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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8, 2023

拿地火热、前融成本降低,一文看懂房地产企业最新融资成本!

2月份以来,市场普遍预期土地供应会增加、溢价率会降低,因此绿城、华润、首开等国企、央企及区域扩张型企业以及龙光、德信、中梁等区域聚焦型房企开始逆市抄底。 进入3月份以后,随着疫情的减轻,房企对当前的拿地窗口期更为重视,原来的抄底开始转变成抢地的态势,而当前的前融成本走低的架势更助推了拿地的热情,毕竟土地储备、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性和融资性现金流等时刻刺激着房企的神经。 从目前的形势发展来看,疫情对房地产市场只是短暂性的影响,各市场主体对今年的房市仍旧非常看好,接下去的土地市场也只会越来越热。 融资方面。新冠疫情下的减税降费和央行放水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市场的流动性,虽然银行、信托层面的地产融资监管政策并未放松,但非标类(尤其是国企或金控类)资金成本在持续走低,境内的前融成本目前降到了年化12%左右(之前一直在15%左右徘徊)。 值得注意的是,因海外疫情肆虐和欧美股市震荡的影响,不少外资机构近期暂停或放缓了地产融资业务,境外的融资成本也出现了明显抬升,比如房企境外发债综合年化成本部分达到了15%甚至更高的水平。 需说明的是,从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尽管从今年3月份开始国内各个渠道的地产融资成本有下降和松动的趋势,不过距离强资质的开发商的成本红线还是有一定差距;而外资成本由于全球疫情和金融震荡影响,成本的上升趋势估计会持续到4月份。 在当前的地产融资业务中,开发商融资部门最为关注的仍旧是融资成本问题,一方面集团对融资成本设置的底线不能突破,另一方面又得解决现实的项目融资问题,到底该如何平衡,这就很考验当前各个房企融资团队的沟通能力和操作能力。 本文围绕融资成本这个要素对融资工作展开分析,主要从影响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不同融资主体、不同项目情况以及目前市场上可行的各类融资方式等各种情况下的融资成本进行分析,以便让开发商融资部门或读者及时了解市场行情。 01 当前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情况及影响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 (一)开发商资质 比如百强开发商土地竞拍保证金资金池融资,从我们3月份操作的项目来看,外资成本从境内年化17%-18%上升到了20%,甚至24%(主要是因为海外债收益攀升,导致外资更愿意直接购买开发商海外债,而且美元对冲成本也由之前的千几上升到百1.5左右)。 当然这个成本只是短期内操作,从我们初步判断,因境外疫情不断扩散,国内成为全球“最安全”的地方,因此不久的未来,比如4-5月开始,境外资金大概率会扎堆进入国内。 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的成本应该都会有回落迹象,特别是国内资金,目前已逐步出现年化资金成本下降1%-2%不等的操作。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在资金成本下降的前提下,对项目本体的准入条件也有提高的趋势。 再比如拿地配资成本,前50强一般年化在12-15%不等,50-100强一般年化在15-18%不等,百强开外或当地龙头开发商一般年化在19%-21%不等。 此处成本说的是资金成本,在目前行情下,还存在比如通道费(一般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三不等)、担保费/外部增信费(一般1%-2%/年左右,不过有个别国企的担保费已经去到了4%/年)、砍头息(可以理解为资金方内部募集服务费、产品销售费或管理费,一般在3%-5%每年不等。 如果融资期限2年,也有可能一次性收取2年的砍头息,当然这样也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如果是基金放款还涉及托管费(一般不高于万分之二每年)、销售回款监管费(一般不高于万分之二每年)等等,下文相同。 (二)融资环节 从债权融资的角度,项目成熟度越靠前的融资,成本越高,项目成熟度越靠后的融资,成本越低。 以我们操作的融资产品为例,比如招拍挂项目,除了上述所说的保证金资金池的操作方式外,如果按照短拆或过桥的方式操作,一般月息在2-2.5%左右或日息千分之1.5-2左右。 目前市场上愿意操作过桥类保证金融资的资金并不多,且准入条件逐步提高,从合作的机构来看,一般国企自有资金比较倾向操作该类业务,不过需要由我们设计相应的产品进行投放;竞拍完成后,土地款融资阶段成本一般在年化12%-21%不等。 开发贷成本如果是银行资金,年化一般在8%-10%不等,如果是信托资金,年化一般在11%-15%不等;应收账款和购房尾款保理,如果是银行资金走信托放款方式(主体准入要求高,白名单制),年化一般在6-11%不等,如果是基金子公司走单一资管计划方式,年化一般在12%-14%不等。 对于城市更新或旧改项目,以我们目前的项目为例,立项前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化18%或以上,立项后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化16%-18%以内(如果是立项后的项目可提供抵押物的,个别机构的成本可以控制在年化10%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上也有个别专门针对中小型开发商在深圳的城市更新或旧改项目进行融资的民间机构,偏信用借款,月息在3-3.5厘。而且大湾区核心城市比如广州和东莞有专门操作当地城市更新项目的国企金控平台,一般仅限当地项目,看重强主体,成本一般在年化13%-18%不等,不限阶段进入。 专规过后的融资成本,如果是银行资金(含拆迁贷、并购贷和前期股东投入置换),一般在年化10%左右(目前银行资金因额度和审批权限收归总行,可最终放款的不算多,建议找当地农商行或股份制银行探讨操作空间),如果是信托资金,目前23号文后只有小部分信托机构可以操作,一般成本则上升至年化14%-15%左右(不过仍然面临放款通道的问题,因此成本不排除增加1%-2%左右)。 实施主体确认后的补交地价成本一般在年化14%-15%之间(如果银行或信托资金可以把补交地价做入拆迁贷或更新贷,成本则可以降低,合规问题则另当别论)。 从我们目前与外资合作的项目来看,很多开发商已经开始接受从立项前到补交地价的打包融资融资服务,但仍然需按照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成本。 (三)融资方式 笔者主要从纯债(明股实债)或者股+债的方式进行区别说明,纯债方式的融资成本可参见前述内容,在此不做赘述。 股+债的融资成本,一般前端债的成本会在前述分析的不同阶段的成本的基础上,降低2%-3%左右,比如一个拿地配资的融资项目,如果纯债方式的融资成本是年化18%,调整为股+债的形式,可能就是前端债的成本是13%-15%左右,后端股的比例设计可能存在两种思路: ①以该项目最终的收益为年化22%-24%进行测算,扣除前端债的成本后,对应融资期限确定股权比例和固定分红收益率(要求回购和保底收益); ②通过精细的项目投资测算,确保前端债的收益外,获取项目真实的股权收益和分配所得。简单来说就是,股+债的融资模式里,目前大部分都倾向于前端股加上后端债的操作模式,其中前端债的融资成本比纯债融资的成本稍低,开发商的前端还款压力也稍轻松,但后端股的收益部分开发商需要做出更多让渡,最终就是综合平衡了给到资金方的融资成本。 当然,此处还有其他融资方式影响融资成本,比如融资+代建的方式,假设一个当地小开发商的土地款融资成本是年化20%,如果采取融资+代建,则前面融资的成本一般调整为15%-17%不等。 基本逻辑都是通过放弃前端债的收益来获取后端更大的收益,不过类似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其实最终融资成本会更高(因为代管代建一般需要收取4%-8%不等的费用,只是该费用跟融资成本相比,推迟收取),因此是否接受,很多开发商也有自己的“一盘账”,因此需综合考虑。 (四)项目安全性 主要从项目区位、当地市场、楼面价与售价比、操盘能力和业态分布等因素进行考量,主要目的仍然是确保资金投到项目上能确保项目顺利开发和实现现金回收。 另外如果融资主体均较为优质,项目安全性较高,则年化融资成本一般都有1%-2%左右的沟通空间。 (五)金融政策和市场资金面情况 从操作项目的募资经验来看,关注金融政策和市场资金面情况非常重要,比如去年的23号文未执行前,很多机构资金额度充足,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比如百强开发商一二线城市拿地配资的年化融资成本上限基本控制在15%左右。 23号文出台后,开发商的融资成本上限马上上升2%-3%左右,且随着放款额度和市场资金面收紧的情况,逐步把成本上限提高至年化18%-20%不等。但随着今年全球疫情和金融环境的影响,外资成本上升和内资成本下降的这些趋势都需要随时关注。 通过上面的内容,大家对影响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有了基础了解,下面我们通过如下内容进行展开说明,让大家有更深入认识。 02 不同融资主体及资质情况的融资成本 根据我们近些年的金融业务操作经验,站在投资者(金融机构、国企及民间机构资金、外资以及个人金主等)的角度上,遵循最简单最直接的投资逻辑非常重要,简单来说就是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 任何投资,首先看“主体”(含实控人和法人主体),也即交易对手资质直接影响融资成本,虽说近期发布的百强排名存在一些“争议”,但如何挤入这个排名对某些开发商的融资仍然十分重要。 以我们的客户定位和客群管理经验为例,一般情况下客户主要分为三类:前50强、50-100强之间、当地龙头和能获得较低楼面价的优质项目的中小型开发商等,针对不同资质的开发商其对应的融资成本前文已有说明。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补充说明的是,即使是前50强开发商,目前也直接或间接放宽了融资成本上限的接受度,比如个别强三线城市位置优越的拿地配资项目,个别前20强开发商的融资成本放宽到了年化15%-16%之间,甚至有到年化18%的案例。 据实际反馈,前50强开发商的个别项目即便具备432条件,因银行和信托的融资操作受限,目前通过施工企业贴息的方式,把年化成本变相调整到了15%-18%不等。但我们今年操作的项目来看,前50强开发商核心城市项目的前融成本一般都是在年化12%-15%不等。 03 不同项目情况的融资成本 不同业态项目的融资成本也较大的差异,比如纯住宅或商住比合理的(一般是住宅在70%或以上,商业控制在20%-30%之间),一般情况下融资成本都会比较低些,如果位置和开发商确实不错,但商业比重偏高,比如去到40%-50%,则要操作该项目的融资的话,成本至少提高2%-3%不等。 需要说明的是,以我们的前融业务为例,大部分商业的业态比例过重的前融项目我们都不会直接介入,一是运营和去化难,二是变现难。 当然如果是存量商业物业,我们一方面可以由物业为其他前融项目提供抵押物,一方面可以通过存量项目融资的思路来解决融资,在我们募集外资资金做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可以做到年化6%-10%上下。 04 开发项目各个阶段对应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 […]

最高法: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因与上诉人通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许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兵、王卫国,上诉人通许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静、王泽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在该项支持的单项工程款数额基础上再增加199.543669万元,利息金额基础上再增加4062.395619万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44.376105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在该项支持的管理费用金额基础上再增加667.162098万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3.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860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4.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在该项支持的利润金额基础上再增加8.66705454万元,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77.59767354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5.判决通许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案涉《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补充合同》)《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二)》(以下简称《BT合同补充合同二》)《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三》(以下简称《BT合同补充合同三》)为无效合同,是错误的。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规定,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地方政府将工程施工承包利润、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捆绑,将政府融资活动调整为特许经营项目采购并以此吸引具有施工资质、管理能力的企业参与政府融资活动。为解决工程发包、采购工程中的招标程序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会资本方遴选,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第九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基于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需要,2010年前后开始,各地政府在BT融资建设模式不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认知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开展基础设施BT融资建设活动,河南省开封市也在该逻辑基础上开展相应活动。在BT项目推进过程中,出于规范BT项目操作流程角度,各地纷纷出台与BT项目相关的操作规范,确定了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但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至今没有出台与BT项目相关的管理办法。由上,案涉项目的BT建设模式,项目收益中不包含工程施工承包利润、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既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也不属特许经营项目,本质上属于政府融资行为。案涉项目《BT合同》签署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对政府融资的招标程序没有规定,投资市场竞争程度不充分,无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形式开展。浙江中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希投资公司)和浙商公司不仅不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签约目的也不是赢取施工利润,而是收取投资收益。浙商公司开展项目的发包环节没有自己开展施工活动,在工程款取费标准或价格环节没有赢取差价,更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运营收取收益。作为新生事物的BT融资建设模式出现后,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对BT融资建设项目没有明确定性,政府及社会大众对其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认知不清,当地又有类似惯例,所以案涉BT合同应当按照有效处理。(二)原审法院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中扣减561.148113万元,属于主观降低已完工程费的情形,应当根据通许县政府过错程度扣减488.623144万元。新二标施工的三、五号路沥青罩面款项,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二标的一审诉讼中鉴定确认561.148113万元,本案原审法院鉴定则为488.623144万元。上述两个数字间的差额是在诉讼期间产生,根本原因是通许县政府违反约定未按期支付回购款所致。所以,应当扣减488.623144万元而非561.148113万元。(三)在有合同约定、收款凭据及发票等资料证实或实物验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全额支持监理费、咨询费,不支持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是错误的。1.案涉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总额为313万元,其在起诉前通过转账、现金形式已支付282.5016万元,均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仅支持253.055万元错误;2.案涉两份造价咨询合同总价45万元,原审法院仅支持有转账凭证的28万元咨询费错误;3.其为案涉项目支付42.6317万元设备购置费、8.5万元临时设施费、0.2万元勘探坐标点费、0.96万元公证费,均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准许以概算编制规则计算已完单项工程回购款,而按据实计算方法结算相关费用,已经压缩了单项工程回购款,降低了投资收益。如再从严审查少算监理费、咨询费,不算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更是错误。原审法院对前述相关费用证据中瑕疵或不充分问题,没有释明告知补强即减少认定甚至不认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四)原审法院错误计算还款期及该期间的管理成本,对还款期外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管理成本仅以60万元/年酌定处理,缺乏事实依据。1.根据融资协议约定,其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就开展融资活动,2010年3月1日开始支付融资成本,管理成本至少应当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计算;2.根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规范,管理成本中包括招待费。原审法院无视规范规定,无正当理由扣减相关费用错误;3.案涉工程在2014年1月11日竣工,原审法院错误将2013年5月26日视为还款期结束日,并以此认定计算管理成本期限,与其之后付出管理成本开展建设活动的事实违背;4.工程质保期满前后,由于通许县政府没有按时支付回购款及审计迟延、其他回购款尚未审计等原因,其不得不继续支付管理费开展回购款索要、结算审计协调及推进诉讼等工作。原审法院不按其财务资料如实计算该期间管理成本,与其支付管理费用开展上述活动的事实相违背;5.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德事务所)所作审计报告对2013年5月26日后年度管理费的审计数额已经证实,其实际支付的管理成本不是60万元/年所能弥补。(五)案涉《BT合同》及补充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5倍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其诉请违约金13.1%/年的标准亦在约定范围,原审法院应予支持。1.单项工程回购款总额减去通许县政府已付款,未付单项工程价款总额应为5044.376105万元;分段结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13.1%/年计算,该期间未付工程价款利息为7839.273902万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44.376105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通许县政府应付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管理费用1571.701249万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3.通许县政府应付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7860万元融资成本,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860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4.通许县政府2014年1月11日应付其利润277.59767354万元,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77.59767354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通许县政府答辩称:(一)案涉工程是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规模上亿,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必须进行招标。所以,无论根据签订《BT合同》当时抑或现行、全国抑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案涉工程都属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案涉《BT合同》及后续三份补充合同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正确。浙商公司上诉所称《BT合同》签署前政府融资活动种类小、竞争程度差、法律法规缺乏等因素,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正当理由,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二)原审法院(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认定,三号、五号路沥青罩(一标)款为561.148113万元,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证明,浙商公司将原为一标的该工程切割给新二标郑州路盛公司施工,在ZFSH003、004、008、014号支付审批表及支付证书中,已将该工程计入二标郑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并已审批付款。本案一标工程鉴定造价8117.79638万元,包含三号、五号路沥青罩面款,但未就该部分工程单独作出鉴定意见或予以单列,浙商公司主张扣减488.623144万元为其单方核算结果。所以,原审法院采纳一标鉴定建安费用金额8117.79638万元,并将另案认定切割给新二标施工的三号、五号路沥青罩款561.148113万元从新二标工程造价8006.317533万元中扣除,是尊重事实、审判一致的体现。(三)浙商公司主张的监理费、咨询费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其中监理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53.055万元,咨询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8万元。原审判决仅对账目和支付凭证相符的监理费、咨询费认定,并无不当。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浙商公司不能证明属于案涉工程项目的相关支出,不应计入回购款。尤其是设备购置费,证据显示主要为浙商公司自行购置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轿车、洗衣机、冰箱、电视等生活用品的发票,所有权均为浙商公司所有;票据显示29.13万元是2016年形成的,此时工程早已竣工,与工程建设并无关联。因此,浙商公司主张全额支持前述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浙商公司主张1571.701249万元管理成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BT合同》第17.1条明确约定,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第18.1.1条约定还款期为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1080日历天。结合案涉项目实际情况,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还款期三年期间应为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虽然合同无效但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故管理成本计算期间应当限于前述还款期内,之后产生的管理费用不应计入;2.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浙商公司项目管理义务已然完成。浙商公司之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管理工作,即使存在一定支出,成本也应极小。浙商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仍列举巨额管理费用,包含大额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房租及办公费等,却既未证明履行何种管理义务,也未对巨额管理费用作出合理解释;3.河南天德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仅对浙商公司账面记录的管理成本数额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相关费用是否与案涉工程管理有关、是否合规做出甄别,不能全面真实反映浙商公司因管理案涉项目实际支出的情况,不能证明管理成本的实际金额。(五)浙商公司主张按照13.1%/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BT合同》既已无效,浙商公司再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5倍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为由,要求通许县政府按照13.1%/年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即使通许县政府延期付款,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原审法院参照其(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意见,判令通许县政府以未付单项工程款48448324.36元为基数、按年化6.55%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无不当。该利率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近,也是另案判决确定的浙商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利息的标准,符合民法填补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原审判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适用法律正确;4.浙商公司主张管理费用、融资成本、利润按13.1%/年计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浙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通许县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管理费用4963724.51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利润1862489.49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浙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管理成本9045391.5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于管理成本已经进行司法鉴定,对于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三年还款期内发生的4963724.51元的管理成本,其不持异议。对原审法院酌定管理成本按60万元/年、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6年9月零19天(截止2020年10月31日)共计4081667元,不予认可。1.案涉BT合同无效但结算可以参照。《BT合同》第17.1条约定,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第18.1.1条约定还款期为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1080日历天。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还款期三年期间应为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管理成本计算应当限于前述还款期,之后产生的管理费用不应再计入;2.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浙商公司项目管理义务已然完成。浙商公司之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管理工作,即使存在一定支出,管理成本也极小。浙商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仍列举巨额管理费用,包含大额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房租及办公费等,却既未举证证明履行何种管理义务,也未对巨额管理费用作出合理解释;3.河南天德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仅对浙商公司账面记录的管理成本数额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相关费用是否与工程管理有关、是否合规作出甄别,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管理成本的实际金额。原审法院参考该鉴定报告并综合其他因素酌定60万元/年的管理成本过高,计算周期过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融资成本786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浙商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交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审长达两年的诉讼过程中,浙商公司主张融资成本仅提供自行制作的融资明细、转账凭证和承兑汇票,未提供相应的融资合同、贷款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其融资行为、融资期限、融资利率无证据证明。通许县政府在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庭前会议上对浙商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在法庭质证和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意见,浙商公司一直未提交补充证据。本案原审法院三次质证、开庭且法庭辩论结束后,浙商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和提交新证据的权利已然丧失。浙商公司突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成本4236.169005万元变更为7860万元及利息,并补充提交新证据(6100万元贷款合同,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东出资3900万元计息退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融资成本。浙商公司之前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或形成的新证据,原审法院仍予接受并认可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补充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判决支持浙商公司实际工期内(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共计1310天)的融资成本,通许县政府实际工期内支付的6笔工程款共计6260万元,应对浙商公司工期内融资的金额及期限进行冲抵。所以,原审判决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实际工期1310天、月息1.8%计算融资利息,显有不当。(三)原审法院判决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利润2689306.1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BT合同》约定,税后利润按照单项工程费用、管理成本、融资成本等费用总额的1%计取。因通许县政府已对原审判决二、三项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提出上诉,相应影响到判决第四项利润金额的计算结果。通许县政府仅认可4963724.51元的管理成本,对原审判决酌定的4081667元管理成本和78600000元的融资成本不予认可,利润金额应为1862489.49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单项工程款[178249674.36(建安费用)+2530550(监理费)+225000(检测费)+280000(咨询费)+4963724.51(管理成本)]×1%=1862489.49元。综上,通许县政府上诉请求均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浙商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应全额支持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1571.701249万元管理成本,之后应以逾期利息形式支付后期成本,即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1.其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就已开展项目投资洽谈、项目资金融资等活动,3月1日至6月11日又开展项目公司筹建、施工发包招标等活动,并在3月1日开始支付融资成本,所以管理费用至少应从该年3月1日开始计算;2.根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规范,管理费中应当包括招待费,原审法院无视规范扣减大量费用错误;3.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才竣工,原审法院却将2013年5月26日视为还款期结束日,并以此认定管理费计付期限,与其2013年5月26日后付出管理成本开展建设活动、2014年1月11日后付出管理成本并承担质保责任的事实违背;4.案涉工程质保责任期满前后,通许县政府未按时支付回购款及审计迟延、其他回购款未审计等原因,导致其继续支付管理费开展回购款索要、结算审计协调及推进相关诉讼等工作。原审法院不按照其财务资料如实计算该期间管理成本,与事实相违背;5.审计报告对其2013年5月26日以后的年度管理费审计数额证实,其实际支出的管理费不是60万元/年能够弥补。原审法院仅以60万元/年标准计算管理成本,无法平衡双方权利义务;6.2019年4月30日是其申请鉴定管理费的计算截止时间点,其后若因各种因素不宜按照财务凭证计算,则应以支付逾期利息形式支付后期管理费,即以1571.701249万元为基数、按13.1%/年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二)原审法院判决7860万元的融资成本不仅应当支持,还应从2014年1月12日开始按照13.1%/年计算逾期利息。1.案涉合同显示其仅有1%利润,审计回购价款实际不能覆盖项目建设成本。根据合同本意及通许县政府2013年9月27日的回复意见,融资成本属于资本金收益。其已按18%/年标准实际支付融资成本,也不存在额外收益;2.案涉工程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建安工程费合计18328.066105万元,期间通许县政府仅支付6260万元,剩余12068.066105万元缺口资金,其已在对应诉讼中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承担,通许县政府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仅就融资成本而言,通许县政府应当按照18%/年标准承担,不存在因其已付6260万元而冲抵融资成本的问题;3.其在原审期间一直坚持按照项目概算编制的方法确定回购款金额。后在原审法院明确告知不按照项目概算计取回购款,相关诉讼资料显示该融资成本已行主张的情况下,其按补强证据逻辑再次出示相关融资成本的证据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4.案涉《BT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按5倍贷款利息计付违约金,其主张按13.1%/年的标准支付并无不当。(三)本案将所有利润计算基数明确,再按照合同约定公式计算投资利润,由此利润数额应为277.59767354[(单项工程款18328.066105+管理费用1571.701249+融资成本7860)×l%]万元。 浙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通许县政府向浙商公司支付417568361元;2.判令通许县政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浙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的管理成本由12571932元变更为15717012.49元,延误费用由原来的228185594.4元变更为213821240元。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浙商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未付的单项工程价款50443761.05元及利息(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付工程价款利息为78392739.02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50443761.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管理费用15717012.49元;3.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融资成本786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付融资成本的利息为71046600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7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计算至融资成本付清之日止);4.判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回购款中利润2775976.7354元[(单项工程款183280661.05元+管理费用15717012.49元+融资成本78600000元)×1%];5.判令通许县政府承担鉴定费640165.09元;(以上1—5项合计金额为297616254.39元)6.判令通许县政府据实承担案涉工程税费(不含所得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2月5日通许县政府(回购人)与中希投资公司(投资人)签订《BT合同》,约定“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主要约定:2.2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勘察、建设和移交;(2)根据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2.4建设期:除非依据本合同第2.5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合同,建设期自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之日(含)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12个月。17.1回购款的计算:回购款由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他费用和利润组成。(1)概算总价:是由回购人、投资人确认,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3)税费:为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5)其他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1%计取。18.1.1在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的第一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40%,第二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向投资人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30%,剩余的30%的回购款在第三个360日历天内支付完毕。18.1.2双方商定回购款具体支付方式:采用土地使用权置换及现金的方式支付回购款,其中土地使用权置换支付回购款不超过单项工程回购款的30%,现金支付回购款不低于单项工程回购款的70%。18.2支付延误: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收取延误费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应付期限的60天,如此时间内仍不能支付,则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收取延误费用。并且回购人不得损害投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2010年3月19日中希投资公司设立的浙商公司成立。2010年5月14日通许县政府与中希投资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投资人由中希投资公司变更为浙商公司,并享有和承担《BT合同》中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2010年6月7日浙商公司与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兴监理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合同》约定,监理范围:(1)工程内容:施工阶段监理。(2)工程主要特性参数:第一标段:产业集聚区三号新建道路(总长1756.183米,宽40米),五号新建道路(全场1237.515米,宽为50米),5号桥梁(桥长78米,宽为45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第二标段:产业集聚区四号新建道路(全场约2814.281米,宽40米),六号新建道路(总长2578米,宽50米),六号桥梁施工(桥长约99.54米,宽为45米),具体详见施工图;(3)工程投资:约140000000元。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240日历天。监理服务酬金为:壹佰捌拾万壹仟元整(1801000元),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2010年6月11日浙商公司与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城建公司)签订《一标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三号新建道路、五号新建道路、五号路桥梁。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拟从2010年6月1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2月7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伍仟玖佰肆拾壹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59417678元)。 2010年6月11日浙商公司与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盛公司)签订《二标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四号新建道路、六号新建道路、六号桥梁。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拟从2010年6月1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2月7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陆仟肆佰贰拾柒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64278538元)。 2010年11月1日浙商公司与河南正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3#-6#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3-6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施工过程技术经济咨询(含与回购人进行审计工程结算)等相关技术经济咨询事宜。专用条款第三十条,委托人(即浙商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固定价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本咨询项目合同生效后7天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预付款无;正常服务酬金分3次分别于2011年3月1日壹拾万整(100000元),工程竣工时壹拾万整(100000元)、政府审计完成之日伍万元整(50000元)支付或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2011年3月10日浙商公司、通许县政府就案涉工程进展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浙商公司应当尽快施工建成通车。 2011年3月浙商公司与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工质检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检测内容:1.压实度检测,2.弯沉值检测,3.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测,4.无压力闭水试验,5.桩基完整性检测,6.原材料试验。检测工期:(1)现场检测7天;(2)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写10天。检测费用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结算方式:提交报告时,检测款项一次性付清。 四、2011年3月25日浙商公司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路桥公司)签订《新二标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四号新建道路、六号新建道路、六号桥梁,除浙江建盛公司已经施工完成以外的未完工程(以工程交接记录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从2010年4月3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8月1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肆仟玖佰陆拾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49608538元)。 五、2011年4月29日通许县政府与浙商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合同二》,约定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排水工程变更部分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工作由浙商公司负责。 2011年7月15日浙商公司与河南路桥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六号路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道路、桥梁、绿化、路灯照明、雨污水(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路新建道路桥梁工程雨污水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从2011年7月16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8月28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中州杯”。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壹仟零伍拾伍万元(10550000元)。 六、2011年10月23日通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案涉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延(五号路)新建工程作出《通财[2011]047号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主要内容为:1.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产业集聚区内,设计范围西起3号路,东至4号路,全长1237.515m,道路红线宽50m。该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慢车道)、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五部分。主管单位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2.评审范围:该工程送审预算的部分内容(不包括快车道和污水管网工程)。3.评审结论:该工程送审单位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送审金额为9578370.63元,经中心评审审定金额为7564161元,审减金额为2014210.63元。4.该工程是修改工程,评审中心只对修改后的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进行评审,不涉及修改前已完工的快车道和污水管网工程。 2013年3月4日浙商公司与河南建工质检公司签订《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桥新建工程检测合同》约定,检测内容:对开封市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桥新建工程进行静载试验。检测工期:本工程检测工期现场约7个工作日,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制约10个工作日。检测费用:本工程检测费用共计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结算方式:本工程检测费用待检测报告提交前一次付清。 七、2013年6月6日通许县政府与浙商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合同三》约定六号桥桥下护坡保护工程作为四路两桥BT项目的补充,并入原《BT合同》。 2013年6月19日浙商公司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大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桥桥下护坡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桥桥下护坡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从2013年6月26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8月9日竣工完成。质量标准:合格,保修期一年。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叁佰肆拾伍万元整(3450000元)。工程总价款暂按暂定价,以通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本工程的评审价格为准,工程的支付以通许县审计局对本项目的审计决算为准。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实行垫资,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合格后365日内付清。 2013年7月通许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财投审[2013]039号关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6号桥下护坡工程预算评审结论》载明,该工程送审单位为通许县金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许金苑公司),送审金额为3450347.54元。经评审审定金额为3157028.77元(仅作为招投标拦标价),审减金额为293318.77元。审减原因:1.工程量审减,2.部分综合单价调整。 八、2013年9月27日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对2013年9月12日浙商公司关于《有关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相关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对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月12日请示的回复函》:(一)关于四路两桥工程的验收、移交和审计问题。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浙商公司提出“已经将工程验收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此种说法与事实不符。2013年春节过后,为推动工程早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许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组织县住建局、审计局、农林局、供电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四路两桥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书面指出了工程存在的问题。但时至今日,浙商公司仍对部分问题未予整改。2013年2月25日、3月28日、4月19日、4月26日、5月17日、6月25日、8月29日、9月12日分别针对四路两桥内业资料整理、完善和工程需整修、整改的问题,八次书面致函并多次口头通知浙商公司。为帮助浙商公司整改相关问题,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分别于2013年5月至6月间三次组织投资监理方面,在贵公司查阅与工程相关的内业资料等方面提供支持。2013年7月,县质监站对四路两桥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从2013年8月28日县质监站反馈的信息来看,目前于工程相关的内业资料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施工监理单位方面:(1)没有总监的任命文件,也没有更换总监的文件;(2)监理资料严重缺失;(3)监理日记不符合要求,材料缺失、漏项现象严重,记录简单。二是施工单位方面:(1)施工单位资料严重缺失,多达二十多项;(2)审查资料过程中,未见施工单位组织机构及项目经理有效证件;(3)施工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与实际情况和内业资料严重不符,签字存在问题;(4)关于施工单位资料存在的问题已经分别告知两个施工单位。三是未见二标段施工单位由浙江建盛公司变更为河南路桥公司的变更手续和相关文件。四是投资人方面,浙商公司未提供相关备案手续。…(三)关于浙商公司提出的综合融资成本月息为2%问题。经调查,目前通许县民间融资利息一般在月息1.5%至1.8%之间。考虑到浙商公司为通许县基础设施建设所做的贡献,同意融资成本按较高标准执行,建议按月息1.8%计算。…(五)关于浙商公司提出的监理费确认问题。由于重庆佳兴监理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监理相关签证材料缺失,导致工程竣工验收延期,县政府对有关超期监理费暂不予确认。 九、2013年11月25日浙商公司与重庆佳兴监理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监理补充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6月7日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延长服务期限均已经届满。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发包人已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元整(2520000元),该费用已经包含监理合同约定的壹佰捌拾万零壹仟元。1.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服务期限:1.1监理服务范围,双方同意将监理服务范围更改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增加的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六号路与污水工程项目及在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增加的工程项目。1.2监理服务期限更改为,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至通许县政府对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验收、审计完毕且涉及监理服务的工程质保期届满后需监理人配合工作完成之日止。2.监理费:2.1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服务期限内,发包人按监理费总包总额(已经包含监理合同约定的壹佰捌拾万零壹仟元)叁佰壹拾叁万元(3130000元)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该监理费用为包死价不做任何调整,不因监理服务范围及监理服务期限的变化进行调整。2.2鉴于发包人已经向监理人支付了监理费贰佰伍拾贰万元整,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至监理服务期限届满之日,发包人只需向监理人支付剩余监理费陆拾壹万元(610000元)。2.3剩余监理费的支付办法:2.3.1在2013年12月5日前,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贰拾万元(200000元)。2.3.2通许县政府对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贰拾万元(200000元)。2.3.3通许县政府对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审计完毕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贰拾壹万元(210000元)。 2014年7月7日浙商公司(甲方)与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华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二桥BT工程。服务类别:根据BT合同约定与县政府的工程审计工作。附加协议条款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负责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工程结算、公司财务费用及融资成本等内容)与县政府的整体征集工作。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支付酬金共计壹拾捌万元(180000元);结算报告上报审计局后五日内支付捌万元(80000元);余款待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出来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2018年9月4日浙商公司与河南龙华咨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为:一、由于服务期限延长及二标诉讼等因素,甲方增加乙方咨询费用贰万元整(20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费用伍万元整(50000元)。三、甲方应在本项目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或诉讼结束五日内结清剩余贰万元整(20000元)。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及本案诉讼中,通许县政府共计向浙商公司支付132836900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2012年8月1日从财政借入20000000元,2012年8月22日从财政借入16000000元,2013年3月8日从财政借入13500000元,2013年4月17日从财政借入1500000元,2013年11月5日从财政借入30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财政拨款8600000元,2014年8月8日财政拨款5000000元,2014年9月30日从财政借入2000000元,2014年12月5日财政拨款5000000元,2015年2月16日财政拨款3850000元,2015年2月16日财政拨款1150000元,2015年2月17日财政拨款500000元,2015年7月17日从财政借入50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财政拨款3000000元,2016年2月6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6年4月22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6年7月11日财政拨款1600000元,2016年8月1日财政拨款3000000元,2016年8月30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7年1月22日财政拨款3500000元,2017年7月17日财政拨款1500000元,2017年7月21日财政拨款500000元,2018年2月9日财政拨款3500000元,2018年4月27日财政拨款1370000元,2018年9月25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9年2月1日财政拨款2000000元,2019年7月9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2019年8月6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以上通许县政府共计向浙商公司支付110570000元。之后,2019年9月3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10月23日财政拨款1000000元,12月18日财政拨款15266900元,2020年1月10日财政拨款5000000元,上述四笔付款合计22266900元,以上共计132836900元,双方对付款金额及日期均无异议。 十一、2010年9月27日至2016年7月1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向浙商公司共计发函63份,主要内容为浙商公司工程进展缓慢,在抓好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工;浙商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相关备案资料;对于违反图纸设计施工,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部分工程,浙商公司应当予以整改解决。 关于案涉工程工期延长的原因及责任,浙商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工期延长的责任,并向原审法院提交32组证据,分别为:证据1.2010年4月28日【2010】6号通许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内容为案涉项目开工后由于占地问题被群众多次反映,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但通许县政府同意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解决。证据2.2011年3月通许县产业集聚区6号路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为6号路排水工程施工图在2011年3月才交付,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3.2011年6月25日浙商公司致通许金苑公司《关于要延长施工工期的报告》,内容为案涉项目开工后由于征迁款没有按时发放,导致农民长期阻工、工期滞后,同时存在工程设计图纸多处变更、变更手续不完善等导致无法按约定完工,浙商公司由此要求延长工期。证据4.2011年7月1日033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项目因征迁补偿款不到位而遭遇村民阻工。证据5.2011年7月通许县政府雨污水工程中标通知书,内容为项目开工后增加雨污水工程。证据6.2011年7月30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致通许金苑公司、浙商公司《2011—08(发)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工程施工到2011年7月30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5号桥中部增设绿化带及5、6号桥中华灯设计变更图纸未下发;(2)5号路增设两幅慢车道但设计变更图纸未下发;(3)3、4号路照明工程图纸尚未会审,5号路如何变化、照明灯箱未确定。证据7.2011年7、8月通许县产业集聚区5号路及5号桥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文件(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绿化工程)、4号路新建工程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内容为5号路及5号桥新建工程、4号路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施工图在2011年7、8月才交付,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8.2011年9月23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致浙商公司《关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项目目前施工现状的报告》,内容为工程施工到2011年9月23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8、9月份降雨比往年同期多两倍;(2)设计变更出图周期长、领导审批、会议讨论所需时间长;(3)由补偿款不到位、占用耕地引发的村民阻工。工程施工进度设计变更延迟、施工场地等工作由通许县政府负责,雨季超强属于不可抗力及与上述因素相关的事项而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责任。证据9.2011年12月27日045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案涉项目在2011年12月基本全线开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又根据通许县政府要求对5号桥下游涡河河床、边坡进行施工。证据10.2011年12月28日060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在项目施工期间,应通许县政府要求对项目附近苗岗村二委会村内道路进行施工。证据11.2011年12月29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致浙商公司的《通知》,内容为调整工程人行道树标准,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12.2012年2月16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致浙商公司《2012-01(发)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工程施工到2012年11月15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四条道路厂区通道口实际施工标准未确定;(2)照明及其他变更图纸签章不全、变更造价未确认;(3)6号路西头坟头未处理、雨水管径变更不到位、取消边坡后人行道施工标准未定;(4)5号路涵洞中的天然气管线不能及时移位、5号桥桥头护坡超过施工范围线及是否做护坡等设计变更未确定。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施工场地、相邻或交叉管线移位协调等工作通许县政府负责。证据13.2012年3月29日河南路桥公司施工情况说明。内容为工程在2012年3月29日以前的施工过程中,遇到征迁补偿款未到位的村民阻工、设计变更滞后、拆迁不及时等工期延长因素。证据14.2012年4月11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致通许金苑公司《为明确施工工程变更事项的函》。内容为截止到2012年4月11日,工程涉及变更尚存在未确定现象,以致影响施工进度:(1)5号路厂区大门口做法、过路钢管预埋方案、出入的绿化带、照明涉及变更方案;(2)5号路变压器移位后的位置;(3)5号桥栏杆延伸段长度及枕梁下桩做法的涉及变更;(4)6号路人行道的变更、做法;(5)6号路变压器移位后电缆长度变化或套管的修改;(6)3、4号路交通工程中照明图纸中的预埋套管;(7)6号路(桥东)排水工程管沟已经开挖完毕,原设计排水管市场不存在,需要设计变更。证据15.2012年4月18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河南路桥公司呈报的阻工情况及情况反映。内容为2012年春节至4月8日,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征迁补偿不到位而产生的阻工问题,导致工期延长。土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提供等工作由通许县政府负责。证据16.2012年5月9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签署“063号工作联系函”及此后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签署的“065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施工5号桥栏杆增加签证2012年4月29日提出,后续还需要进一步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增加相关辅助工程量,且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村民阻工。证据17.2012年5月10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签署的“066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施工到2012年5月10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因征地补偿问题导致3号路庞庄村民阻挠施工;工程土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提供等工作由通许县人民政府负责。证据18.2012年6月12日通许县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2】2号会议纪要。内容为增加6号路人行道工程,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19.2012年8月23日通许县产业集聚区6号路人行道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6号路人行道新建工程施工图在2012年8月23日才交付,客观上导致工期延长。证据20-27、2012年2月29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月报。内容为存在补偿款不到位情形下的村民阻工、设计变更迟延导致无法施工、迁坟不能开展影响雨水管线施工等情形。证据28.2012年11月15日重庆佳兴监理公司、浙商公司《2012-23(发)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施工到2012年11月15日还存在如下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1)通许金苑公司在3、4、5、6号路箱变施工与电业局联系接洽不到位;(2)设计变更手续不全,需要政府方尽快与设计方联系;(3)政府方质量监督主体不到位影响了验收工作推进;(4)6号路猪场段阻工问题仍未解决,影响了工程完工进度。证据29.2013年6月6日通许县政府、浙商公司签署的《通许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补充合同(三)》。内容为桥下护坡工程在2013年6月6日才最终确定由浙商公司投资,浙商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于河南宏大公司签署了《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六号桥桥下护坡施工协议书》开展施工活动,由此存在工程工期延长的问题。证据30.2013年12月6日通许县产业集聚区5号路及5号路新建工程排水工程变更通知单。内容为由于通许县其他污水管网与案涉工程污水管对接,导致设计变更并形成工期延长问题。证据31.2013年5月20日082号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项目绿化变更导致工期延长。证据32.一标合同及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老二标一、二审判决书,新二标合同、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及一、二审判决书。内容为一标约定造价64278538元、鉴定造价81177963.83元,鉴定报告显示变更签证事项较多,增加工程量巨大,由此导致工期延长的问题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老二标施工期间存在大量施工场地清表工作、存在征迁费补偿不到位引发群众阻工问题,由此导致工期延长的问题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新二标约定造价56158558元(45608558元+10550000元)、鉴定造价80063175.33元,鉴定报告显示变更签证事项较多,增加工程量巨大,由此导致工期延长的问题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以上证据拟证实工程主要项目实际通车时间为2012年底,由于通许县政府原因导致2014年1月才验收,工期延长的责任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 通许县政府质证认为,浙商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的以上32组证据因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应当接受的新证据,不予质证,并认为以上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应由通许县政府承担,也不能证明工程工期延误责任与浙商公司无关。 原审法院对浙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浙商公司庭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虽超过举证期限,但以上证据是补强性证据,主要证明工期延误非浙商公司原因所致。通许县政府虽质证称不认可其对工程工期延误负有责任,但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前述证据,更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于浙商公司。原审法院对浙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综合上述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通许县政府拆迁不及时、拆迁补偿不到位、村民阻工的原因,也有工程不断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及土地三通一平、施工场地提供不到位等原因,还有浙商公司工地管理混乱、违反图纸施工、更换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但工期延误主要责任在于通许县政府。 十二、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22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二标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因为群众阻挠,导致浙江园林机械人工误工损失,双方签字确认的误工损失为121120元。因浙商公司后又将浙江建盛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河南路桥公司,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最终解除了原合同,浙江建盛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3月18日将12月份及1月份已完工的工程量报送至监理单位,未得到计量结果,故2011年4月2日被确定为老二标应付工程款之日。该判决同时认定浙商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工程款11620738.29元及利息(以11620738.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浙商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清表工程款1500050.46元,浙商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因误工造成的损失121120元。浙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豫02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认定新二标的实际施工人为郑州路盛公司,其借用河南路桥公司资质完成了新二标施工。2013年1月11日郑州路盛公司向工程监理和浙商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监理公司和浙商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15日签收,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56日内答复,各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引发纠纷。诉讼中,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新二标合同》作出的豫宋城造价鉴字(2018)18号鉴定意见及豫宋城造价鉴字(2018)18号补充意见,内容为:被鉴定标的物工程造价80063175.33元,其中13796891.35元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13796891.35元分别为:一、三号、五号路沥青罩面(一标)5611481.13元,是否应计入郑州路盛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二、工程竣工延迟验收增加费2840535.8元,是否应当由浙商公司承担。材料差及人工费5344874.42元是否应当计取。根据查明事实,将2013年4月5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也从2013年4月5日开始计算。该院判决浙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路盛公司工程款37543311.62元及利息17076321.9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37543311.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同时还判决浙商公司支付郑州路盛公司财产保全费,工程价款鉴定费、利息、鉴定费共计737000元;判决驳回郑州路盛公司对浙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浙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三、原审期间,浙商公司申请对其公司成立之初到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在履行案涉BT系列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同时申请对第一标段工程造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6日原审法院委托河南天德事务所对浙商公司从成立之初到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确定浙商公司在履行BT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同时对浙商公司还款期三年的管理成本进行鉴定。2019年9月24日河南天德事务所作出豫天德会审字[2019]第9-025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载明:1.浙商公司成立后,即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鉴定截止日)账面金额管理成本合计15717012.49元(包括工程管理费用和管理费用)。通许县政府认为其中1808707.46元费用为购买烟、酒、茶叶、工艺品、个人车辆、浙江地区餐费及旅游景点费用等,不予认可。其中通许县政府将2010年11月35号凭证2254.3元金额误统计为22534.3元,差额20280元;2011年11月45号凭证烟酒支出的5800元在浙商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未找到相关凭证,通许县政府也未找到该凭证资料。审计认定通许县政府不予认可费用1782627.46元。2.三年还款期即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管理成本。浙商公司账面管理成本5921430元(包括工程管理费用和管理费用)。扣除2010年11月35号凭证、2011年11月45号凭证(理由同上),审计认定通许县政府不予认可费用957705.49元。 2019年8月26日原审法院委托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建华河南分公司)对一标工程的建安工程费进行鉴定,北京中建华河南分公司2020年3月9日作出《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司法鉴定报告》载明,本工程建安工程费合计81177963.8元。其中,1.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合同内工程造价57750162.08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详见单项工程汇总表。2.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图变更工程造价5536742.95元,工程造价建档明细详见单项工程变更汇总表。3.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主要材料及综合人工调差部分7929823.86元,工程造价明细详见主要材料价差汇总表。4.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工作联系单工程造价9300757.42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详见联系单汇总表。5.通许县产业集聚区三号至六号新建道路及桥梁工程(第一标段)联系单补充调整工程造价660477.49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详见补充及修改联系单部分汇总表。6.联系单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费用已计入相关签证、联系单。   双方对该鉴定存在争议,即三号、五号路的沥青罩面应该按照前述一标鉴定意见中核算的4886231.44元扣减,还是按照新二标单列的5611481.13元扣减(因该部分工程款在一标和新二标的工程造价中各计算了一次)。三号、五号路的沥青罩面在本次鉴定时,经鉴定人核算,沥青罩面款为4886231.44元,但在总建安工程款中并未单列。在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认定的新二标鉴定意见,该部分沥青罩面款单列为5611481.13元,因该款已计入新二标的总建安工程款,扣除新二标单列的该沥青罩面款,即为合同约定的新二标的建安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应从新二标的工程款中扣除该5611481.13元,即为新二标的建安工程款,而一标的建安工程款应以81177963.8元计算。 十四、关于融资成本,浙商公司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1.中希投资公司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凭证及中希投资公司转账61000000元到全资子公司的中希投资公司账户的凭证。中希投资公司投资款61000000元银行贷款,该资金需要偿还贷款;2.中希投资公司及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东向浙商公司注资1亿元的证据,浙商公司融资1亿元资金已经全部入账到浙商公司账户;3.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出资39000000元计息退出的证据(收据、银行汇票等),拟证明浙商公司股东除中希投资公司外,其他股东投资款均约定高额利息,在其退出投资时中希投资公司支付了利息;4.《通许县人民政府关于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新建工程回购款确定原则的意见》及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关于对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月12日请示的回复函》,拟证明在案涉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许县政府及其管理机构“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四路两桥工程指挥部”均同意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1.8%/月的标准,计取施工合同签署日(2010年6月11日)至案涉项目最终竣工日(2014年1月11日)期间的融资成本。综上,浙商公司认为,根据回购款构成,浙商公司履行《BT合同》的全部投资收益除200多万利润外,还包含融资成本的利息差,如不支持融资成本,浙商公司投资难有收益,因此通许县政府支付浙商公司融资成本合情合理合法。通许县政府对浙商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答辩期,对浙商公司提交的和融资相关的补强证据,贷款合同及退股协议等不再质证,坚持其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以及庭审之后提交的代理意见,即浙商公司提供的融资明细系自己单方制作、转账凭证和承兑汇票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属于融资关系,且融资期限以及融资利率不明确。其中1-12笔款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用于案涉项目建设;13.14两笔共计2900000元也非融资款项,而是由浙商公司直接支付的工程款。况且,自2012年8月起至今,通许县政府已累计支付浙商公司工程款132836900元,应对浙商公司的融资金额以及期限进行实际冲抵。后,通许县政府又认为不应该支付任何融资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对浙商公司所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关于《BT合同》及《BT合同补充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二、关于回购款应如何计算;三、关于融资成本及工程款延误支付费用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BT合同》及相关《BT合同补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案涉工程是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一湖、两桥、四路”新建工程,不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规模上亿,而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但是,通许县政府与中希投资公司于2010年2月5日签订的《BT合同》并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故《BT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希投资公司为履行BT合同设立的项目公司浙商公司分别于2010年5月14日、2011年4月29日、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后续三份《BT合同补充合同》,其内容均为对《BT合同》的补充和变更,不涉及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三份补充合同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也均为无效合同。但前述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双方结算可以参照前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二、关于回购款如何计算的问题 案涉《BT合同》17.1关于回购款的计算方式:回购款由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他费用和利润组成。(1)概算总价:是由回购人、投资人确认,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3)税费:为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5)其他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1%计取。第18.1.1条约定,在单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定之日起的第一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40%,第二个360日历天内回购人应向投资人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的30%,剩余的30%的回购款在第三个360日历天内支付完毕。第18.3条约定,投资人应保存能够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制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一)回购款中第一项即单项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单项工程包括一标、老二标、新二标、六号桥护坡,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一致同意一标、二标均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依据,六号桥护坡双方无争议且已经结算完毕,一标参照本案诉讼中的鉴定造价确定,故原审法院对上述各单项工程款总额予以确认。据此,一标建安工程费共计81177963.8元,该款包含新二标实际施工人郑州路盛公司施工的三号、五号路沥青罩款。原审法院(2019)豫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认定,三号、五号路沥青罩(一标)款为5611481.13元,郑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证明浙商公司将原为一标的该工程切割给新二标郑州路盛公司施工,在ZFSH003、004、008、014号支付审批表及支付证书中,已将该工程计入二标郑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并已审批付款。本案中,浙商公司与通许县政府对于三号、五号公路沥青面罩价款应如何扣减存在的争议前文已表述。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一标建安工程费用81177963.8元中包含前述沥青罩面款,但在计算新二标工程款时,应从80063175.33元中扣减单列的三号、五号公路沥青罩面工程价款5611481.13元,即二标工程款应认定为80063175.33-5611481.13=74451694.20元。老二标工程费19462987.59元、六号桥护坡工程款为3157028.77元双方均无争议,故单项工程回购款应为:81177963.8+(80063175.33- 5611481.13)+19462987.59+3157028.77=178249674.36(元)。 综上,关于回购款中的建安费用应认定为178249674.36元,浙商公司关于沥青罩面款应按照4886231.44元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通许县政府关于沥青罩面款应按照5611481.13元扣除的抗辩意见应予采纳。 (二)关于监理费用、检验实验费、咨询费、其他费用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浙商公司主张的监理费为3130000元,咨询费为430000元,理由是因为监理期间监理工作内容增加,双方又签订了《补充监理合同》,重新约定了监理服务期限及内容,监理期更改为工程质保期届满后需监理人配合完成工作之日止,监理尾款610000元在监理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支付。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均是浙商公司账目中显示的费用,浙商公司从成立至今在通许县仅有此项目,故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回购款。通许县政府认为,监理费、咨询费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其中监理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530550元,其他部分只有记账没有转账凭证,或者转账凭证与实际记账不符,故账目和转账凭证不相符的部分不应支持。咨询费转账凭证金额为280000元,应以实际转账金额确定回购款。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与本项目并无关联性,不应计入回购款。对检验试验费225000元双方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监理费用,由于监理期限和监理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增加监理费用应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账目和支付凭证相符的监理费用仅为2530550元,现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支付期限已届满,浙商公司应依约支付监理费,故对其未能提供支付凭证的监理费用暂不予认定。关于咨询费用,浙商公司提供的与河南龙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0000元,咨询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审计结束,咨询范围为四路两桥的工程结算、公司财务费及融资成本等内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本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后或诉讼结束后五日内结清。因考虑到本案诉讼尚未结束,付款期限未届,浙商公司不能提供150000元的支付凭证有正当理由,故咨询费按照280000元计取,浙商公司主张的另150000元待实际支付之后另行主张。检验实验费225000元,双方均无争议应计入。临时设施费、勘探坐标点费、公证费虽有票据在卷佐证,但浙商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补强性的关联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相关,对该款不予认定。其他费用浙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放弃,在此不再评述。 (三)关于管理成本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管理成本的计算期间,浙商公司主张按照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全部金额15717012.49元计算。通许县政府主张按照鉴定意见中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三年还款期内发生的金额计算,并扣除通许县政府不予认可的957705.49元,金额为4963724.51元。即双方对管理成本的计算期间及数额均存在争议。 […]

一套房,6种低成本融资方案

一套房子可能对普通人来说就是居住或者投资升值的作用,但是对于做生意的老板来说,房子更大的作用是帮助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能在关键时刻帮助公司度过资金链的难关。2023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为: 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LPR连续三个月按兵不动。可见现在贷款利率较低,银行信贷政策宽松,有房的老板可抓紧机会融资。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套房子,6种低成本获取资金的方式: 一、房屋抵押贷款 你有一套全款房,只要可以正常上市交易,就可以从各大银行贷出一笔资金用于消费或者经营周转。可贷额度高至2000万,一般可贷房产评估值的7成,期限高至30年,年化利率2.9%起,可先息后本,随借随还。 此类贷款比较适合资金需求大,贷款周期长的客户,利率低,还款压力小,且资金利用率高。 二、房屋二次抵押贷款 所谓的“房产二押”,就是按揭房或者抵押房不用结清尾款进行二次贷款。 二押的可贷额度=房屋价值*可贷成数-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此类贷款比较适合之前办理的房贷利息比较低的,觉得结清不划算或嫌麻烦的客户,这种方式比较简单方便! 三、信用贷款 全款房或按揭房还款一个月以上就可以做,单家贷款额度高至50万,可同时多家进件,最快当天可放款。 如果急需用钱,这是个不错的选择。此类贷款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低,贷款周期比较短的客户。 四、装修贷 只要名下有房子,无论是全款房还是按揭房都可以做,单家贷款额度高至30万,最快当天可放款。 很多客户买房办理房贷的时候,有的银行会搭配一笔信用贷款,这笔贷款一般就是装修贷。 五、办理大额信用卡 有房产,有稳定的工作,银行也会给你审批几张额度10万以上的信用卡或者分期卡,额度也都是终身有效的,如果经常使用,还可以增加授信额度,最长免息期可达50天。 六、按揭房做一押 按揭房还款几年了,所剩尾款不多,做二押又觉得利率太高,就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比如:你的房子市场评估价值是100万,按揭尾款30万。你可以自筹30万资金或者找担保公司,申请按揭贷款提前还款,把按揭房结清,变成全款房。再重新选择一家银行做抵押贷款70万。这样就可以额外获得40万的资金。

诺亚34亿理财骗局揭秘

多年前,杨洋(化名)经朋友介绍成为了诺亚财富的一名客户,万没想到的是,在有幸躲过了辉山乳业爆雷、悦榕庄项目危机后,却终究没能逃过“承兴案”骗局。 京东一纸“愤怒”的声明,再一次揭开了诺亚承兴产品投资人的伤疤。 12月4日,京东突发声明称,“承兴案”引发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京东作为毫不知情的受害者,被卷入历时四年的恶意诉讼中,公司的声誉和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声明指出,在承兴系合同诈骗过程中,承兴系公司用假冒的京东公章、假冒的京东员工、假冒的京东系统、虚假的交易数据和假冒的京东银行账户,轻易骗过号称“全球综合金融平台”的诺亚财富及旗下歌斐资产,获得歌斐巨额融资,直致爆雷。 京东同时指出,“诺亚及歌斐资产拒不审视其内部管理问题,恶意对第三方京东发起匪夷所思的高额诉讼,企图混淆视听。” 随后,诺亚财富反击称,“承兴618”案件事发于2019年6月,上海歌斐作为原告,于2019年7月向法院对承兴和京东等被告方发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于2019年受理并予以立案。 2019年6月,诺亚子公司歌斐资产旗下创世核心系列产品爆雷,该产品底层资产为虚构的承兴对京东应收账款,承兴方操盘手罗静被送进大牢,818名投资人共损失34亿,杨洋就是其中之一。 诺亚之外,这个以虚构供应链贸易为底层资产的融资,还让其他机构也纷纷“中招”,包括湘财证券、摩山保理、云南信托等机构300余亿元资金涉及其中,并造成80余亿元损失。 如今,案件尚未有定论,我们通过对话投资人、查阅数百页判决书、内部资料等,力图最大程度上还原诺亚是如何一步步陷入“好姐妹”罗静的圈套,以及四年来它与投资人的纠葛故事。 01 投资者“入坑” “2016年的时候我就开始买‘创世核心’系列的私募基金,最早底层资产是中国移动的应收账款,那时候的应收账款应该也是真的。”杨洋对腾讯新闻《潜望》回忆,歌斐大约从2016年就开始给承兴募资,只是底层的应收账款不同。 此后一段时间,该系列产品底层资产变成了承兴对苏宁的应收账款,而产品形态几乎和先前一样,也是固定收益;又没过多久(2017年),底层资产就全变成承兴对京东的应收账款。此后直至2019年6月爆雷前,该系列产品持续滚动发行,总规模100多亿。 据她透露,该产品对300万以上的投资人约定年化利率7.7%(100万的是7.5%),扣除税费后约7.4%左右,期限大多是6个月、9个月或者13个月。 杨洋介绍,因为有所谓“京东应收账款”概念的加持,这个产品很火爆,每一次都要靠抢,先打款抢占名额,晚一点就没有了,甚至直到爆雷当月还有投资人在打款。 她坦言,当初买这个产品最主要还是图个安全放心,因为7.4%的收益也就比银行理财高一点。 其所说的安全性,从彼时诺亚方面的宣传资料可以管窥一二:承兴对京东的应收账款以85折质押给歌斐资产,约定账户共管,基金管理人预留完全效力的印章并保管所有的UKEY(录入+复核),未经基金同意,该账户不对外划付资金。 按照原本宣称的交易结构,所谓的JD(指“京东”)确认函涵盖三点:1、JD知悉广东承兴控股将应收账款转让至诺亚;2、JD将按合同付款至诺亚指定的回款专用账户;3、未经诺亚确认,承兴不得将此笔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JD也不接受承兴变更上述付款账户。 除此之外,按照宣传资料显示,两方还约定广东承兴对外支付货款账户预留诺亚印鉴、诺亚保留复核key,对外划款需经歌斐审核同意;广东承兴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共管。 如此严丝合缝的风控程序,让杨洋更加安心,也正因为如此,哪怕后来得知诺亚是被承兴方面私刻的“萝卜章”骗过,她仍然认为,只要真正像诺亚自己宣称的那样控制并监督共管账户的资金往来,每一笔钱是不是真的从京东的账户打款的,都一目了然,不至于沦落到待罗静被抓方才发现问题的地步。 她据此认为,诺亚方面宣称的交易结构,有且仅有两个可能:第一,所谓风控本身形同虚设;第二,诺亚知情,但因为某种原因(比如罗静先前良好的还款记录)而选择无视。 真相究竟如何? 02 “内鬼”惹祸? 内部员工方建华,据称是诺亚方在该案中的“内鬼”。 据腾讯新闻《潜望》获得的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书显示,方建华先后收受罗静方面300万港币贿赂,并为其融资提供方便。该案已于2021年3月判决,判决书显示方建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一些投资人认为,“方建华的行为发生在诺亚正行的任职期间,如果由此产生损失也是职务行为导致,责任应由诺亚承担。” “诺亚也许是受害者,但应当向真正的犯罪行为主体追责,而不是把损失转嫁给投资人。”杨洋说,打个比方,高速公路上发生连环追尾,前车必须也只能向紧挨的后车追责,后车并不能因为自身也是受害者就不赔了(免除对前车赔偿的法律责任)。 事实是,方建华的身份,并非创世核心系列基金管理人歌斐资产的员工,而是任职于诺亚旗下基金销售公司诺亚正行,其先后担任过团队高级副总监、团队资深副总监。 判决书显示,安徽汇信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经诺亚公司介绍,受让承兴公司对京东公司的应收债权。其间,诺亚公司的方建华重点推荐了与承兴公司的融资项目,后在方建华等人的陪同下于2019年1月两次至承兴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 判决书的系列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方建华负责业务对接,诺亚公司每次都是方建华带队到承兴公司来访谈;诺亚公司员工方建华多次收受承兴公司好处费等。 概而言之,按照判决书的描述,方建华在承兴一案的产品中,扮演了介绍、向客户如安徽汇信推荐并带该客户及代表诺亚公司带队到承兴公司分别进行尽调和访谈的角色。 而罗静一方,希望方建华为承兴公司多发行几期基金产品同时增加基金的发行金额,以弥补公司的资金缺口。为此,承兴公司自2017年11月至案发多次送钱给方建华。 至于该受贿行为是否或多大程度上与基金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相关联,判决书上未有提及。 03 诺亚的魔盒 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负责确认交易真实性并控制所谓专项回款账户的基金管理人——歌斐资产,对产品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罗静一案的一审判决书,详尽披露了罗静一方造假的完整链条——“萝卜章”、混入京东大楼冒充京东员工接受尽调、拦截快递、假冒京东系统,甚至连还款账户也是仿冒了京东,这一系列煞费苦心的操作,几乎让人不得不惊叹诺亚被骗似乎是“命中注定”。 尤其是,同期涉及承兴的还有摩山保理损失27亿余元、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安徽众信损失0.99亿元等。 然而,在承兴案罗静之前,“萝卜章”这种事早就不是什么高端骗术,腾讯新闻《潜望》获得的诺亚内部邮件往来、培训资料等显示,如果守住自身设定的风控底线,它原本完全可以避开罗静一方设下的“温柔陷阱”。 2017年1月,在诺亚供应链金融内部培训中,有产品中心的林扬及其团队,业务总监周德生等人参加,对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及防范有详尽的阐释,在有关贸易真实性方面,特别强调“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面签确认”。 其中,产品中心林扬提到:“供应链金融最大的风险是贸易真实性的风险,串起来搞一堆假的单据,那是巨大的风险;所以真实性是要去确认的,怎样确认,有很多的方法,尤其强调了现场确权:(诺亚)到现在(现场确权)坚持得比较严格,网上爆出萝卜章,确认函哪怕是红的,但这个红的怎么来的,风险存在。转让登记,从侧面认证交易的逻辑。每次发出来,都要验证这些东西……” 然而,让“萝卜章”有了可乘之机的关键一步,恰恰在于歌斐方面后来放弃了现场确权,改为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向京东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导致原本堪称“完美”的风控完全落空。 2017年5月,诺亚内部相关部门有针对罗静方关于中移动、苏宁、京东项目确认函的确权方式的一系列邮件往来,承兴系列的产品经理胡祎,就苏宁、中移动、京东项目的确权方式,由原来的面取方式改为由诺亚邮寄的方式分别寄给苏宁、中移动、京东等核心企业,要求法律部相关人士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对此,产品中心负责人林扬表示,“这是市场上通常的做法”。 而胡祎提的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正确的问题是:1)EMS/签收方签收+用印寄回从法律效力是否会弱化、尤其是和2)面签比。最好能有比较和评估。“融资方已明确要求我们和别的金融机构一样采用1)。因为2)中移动/京东等都无法配合。” 诺亚法律部门有关人员在邮件中确认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但与此同时提出,与通常使用的专人送达及现场见证用印等方式、程序相比,邮寄方式存在相对较大的操作风险,其中就提到可能会因回执造假、内容不真实而进行抗辩。 由此,该人士建议采取多种方式来降低操作风险,例如对寄回的文件中使用的签名或盖章进行比对,与之前往来交易中使用的签名或印鉴是否一致;在邮寄过程中可以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息等方式进行辅助确认等等。 随后,“内鬼”方建华发邮件给诺亚首席产品官彭静,称与林扬、法务部有过沟通确权方式的变更(由面取改为EMS邮寄,京东、移动、苏宁以后确权函均改为邮寄),确认新模式无法律瑕疵。最终,彭静以“同意”二字回复。 自此,潘多拉的魔盒悄然打开,厄运的齿轮开始转动。 04 败给了常识? 对于诺亚-承兴“萝卜章”一案,一位圈内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留言称,他曾经去上海摩山保理尽调过,也曾看到摩山保理这一系列合同,底层就是京东、苏宁的应收账款,并且都有确权。当时就觉得摩山保理好歹也是挺大的,尽调签约流程应该没啥问题,很羡慕他们找到了这种低风险业务。 “现在想来的确不合理,我就记得当时看的帮京东采购U盘什么的,我心想,为什么京东不直接找厂商采购要给罗静的公司赚钱呢。另一个同事说他事后查过价格,罗静他们代为采购的价格比网上卖的还贵。如果那些金融机构不是迷信京东苏宁的确认支付函,多用常识判断,就不会踩坑了。” 对于此类业务,诺亚方面的初心,是迎合自身客户群的需求:产品风险相对偏低的,收益要比银行理财要高1%-1.5%。产品中心林扬在内部培训中称,“这对诺亚很有挑战。” […]

融创上半年实现合同销售金额1953亿 负债率融资成本双降

8月26日,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融创”,01918.HK)发布2020年中期业绩报告,上半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73.4亿元;核心净利润130.4亿元,同比提升3%;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109.6亿,同比增长约6.5%;母公司净利润率14.2%,同比提升80个基点。 虽然受到疫情影响,融创今年上半年仍然完成合同销售金额1952.7亿元,位列房地产企业第五。融创五月起连续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的同比增长。七月单月,集团录得合同销售金额522.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26.97%。 2020年上半年土地市场火热,但融创严控拿地节奏,兑现严控拿地的发展战略,择优补充了少量土地,同比大幅下降64%。截至业绩公告日,融创拥有确权土储总货值超3万亿元,总面积超2.5亿平方米,平均土地成本4312元/平方米,货值约80%位于高能级的一二线城市,足够支撑融创未来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 业绩平稳增长的同时,融创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净资产,降低负债率与融资成本。2020年上半年,融创所有者权益1339亿,较上年末增长17.4%;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970亿,较上年末提升16.7%。在净资产快速提升的同时,净负债率大幅下降23个百分点,集团新增融资成本显著下降1.9个百分点。截至报告期末,集团拥有现金余额1209亿,流动性充裕。 业绩稳步增长 2020年上半年,融创合共实现营业收入773.4亿。集团连同合营、联营公司的合计营收1280.0亿,其中公司拥有人应占收入948.0亿。 报告期内,融创录得核心净利润130.4亿,同比增长3%;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109.6亿,同比增长约6.5%;公司拥有人应占净利润率14.2%,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 今年上半年,融创已经达成合同销售金额1952.7亿元,7月合同销售金额同比大幅增长26.97%至522.5亿元。下半年融创可售货值高达6213亿,其中76%位于一二线城市,市场一致看好融创中国2020年的销售业绩达成,以及未来的持续增长。 截至6月30日,融创总资产9964亿,比上年末增长3.7%;所有者权益1339亿,较上年末的增长17.4%;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970亿,较上年末提升16.7%。 负债率融资成本双降 近日,市场传言称监管部门出台新规控制房地产企业有息债务的增长,并设置“三道红线”。业内人士也表示,房企融资收紧的可能性较大。 2019年起,融创致力于追求内生增长,控制拿地节奏,调整融资结构。今年上半年其负债率水平继续显著下降,融资成本也走低。 2020年上半年,融创有息负债总额稳步下降,净负债率大幅下降23个百分点。截至报告期末,集团账面现金达1209亿,流动性充裕,可见融创始终在现金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发展业务。 集团通过提升银行类融资占比、把握公开市场债券融资机会、提前偿还高成本信托来优化融资结构,同时实施严格的分类红线管理等举措,2020年上半年,集团新增融资成本显著下降1.9个百分点。 在公开市场方面,上半年融创在境内发行了2+2年期债券,利率仅4.78%,较去年可比债券二级市场收益利率下降约2%。融创在境外债券市场发债期限得到延长的同时,融资利率亦整体下降约1.5%。 兑现严控拿地的发展战略 对土地市场的准确判断、精准高效的土地投资,是融创在行业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核心竞争力。融创对于土地市场的准确把控能力在过去几年波动的市场环境中也得到充分印证。 2020年以来,局部热门区域、城市的土地市场火热,土地成本攀升高位。2020年上半年择优补充了少量土地,同比大幅下降64%。兑现严控拿地的发展战略。 截至业绩公告日,融创拥有确权土储总货值超3万亿元,总面积超2.5亿平方米,平均土地成本4312元/平方米,货值约80%位于高能级的一二线城市。大量优质的土地储备为融创服务未来新增签约面积带来巨大空间。 上市十年:合同销售金额增长77倍 2020年是融创上市十周年。过去十年里,融创实现跨越式发展,从排名30位开外的区域型房企,一举跃升为行业头部企业,成绩卓著。 2010年-2019年,融创合同销售金额从71亿元上升至5562亿元,增长高达77倍。 同期,营业收入从82亿元增长至2937亿元,增长35倍。 同期,核心净利润从15亿元提升至271亿元,增长17倍。 2010年-2020年6月底,土地储备货值从876亿元增加至3万亿元,增长33倍。 同期,净资产从47亿元增长至1339亿元,增长27倍。 2010年-2020年,融创市值从104亿港元扩大至1571亿港元,增长14倍。 此外,融创中国一直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018年,融创公益基金会成立。截止目前,融创已经通过融创公益基金会等方式,累计捐款超23亿元,助力教育科研、公共卫生及脱贫攻坚等事业。

公立医院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主要问题的总结和整理

公立医院的主体资质和盈利水平在当前阶段的表现不必赘述,现在就融资租赁公司与公立医院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宏观与地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政策支持 公立医院作为比较严肃的机构,项目经理承办医疗融资租赁项目首先需要重点了解目前的监管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融资态度和监管方式。洽谈业务应当详细的了解医疗有关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 首先,宏观层面关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的支持政策有: 2013年 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 国家卫计委、国药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指导意见》 2014年 卫计委《关于做好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相关政策工作的通知》 2015年 国办发[2015]68号《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 国办发[2015]69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 国办发2016年11号《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另外,地方层面关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的支持政策参见医疗融资租赁版块的Tags相关主题。 二、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行政规定及罚则 除了有各层级的政策支持之外,在操作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中还需要严格遵守与医疗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严格从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租赁公司购买医疗器械、出租给医院,虽然并没有进行直接研制、生产、使用,但其购买以及出租的行为,具备“经营”活动的形式,所以应当适用此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以上规定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可见,针对风险程度逐渐递增的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对其的管控是越来越严的。 违反规定的责任: 租赁公司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依照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五条)。 租赁公司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业务,若未获得经营许可,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可能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另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合同项下涉及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等情况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租赁公司稍有不慎都有可能踩中“雷区”。 三、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资金成本的测算方面 资金成本测算是医院融资租赁业务最核心的工作,如融资成本测算不准确、分析不充分,会给医院融资决策带来被动或决策失误。 通常情况下,我们只会用财务管理的一般知识进行手工计算,通常采用内插法计算融资租赁资金成本,即:按不同的折现率,分别计算出各租金支付期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和(NPV净现值),通过比较净现值大于零和小于零时的折现率,来最终确定实际利率(IRR内部收益率)的值。手工计算方式下,在设备租赁期限较长时,计算的工作量非常大,在计算过程中还需要查寻复利现值系数表及年金现值系数表,由于这两张系数表的值都是按年折现后的值,实际中的融资租赁方案往往都是按月或季支付租金。因此,在租金支付按月或季时,手工计算方式不能准确计算出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资金成本(实际利率)。 经过实际的探索研究,发现借助EXCEL的财务函数可以非常轻松地计算出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也较好地解决了租金在按月或季时手工计算方式不能准确计算的问题,只要掌握此方法就能应对日常融资业务资金成本的计算,包括每期等额租金与不等额租金的资金成本计算。这种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计算出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为医院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数据支持。 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医院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只提到在“长期应付款”会计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对具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给财务人员带来了许多问题与困难,造成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不统一,会计息信不能真实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违背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可理解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等的原则。

城投平台如何融资

概 要:  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定下基调   10月30日至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举行,习近平、李强作重要讲话。12月1日,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求是》发表文章,强调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央的一系列金融改革和会议,明确了党管金融,金融服务实体,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的基调,金融将进一步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 二、 国务院国办密发 35 号文,具体指导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   近期,国务院密发35 号文,要求金融机构支持化解存量风险:明确了重点省份及融资平台名单的定义;要求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债务存量化解;严控融资平台各类债务规模新增,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匹配。 三、顺应中央及文件要求,各项融资政策进一步收紧   1 、交易所融资:鼓励产业,限制城投,债券审核需要“闯四关” 目前交易所鼓励产业, 对申报主体分城投类和产业类进行分别审核: 第一关,主体是否涉及红线(城投名单和隐债名单),涉及则借新还旧。 第二关,考察母公司、子公司、担保人,如涉及上述红线将影响申报债券。 第三关,产业类资产、 收入和利润的指标要求,若符合则认定为产业主体, 正常新增融资。 若第三关未过,则认定为一般城投, 将进入第四关, 一事一议,综合判定,优质区域优质城投有新增机会。 2 、交易商协会:名单制基础上审批,名单外要求政府出文 目前交易商协会也严格参照名单制,对各省汇报的城投名单和隐债名单内主体实行借新还旧。  名单外主体审核政策: (1)申报借新还旧的,需要同级或以上政府出文可借新还旧。 (2)申报新增融资的,按照现金流、 收入、wind 城投分类等综合判定, 符合要求给与新增额度,不符合要求则需要同级或以上政府出文,转为借新还旧。 3 、银行贷款:从严审批,严控新增 双名单内严禁新增,名单外严格评估除三大工程外项目贷款。除三类贷款外,其他新增贷款国有四大行需报总行审批;股份制银行提级审批;商业银行总量控制、贷款结构调整。 所有银行暂停理财直融。 4 、非标融资:严禁地方金交所新增融资平台债务;严控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非标新增。 城投融资政策   一、城投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定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也就是城投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付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各地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了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二、城投融资的方式 受到政策市场的鼓励作用,我国民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此类企业由于受到融资问题的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行业的规模扩大。民营企业融资融资难,原因很多,如融资体系不够完善、政府支持创新发展但对融资支持力度不够、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供需方之间矛盾尖锐、民营企业资产结构复杂以及民营企业融资现金流分配不够合理等。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但是城投融资手段很多。 (一)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有上市、混改、产业基金等方式。 1、上市 城投上市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出让股份获得不用偿还的资金,上市后还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继续融资,上市后成为上市公司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方面利息都会比较低。但是对于城投而言,登录资本市场IPO绝非易事,只有部分进行市场化转型比较成功的,实力较强的省级、市级投融资平台才可以成功上市。 如上海的城投控股,前身是上海市自来水源厂,公司成立后主要承担了长江引水二期和黄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工程的建设任务,通过1992年发行股票和1993年、1995年、1997年3次增资配股,在证券市场上筹措31亿元人民币,解决了两大引水工程的建设资金,保证了两大引水工程于1996年6月5日和1998年6月12日竣工投产。 2、混改 混改是指国有城投平台进行市场转型,引入一些民营资本进入,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城投企业,混改也不失为改革方向之一,通过转让股份获得资金。但是也和上市一样,资本只青睐实力比较强的城投平台,那些经营上现金流比较大的企业,不具有优势。 […]

电化学储能度电成本测算

电池作为整个储能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成本约占到整个储能系统成本的50%,是储能系统后续降本的重要渠道。去年,我国磷酸铁锂电池储能中标价格大多集中在1.2-1.7元/Wh。据BNEF测算,2022年全球电化学储能EPC成本约为261美元/kWh(折合人民币约1.66元/Wh),预计2025年将降至203美元/kWh(折合人民币约1.29元/Wh)。 锂离子电池全寿命储能度电成本(LCOS)测算核心假设: (1)初始投资成本假设:锂离子电池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能量成本,PCS、BMS、EMS系统成本,建设成本以及其他成本。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初始投资成本由于项目区别具有一定差异,综合近期锂离子电池储能项目中标价格,我们假设初始投资单元成本为1.5元/Wh。 (2)年度运维成本假设:运维成本包括电站运营期间的燃料动力费、以及为了维持电站运营所必须的零部件更换、系统维护、人工费等费用,此类成本根据储能类型的不同大致占初始投资成本的1%-10%。鉴于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普遍采用远程监控与定期巡检相结合的方式,人工费用相比其他电池类型低,我们假设运维成本占初始投资成本的4%。 (3)系统残值率假设:系统残值是储能系统报废的剩余价值减去处置成本所得到的净值,根据电池类型不同占初始投资成本的3%-40%不等。其中磷酸铁锂电池相较其他类型电池回收价值较低,我们假设其系统残值率为5%。 (4)系统寿命假设:锂离子电池循环寿命为3500-5000次,我们假设其循环寿命为4500次,年均循环次数500次,则系统寿命为9年。 (5)其他假设:假设放电深度90%,储能循环效率88%,寿命终止容量75%。 在初始投资成本1.5元/Wh,年均循环次数500次,储能寿命为9年的假设下,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度电成本约为0.67元/kWh。 降低初始投资成本、提高锂离子电池循环寿命、增强电池转换效率等是降低储能度电成本的主要方式,目前锂离子电池能效转化率是所有储能技术中最高的,而随着技术进步,其寿命将逐步增加,成本也有望继续下降。 钠离子电池储能全寿命储能度电成本(LCOS)测算核心假设: (1)初始投资成本:当前锂离子产业化正在推进中,假设成熟时期可比铁锂电池低20-30%。钠离子电池材料成本约 370 元/kWh,而且随着产业链成熟,材料成本有望进一步下探,结合结构件好电气件成本,初始容量投资有望控制在 500-700 元/kWh。 (2)年度运维成本假设:每年需要3.7%左右,为0.04元/W。 (3)寿命:可循环 2000 次以上,中科锂钠、宁德时代等表示其产品可达 3000 次,随着研发持续投入和技术迭代,电池循环寿命有望突破 8000 次以上。 (4)循环效率:综合多种文献,钠离子电池循环次数可以达到84-90%。 (5)贴现率:考虑到当前央企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在4-5%,我们选取6%作为折现率。 在初始投资成本1.1元/Wh,年均循环次数300次,寿命为10年, LOCS为0.661元/kWh,钠离子电池与磷酸铁锂电池相当。 考虑到商业化后,钠离子电池成本以及性能都将会较大改善。假设初始投资成本为0.9-1.2元/Wh,寿命为10年,循环寿命2000-6000次区间,对钠离子电池做敏感性分析。如果成本在1.1元/Wh以下,循环寿命在3000次以上,度电成本将在0.270-0.662元之间,优于磷酸铁锂电池。 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全寿命储能度电成本(LCOS)测算核心假设: (1)初始投资成本:综合多种文献以及近期项目投资情况,我们预计能量单元成本2元/Wh左右,功率单元成本5-6元/W;假设100MW/400MWh 的项目单位投资成本为13元/W。 (2)年度运维成本假设:每年需要0.5%左右,为0.065元/W。 (3)系统寿命假设:液流电池可使用寿命20年左右,循环次数可达12000次以上。 (4)循环效率:全钒液流电池电池循环次数可以达到70-85%,这里暂定75%,随着技术进步,仍有上升空间。 (5)贴现率:考虑到当前央企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在4-5%,我们选取6%作为折现率。 在初始投资成本13元/W,年均循环次数600次,储能循环效率70%,储能系统寿命为20年的假设下,全钒液流电池度电成本约为0.688元/kWh。 在电化学储能中,全钒液流电池LCOS与磷酸铁锂电池接近,但是能量转化效率方面不如锂电池,布置灵活性、温度环境要求较高。行业当前处在由示范阶段转向商业化过程中,预计未来随着技术以及工程进步,成本会有较大的下降空间,能效也有望进一步提高。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沪金融助企纾困政策出台

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以及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支持举措》共五方面17条,内容包括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困难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及信用贷支持等。 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1、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 3、对困难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具体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根据《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5、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发挥人民银行支持普惠小微市场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用好转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可按照季度环比余额增量的1%向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支持。 6、加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鼓励在沪银行优化信贷产品供给,通过绩效考核调整、尽职免责、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信用贷款支持,提高投放精准度,提升首贷和信用贷款占比。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涉农、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特别是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 7、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在沪银行推进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创新开发和推广,采用T+0、年审制中期流贷、随借随还等方式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无缝衔接,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扩大无还本续贷覆盖面。鼓励在沪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采取调整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调整结息频率、减免罚息等方式,支持困难行业企业渡过难关。 8、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降低信贷风险补偿门槛,将银行投向餐饮零售、外贸、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的贷款不良率补偿下限从由1.5%降低至1.2%。对在沪银行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给予考核奖励,推动在沪银行扩大普惠小微信贷规模。 9、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推动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增量扩面,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以及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公共数据和各类信用信息对企业“精准画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在沪银行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信贷审批发放流程,用好金融科技工具,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10、做好征信权益保障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督促在沪银行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定价传导机制,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用好疫情防控与稳增长、稳外贸等领域政策性专项贷款、应急贷款等政策工具,切实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纾困和发展。 12、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鼓励在沪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单笔10万元以下(含)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述渠道单笔10万元以内对公本行转账免收汇款手续费。收单机构根据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幅度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 13、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金额,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 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14、实施餐饮零售等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列入支持名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并在市场化原则下合理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15、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在全市范围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支持在沪保险机构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16、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落实国家规定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17、支持困难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纾困专项债、疫情防控债等,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业务。鼓励在沪券商加大与企业对接力度,研究债务融资支持抗疫方案,综合运用定增、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工具,加大对交通运输、商贸零售、文化旅游、餐饮等行业企业直接融资支持。鼓励在沪券商加快推进纾困基金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社会资本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

融资租赁资产组合及定价测算

租赁资产组合及定价策略 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要投放什么行业,投放什么类型客户,每个行业、每种类型客户投放比重占多少以及不同类型客户如何定价等问题是每家公司一直都在考虑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租赁资产组合和定价策略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投放项目形成租赁资产,实际就像基金投资,基金的风险偏好和基金收益基本来说是对等的,基金风险偏好实际上就是基金市场投向范围或基金的定位,比如如果是货币型基金,其配置的资产主要是货币市场产品,其风险和收益均相对较低;如果是偏股型基金,则配置的资产主要是股票,同时还要考虑到是成长型、价值型以及投资具体行业等,整体来说其收益高,但是风险也大。一般来说,基金为了达到预期收益,会根据不同的收益率要求来配置国债等无风险资产以及股票(成长股、价值股等)、信用债等,实现资产分散、风险对冲及安全前提下的合理收益。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和融物为一体,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天然优势。但是实体经济涉及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的周期性,有的是强周期,有的是弱周期,有的是长周期,有的是短周期,因此租赁公司要实现高质量的长远发展,就需要设置合理的租赁资产投资组合,就类似于上述基金投资组合里的国债(例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价值股(钢铁煤炭等)、成长股(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行业)。 总的来说,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投放犹如基金投资,根据基金的定位确定不同的收益率要求,从而其配置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资产比例也不同,每种资产选择的方向也有很大区别。因此租赁公司投放资产首先要根据股东对公司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以达到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股东要求的收益目标。 假定以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杠杆倍数达10倍,资产规模达200亿元,ROE要求大于12%,ROA要求大于1%进行测算。 具体资产组合及定价测算表如下:  注:表中假定数据在公司资产达到上述目标之前和随着公司净资产的提高数据会有差异。 测算流程图 1、首先根据公司注册资本,以相应的杠杆倍数,算出公司能达到的资产总额,然后根据股东要求的ROE和ROA最低水平,算出相应的最低净利润额。 2、按照公司的成本构成计算公司整体的综合成本,成本构成主要为资金成本、税费、人工、运营成本及拨备。资金成本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税费、人工、运营成本等均进行测算转化成为资产的比例,最终得出公司年化综合成本。 3、根据第一步测算的净利润及公司风险资产总额,算出公司所有资产要求的平均利差,加上综合成本,即项目平均报价利率(这个利率为名义利率,即包含利率和手续费)。 4、公司制定一套项目风险等级分类标准方案,分成低、中低、中等、中高(对于高风险直接不做)四个类型。 5、公司根据市场和实际风险情况,对每类风险资产设定配置权重,算出每类资产配置金额。 6、根据公司所有资产要求的平均利差及每类资产的配置权重,计算每类资产要求的平均利差。 7、每个大类资产范围内,根据市场竞争及实际情况进行高中低相对分类,并拟定每小类资产要求的利差,最终达到大类资产要求的平均利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