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完善内部审计领导机制和管理体制、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监管等多个方面,对有效推进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出了26项工作要求。 相较于以往国务院或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性政策文件,此次《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工作要求更加具体、与“新经济常态化”下企业面临主要风险的关联程度也更加紧密,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经济监督工作的动力和活力。本文将从对《实施意见》中工作要点的解读和对国有企业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实施意见》的若干重点分析 通过对此次《实施意见》与国资委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6]48号文,以下简称48号文)、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进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本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工作进行了全面升级。具体来说,突出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内部审计领导机制方面 在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的“建立内部审计向企业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应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在再次强调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这项要求更加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向企业最高治理层汇报的工作关系,提升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凸显了内部审计工作在企业治理整体中的重要作用。 2、内部审计组织架构方面 在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的“通过探索建立审计中心、实行区域(业务)集中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能”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审计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需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这项要求从“探索建立”过渡到“需要设立”,明确了集团型企业通过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的变更方式,不断完善和加强全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组织体制。 3、内部审计监督覆盖范围方面 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而《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这项要求进一步明确量化了监督全覆盖的轮审具体要求,继续积极推动内部审计落实“应审尽审、监督无死角”。 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 国资委2016年48号文要求“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中轮审”,而《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这项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任中审计的最低次数要求,通过强化任中审计效力,在提升经济责任监督时效性的同时,有效缓解以往离任审计“一审多年”的集中工作量压力和“组织部门调令迟迟等待审计报告”的尴尬局面。 5、境外经营审计工作方面 在审计署2018年11号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原则指导性要求之下,《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这项要求逐步规范了境外经营审计范围和审计频率的最低基本要求,继续推进压实内部审计对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评价责任。 6、重大业务领域的审计监督力度方面 与国资委2016年48号文相比,《实施意见》在关键审计领域、最低审计频率、主要审计关注点等多个方面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要求。例如: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审计一次,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对对赌期内的被并购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类要求进一步提高并规范了重大业务领域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促进审计工作责任“凡审必严”的责任落实。 7、在内部审计信息化方面 《实施意见》对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的“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科学高效开展审计”进行了深化,明确提出“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对重要子企业实施联网审计”。这项要求明确指出了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应与前端业务系统集成连接,获取业务数据开展实时监督工作,为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从传统手工模式向现代数字化动态智能监测方式的转变指明了建设方向。 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近期工作的建议 1、落实由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建议各国有企业严格落实此次《实施意见》对“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要求,在党委(党组)的统一工作领导下,由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在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并在企业总部及重要二级子企业层面设置总审计师协助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下属各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日常工作。 2、明确内部审计直接向企业治理层汇报的关系 建议形成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定期直接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的机制,审议批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成果报告,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制度体系框架、审计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审计工作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给予充分指导。 3、集团型国有企业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 建议集团型国有企业对全集团各级次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统筹管理,将审计管理职能和审计项目作业职能进行适当分离,在集团层面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负责开展集团集中审计项目或区域集中审计项目,统一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未设立审计机构的下属单位不再设岗定编,审计职能由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已设立审计机构的下属单位控制定员,逐步向审计管理职能转变,不再负责具体审计项目作业的执行。建议借助内部审计信息化平台中的审计资源管理系统功能,提升对企业多层级审计机构(审计中心)和审计人员管理的效率。 4、统筹平衡各级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 建议各国有企业加强总部及下属单位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的统筹制定,规范下属单位年度审计计划逐级上报备案的流程,按照《实施意见》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境外经营审计、高风险领域专项管理审计等的周期性全覆盖要求,结合企业当年的审计重点,对下级单位审计计划进行平衡调整,统筹各级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力量,满足企业中短期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建议借助内部审计信息化平台中的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系统功能,提升对企业多层级年度审计计划统筹报备和平衡调整的管理效率。 5、形成重点业务领域审计实务指南 建议各国有企业按照《实施意见》中所要求的高风险业务领域、关键监督环节,充分结合本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现状,以重大经营风险和错弊违规高发频发问题为导向,系统性全面总结重点业务领域的审计关注点,梳理相应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所需的资料工具模板,形成涵盖“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采购、物资、销售、工程、人力资源、履职待遇等重点监督领域体系化的审计实务指南,便于指导内部审计人员“以点带面”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建议将编制完成的各领域审计实务指南内容嵌入内部审计信息化平台,方便项目主审在编制审计方案中随时引用常见审计关注点,便于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现场工作中快速查阅参考所推荐的审计程序。 6、推进企业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建议目前尚未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国有企业,按照《实施意见》所提出“构建‘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的明确要求,启动搭建支撑审计项目全过程和综合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内部审计自身工作流程全面线上化;对于内审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且公司整体信息化水平较好的国有企业,建议基于审计实务指南中由审计程序推导出的各业务领域审计数据需求,进一步开展前台业务系统数据寻源验证工作,并选用可靠的数据路线和先进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路线,分批次搭建审计模型,逐步实现以“总体分析、分散核查”为指导的数字化联网实时审计工作新模式,提高发现疑点、锁定审计问题的能力,以信息技术赋能内审免疫监督效能。 附件: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 各中央企业: 《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资 委 2020年9月28日 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 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责,审计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不断完善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推动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需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委(党组)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四)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各项制度规定基础上,对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内控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补短板、填空白,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