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在办理一件合同纠纷,被告公司有两名个人股东。起诉后,我们发现被告启动简易程序注销公司,但我们无法将被告从公司直接变更为两名个人股东,待开庭时,被告公司已经注销完毕。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主体已不存在,要求我方撤诉或变更、追加被告。我们查询工商内档后,决定将被告从公司变更为两名个人股东。在法院送达文书时,两名个人股东均拒绝签收,最后不得不通过公告程序公告送达。经过一番流程下来,时间又多了3个多月。
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实践中已成为很多商业“大佬”的秘密武器,给债权人维护权益造成很大的障碍。今天,我们通过一则司法裁判案例,简要分析公司注销后股东能否免除债务?
2012年7月,陈某(持股30%)、沈某(持股70%)将悦悦公司转让刘大毛(持股30%)、张翠花(持股70%),并办理变更登记。
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科投公司陆续向悦悦公司出借款项400万元,期间已还款80万元,悦悦公司尚欠借款320万元。
2017年12月,刘大毛将悦悦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为王四。2019年5月,悦悦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并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悦悦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否则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全体投资人签字处有刘大毛、张翠花签名字样。
因悦悦公司逾期不偿还借款,科投公司起诉要求悦悦公司前股东刘大毛、张翠花偿还借款320万和利息。
庭审中,张翠花、刘大毛均抗辩称不具有悦悦公司股东身份。关于刘大毛的股东身份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落款“刘大毛”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刘大毛”的字迹非本人所签,认定刘大毛无签订上述协议的意思表示,他人以刘大毛名义签订的协议,未经刘大毛追认,对刘大毛没有约束力,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刘大毛并非悦悦公司股东。关于张翠花的股东身份问题,张翠花未就其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主张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悦悦公司未对欠付科投公司借款320万元的债务进行清算,也未举证悦悦公司已经依法清算。张翠花作为悦悦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刘大毛并非悦悦公司股东或投资人,科投公司主张刘大毛对悦悦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张翠花向科投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驳回科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刘大毛是否为悦悦公司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刘大毛辩称其不具有悦悦公司股东身份,但其一审时对科投公司提交的悦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刘大毛系悦悦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占股30%。一审法院虽然通过笔迹鉴定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中“刘大毛”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对于包括《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股东会变更决议》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工商登记资料中刘大毛的签名,并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经本院二审释明,刘大毛既未在指定期间申请对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中“刘大毛”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仅以《股权转让协议》上“刘大毛”的字迹非本人所签为由,在未考虑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内容的情况下,直接否定刘大毛的股东身份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科投公司提出一审认定刘大毛不是悦悦公司股东并不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悦悦公司2019年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未对欠付科投公司借款320万元的债务进行清算,但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却明确承诺无未清算完结的债权债务,该承诺书盖有悦悦公司印章,且“全体投资人签字”一栏处有刘大毛、张翠花签名字样,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承诺书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定,刘大毛、张翠花作为悦悦公司股东,均应对悦悦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将刘大毛认定为“第三人”身份,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科投公司提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刘大毛与张翠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张翠花述称其不具有悦悦公司股东身份,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辩解,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张翠花系悦悦公司股东并判令其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综上所述,科投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刘大毛、张翠花共同向科投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
公司注销可以通过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方式。普通注销依据《公司法》规定,在注销前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开始进入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程序更简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便可进入注销登记程序。
1.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2.注销公司后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为了避免中止诉讼,延长诉讼期限,先到市场监管局调取工商内档,查询股东身份信息,查看有无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声明。结合清算程序、清算报告等证据,赢得诉讼主动权。
同时,我们也告诫商业“大佬”,通过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