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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要件

(一)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以下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

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3.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证等;

4.营业执照或经营项目证明;(经营项目在呼玛县内)

5.经营地房证、租赁合同及经营流水(近3个月—1年);

6.反担保方式证明材料:

①保证人担保需提供: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征信报告(15日以内)、保证人工资收入证明;

②抵质押提供: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本、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

(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以下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3.五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

4.经营地租赁合同和收据、经营收入流水证明;

5.职工名册及工资表、就业创业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用工合同;

6.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无验资可不提供)、财务报表;

7.公章、法人名章;

8.小微企业有其他股东的,需其他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借款人贷款;

9.其他正常经营佐证材料(如:特也许可、水电费票据);

10.反担保方式证明材料(抵质押所有人身份证、户口本、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

四、就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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