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一中院就案件中连续发现的此类问题,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反馈。
审理中,李某、郑某陈述,某文化公司的注销登记非其主动申请,而是某开发区管委会代办注销,对此某开发区管委会亦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李某、郑某当庭表述,拟通过行政复议要求某区市场监督局撤销某文化公司的注销登记。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两例再审案件中,亦发现该市场监督局辖区内所注册登记的企业也存在类似注销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某科技公司、某投资公司。该局撤销了对上述两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恢复其公司法人资格。此结果又直接导致原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重新评价原案的既判力,程序空转的后果较为严重。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司法行政相互协调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上海一中院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应当按照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请以规范自愿解散退出、稳妥实施强制退出为准则,着重评估、审核所辖区域内对于批量注销僵尸企业流程的标准和条件,对于已存在经营异常、涉讼、失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风险的公司,在登记环节建立相应的预警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审慎适用简易程序,以切实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注销程序,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环节要求全体股东配合完成线上实名认证,确保注销登记申请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源头杜绝代理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代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情况。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注重防范。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窗口接待、承诺书等多种渠道,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及股东责任,引导企业和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三是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努力实现互联互通。
再审案件审判团队
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分析个中原因,不难发现:
➤ 一方面,各种类型的公司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惊人的速度和数量创办注册,一时高光无限。来如风雨,去似微尘。经过数十年市场经济的洗礼,有相当比例的公司已主动终止或依法被强制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退出市场。
在新形势新发展格局下,为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资源优化配置,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运而生,各地集中统一清理僵尸企业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就趋势而言,公司注销流程越来越快捷,登记材料更少,手续更简化,时间更快速,但同时也出现了退出方式混乱、退出标准不统一、滥用简易程序的乱象。
➤ 另一方面,公司未依法注销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内在症结,具体表现为:
除了要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公司注销还应当重点关注并严格落实以下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