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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 合肥市税务局:装饰设计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1170万元未申报纳税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10幢308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期间,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11703153.32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510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76.62元,合计375671.2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 《情况说明》2份;
证据3 《当事人自述材料》1份;
证据4 《民事判决书》2份及附列资料;
证据5 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证据6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510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76.62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75671.22元(增值税35109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76.6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87835.6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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