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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旧车怎么报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旧车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购车时是否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分为两种计税方式,两种方式下,在增值税税额以及纳税申报时填列的项目有一定的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年57号)文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享受3%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第一种情况为纳税人购进车辆时,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增值税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方法,其购车环节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对外销售旧车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享受3%减按2%征收优惠政策。

第二种情况所说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车辆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由于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处置的话,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

以上情况,一般纳税人出售旧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需要注意,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纳税人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以下情况,购进车辆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3%,既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也可以开具13%税率的普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时,两种计税方式下,填列的申报表位置也不同,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5栏次“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根据开票情况填列在第11栏次“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的,还需要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应税销售额根据开票情况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栏次“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主表对应第2栏次“应税货物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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