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融资性贸易与“空转”“走单”的舞弊案例时有发生。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大,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通常不涉及融资性质,企业开展这类交易的目的可能是扩大收入规模、完成业绩指标或其他诉求。
为了有效预防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业务的风险,近年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虚假业务,今年更是一年多次发布文件或进行相关解答,再次明确了国资委对相关问题的态度,且将违规后处理形式提上了新高度:“各中央企业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根治虚假贸易业务各类问题……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后仍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为此扑克风控官今天再次发布2023年国资委发布的有关融资性贸易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问题解答,希望能让广大读者和用户对于国资委的相关精神能有更深刻的领会。如果您想深入讨论融资性贸易或相关的风控话题,可以联系扑克帆帆(微信13012878727),提交名片审核后加入有关的微信交流互动群。
1.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问题咨询。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司?
回复: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中央企业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的融资担保均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咨询。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迫究实施办法》监管范围是否涉及地方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回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 .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对象的中央企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3.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i ]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回复:《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 国资财管[2017] 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主要特征有: -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4.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领导人员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询
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除党建、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党的工作部门外,其他重要部门(如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等)其部门第一 责任人,是否有政治面貌要求,要求其为中共党员身份?
回复:国有企业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i ]等内设部]第一责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一般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制定干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中就政治面貌而言,目前没有查到统一的规定。但如果该部]第一 责任人需同时担任党内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关于政治面貌和党龄的要求。
5.关于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覆盖企业股权层级范围的咨询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查看企业所归属中央企业、与所归属中央企业的关系、产权级次、注册地、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查询不到央企二- 、三级企业信息的情况。所以想咨询一下,现在该系统是否只能查询到一级子公司,还是可以查询到所有层级的子公司。谢谢。
回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所属企业的产权信息,未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具体可参见《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第五部分第6条。
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
(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 2023年10月12日)
各中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