确保“法链耦合”的追赃挽损新方法设计的完备,对法定“跨链协议”的原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程序不可逆、避免金融化、“近墨者黑”等需要遵守的准则。
“法链耦合”的追赃挽损方法通过国家法律与技术之间密切衔接,实现了系统之间的规范“共振”,保持了数字资产的价值,维护了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数字资产市场的稳定;该方法既体现了国家法律权威,也尊重了技术的客观性,且在法律和技术方面均较为简便易行,是值得探索和实践的区块链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