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题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出现解散事宜的常态化企业注销,企业一般注销包含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社保登记注销。
二、办理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三、办理情形
企业一般注销办理情形包括: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有限公司: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公司分公司: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登录在线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简易注”平台,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北),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3.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
4.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5.办理企业登记注销。
6.办理社保、海关、住房公积金、公章备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