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所)于2021年6月3日至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室)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我局自2021年6月3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取得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发票号码为19444032、25942584、19444095-19444097,发票金额471,698.10元,税额28,301.90元,价税合计500,000元,货物名称“*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发票。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于2018年6月申报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8,301.90元,计入销售费用471,698.10元,并在2018年公司所得税税前列支。
2018年你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相关业务款项经审批后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从委托协查方提供的资料及目前所能掌握的证据,暂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你公司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公司应于2018年6月进项税额转出28,301.90元,因公司增值税有留抵税额,故应于2019年2月补缴增值税28,301.9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81.13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49.06元。
4.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66.04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你公司已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8,301.87元,你公司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后仍亏损,无需补缴公司所得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