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     
基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从严政策目前交易商协会最新政策均基于各省上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具体如下:
(一)整体政策要求:
1、受理阶段    
名单内,优先借新还旧,首次注册城投企业将可能不被受理。名单外, 视情况而定,若判定为城建类,无论新增或借新还旧,都要求至少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函才可推进到下一阶段,目前优先用于借新还旧。若发债主体判定为非城建类企业,预计可以受理。
2、审核通道内
名单内,借新还旧。名单外,行业组判断是否为城投,非城投按产业类正常出审核注册;若认定为城投,要求至少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函才可安排上组长会和注册会,审核结果将由组长和主任等领导集体决策,目前优先用于借新还旧。
3、已拿批文待发行
已拿注册批文待发行的,参考前述要求执行。
(二) 政府出函要求
目前,交易商协会“3899 名单”外平台借新还旧发行需至少地级市政府(如 为区县平台、则上升至地市级;且必须为地方政府, 不可以是财政局或国资委)向协会出具带文号、 日期、 盖章的红头文件。内容需要包括如下要点:
1、企业是否为市场化经营主体;
2、根据企业注册发行文件披露信息, 企业涉及地方政府的收入及与代建等业务或资金往来形成的政府类应收款项和回购资产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3、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支付上述款项或回购相关资产是否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4、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且政府出文后, 目前交易商协会反馈, 需要预留 2 周以上时间, 交易商协会要向财政部汇报(等于是突破了名单,新增了兜底债务)后方可借新还旧。
(三)城建类判断标准(实质重于形式, 仅作参考)
目前交易商协会对城建类企业的审核要求较为严格。经咨询, 目前交易商协 会主要从收入、现金流两个层面对发行人进行是否为城建类企业的判定, 也可能根据发债主体的资产结构进行判定。
窗口指导政策如下:
(一)收入层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城建类企业:
1、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城建类业务(城建类业务指土地整理业务、基础设 施建设业务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等) 营业收入比重大于等于 50%(低于 30%为宜);
2、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城建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大于等于 30%但小于 50%,但城建类业务毛利润占比最高;
3、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城建类企业。对于已被认定为城建类企业的发行人, 需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不再满足上述条件中任意一条,才会不再被判定为城建类企业。
(二) 现金流层面
若从收入层面判定为非城建类企业,但是企业业务涉及城建类业务或者资产负债表中存在金额较大的城建类业务背景的应收应付款、土地款、代建项目款、政府往来款等,预评岗将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测算企业的政府性现金流占比。
政府性现金流占比的计算公式为:近三个会计年度,预测后五个会计年度, 政府性现金流入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比例的算数平均数(不能使用加权平均数)。    
政府性现金流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中的政府性现金流入;
2、与所属区域内地方国企的往来款(无经营性收入)现金流入;
3、地方政府对发行人的增资款;
4、收支两条线的业务产生的现金流;
5、代持政府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等现金流入。
年度财务数据刷报后,近三年政府性现金流占比测算后不再超过 50%,则不再认定为城建类企业。在预评阶段被判定为城建类企业的,需要补充提供:募集资金用途的专项说明,主承销商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工作底稿。
(三) 资产结构层面 (属于交易商协会的兜底条款, 存在裁量空间)
另,1、交易商协会可能从资产结构层面对发债主体是否为城建类企业进行判定,预计主要从应收款项类、存货类、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容易涉及土地开发整理、委托代建等传统城建类业务的资产科目角度进行考量。
2、交易商协会在实际判定是否为城建类企业时可能更为严格,比如按照不超过 40%乃至30%的比例对城建类收入或现金流作出限制,一事一议。不超过50%的比例仅为判定城建类企业的最低要求。
(四) Wind 城投债分类
交易商协会会参考 Wind  中对发行人已有债券分类,若发行人债券被 Wind 分类成为城投债,则有可能被协会判定成为城投企业。参考路径:“Wind-债券专题-城投债研究-城投债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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