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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G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稽查!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肥市G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9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代理销售六安市LS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桃LY项目,自行收取“团购信息费用”342312.00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19376.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33元。2022年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合税三稽限改[2021]023号),责令你单位提供账簿、凭证及报表资料,你单位一直未提供账簿、凭证及报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其第(三)项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以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的规定,按10%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你单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按10%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9.06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594.3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八目中关于经纪代理服务的规定,即“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和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即“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应补缴增值税19,376.15元,其中2016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13149.74元,2017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830.19元,2017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3396.2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应补缴城建税1356.33元,其中2016年10月应补缴城建税920.48元,2017年3月应补缴城建税198.11元,2017年5月应补缴城建税237.74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 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81.28元,其中2016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94.49元,2017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4.91元,2017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89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87.52元,其中2016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63.00元,2017年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6.60元,2017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7.9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的规定,建议按10%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GH投资公司拒不提供提供纳税资料的,按10%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916.23元,调增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377.3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9.06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594.3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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