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山西专员办:浅谈融资性贸易的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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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资性贸易的检查方法

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2013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性业务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性贸易。我办在对XXX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中,延伸对某国企的贸易收入的核查,发现企业开展了大量的融资性贸易。表面上是商品贸易,实质上是非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形式,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核查融资性贸易?

首先,了解整个企业业务运作模式。通过与企业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多角度进行了解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其特点一般由出资方先垫付资金向供应商采购商品上游供应商实际为资金的需要方,再以开票的形式销售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间过程并无实物流转,只是以贸易的形式进行运作,并以贸易毛利率的形式体现资金占用费。

第二,检查购销合同及合同台账。通过对业务部门购销合同及合同台账等资料的分析,进行收入与成本匹配验证,首先关注某企业是否同一天时间内或较短时间内与上、下游关联方发生关系,最终控制方是否同属于同一方,法定代表人是否同属于一人,再关注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内出现连续编号的采购或销售金额相同、数量相同的合同情况。

第三,关注实物流转记录。检查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及相关的凭证资料,确认提货单有无提货地点和购货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磅单、仓单、质检单等实物流转记录。

第四,关注物权是否真正转移。在查看购销合同时,特别关注货物在流转过程中的物权转移的约定情况,如果物权没有发生转移,存在融资性贸易的可能性较大,各方间流动的只是资金,没有货物的货权,有存在以贸易为形式的异化融资性贸易行为的可能。

第五,重点关注其他合同,如代偿协议、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判断购销合同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购销合同。往往在其他合同中包含的出资方,资金使用期限、资金占有费利率、支付利息方式、连带责任人等限定条款才是购销合同形式所想要体现却不能体现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检查同一交易业务的采购方和销售方的交易背景,了解采购方和销售方是否存在,最终控制人是否为关联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七,关注商业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流转进行进一步的跟踪。我们在检查曾发现竟然出现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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